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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自然保护地社区协调发展之意义评估

自然保护地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相应的管理问题,自然保护地管理与自然保护地原住居民的生存发展之间的矛盾冲突不断。传统的管理体制更多强调的是资源的保护,却忽略了原住居民的权益和诉求,解决自然保护与原住居民发展的关系成为自然保护地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由此引起了许多国家针对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的改革。自然保护地管理的社区参与理念受到各国关注,并逐渐展开对自然保护地的社区参与管理的制度构建。在我国,早在 20 世纪 90 年代就已经开始了社区参与管理的试点探索,但是经过长期的发展,自然保护地的社区参与管理的试点工作并未到达理想境地,社区参与管理方式仍处于从理论到实践的摸索阶段。自然保护地管理中不同主体间存在着关于利益争夺的矛盾关系,居民之间、社区之间、社区与政府管理机构之间也会因为利益纠纷产生管理上的差异化,单纯地强调社区参与管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各方利益的冲突。社区参与管理制度的困境具体表现为: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意愿不高、管理渠道较窄、管理的组织性不强等。社区参与管理的困境会进一步导致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的发展滞后。因此平衡各方关系,增强居民对社区化管理的理解,推动自然保护地社区协调发展将是带动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进步的重要举措,也将为自然保护地社区原住居民的生存发展提供更有效的路径选择,实现资源保护与地区发展的协调。

一、促使自然保护地发展与环境正义诉求相契合

(一)环境正义的实质目标

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定义:正义着眼于公共利益,按照人们普遍的认识,指对于事物的“平等”的观念。 而环境正义的理念最早产生于美国,20 世纪 80 年代,美国曾爆发过大规模的环境正义运动,由此引发了美国学者对环境正义理论的探讨,随着更多的学者和国家开始关注环境正义问题,这一理论也开始逐渐成熟起来。

从本质上来说,环境问题来源于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失衡以及人类本身的矛盾冲突。而环境正义所倡导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由此可见,环境正义包含了两个层面:一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环境正义;二是人与人之间的环境正义。

首先,人与自然之间的环境正义。人与自然不是孤立存在的关系,人类与自然共存于生态系统,人类作为生态系统的一部分,与自然之间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关系。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观点,将人类置于万物的中心,强调人类对自然界的主导,从而形成了人与自然对立的观念,经过人类环境意识的觉醒,已经认识到这种观念是极其错误的。人与自然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冲突,人类依靠自然界的馈赠得以生存发展,对资源的利用成为人类进步的基础。生态系统是一个循环的整体,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人类与自然是平等的关系,生态系统在人与自然的循环作用下实现稳定,人类要想进一步发展,必须尊重这种规律,打破人类中心主义的桎梏,承认自然拥有的权利。

其次,人与人之间的环境正义。现代化视域下的环境正义在人类社会内部关系中,包含了平等、公平、公正等理念。总体而言,环境问题是人类社会共同造成的,从整体论来看,所有个体都应该对环境被破坏的后果负责。人类生活在社会环境之中,其本身体现一定的社会性。所以,人类个体统一于社会整体之中,正义论则要求每个人都能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但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界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即人类社会存在着阶层差异。国家是人类社会的最高组织形态,在形成国家这个概念的同时,人类社会的阶层差异也更加明显地体现出来。我们对正义观的思考,要从具体的阶层差异出发,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环境正义作为一种特殊的正义观,在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要考虑到将人的差异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环境具有区域性的特点,既包括国家之间的区别,也包括国家内部不同区域之间的区别。尤其在对待国内环境正义问题时,要考虑到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区域性正义以及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的群体性正义,以体现公平、公正的追求。衡量社会正义与否,不单要看商品的分配是否合理公正,还要看被分配的商品是否转化成了个人能力的最大限度发挥。 因此,政府不仅要关注弱势群体的个人利益是否得到公平的分配,还要尽可能地考虑到这种分配方式是否能够让人们拥有参与发言以及决策的机会来保障权利。

所谓的环境正义其实是环境利益分配的问题。 所以,环境正义要求从差异性出发对待环境问题。环境保护并不要求摒弃人类生存发展对自然资源的追求,对资源的传统利用需求也是每个人类都应享有的权利,而对于环境保护的责任承担,不能完全地进行平均分配,也不能因此而剥夺人们对资源的传统利用需求。现代环境正义观既强调自然保护的重要性,也强调人类生存发展的必要性,兼顾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才能真正实现“正义”的诉求。

现代社会环境正义的实现亦需依赖国家法律和公共政策的有力落实,在一个相对自由的社会中,由于社会团结和秩序的维持要求人们认识到,与他人作出的牺牲相比较而言,他们所作出的牺牲是正当合理的,因此,环境公共政策将不得不蕴含绝大多数人认为是合情合理的环境正义原理。

(二)环境正义对自然保护地发展的要求

新时代中国加快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步伐,也提出了全新的生态治理观要求,现阶段的生态治理观体现了环境正义的诉求,包括: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绿色福祉,促进和维护人民的环境人权;落实生态治理制度体系,维护和促进国内环境正义;通过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来实现区域环境正义;采取切实举措,助力实现城乡环境正义;保护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以便实现代际正义。 环境正义要求环境保护工作要符合公正性、合理性的标准,自然保护地建设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工程,已经成为国家维护生态系统、保护自然资源的主要手段,在环境正义的指导下,自然保护地也要向着协调发展的方向进步。

在人类社会中,个人利益寓于公共利益之中,传统观念认为个人利益需要服从公共利益,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公共利益。在环境保护领域,环境正义要求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应当有机结合,最大程度地实现对公平、公正的价值追求。环境正义要求人们享有在舒适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即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环境权,人们在保护环境过程中享有利益上的平等权利,以保护环境的名义而侵害他人的环境权益与环境正义的要求相违背。要想实现社会的公正、平等,就不能以环境保护为由侵害人们的发展权。所以,自然保护地建设虽然强调生态保护优先,旨在对环境公益的维护,但是在保障公益的同时需要兼顾原住居民私益,维持自然保护地内部各利益主体之间平衡才能实现环境正义的诉求。环境正义要求自然保护地建设将各方利益统筹起来考虑,采取合理的制度安排,以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对自然保护地的生态利益进行重新分配,对自然保护地的区域内的社区居民进行补偿,追求分配公正,以达到自然保护地内部的和谐发展。具体设计上即需要社区共管方式的改革,在社区协调发展模式下实现高效的管理以及原住居民权益的保障。

(三)自然保护地社区协调发展对实现环境正义的理论分析

受生态中心主义理念以及西方荒野思想的影响,国外早期自然保护地管理,往往将自然环境与当地社区进行区别对待。严厉的保护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地的发展,产生了原住居民与管理机构间的矛盾,造成社区冲突现象发生。自从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人们愈发认识到自然保护地的原住居民是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的一部分,是重要的文化景观,自然保护地建设应当将自然区域内的文化和精神价值包含在内,将当地社区的参与式保护管理纳入自然保护地整体管理规划当中。

随着自然保护地发展规模的深化,自然保护地并非一个封闭的系统,自然保护地的管护工作与当地居民的生活、生产方式息息相关,人们需要探索新型的管理模式,实现自然保护地的管理部门与当地社区居民的相互协作、融合发展。自然保护地社区协调发展在于协调当地居民与自然环境、政府与原住居民的冲突问题。自然保护地社区协调发展更加强调自然保护地管理的社区参与,形成相对正式的社区管理组织,赋予原住居民一定的自治权利,增强原住居民的管护意识,让原住居民自己管理自己。不再将原住居民对自然资源的利用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通过维护原住居民对资源的传统利用权利,与当地社区协作配合,由社区内部协调利益矛盾,进行资源的合理分配,将冲突在内部消化。这样既能维护原住居民权益,亦能激励原住居民协助自然保护地的管护手段有效实行。自然保护地社区协调发展对自然保护地建设的影响,一方面,将管理权力一部分下放到自然保护地社区原住居民手中,原住居民内部协调解决资源利用的冲突,有利于解决原住居民为了报复政府的限制手段而采取偷采资源、破坏资源等行为,维持原住居民与自然界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实现人与自然间的环境正义;另一方面,自然保护地内部的原住居民多为经济水平低下的农民,在人类社会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与该弱势群体相对立的是当地政府以及自然保护地的管理部门。自然保护地社区协调发展模式的演进能提高社区的组织性,将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结合起来,发挥集体的力量,把自然保护地管护的参与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提高社区对自然保护地的管理能力,协调自然保护地社区与当地管理部门的矛盾。在社区的主动参与下,与政府部门协作带动当地居民经济发展,实现人与人之间的环境正义目标。

对自然保护地社区建设的完善,会涉及自然保护地内部各方利益的协调,推动自然保护地社区协调发展能够实现保护成果的公平分配。 在集体性规划下进行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将环境保护与当地发展予以平衡考虑,在把环境保护的生态建设放在首要目标的前提下,同时带动当地社区的经济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永续利用的目的,满足环境正义的诉求。

二、推动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完整性的实现

生态系统完整性是在其内部对抗外界的干扰时呈现的维持自身稳定性的能力。 自然保护事业已经进入对人与自然进行综合协调保护的阶段,传统的单纯对自然的保护、抢救性保护方法在生态系统完整性的指导下将不适应自然保护地的发展需要通过对生态系统完整性的探讨,自然保护思想转向了人与自然的耦合关系思考,二者在生态系统内部存在循环互动的联系,从保护对象来看,需要将物种、种群以及地域特点等复合考虑,强调人与自然共生、人地和谐的综合管理。自然保护地是地球生态系统的一个缩影,仍然具有系统性特点,探究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对于维持生态系统平衡、健康以及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目标

无论是单纯强调对自然的保护,还是以人本主义为导向的保护都与生态系统完整性保护要求相违背,人类对自然保护事业的探索开始走向人与自然和谐的综合保护阶段。国际上对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完整性理念的表述,最早可见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自然保护地管理分类应用指南》,指南明确指出:“国家公园要实施更加严格的保护,确保其生态功能和本地物种组分的相对完整”;“要保护大尺度的物种、生态过程,以及相关的迁徙路径和兼容的生态系统服务,确保长远的生态系统完整性和弹性。” 指南从生态的系统性特点出发,更加强调保护要结合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也要结合对空间上的广度以及时间上的长度的思考。我国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完整性保护理念的发展要晚于国际社会,随着国家公园体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对生态系统完整性保护的战略性理念逐渐成形。

生态系统完整性同时也意味着其生态属性和时空上不受损害,并且生物群落保持一定的完整。根据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中对生态系统完整性的要求 ,要使自然保护地建设契合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目标,必须做到:第一,自然保护地建设要注重其内部生态系统的保护,保持相应的覆盖面积;第二,将各类型自然保护地综合起来管理,自然保护地与自然保护地之间,自然保护地与其他地域之间要形成一定的连通关系,维护自然保护地与周边区域的发展联系;第三,对自然保护地管理进行统一领导和规划,管理机构要协调与自然保护地原住居民的关系,实现政府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合力协作关系。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要求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战略布局,自然保护地建设要注重平衡自然保护地内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保护地与周边区域的关系、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关系、自然保护地内部不同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二)自然保护地社区协调发展对实现生态系统完整性的支撑

一个完整的系统是由其内部的各个结构所组成的,对于不同的结构,它们不是相对立而存在的,而是包含了不可分割的联系,否则也就不具有系统的特性。自然与人类都是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对生态系统完整性的思考,既不能只关注自然而忽视人类,也不能只强调人类而忽视自然。在人类主导下建立的自然保护地,是为了缓解人类活动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压力的有效措施,自然保护地是生态系统的缩影,自然保护地建设必须体现到生态系统完整性的要求。对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而言,最大的威胁仍是来自于人类活动,但是人类作为生态系统的一部分,不可能将人类活动排除在自然保护地建设之外,自然保护地的管理目标必须致力于人与自然的和谐。

自然保护地建设要实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不可避免地要解决人类活动所造成的影响,除了要降低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的破坏之外,还要结合人类活动与自然界的传统互动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耦合。自然保护地社区协调发展模式,既能对人类活动进行限制,也能维持人与自然的良性互动。一方面,由于人类长期生存在自然的暴露之下,人类已经适应了与自然的生态联系,相应的自然环境本身也是与人类生存模式高度契合。设立自然保护地的区域一般是人类开发活动涉及最少的区域,人与自然之间相互依赖的关系还未被暴力地打破,与城市化严重的地区相比,自然保护地内的人地关系仍是一种良性状态。但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即使是在自然保护地这种资源丰富区域内生活的人,在利益的诱惑下对自然界的索取也开始增加。自然保护地社区协调发展模式能够将自然保护地的居民集合起来进行整体性管理,对不科学的人类活动进行限制,实施更加合理、科学的资源利用方式实现自身发展。自然保护地社区协调发展能够实现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积极反馈,在综合考虑人类因素的基础上,全面构建系统反馈关系,实现完整性要求。另一方面,自然保护地作为一种公益性事业,生态系统完整性的实现不仅是自然科学领域的问题,更体现了社会公益性事业的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生态系统完整性要求自然保护地内各要素之间要实现统一,对自然保护地的管理要达到目标上的一致性,自然保护地建设要求引导整个社会参与到生态系统完整性的保护当中,实现管理体制的改革。生态系统中最主要的关系仍然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国家以及政府部门只是代表人民协调与自然的关系,但是政府的管理往往由于职责、利益等的制约不能将人民的意见整合起来考虑,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如果不能准确表达人民的意志,则会割裂人与自然的直接联系,完整性的保护将始终得不到有效保障。自然保护地社区协调发展模式把原住居民有组织地集合起来,能够将社区管理与政府管理有机结合,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自然保护地的管理。人民能够有效集中表达自己的意愿,同时能够通过人民的力量自主施行相应措施,最能体现管理上的统筹协调。

自然保护地的社区协调发展模式不仅能从自然科学层面维持人与自然的良性互动关系,而且在公益事业管理层面能保证原住居民直接参与到保护工作当中,保障公众参与原则的实现,从整体性保护角度出发实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要求。

三、矫正自然保护地传统管理模式

根据自然保护地管理主体、权力结构变化的长期发展,我国自然保护地管理模式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功利型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从自然保护地建立初期一直持续到 20 世纪末。在这个阶段,我国自然保护地采取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权威式管理,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地方政府、社会组织、公民等其他主体都要听从中央的命令,体现了“命令—控制型”的管理特征。但是,由于我国处于发展初期,国家工作重心仍放在经济发展层面,自然保护地作为资源丰富的地区,要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发展对资源的需求。所以,在这一阶段的自然保护地管理并未采取严格的限制开发,而是在经济发展的大前提下,考虑到保护的程度,管理模式上体现出功利性色彩。第二个阶段是管制型管理模式,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国内产生了诸多严峻的环境污染事件,我国发展理念出现了转变,提出了可持续发展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严重的环境危机压力下,中央对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也逐渐要求严格,一改经济发展优先的价值理念。虽然从中央层面对自然保护地管理的理念发生了进步,但是传统的政府内部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仍然未作出调整。另外,一方面中央与地方在管理目标及利益追求上产生了偏差,中央开始致力于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目标得以实现,有着强烈的环境利益诉求,而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仍奉行了经济优先的价值理念,对自然保护地采取粗放型管理;另一方面随着自然保护地规模的扩大,中央将自然保护地的管理权力逐渐下放到地方政府手中,在权力膨胀的诱导下,自然保护地管理中出现了以权代法、逐利怠政等现象。鉴于政府内部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的弊端,我国自然保护地发展开始着眼于管理体制的改革,在自然保护地发展的新时代,自然保护地社区协调发展模式的提出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自然保护地的管理水平。

(一)管理结构的转变

基于传统的管理模式阻碍了自然保护地社区的发展,我们必须创新管理模式,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保护地管理模式。目前主要存在两种创新模式,即“参与型”和“主导型”模式,而这两种模式所体现的政府角色转变有一定区别。“参与型”模式将政府与社区处于平等的位置,共同协调管理自然保护地。一直以来,自然保护地的管理职责由政府单独负责,意味着政府获得了最大化的权利,在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中,公民处于被管理者的状态。自然保护地一直存在多头领导的管理问题,自然保护地内各主管部门各自为政,互相博弈,导致整体的管理效率低下。在自然保护地社区协调发展模式指导下,自然保护地管理权利的一部分划分给原住居民,改变政府单一式的集权管理模式。自然保护地管理主体不再以政府部门为一言堂,政府管理与自然保护地社区管理处于平等的位置,自然保护地社区有权采取必要的管理手段协助自然保护地发展目标的实现,政府部门滥用权力的行为将受到有力监督。而政府的角色转变往往伴随着管理权的下放,而“合作共管”这个概念更多被提及。政府和社区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的职能范围,在被允许的权限内各司其职,实现针对自然保护地的长效管理。

而“主导型”更多强调自然保护地社区掌握控制权与决策权,政府不再直接介入,而是承担资金、技术等服务作用。政府在自然保护地管理当中更多的是一个低调的服务者或者是辅助者,在自然保护地社区管理出现问题时给予帮扶。在这里的“主导型”赋予了自然保护地社区更多的自主权,使社区主导自然保护地管理和发展。自然保护地社区不再依附于政府的强制管理,它们可以根据自身的意志自由来管理自然保护地。在不违反国家上位法的情况下,甚至能够实现一些自然保护地社区管理体制的创新。由于在社区主导型管理模式之下,阻碍自然保护地社区管理的影响因素减少,社区的决策能力也有一定程度的增强。诚然,在许多政策的刺激因素之下,自然保护地社区开展环境教育事业、发展生态旅游产业,大力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纵观这两种管理模式,它们都体现了社区的自主管理在开发和保护自然保护地当中的重要作用,是对传统管理模式的革新。但是,我国在寻求新的管理模式的同时,不能盲目求全,而应当立足于当前我国的实际国情,力求发展极具中国特色的自然保护地管理模式。

(二)社区参与水平的提高

长期以来,政府将自然保护地的管理职权集于一身,没有重视原住居民的诉求,直接影响到自然保护地与周边社区的协调发展关系。

参与式民主理论,是指在公共利益的指导下,不同主体在自由且平等的环境下参与决策的制定,并对与各方主体都有关的问题进行讨论协商并达成共识,作出更加民主、科学的决策。 自然保护地的管理职权需要赋予公众全体成员,也要增加多元的管理主体,扩大公众参与的领域,实现参与主体之间地位平等,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各方意见能够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得到有效施行。自然保护地社区协调发展模式下的社区参与,以组织化的形式将自然保护地社区原住居民的参与意愿集中起来,平等地与政府部门共同进行自然保护地的协商管理。

有研究表明,一个简化的社区参与结构主要基于三个层次:政府、社区结构和地方社区。 该结构使用自上而下的方法系统。每个层次的角色参与者都应该对社区发展有一定的了解,并且每个层次都有涉及不同的群体。就此而言,协商主要在政府机构和代表当地社区的机构之间进行。而代表当地社区的机构的初步参与将影响到当地的参与程度。与传统的自然保护地管理模式相比,自然保护地社区协调发展模式下的社区参与管理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管理主体的多元化。自然保护地的传统管理模式主要依赖单一的政府权威领导,但是在政府内部又设立了多个部门,导致了管理交叉,容易引发利益冲突。自然保护地社区协调发展模式下的社区参与管理强调原住居民作用的发挥,把原住居民当作是自然保护地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因素,与其他管理主体之间共同形成了合作化管理格局。其次,管理关系的合作化。政府内部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容易造成权力过于集中,而且一味采取控制性的管理,容易激化社会矛盾。自然保护地社区协调发展模式下的公众参与管理将社区管理与政府管理置于平等地位,政府与社区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二者之间的管理形式是一种扁平化的平等合作关系。自然保护地社区原住居民不再作为被管理者只能被动接受政府命令,政府的管理权利应当尊重公众的意愿,在二者平等协商的前提下进行合作管理。最后,管理目标的一致化。传统管理模式下,公众意愿几乎得不到政府的直接关注,也难以转化为政府的实际行动。政府的管理目标与公民的意愿达不成一致,容易引起公民用干扰的手段对自然保护地建设进行限制。 自然保护地社区协调发展模式下的社区参与,能够将原住居民表达意愿的权利予以规范,调和政府与公民之间冲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使公民与政府在协商机制下实现管理目标达成共识。

而且,自然保护地社区协调发展模式下的社区参与管理对传统的社区参与管理模式也有了很大改进,公众参与原则的实际落实确实能激发公民活力,但是由于不同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自然环境的优劣程度以及居民对资源的需求量的不同,不同社区之间有时也会产生矛盾。自然保护地社区协调发展模式能将不同社区之间结合起来,权衡内部纠纷,根据不同的发展水平进行区别化对待,引导自然保护地社区原住居民发挥自身的优势,建设原住居民之间、社区之间的和谐互助关系,以发达社区带动落后社区发展,进一步达成不同社区管理目标上的共识,实现社区内部合作参与自然保护地管理,共同完成自然保护地的长远规划。

四、协调自然保护地的内部矛盾

(一)缓和人地关系

人地关系就是指人类为了维护自身发展的需要,不断利用自然资源、改变自然环境,人类与自然的相互影响下所产生的地理差异。可见,人地关系中的关键主导因素是人类活动,人类活动方式是影响人地关系的主要因素,要想实现人地关系的协调,就是要在满足人们需求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自然保护地处于人类开发程度相对较低的地区,人类建设活动对自然生态的影响还不严重,最大的限制就是原住居民对土地资源的利用造成的严峻人地矛盾,自然保护地发展需要协调内部人地关系,不断调控、优化原住居民对土地合理利用的能力。

受到复杂的自然地理环境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自然保护地内的人口空间分布差异较大。我国大部分自然保护地处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原住居民对土地的利用程度较为强烈,不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对当地生态产生了严重的破坏。由于自然保护地自然地理环境复杂,原住居民多以离群索居的形式生活,分散的生活范围给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管理带来极大压力。

人地矛盾是影响自然保护地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的自然保护地往往侧重于区域范围内的监管和运行,忽视了自然保护地社区与自然保护地利益共享,自然保护地与社区协调发展的矛盾依然十分突出。 以自然保护地社区协调发展模式为指导,能为解决人地冲突提供有益帮助。一方面,由于自然保护地建设需要,部分区域(如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的原住居民要进行易地搬迁,然而就自然保护地的原住居民而言,土地是他们的主要生存保障,强制性将居民与土地的传统利用关系分割,最大的受害对象仍是原住居民。通过社区协调发展模式,能够为易地搬迁的居民提供合适的住所,对原本分散的居民进行集中安置,在集体的力量帮助下,原住居民能够通过转产、转业方式带动居民摆脱以往完全依赖土地生活的状态。另一方面,大多数自然保护地内的原住居民虽然以村集体群落形式共同生活,但是在整体上仍体现出分散化特点,通常一个自然保护地内可能存在多个村集体,甚至存在多个离群住户。通过自然保护地社区协调发展模式,能够将自然保护地内分散的村集体以及个人集合起来形成系统化的社区组织,将管理的范围进一步地限缩,减轻管理的难度。而且,在自然保护地社区协调发展模式下,能够引导不同的社区对自然保护地的管理目标达成共识,将传统的分散化土地利用形式整合起来,更加科学、合理地进行土地利用手段的分配。以差异性为基础、保护为落脚点,让不同自然保护地社区的居民能够不违反自然保护的最终目标,有效利用不同地区的土地优势,实现土地的可持续性利用。

从总体上来讲,自然生态系统正在面临着人类发展需求和生态保护的矛盾不断增长的问题,许多自然保护地并没有像人们想象中那样发展。为了缓解人类发展的影响,国际上针对自然保护地的最佳实践就是建立缓冲区,在那里实现管理自然保护地和人类活动的目的。保育和减贫这两种措施应当同时进行,才能达到缓解自然保护地人地矛盾的理想状态。缓冲区的主要目的是使社区能够参与自然资源的使用并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过程中获得一定的收入,而不是进入自然保护地本身。此外,有研究表明,缓冲区不可避免地会被过度地开发和滥用,因此需要人们不断地监测和进行适应性的管理,以确保自然保护地和人类发展实现双赢的局面。

(二)实现生态环境效益与社会经济效益的二元耦合

在传统的自然保护地管理模式下,我国主要采取强制性保护的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自然保护地社区对资源的利用程度。虽然强制性的限制保护能有效解决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现象,但是考虑到在经济较落后的地区,原住居民对自然资源具有依赖性,而新的谋生方式尚不成熟,生产、生活水平仍然受制于资源可利用程度的高低,对资源使用的限制会制约社区居民的生活来源。而居民为了谋生,往往会选择不接受管理机构的限制,与政府相抗争,或采取违法手段偷取资源。资源利用行为在得不到科学指导的前提下,对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管理造成危害,可持续发展战略是要实现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效益符合作用下的协调发展与良性循环,这也是自然保护地发展面临的困境。

要想实现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效益与社会经济效益的耦合关系,要以人类活动为纽带,以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系统为基础形成人与自然协调的复合系统。在这个系统内,一方面,通过合理分配给原住居民自然保护地的保护成果,发挥自然保护地的服务功能,能够反映自然保护地社会经济属性,维持自然保护地的社会经济效益;另一方面,通过科学管理自然保护地内原住居民的生活行为,采取一系列保护措施保持水土、改善气候、涵养水源、维持生物多样性、平衡生态系统稳定,以实现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效益。二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在生态系统内既相矛盾又相统一,良好的生态环境有利于自然保护地的社会经济活动,而社会经济活动也反过来作用到生态环境效益的变化。

自然保护地社区协调发展模式能够为实现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效益与社会经济效益的耦合提供有效的指导,首先,自然保护地社区协调发展模式能够优化社区参与管理水平,引导原住居民科学合理地利用自然保护地资源。社区管理将自然保护地管理职权的一部分下移到原住居民手中,在协调发展模式指导下,社区更具有组织性和目的性。通过自然保护地社区的体系化,既尊重原住居民对资源的传统利用权利,也集中管理原住居民不适当利用资源的行为,将人类活动限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之下,协调原住居民生活、生产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相适应,使得社区管理与自然保护地建设目标相一致,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发展,保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效益的持续稳定。其次,社区协调发展模式能够指导原住居民将资源利用方式由高污染粗放型转变为低污染集约型,在生态环境承载力的最低限度内,以自然保护地的资源优势带动社区经济发展。社区协调发展模式既能限制原住居民活动,亦能引导原住居民有效发挥资源优势。自然保护地建设不是为了维持一种荒野状态,当然不能绝对地杜绝人类对资源的利用需要,只是要考察与之相对应的生态环境承载力,对利用方式及利用程度进行转变。在协调发展模式下,社区能够在听取原住居民的集体意见基础上通过社区间的协商合作,共同寻求社会经济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协调发展的平衡点,以最小的环境代价获得社会经济效益的提升。

(三)保障原住居民合法权益

每个公民都平等地拥有获得幸福生活的权利,平等权是比较之下的产物,为了实现实质平等,允许合理的差别对待。对于经济落后的自然保护地而言,要保证该区域内部之间的实质公平。自然保护地与其他地区相比较为落后,在环境公益与个人经济利益的博弈中,政府部门不能以公益裹挟私益为由滥用行政权力。维护私人的合法权益,本就是我国法律所坚守的基本立场。以合法合理的个人利益为代价去实现公共利益,实际上是对个人利益的掠夺行为,这种政府行为实则与法律规范相偏离。现今我国对原住居民个人利益的保障,主要通过补偿的途径。但是,由于尚未出台明晰的补偿措施,补偿不到位、补偿额不足、不能公平补偿等现象仍十分严重。对原住居民进行合理补偿是实现自然保护地的环境公益与个人经济利益平衡的充分条件。而且,自然保护地本来就是建立在当地居民开拓的生存空间基础之上,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将原住居民看作是自然保护地的主人,其当然拥有合法的居住权和生存权,自然保护地建设必须要考虑到对原住居民合法权益的维护。所以,自然保护地的建设成果所产生的利益也应当合理地分享给原住居民,通过多种方式,如经济扶持、设施与环境建设、宣传与自然教育、赋权等,尽量实现社区不同层次的需求,继而实现与周边自然环境协调健康持续的发展。

一方面,通过自然保护地社区协调发展模式,自然保护地的原住居民能够在生态补偿机制的落实中获得更强的主动性,让补偿机制实际填补原住居民的损失。补偿作为最直接的弥补损失的措施,在对自然保护地内原住居民的补偿中,虽然一些自然保护地在建设中已经采取了退耕补偿、公益林补偿、生态移民政府补偿等措施,但是在实际施行过程中,补偿的主导权总是掌握在政府手中,受偿主体往往处于被动接受者的状态。因此,补偿与损失的偏离情况也是可以预见的。社区协调发展模式将不同地区、不同经济条件的社区居民的各种情况联系起来,能够站在居民的角度进行综合考虑,把个人的力量集中起来,以集体组织的形式与政府有效沟通,使得政府在进行补偿时不会忽略社区的意见,社区居民能够主动地参与到政府补偿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对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能在与政府协商中针对社区居民的损失差异进行合理补偿,以维护个人利益的平衡;另一方面,通过社区协调发展模式,自然保护地的原住居民能够集中力量有效利用资源,共同合理分享自然保护地建设的保护成果。即使在同一个自然保护地的内部,不同的居民之间的经营能力也有一定的差异,社区协调发展模式将分散的居民集中起来,在能人的带动下能够引导居民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发展地方经济。而且,在社区协调发展模式推动下,能够加强与外界信息的沟通,调节资源分配以达到平衡,有力维护原住居民权益,实现社区居民与政府共建共管自然保护地、共享资源收益,实现自然保护地与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reb6q718nJo33a++pWPGaJSbh+83FU6i37wc+CHAQ6w6Uo/IfAr4DYaWr+3T2z/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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