研究许广平的过程中发现一篇奇文:《许广平,一个伟大的“第三者”》。
老实说,光看这标题,俺就很惊悚。我这人对于“伟大”二字本就有些犯晕,更别提“第三者”的“伟大”了。
好奇之下,悉心研读,发现作者是如此定调的:“拿现在的话说”,许广平是个“敢于横刀夺爱的标准的‘第三者’”,“但即便如此,她也是个伟大的‘第三者!’”为什么捏?一、她帮助鲁迅成就了他那“生命不息,战斗不止”的一生;二、她捎带着成全了自己作为一个女性一生对爱的寻求与坚持;三、社会的进步不可避免需要大量的牺牲,女性往往首当其冲,许广平便是这牺牲者中伟大的一员;四、许广平直到最后去世,也无力改变在鲁迅和朱安这对合法夫妻之间,她只是一个伟大的“第三者”这个事实,好在有9年轰轰烈烈的共同生活在,好在有情深意浓的一部《两地书》在,它永远向世人诉说,述说那段惊世骇俗,又十分耐人寻味的生命历程……
首先说鲁迅“生命不息,战斗不止”的一生。为方便说话,咱这里截段说。第一段:从出生(1881)到结婚(1906),鲁迅虚岁26岁,25年的时光。第二段:从结婚(1906)到遇见许广平(1925),鲁迅虚岁45岁,与朱安的婚姻已维持19年了。第三段,从许广平“第三者”插足、到上海同居、再到鲁迅死亡(1925-19271936),满打满算也就11年的时光。难不成鲁迅享年56岁(咱都按传统说虚岁吧)的一生,就第三段,也就是最后的十年“伟大”,第一段第二段,那四十四年就渺小了不成?何况奠定鲁迅新文化旗手地位的、其一生中最经典的代表作,都是在第二段完成的。有些人拿后十年的创作数量与第二段的比,连许广平都这么说:“从广州到上海以后,虽然彼此朝夕相见,然而他整个的精神,都放在工作上,所以后期十年的著作成绩,比较二十年前的著作生涯虽只占三分之一,而其成就,则以短短的十年而超过了二十年。”
问题是这种超过,耐不住细琢磨:其一,鲁迅的第二段,既做中华民国教育部的公务员,还做北京大学、北京女子师范大学等学校的兼职教授,一心三用中。所以他的写作只能是业余的业余。而第三段在上海,他可是转入职业写手状态了,既不用去部里办公,更不用备课上课,何况还配备了许广平这样一个女师大毕业的助手?一句话,不多码些字,闲着干啥捏?不多挣些稿费,咋养家里那几个女人捏?其二,一个中年作家,四五十岁的年纪,恰恰处于创作的旺盛期,不遵循生物周期高速产蛋,那不憋死么?其三,数量不代表质量,更不能代表“伟大”。第二段结束期间,鲁迅为了支持许广平等人领头的学生运动,直骂女师大校长杨荫榆女士“妇姑勃豀”,可他后期,也就是第三段的大量杂文,却充满了“妇姑勃豀”的格调,鸡毛蒜皮琐碎得很,“一个也不宽恕”!所以我一直偏向于认为,鲁迅的高度是在第二段完成的,第三段顶多是就地打滚了,别说超越第二段了,是否保持了第二段的高度都值得商榷呢!
其次说许广平对爱的寻求与坚持。按我的认识,婚姻与爱情本不是一回事,婚姻意味着合同契约和法律规范,意味着责任和义务,意味着“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功能与绩效。至于爱情,完全是一种主观的不确定性的东西。拿爱情来进犯婚姻,简直可称是一种“侵略”,相当于日军侵华,只有旧式武器的朱安当然抵抗不过配备有新式武器的许广平,之所以没有完全的鸠占鹊巢,那是鲁迅早就划过“三八线”之故。至于“社会的进步不可避免需要大量的牺牲,许广平便是这牺牲者中伟大的一员”就有些扯了:
其一,许广平不与鲁迅同居那十年,鲁迅依然是鲁迅,不会变成鲁慢。而且我向来不认为鲁迅伟大,只信服他对国民性与人性的深刻与洞透。一句话,他是个清醒的绝望者,但并不因绝望而停止呐喊。这本就是启蒙者的本职工作,这要也叫伟大,哪中国得有多少伟大呵!严复同志伟大不?梁启超同志伟大不?胡适之同志伟大不?……子孙后代承受得住这庞大的遗产不?更何况历史上这么多伟大,后人却活得越来越渺小,这投入与产出也严重的不平衡不是?
其二,在这场三角较量中,最大的牺牲不是许广平,而是朱安。鲁迅终身把她当娘送给自己的一份礼物,这礼物是否拆过包装都值得怀疑,旧氏女人相夫教子之婚姻两大人生价值朱安不可得一;当听说鲁许已在上海同居后,朱安女士跟人说:“过去大先生和我不好,我想好好地服侍他,一切顺着他,将来总会好的”。“我好比是一只蜗牛,从墙底一点一点往上爬,爬得虽慢,总有一天会爬到墙顶的。可是现在我没有办法了,我没有力气爬了。我待他再好,也是无用”。 甚至朱安死后想葬在丈夫墓旁都没人给她执行遗愿,被抛葬在鲁迅母亲鲁瑞的墓旁,想想她之前给婆婆说的“我生为周家人,死为周家鬼”, 那堪想实际情形却是“生是周家的活鬼,死是周家的野鬼”!
所以“伟大”什么的,还是打住吧;捧得高,跌得重,不如归入日常伦理呢。按实际的情形,鲁迅本无意,奈不住许广平有心——你说世界上有几个男老师能架住不要名份的女学生的追求?其他不说,只说中央编译局的博士后常艳同志,拿下自己的导师、原中共中央编译局局长衣俊卿老师,就很轻松嘛。
具体到鲁迅,它本来想陪着母亲与朱安一道牺牲的:“但在女性一方面,本来也没有罪,现在是做了旧习惯的牺牲。我们既然自觉着人类的道德,良心上不肯犯他们少的老的的罪,又不能责备异性,也只好陪着做一世牺牲,完结了四千年的旧账。” 但是跟鲁迅一道南下的许广平跟邓小平南巡一般,改革开放精神扯满怀,写信鼓励老师“思想再解放一点,胆子再大一点,步子再快一点!”当然人家原信不是这么说的,而是把朱安比作“遗产”,把鲁迅比做“农奴”,教唆“农奴”翻身求解放,把“遗产”束之高阁,给予“相当待遇”就成了。 至于她自己身为国民党党员,党组织却不管这个(所以我很怀疑国民党闹革命的动机,真的如阿Q所言,抢秀才娘子的床,然后想睡谁就睡谁)。于是,1927年10月,许的“侵华”战争胜利结束,两人在上海同居。
这同居起初也是不公开的,奈何海婴由于意外进了他娘的肚里,总得给人一个交待。对于许广平来讲,无所谓,新女性,组织也不管;对于鲁迅来讲,组织就是家里那个娘,还是个寡娘。鲁迅与胡适都是寡母抚孤的孩子,鲁迅说:“母爱差不多是伟大而盲目的”;胡适说,母亲犹如“放高利债的债主”。 总之,母亲一把屎一把尿都是高投入,而孩子对母亲只能是永远还不完的债,这种状况可用我同事跟她婆婆的吵架来衡量一下:男人过年多发了俩奖励,偷偷给了娘一半,大年三十一高兴,跟媳妇儿说了,媳妇儿一听就急了,认为那是自己的财产,得给婆婆要过来,可婆婆更理直气壮,说:别说俩钱了,孩子是我生的,我把他的头割下来当球踢,你也管不着!确实管不着,所以胡适为了讨母亲的欢心,娶了江冬秀;为了讨母亲的欢心,极力对江冬秀表示“闺房之爱”。
相形之下,鲁迅只做到了胡适的一半,为了讨母亲的欢心,娶了朱安;可是后面的“闺房之爱”,他就不给朱安了。所以我一直认为,有些人的解放,表面上是反对包办婚姻,但是却不反对包办婚姻的罪魁祸首——自己的娘,顶多反对另一个牺牲品,自己那个传统的旧式的妻!也叫吃杮子专拣软的捏吧。当然了,心里憋气,有时候对外也指桑骂槐一番,正如蔡登山所言:“因为不能说自己母亲的不是,所以便控诉天下的父母;因为不能指责自己母亲的专横,所以便控诉礼教吃人;正因为不能对自己的母亲发难,因此他们对社会的抨击,就更声嘶力竭、铿锵有力了。”
不管怎么说,这就是娘。鲁迅给娘说了后,娘一听有女人给自己家传宗接代,何乐而不为?至于朱安,婆婆没有意见,她敢有啥意见?所以,鲁迅与许广平的事儿就这样成了。对外,爱谁谁。正如某些学者给鲁许辩护时的那姿态:大清政权亡了,其法律无效,管不着,无法;北洋政权自身不保,法也不健全,何况咱远在上海,它鞭长莫及,也无法;国民党政权忙着大一统,忙着抗日,更顾不上法,何况许广平还是国民党左派,两口子后来又跟中共地下党亲近,更管不着,更无法……按这些辩护者的意思,摊上这么好的时代与时机,浑水摸鱼,不亦乐乎?
后来也没啥事。只有三件小事值得提提。
一件是:1936年鲁迅去世后,北京《世界日报》报道时,把许广平称作鲁迅的“爱人”,把朱安称作“妻” ——我晕,难不成“爱人”是这么来的?以后把老婆称“爱人”的同志可要当心了。
一件是:鲁迅好友许寿裳为撰写《鲁迅先生年谱》,写信给许广平说:“年谱上与朱女士结婚一层,不可不提,希弟谅察。关于弟个人婚事,弟拟依照事实,真书‘以爱情相结合,……’”云云。 倒是许广平很干脆,回信说,我可不是小气人,“关于我和鲁迅先生的关系,我们以为两性生活,是除当事人之外,没有任何方面可以束缚,……不必要有任何的俗套。我们不是一切的旧礼教都要打破吗?”所以甭写什么“以爱情相结合,成为伴侣”了,直接写成“……与许广平同居”。最后许寿裳在“许广平”之前加了个“番禺”,在“许广平”之后加了个“女士”!
一件是:1937年,朱安授权许广平处理鲁迅全集,信是这样写的:“闻先夫鲁迅遗集全部归商务印书馆出版,姐甚赞成。所以一切进行以及订约事宜等,即请女士就近与该书馆直接全权办理为妥。”此外,朱安还把自己的图章寄往上海交付许广平使用。 看到了吧,朱安称许广平为“女士”,称鲁迅为“先夫”,鲁迅的版权,归根结底得朱安授权。一句话,夫还是人家朱安的,鲁许只算同居。
问题是啥叫同居?按他们所处的那个新旧交替、旧的走了新的未建,方便浑水摸鱼的时代,男女们退可守,进可攻。保持旧氏婚姻,可谓是厚道好人;休掉旧妻另换新妻,那叫革命解放;旧妻不扔新妻照纳,既继承了旧时代的妻妾制,还可兼革命解放与厚道好人之两极好评。可是对于这些新式女性,世人总要忍不住嘀咕,尔们到底算啥呢?所以,相对于“伟大爱情”的说法,还有学者判定鲁许犯了“重婚罪”甚至“通奸”罪。
说鲁许犯“重婚罪”的,是我的师兄张耀杰,他说鲁许乃“法律意义上的事实重婚”;还说:“一名严谨理性的现代学者尽管可以不从道德意义上做出肯定或否定的价值评判,其至可以在以人为本的人性层面上给予允分宽容及美好礼赞,却不可以从现代法律的意义上一笔抹杀己经存在的事实重婚”。 师兄这是一箭三雕,指出评价鲁许婚姻可从道德、人性、现代法律三个层面着眼。
说鲁许“通奸者”,就有意思了。葛涛在自己的文章中,替朱安谋划,说朱安若想起诉离婚的话,可以《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中的一些条款起诉鲁许,比如:与人通奸者;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
一三条款好理解,中间那个条款就不好理解了,什么叫“不堪同居之虐待”?周楠本理解为殴打、性虐、饿冻等; 但我认为,如果性虐算是热虐待的话,那么相应的,它还应该有个冷虐待,就是夫妻不同房。事实上这个《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还真有一个条款规定“夫妻互负同居之义务”,那么不“负”者,就算犯法呢。所以我认为葛涛之所以把这条列给朱安,也是这个意思。不过让周楠本表示气愤的,却是葛涛所列另一款,“与人通奸”,多么难听多么恶心呵!
其实周楠本不用恶心。人家葛涛也是好心,在文章的最后,抒了很长的一段情呢:
“昔时人已没,今日水犹寒”。鲁迅和许广平的结合在鲁迅生前就饱受一些正人君子的非议和攻击,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鲁迅走下神坛,陆续有一些学者教授再次攻击鲁迅和许广平的结合。当这一波的喧嚣逐渐平静下来之后,一些鼓吹自由民主的人士又在21世纪初捡起了这个老话题,难道我们的正人君子就不能对鲁迅和许广平“具有了解之同情”吗?难道我们的学者教授就不能不紧盯鲁迅和许广平的私生活吗?难道我们的自由民主人士就不能以自由和民主来理解鲁迅和许广平吗?鲁迅为中华民族留下了丰厚的文化遗产,我们审视鲁迅不能仅仅局限于他的私生活和花边新闻,不仅要思考鲁迅的问题也要思考鲁迅的当下意义,这才是我们面对鲁迅的“正路”。
至于周楠本,也抒情了,最后喊了这么一句:“法律保护的是:天赋人权,不是:社会陋习!”
这情抒得好!
一、中国现在还盛行同居、二奶、重婚、通奸等,算不算自由民主、天赋人权?我们要不要给予“了解之同情”呢?
二、既然现在还盛行同居、二奶、重婚、通奸等,那么研究鲁迅私生活和花边新闻,不正是体现鲁迅研究的当下性,给大家的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和模范样板吗?
三、我都被他们搞懵了,同居、二奶、重婚、通奸若是自由民主、天赋人权,那一夫一妻制当是独裁专制、社会陋习了?恩,根据历史发展的螺旋性,说不定未来社会真的会朝这个方向发展呢,最原始的东西会变成最现代性的东西,比如由原始群婚到妻妾成群,再到完全的自由交配!现代就是原始,复古就是进化!
法律、道德、公序、良俗都是有时代性的,剥离这些时代性去讨论,确实有些高蹈,但是不得不承认,再剥离时代性,做人的良知与底线还是共通的;食色性也,本就是日常伦理、人性使然,从古到今,也没啥质的变化,可是有些人非得赋予它种种冠冕堂皇的理由,还自由民主,天赋人权,这是说西门庆和他的女人们么?数伟大人物,还看《金瓶梅》?
1.阿克塞尔:《许广平,一个伟大的“第三者”》,《现代妇女》1996(1);
2.葛涛:《鲁迅与朱安的“包办婚姻”不是合法的吗?——兼答《鲁迅和许广平犯有“通奸”罪吗?》,《中华读书报》2010年2月3日;
3.葛涛:《回到历史语境审视鲁迅朱安的关系——兼为朱安讨一个公道》,《博览群书》2010(8);
4.葛涛:《回到历史语境审视鲁迅与许广平的关系——兼与张耀杰先生商榷》,《鲁迅研究月刊》2009(5);
5.张耀杰:《评鲁迅爱过的人》,《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5);
6.周楠本:《论鲁迅婚姻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驳“重婚”及“与人通奸者”说》,《中国文学研究》2010(2);
7.周楠本:《鲁迅触犯了<婚姻法>吗?》,《鲁迅研究月刊》2009(3);
8.周楠本:《鲁迅的婚姻》,《鲁迅研究月刊》2009(6);
9.蔡登山:《鲁迅爱过的人》,文汇出版社2008年版;
10.许广平:《关于鲁迅的生活》,《许广平文集·第二卷》,江苏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
11.鲁迅,景宋:《两地书·原信:鲁迅与许广平往来书信集》,中国青年出版社2005年;
12.俞芳:《我记忆中的鲁迅先生》,浙江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13.倪墨炎,陈九英:《许寿裳文集·下卷》,百家出版社2003年版;
14.张能耿,张款:《鲁迅家世》,党建读物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