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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保护地之概述

一、自然保护地之概念

(一)自然保护地的概念

自然保护地这一概念其实是个“舶来品”,其由“protected areas”一词演变而来。1994 年世界自然保护地联盟(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IUCN)首次将“自然保护地”定义为:为了当地生态系统的完整和文化价值的实现,通过法律途径或者其他被许可的方式来管理自然保护地,可被定义为一个相对明确的地理空间。 尽管世界上各个国家均在本国范围内建立了大量自然保护地,对划定为自然保护地的区域严格控制人类活动,用以保护本国生态系统的稳定、维护生物多样性和保护自然与文化特征,但对于自然保护地的概念并未形成共识。综合世界范围内对自然保护地的不同定义,可以将自然保护地的定义总结为: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和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和重要遗传资源的天然集中分布地、具有重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文化价值的自然遗迹、自然景观等进行长期特殊保护和管理的陆地、陆地水域和海域所处的具有明确边界的地理空间。我国自 1956 年建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以来,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已形成了以自然保护区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但自然保护地这一概念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直到 2019 年才将其作为自然保护区的上位概念被明确提出。作为我国自然保护地建设的纲领性文件,2019 年 6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对自然保护地的规定是我国目前对自然保护地概念最准确的定义。即自然保护地是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

(二)自然保护地的特征

1.生态上的系统性

自然保护地作为地球生态系统的一个缩影,具有生态上的系统性。一方面,自然保护地的原生状态可以实现内部循环。即自然保护地在脱离人类活动后,可以依靠生物间的物质循环或能量流动等构成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即自然保护地内的资源与环境具有一种生态上的天然联系,自然资源是作为资源的承载体而存在,而资源的循环也是对环境状态的维持。同时,自然保护地内部也拥有不同类型的生态系统,如自然保护地内的各类自然资源十分丰富,比如水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等。另一方面,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自然保护地内实现和谐共处,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自然保护地在生态上的系统性特征。首先,自然保护地建立在人类自主保护与生态自我修复的基础之上,既非排除一切人类活动而恢复自然的原始状态,也非以资源的开发为目的,其追求的是一种人与自然的耦合状态,核心在于将人与自然视为有机统一的整体,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其次,自然保护地的建立有利于实现生态环境与生物资源的自我调节和保护,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人类的发展需求。因此,自然保护地并不是一个区域性问题,对自然保护地的建立与发展均应结合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特征进行综合考量。

2.空间上的重叠性

世界上的许多自然保护地自建立以来,便具有鲜明的跨区域特征。如位于卡万戈-赞比西河跨越边境保护区的维多利亚国家公园便涵盖了博茨瓦纳、安哥拉、纳米比亚、赞比亚和津巴布韦的土地;位于非洲南部的大林波波跨国公园也由莫桑比克、南非、津巴布韦三国的国家公园组成。这些自然保护地不局限于一国领土范围之内,还覆盖了某一区域内的多个国家,由该区域内的多个国家进行管理。 我国的自然保护地也具有空间上的重叠性特征。一方面,自然保护地的空间分布具有重叠性。我国幅员辽阔,若按行政区划的方式进行国土划分,可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等。但是我国对自然保护地的边界划分并未与行政区划保持一致,表现出空间分布上的重叠与交叉特征。有学者研究发现,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地空间重叠问题比省、市、县级要更为突出。 自然保护地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中的特殊区域,因其内在的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特征,因而在划定自然保护地范围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跨行政区域的情况,由此造成了自然保护地在行政管理上的多头管理难题。另一方面,我国在自然保护地的设立过程中也存在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地的保护范围重叠的现象。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因设立部门和保护对象不一样,划定的保护范围也存在交叉现象。由于自然保护地的空间重叠特性,不同行政区域和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地的内部管理机构在管理时容易产生管理冲突。同时,自然保护地交叉管理受自然保护地原有条块批建与管理机制的综合影响 ,如果不能进行合理平衡将会影响自然保护地的整体发展,影响到自然保护地的体系化进程。

3.保护上的协作性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世界各国在经济、文化和生态上的联系日益紧密,保护地球生态环境不再是某一个国家的责任,而是全球性问题。自然保护地建设是维护全球生态系统稳定的重点工作,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推进。在自然保护地发展的早期,国际上的自然保护地建设仅在少数国家进行,由各个国家独立开展,管理活动也限制在各国国界范围内。随着世界各国都开始进行自然保护地建设,原有的孤立保护模式不再适应自然保护地的国际化进程。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国际上对自然保护地的合作管理主要通过一些国际条约和协定来实现。国际社会从 20 世纪初就已开始了对自然保护地施行国际协作的探索。比如订立的与区域性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相关的条约有:1909 年美国与加拿大的《边界水域条约》、1968 年的《非洲保护自然和自然资源公约》、1974 年的《波罗的海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公约》等;全球性自然保护地方面的条约有:1979 年的《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1982 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2 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等。 基于区域性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保护需求,各国自然保护地的管理活动由孤立走向协作。同时,自然保护地划定后,并未与人类社会完全隔绝,相反自然保护地的建设还需要人类的主动参与,在此过程中也需要不同保护主体之间进行协作,以实现保护目标。在我国,对自然保护地的管理也体现了不同管理部门、不同主体间的协作。具体而言,尽管我国自然保护地的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自然保护地作为一种跨行政区域的特殊地域,目前仍需要不同行政区域内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才能实现有效保护。最后,自然保护地的管理机构间的保护手段也体现了协作性,一般如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集生态、科研、宣教、旅游功能于一体,为实现其服务功能,产生了相应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在确保实现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同时也要以保护作为首要目标,不同的管理机构之间承担着共同但有区别的保护责任,也由此产生了采取共同的合作保护手段的需求,如信息共享、技术协作等。

二、自然保护地的类型

我国的自然保护地类型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对自然保护地的分类为基础,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立。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在 1994年出版的《保护区管理类型指南》中将自然保护地分为 6 种类型:严格保护区、国家公园、自然历史遗迹或地貌、栖息地或物种管理保护区、陆地和海洋景观保护地、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区。 目前,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确立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共包括 7 种具体类型,可按照其管制程度划分为 3 个大类:第Ⅰ—Ⅳ类为严格自然保护地,其中的Ⅰa及Ⅰb又可称为最严格的自然保护地类型;第Ⅴ、Ⅵ两个类型属于较低的严格自然保护地。

表 1-1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自然保护地管理分类标准

续表

世界上的各个国家因其国土面积、自然资源分布情况及自然保护地运动的开展历史等不同,建设的自然保护地类型与数量也存在差异。如美国、澳大利亚国土面积宽广,自然资源丰富,其已建设的自然保护地类型与数量众多,美国将自然保护地分为国家公园系统、国家森林系统、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系统等七大系统,在此基础上又细分为 31个类别。而澳大利亚将国内自然保护地类别分为植物园、海岸保护区、保存地、保存公园等 31 类。巴西则按照保护目标的不同分为“完全保护地”和“可持续利用类保护地”,前者以严格保护为主,后者则采取保护与利用并举的方式。英国则按照自然保护地的等级不同划分为国际级别、欧洲级别、英国国家级别和英国成员国级别。 尽管不同国家的自然保护地分类标准不一,但本质上仍是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自然保护地划分标准基础上进行改进,目标都是保护自然环境和维护生物多样性。

我国自然保护地的发展起步相对较晚,1956 年我国建立了第一个自然保护区。此后经过 60 多年的发展,自然保护地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在实践中并未统一使用“自然保护地”这一名称。作为我国自然保护地建设的纲领性文件,2019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首次将自然保护地按生态价值的高低,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三大类型。其中,自然公园又细分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公园等。我国的自然保护地分类主要借鉴了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以及美国、英国等国家的分类标准。目前,我国已建立起数量众多、类型丰富、功能多样的自然保护地网络,自然保护地体系渐趋完善。整体上,我国的自然保护地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国家公园,是指有相对完整的自然生态系统并且具有国家代表性的陆域或者海域;二是自然保护区,是指自然环境独特、有着珍稀的野生动植物的地区;三是自然公园,是指具有文化和观赏性价值的区域。在这三大类之中,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目前,我国对于自然保护地类型采取的是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这源于从国家层面到社会学界,对自然保护地的概念并未形成统一的共识,未来随着时代的发展,将有可能在现有分类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自然保护地类型。

三、我国自然保护地概况

(一)自然保护地

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应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倡导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友好型社会。所谓环境友好型社会,指在尊重和保护自然的思想指导下,在保障人类经济发展的同时采取有利于环境资源保护的生活和生产方式,形成和谐稳定的社会形态。我国的自然保护地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自我国 1956 年建立了第一个自然保护区以来,以自然保护区为主,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地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从数量上来看,自然保护地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我国已建立起一个相对完备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表 1-2 我国自然保护地的发展

(二)自然保护地社区概况

我国的自然保护地多位于经济落后的地区。据统计,在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所涉及的区域之中,国家级贫困县所占比例高达 22%以上。 经济上的贫困使得居住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原住居民对于土地等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更深。对于原住居民和自然保护地社区而言,允许他们充分利用自然保护地内的各类资源满足其生存需求和发展需要的愿望十分强烈,但按照现有的自然保护地的管理模式,他们多被禁止利用自然保护地内的资源或无法从事与自然保护地保护相关的工作,矛盾日益加深。首先,由于经济上的落后,自然保护地所在区域的原住居民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导致原住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薄弱。以五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例,该自然保护区位于海南岛中部,水资源、森林资源和动物资源十分丰富。其周边社区有五指山市和琼中县的 5 个乡镇和 8 个村委会,共有人口 6 905 人,并且居住着黎族等少数民族。 有学者曾对周边社区居民进行调查访问,得到以下结论:一是虽然政府在五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周边的乡镇宣传了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部分居民认识到保护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性,但仍有 82%的村民认为自然资源之所以存在,便是要为人类所利用,对五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的开采与利用是他们保障基本生存所采取的必要手段。同时,为了可以持续利用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他们会自发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对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进行保护,无须政府设立自然保护区进行强制干预。二是政府对自然保护区附近的乡镇居民的生态保护宣传教育仍存在短板,导致自然保护地社区内的居民对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多数持反对态度,仅有 38%的村民知晓自然保护区的边界,并知道自然保护区内功能分区的意义。

同时,自然保护地社区原住居民的生计成本较高。以大熊猫国家公园的白水江片区为例,该片区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十分丰富,是大熊猫的重要栖息地之一。当地的居住人口约有 11 万,以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为主。由于当地特殊的气候十分适合茶叶的生长,当地人主要以种植茶叶为生。由于当地的交通极不发达,与外界的联系较少,茶叶的销售收入并不多。根据调查数据,周边社区居民在保护生态环境的过程中投入的成本过高,和社区居民谋求发展的愿望相矛盾。 首先,从自然保护地社区的自身条件来讲,因当地教育水平有限,大多数的居民选择将孩子送到大城市去接受教育,这无疑是增加了教育的成本。另外,当地被纳入国家公园的保护范围之后,生产性消费的支出巨大,特别是雇佣劳动力的支出就占其中的 86.05%。 OVcFtZky/rHnMgsufEVna/Q+/AL2ZO3UkzwEuKz4MIXg3M55uXdHwlKm7OJsZU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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