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地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建立。从 1872 年美国黄石国家公园的建立到中国目前正加快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一个多世纪以来,人们逐渐开始意识到自然保护地的保护建立在保障自然保护地社区利益与原住居民权益的基础之上,才能有效地实现自然保护地的设立目的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同时,正义的本质是“给每个人其所应得”,纵览世界各国自然保护地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传统“孤岛式保护”的方式已不适应自然保护地的保护需求,应将纯粹的保护自然理念向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转变。在此过程中,自然保护地社区协调发展问题逐渐出现在人们视野中并日益受到重视。我国目前已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 1 万余处,是全球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然而,我国的多数自然保护地位于自然资源丰富但经济贫困、地理位置偏远的地区,自然保护地内部仍存在大量社区与原住居民,加之土地资源权属复杂,自然保护地与自然保护地社区面临着发展目标不明确、管理体制不成熟、内部关系复杂与原住居民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
本书试图通过构建自然保护地社区协调发展模式对解决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全书共分为六章,以实现自然保护地有效保护、原住居民权益充分保障与自然保护地社区综合发展为主线,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通过对自然保护地概念、类型与我国自然保护地现状的梳理,明确自然保护地不应再适用传统的“孤岛式保护”,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聚焦并研究自然保护地社区协调发展问题,能有效地促使自然保护地发展与环境正义诉求相契合,推动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完整性的实现,矫正自然保护地传统管理模式的同时,协调好自然保护地内部矛盾。
二是长久以来,我国的自然保护地存在资金供给不足的问题,除财政资金外,自然保护地的保护资金来源十分单一,将自然保护地所具有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市场化,将保障实现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目标、协调好其与自然保护地社区、原住居民之间的关系。但由于自然保护地所具有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类别不一,在对其进行价值核算时应运用不同的评估办法,在应用市场化工具实现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时,应遵循对应规则,方能使自然保护地社区与原住居民作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提供者的受偿权得到实现。
三是结合社区、经济特区等概念与基本功能的讨论,认为自然保护地社区是位于自然保护地一定辐射范围内的社区,这种辐射范围既包括自然保护地内部以及自然保护地周边所形成的域面范围,也包括与自然保护地保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流网范围。在将社区本身所具有的经济要素与自然保护地所具备的生态要素结合后,认为自然保护地社区可作为一个特殊经济区,其最核心的功能便是促进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与实现社区经济发展同时并举,其具有组织属性、空间属性、文化属性以及系统属性。作为与自然保护地有着高度相关性的综合性特殊区域,自然保护地社区具备经济完整性、发展共享性以及高度自治性的特征。自然保护地社区协调发展便是要把社区经济活动建立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的基础上,把握好社区经济发展和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间的关系,通过职能调试和政策协调打造出一个小区域内社会、经济和生态高度和谐的生态经济系统。
四是结合我国目前自然保护地的实际情况,认为自然保护地传统的管理模式对自然保护地社区原住居民的生存、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保障不足,使环境保护的效果大打折扣并可能引发矛盾冲突。因此,迫切地需要改变自然保护地传统管理模式,以调整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同时,自然保护地的有效管理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自然保护地社区的参与和协助。即传统的由上而下的自然保护地管理模式需要调整,应将以往作为管理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内部的原住居民及自然保护地社区变为管理的主体,从而解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同自然保护地社区原住居民在资源利用方面的矛盾。
五是基于自然保护地资源保护与利用、社区发展及原住居民权利保障之现实需要,应构建一种以“资源整合”和“自治参与”为核心的自然保护地社区协调发展新模式。即一方面通过立法赋予自然保护地社区与自然保护地原住居民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自治权”和“参与决策权”,使自然保护地社区能“当家”,而自然保护地社区原住居民能“做主”,由自然保护地社区原住居民掌握一定社区话语权,共享发展利益,共担保护责任。另一方面,通过设立自然保护地地役权的方式,将自然保护地无形的环境要素量化成为具体物权,使自然保护地社区原住居民成为权利人,并通过自然保护地社区原住居民主导、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的方式,与自然保护地社区与原住居民在明晰生态要素产权的基础上建立市场化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交易体系,有序地将自然保护地的生态价值转化为市场价值,以外部激励促进自然保护地社区实现内生发展。
六是提出自然保护地社区主导型模式即在社区主导下,社区成员共同享有自然保护地发展的决策权、控制权,通过社区组织、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NGO)、企业等力量强化社区管理能力以推动自然保护地社区协调发展。首先,在主导型模式下,原有的自然保护地政府管理机构应逐步退出,自然保护地发展的决策权与控制权由社区享有,依靠社区力量推动自然保护地协调发展,实现当地居民对自然保护地发展的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其次,在社区主导型模式之下,社区成员并不是独立地参与到自然保护地管理之中,而是依靠组织力量,包括社区自治组织、非政府组织、当地企业等。但主导型模式也存在“精英俘获”和“人力财力资源缺乏”等问题,故社区主导型模式在实施时要兼顾居民素质、社区管理水平等多种因素,实行社区主导下的组织体系建设,增强社区的控制能力,提高社区参与意识,具体的实现路径选择可划分为“非政府组织管理型”“当地企业管理型”与“社区共同管理型”三种类型。在政府的协助下,发挥法律政策的引导功能、资金技术的扶持功能、外来资本的限制功能、社区行为的监督功能等,实现社区主导型模式的顺利运行,重构政府与自然保护地社区之间的关系,强化自然保护地社区的治理作用和保障原住居民权益。
在本书的撰写过程中,以下人员:李旭东、张鹏、毕芬、吕玉瑶、石渊、陈意、唐珊瑚、刘晓旭、黄楠、齐凤杰等给予了大力协助与支持,尤其是毕芬对于本书的统稿和校对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在此一并感谢!
本书的内容仍需进一步完善,如对自然保护地社区协调发展问题的探讨局限于理论层面,缺乏更具有说服力的实证研究,对部分存在问题的探讨也不够深入等。由于笔者水平有限,其他错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2023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