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讲述了来自各行各业的普通人与律师一起在刑事法庭上的经历。
第一章描述了被告人最终走上法庭的不同成因。出身于优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被告人在青春期都有过被学校、家庭、邻里、同龄人或社会上其他成员疏远的经历。在此期间,他们开始染上毒瘾,实施犯罪。对于同类犯罪行为的犯罪原因而言,来自优势群体的被告人更有可能被描述成“觉得好玩”或“转移注意力”,但来自弱势群体的被告人则可能是种族或经济因素。无论如何,他们都在某天被警察抓获。优势群体的被告人经常说他们能在社区资源、阶层地位或种族身份的保障下,与警方谈判后避免冲突甚至免予处罚,弱势群体的被告人受到的待遇势必与他们不同。二者受到的待遇差异对律师与被告人的关系起着重要作用,弱势群体被告人生活在一个反复遭受惩罚性对待的社区里,与权力机关缺乏社会联系,更没有足够的财力聘请私人律师,因此他们也难以信赖司法制度和辩护律师。
第二章论述了弱势群体被告人在与律师相处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抵制现象。对于德鲁这类被告人而言,对律师的不信任导致他们经常以退缩作为抵制的方式。他们抵制律师的专业知识,转而自学法律知识和技能。本书叙述了被告人如何在监狱和社区以及通过观察法庭审判来掌握法律知识。他们经常私下讨论律师给予的意见,有时甚至在法庭上也会如此。他们会因为自己的诉求被司法机关漠视而感到不满沮丧。有时候,被告人的专业知识反而限制了他的选择,使得选择看似严厉的法律惩罚(如监禁刑)比看似宽松的惩罚(如缓刑)更可取。对于另一些弱势群体被告人而言,抵制的方式有所不同,他们会表现出听天由命般的自我放弃。这些被告人似乎不太关心自己的选择,经常不出席审前会议,甚至在开庭时都不到场。被告人对律师的不信任心理是原因之一,但其实诸如贫困、警察管控、吸毒和精神疾病这些审判之外的因素所起的作用更明显。
第三章阐释了优势群体被告人与律师的信任和委托关系。对于优势群体被告人而言,他们相对缺乏诉讼经验,不过他们能更多地接触到权力机关,也有财力聘请辩护律师,这些因素都让他们对律师的信任感大大增强。优势群体被告人自知缺乏法律知识,会主动寻求律师帮助,讨论辩护目的和辩护策略,并听从律师的专业意见。这种对律师的尊重不仅体现在私下场合,还体现在法庭上。优势群体被告人出席庭审时会保持沉默,尊重律师和其他司法官员。他们很少会为自己在法庭上所受的待遇感到不满,因为他们认为自己已经获得了基本尊重。尽管如此,他们也对不确定的审判结果感到恐惧和担心,这种心理和弱势群体被告人是一样的。
第四章探讨了辩护律师如何处理自己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辩护律师的行为受到了多重制约,既要考虑法官和检察官遵循的规范,又要顾忌他们对案件的期望,还要受到司法权力的限制。律师在处理自己与被告人的关系时也暗含着种族和阶级的歧视,只不过这些因素比较隐蔽。辩护律师不仅要应对自己的委托人(被告人),还要处理好与其他司法官员的关系。尽管大多数辩护律师热衷于为受到不公正对待的被告人辩护,但他们所理解的有效辩护一般是指减轻被告人的刑罚而非追求正义本身。出于不同的原因,律师和法官都会忽视、压制或强迫那些有抵制举动的被告人。与此同时,法官会奖励与律师合作的被告人,他们会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或者其他选择。由于被告人对待律师的态度有着明显的种族和阶级差异,所以法官在惩罚或奖励被告人时表现出的种族歧视和阶层歧视也就是合法且理所当然的了。
本书的结语部分研究了种族和阶层的不公正是如何嵌入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其对关注这一问题的学者、政策制定者、律师和普通人尤为重要。本书认为,有效辩护并不一定代表着正义。辩护律师出席法庭审判并积极辩护并非正义的必然表现,更非实现公正的必要手段。就当前刑事司法制度处理社会问题(如吸毒问题)和社会危害(如故意伤害犯罪和故意杀人犯罪)的方式来看,来自各个阶层的被告人、受害人以及整个社会都很少能从中寻求正义。本书认为应对律师和被告人的关系进行可行性变革,确保被告人能获得相对更好的判决结果。本书还提出了从根本上改变律师和被告人关系,改变司法文化和法院地位的设想。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改变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种族和阶层的不公正,也要致力于改变社会中的种族歧视和阶层差异。
[1] 最值得注意的是,政治学家乔纳森·D.卡斯珀在1972年出版的《美国刑事司法:被告人的视角》( American Criminal Justice: The Defendant's Perspective )一书中,利用了对康涅狄格州白人、穷人和被监禁男子的采访。研究中大多数男性报告说,他们对法律和诉讼程序抱着听天由命的态度(Casper 1971,1972)。卡斯珀认为,他们的抵制源于对某些辩护缺乏了解和对律师的不信任,他们认为打赢官司可能会适得其反,以及他们承认自己的事实罪行。然而,他的研究和其他关于被告人态度的研究往往只关注处于不利地位的被告人的观点,而不是与优势群体进行比较。此外,这篇文献没有考察被告人如何实时与他们的律师互动,也没有回顾他们是如何报告这样做的。因此,这些研究往往强化了研究者的假设,即被告人是被动的。被告人可能会抱怨他们的律师,但这些研究认为,他们并没有作出太大努力来通过制度塑造自己的轨迹(例外情况,参见Moore et al. 2019。其发现,在22个由公设辩护人代理的被告人样本中,有些人在与其律师沟通时发挥了作用)。有关被告人态度的更多访谈研究,参见Boccaccini, Boothby, and Brodsky(2004);O'Brien et al.(1977);Tyler(1984);Wilkerson(1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