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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之评估
——生态服务价值

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相关研究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启,约翰·侯德伦在其编写的报告“Human Population and the Global Environment”中第一次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表达为“service”,而且他将生态系统服务分为农产品提供、土壤保育、水土保持和气候调节等内容。 生态系统的定义以及内涵逐渐得到主流社会的关注与认可。在 1995 年,学者特纳进行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经济价值评估的技术与方法研究。康斯坦茨等 13 位学者在科学总结了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在顶级期刊《自然》上发表了“全球生态系统服务与自然资本价值核算”的相关文章,把人类从生态服务功能中直接或间接获取的生态系统产品和服务统称为生态系统服务,并进一步细分为气候调节、水供给、废物处理等不同的种类,并且对全球具有典型意义的十六个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进行了大致的核算。由此吸引了公众、学者、决策者的重视,生态系统服务成为相关学术界研究的前沿热点问题。学者戴利于 1997 年在他的著作 Nature’s Services Societal Dependence on Natural Ecosystems 里探讨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定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特性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与生物多样性的关系。 2001 年 6 月 5日联合国环境开发署组织了 90 多个国家的 1 000 位专家学者从区域、流域、国家等多个层次开展了一个全球范围内的“千年生态系统评估”活动,为加强生态系统的保护、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等建立起一定的科学基础,引发了社会对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价值进一步关注和研究。

国内于 1997 年之前,针对单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相关研究比较少,对生态系统服务内涵的认识和综合价值评估尚存在较大的空白。在学者康斯坦茨等人研究成果发表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有关概念被我国学者欧阳志云等引入国内,他们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含义及评估方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介绍,而且采用市场价值法初步对我国陆地以及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直接价值和间接价值进行了评估,填补了国内相关研究的空白,同时,也为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开展提供了相应的指导和帮助。上述研究的后续开展充分体现了中国的许多省市、流域等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得到了有效的评估,对于我国区域生态环境的改善以及环境问题的解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学者康斯坦茨等认为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不应当仅局限于其货币价值量,对其物质量的评估也同样重要。国内学者赵景柱认为针对不同的价值评估目的和不同的空间尺度,应当采用不同的价值评估方法。

针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国际上的评价方法主要有三种:第一,效益转化法,学者布劳威尔和巴顿的研究结果充分说明了该方法的应用不具备普遍性,在更换研究区域时,需要考虑不同区域之间的差异性。第二,能量价值法,学者康斯坦茨等将全球生物圈分为森林、农地、草原、海洋等十几个生态系统,而且运用多种技术手段估算出了全球范围内具有普遍代表性的几类生态系统的平均单位价值量。第三,经济学评价法,学者特纳等对湿地的经济贡献价值进行了评估,总结出了对各种生态系统类型的价值所采取的不同的评价方法。我国学者从20 世纪 90 年代开始对我国国内的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及其评估进行研究,学者欧阳志云、谢高地等人从不同视角对我国各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服务价值研究展开论述,使我国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研究得到了初步发展。2000 年欧阳志云等采用替代工程、损益分析等方法初步核算出了我国陆地生态系统的间接价值并首次采用价格手段予以表达。谢高地等学者在 2003年借鉴国外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制订了“中国陆地生态系统单位面积服务价值当量因子表”,以此为依据对我国各个类型的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进行了估算。 我国学者从不同尺度范围,开展了广泛的研究并取得丰富成果。

一、生态服务价值的类型

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进行分类是评估其价值的基础,国内外学者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分类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国外的学者如戴利、科斯坦萨等将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分为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在这之下又进行了细分,使用价值包括直接使用价值、间接使用价值以及存在价值;而非使用价值包括遗产价值和存在价值。在我国,徐嵩龄从价值对人类所能感知的功利性领域即市场的作用的角度将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在市场中直接通过价格表现出其价值;第二类虽然无法直接通过价格直接表现出来,但可以通过当代人的支付意愿来表达;第三类价值背后的服务功能所作用的是未来人而非当代人,所以其价值的评估取决于当代人的价值伦理观念。 欧阳志云等人将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划分为:直接利用价值、间接利用价值、选择价值以及存在价值。 由原国家环保局所组织编写的《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将生物多样性总经济价值分为直接使用价值、间接使用价值、潜在价值以及存在价值。从上述的研究中可以看出,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一般由 4 个部分组成:直接价值、间接价值、选择价值以及存在价值。

(一)直接价值,是指生态系统所产生的显著实物和非显著实物所提供的价值。以显著实物型呈现的生态产品有诸如食品、药物以及其他工农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以非显著实物呈现的生态产品主要包括生态景观,以自然环境为对象的科研成果等,这种产品以无实物的服务型为特征。生态系统提供的生态产品所产生的价值可以直接通过市场上的价格表现出来。

(二)间接价值,主要是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中那些难以商品化的部分所产生的价值。这部分服务功能主要包括支持功能和调节功能,例如,进行物种的光合作用以及形成有机物、固定二氧化碳、使生物物种的多样性得到维持、吸收和降解污染物质从而使环境得到净化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间接价值具有公共性的特征,无法在市场上进行流通。

(三)选择价值,是指人们对生态系统中潜在的或者未来的服务功能在将来直接利用或间接利用而愿意支付的价值,可以将其比喻为人们为了未来能够继续享受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功能而支付的“保险金”。例如,人们为了使某一片森林在将来能够持续地在涵养水源、改善气候、维持土壤肥力、提供良好的生态栖息地和旅游地等方面发挥正外部性作用而愿意进行一定的投入。选择价值从时间层面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为当代人所利用,另一类是为子孙后代所利用,这类价值又称为遗产价值。

(四)存在价值,也可以被称为内在价值,是指人类为了使生态系统能够持续存在而愿意支付的费用。生态系统的存在价值与人类没有关联,也就是说,即使没有人类或者人类不利用,生态系统仍然有其存在价值。这种价值在现实生活是有所体现的,例如:人们为了保护某种野生动物的栖息地而付出一定的代价,而人类并不准备利用这些野生动物。存在价值作为一种人类自愿支付的费用主要体现的是对环境的保护责任。

二、生态服务价值的评估路径分析

日益严重的生态系统构成要素的短缺及其所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逐渐引起了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学者们的重视。在众多导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削弱乃至丧失的原因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因素就是人们对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认识的缺位,尚未构建起可以准确全面地评估生态服务价值的评价体系。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具有正外部性,其在空间和时间上都会产生一定的外溢性效应。生态系统的供给功能和文化功能可以直接作用于当地人,例如通过提供食物和木材等来维持当地人的生存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生态系统的调节功能不受行政地域的限制,这就使相当一部分的服务功能具有空间外部性,例如我国在西北、华北以及东北建设的三北防护林工程,成为了国家层面上的防风治沙、保护环境的“绿色长城”。与此同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还会对后代发生正效应。上述的生态系统对人类的非市场化、无补偿的正面效应就是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正外部性。经济学家认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供应能力和其在市场的价格呈正相关的关系,当市场价格能够全面地反映生态服务价值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正外部效应即可以实现内部化,生态产品的供给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都会得到增强。 而实现内部化的前提就是准确全面地评估生态服务价值。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路径是生态经济学、环境经济学和资源经济学相互交融的成果。由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有着很多公共物品的特征,若仅仅以市场价格评估其价值,会导致许多生态服务价值被忽略,所以应当另辟蹊径。

根据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特性,对其价值进行评估时可以分为三类,直接使用价值评估方法、间接使用价值评估方法以及非使用价值评估方法。直接使用价值评估方法也可称为直接市场法,就是以直接使用生态服务功能在市场交易中的价格度量其价值,运用这个方法的前提就是生态服务功能在市场上可以直接进行交易。间接使用价值评估方法也称为替代市场法,其对象是具有间接使用特性的生态服务功能。这种类型的功能并没有在市场上直接进行交易,所以其价格表现较为隐秘,对这种服务功能的价值进行评估路径是寻找一个具有市场价格的替代品。在现代科技下,这种方法就是指以通过科技生产出生态系统间接服务功能提供的同等结果所需要的生产成本的市场价格,来评估生态系统间接服务功能的价值。非使用价值评估方法又称为条件价值法,即通过询问调查等方式了解被调查者对于生态产品的支付意愿,进而由此评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

(一)直接使用价值评估方法

1.成本法

保护生态环境和发挥生态系统供给服务功能都需要一定的成本,这个成本可以被视为人们为了获得一定的环境效应而必须支付的对价,大部分生态系统供给服务价值的评估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例如食品原材料、纺织业所需的纤维以及淡水等。

2.生产率变动法

生产率是指一种产品在单位时间内的产量,生产率的变动取决于投入成本和最终产品的价格。这种方法将生态系统供给服务功能作为某种产品的原材料,这部分原材料的价格和产量会导致产品的价格和产量的波动。通过在市场上观察这种变化所引起的经济收益或者损失即可推算出这部分服务功能的价值。

(二)间接使用价值评估方法

1.旅行费用法

人们所享受的美好的环境质量无法直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即我们不能直接用价格来表示环境质量。但是可以通过人们与环境有关的行为来推断出人们对于环境质量的价值定位,其与条件价值法存在显著差异,条件价值法评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所依靠的仅仅是人们口头所表达的意愿;而旅行费用法通过人们在市场上的与生态环境有关的消费行为来评估生态服务价值。它所观察的行为主要是人们在旅行过程中的消费行为,例如交通费用支出、门票支出等。用这些行为花费的价格来替代性评估大部分生态系统文化价值。

2.恢复和保护费用法

直接评估生态系统改善后所带来的效益,在很多情况下存在巨大的困难,而这种效益的最低价值通过从修复受到破坏的环境或保护环境所需要的费用进行评估。这个方法可以用以评估生态系统部分调节服务功能的价值。这个方法还有一个特殊的形式,即影子工程法。某地的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当无法进行恢复或者恢复所需要的费用过高时,人们建造一个工程来替代发挥原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从而使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受到的影响没有发生变化,这个工程就被称为影子工程。原生态系统的部分供给服务和调节服务功能的价值就可以用建造影子工程所需要的价格来表示。

3.非使用价值评估方法(条件价值法)

上述的方法通过各种途径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标定了价格,但是这种价格并不是一种精确的测算,某种商品的市场价格与它在人们心中的真实价值具有本质上的区别。西方的经济学界普遍认为价值是人们对于客观物品进行主观反映的结果,表示了人们的一种偏好,唯一能够合理表示商品价值的是支付意愿,而构成支付意愿的是对商品的实际支出和消费者剩余,这两部分对于交换市场中的商品来说很容易求出。但是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是公共产品,人们使用这种产品不经过市场交换,所以无法求得支付意愿的两个组成部分。因此西方经济学提出了条件价值法,其核心内容是通过调查询问的方式获得人们对于生态产品的支付意愿。这种方法实质上就是提供一个假定市场,而能够求得的支付意愿的值取决于调查者向被调查者所阐述的假定市场条件,所以称其为条件市场法。这种方法主要运用在没有直接市场和替代市场的场合,在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中主要用于评估存在价值和选择价值。

三、生态服务价值实现之现实困境

(一)自然资源产权体制不完善

如前文所述,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非市场化的边际效应进行内部化后,市场上生态系服务的供给将会较以前有所增加,随着这种内部化程度的逐渐提高,社会上生态产品的供给和需求的平衡状态就会逐渐优化。如何将外部性内部化,经济学家阿瑟·塞西尔·庇古提出进行征税或者提供补贴,这种方法被称为“庇古税”。他认为导致运用市场手段配置资源失效的根源在于市场中的个人成本并不完全等同于社会的整体成本,个人为应对私人成本所作的努力可能并不是解决社会成本的最优选择。此时政府便可以通过征税或者提供补贴来纠正个人行为所产生的外部性,这种方案就叫作“庇古方案”。假设生产某一商品的行为存在负外部性(即污染),在市场中受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驱使,该商品的产量会不断地提升,其所造成的污染也会不断加重。政府对该商品进行征税,提高其生产成本,导致其产量减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也会随之减少,而同时政府用以治理污染的预算会更加充足,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但是在这种方式下政府必须准确地了解到市场主体对环境所产生的外部性的具体成本,而且对市场主体增加税收在一定意义上来说也是损害其权利的行为。经济学家罗纳德·哈里·科斯提出了另外一种解决外部性的方案。 在科斯看来,采取行动制止一个市场主体负外部行为的同时也会伤害到该市场主体,那么是否应该制止这种负外部行为的关键点在于私有产权的界定。例如法律规定甲有不受污染的权利,且这种产权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而乙为了生产必须向甲排放污染,便可以向甲购买污染权,这样一来乙生产产品所产生的污染成本由其自身承担,而甲因污染所受到的损失也可得到补偿。以上被总结为“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时,只要产权初始界定清晰,并允许经济活动当事人进行谈判交易,市场均衡的结果都会导致资源有效率配置。

我国于 2018 年组建了自然资源部,2019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至此明确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所有,授权自然资源部具体代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这标志着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取得巨大的进展,但是仍未建立起全面且科学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体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我国对于自然资源资产的存量摸排不够精确,且出现较严重的交叉赋权现象。由于在国务院实行机构改革之前,不同种类的自然资源由各个部门行使所有权,对于自然资源种类的定义以及存量的界定标准各部门都各不相同,这就导致了在对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计时,无法得到一个统一明确的统计结果。例如在对草原、耕地和林地进行统计时就出现了调查数据上的巨大差异,根据河北、内蒙古等 16 个省市的不完全统计,同时发放了草原使用证和林权使用证的草原面积有 1.05 亿亩。

二是自然资源产权主体不明确,权益的具体落实存在障碍。自然资源在市场中进行交易从而逐渐变成一种资产,在这个过程中自然资源的价值也显现了出来。以谋求利益为目的的自然资源开发者有动力通过市场上的价格将自然资源的实际使用效应转变为价值。而我们可以从“科斯定理”所阐述的内容得出市场交易的前提是产权明晰。产权界定是否清晰直接决定着这种转变的费用(即交易成本)的高低。我国的自然资源资产实行全民所有制,十九届三中全会确定了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职责,同时将部分的所有权职责委托省级政府代理行使。但是在实践中依然广泛存在行使所有权主体缺位,权益无法受到保障的情况。例如我国的国有土地划拨、出让等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执行的,所以市、县级人民政府实际上享有国有土地的处置权。据统计 2008 年到 2017 年各级人民政府共出让或租赁国有土地为建设用地面积达到了 262.56 万公顷,总收入高达30.2 万亿元,这些收入全部归各级地方财政。 这种自然资源的出让和划拨助长了地方政府的权力寻租之风。某些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交换权力和资源,通过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将本应属于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化为私有。这导致处于自然资源交易末端的主体支付高于市场价格的交易费用来获取自然资源,这种高额的交易成本在层层转嫁中势必会增加整个社会的生产成本。我国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外还有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但是我国法律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主体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我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集体所有,但从部门法来看,由哪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行使所有权并不确定。

三是对自然资源资产的保护不足,产权行使的监管不到位。从“科斯定理”中可以得出,产权没有界定会导致资源的价值无法完全实现,产权作为一种社会工具,为交易双方提供一种能够顺利完成交易的预期。而在现实社会中,产权永远无法像“科斯第一定理”所阐述的那样完全界定明晰,所以科斯提出了经济的法律分析(即“科斯第二定理”),这个定理重视法律在界定产权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讨论法律如何界权才能导致社会产值最大化。所以一个完整的自然资源产权体制还应包括损益规则和产生纠纷时的解决机制。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保护的缺位会导致自然资源的滥用,这种不计后果的无序开发将会摧毁地球数亿年来所孕育的自然资源,且在我们可以预见的未来无法修复。自然资源的衰减必然会导致社会总体价值的损耗,而最终要承担这些不利后果就是普通大众。我国由于对自然资源资产保护的制度尚在建设阶段,且相应的经费不够充足等原因,就导致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保护不足,对权利行使监管不到位。首先,保护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目前依然存在大量的损害自然资源产权,同时又难以寻求救济的现象。例如,在市场经济中,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对公平竞争权利产生的侵害、公民对环境合理合法的需求无法得到保障、信访通道受阻、侵害公民在良好环境下居住的权利等众多的环境问题,这些问题如若无法得到良好的解决,就很容易激化内部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而行政权力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侵害也经常发生,如在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过程中,保护区内部的采矿权和探矿权等矿业权须全部退出,此时面临着如何才能较好地协调这些权利人合法权益和法律之间的矛盾的难题。除此之外,在出现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纠纷时,低下的纠纷处理效率导致部分纠纷长期无法得到解决。例如,在青海省经常出现的草地纠纷,由于草地承包合同的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得不够完善,部分合同材料未得到保存,这就造成了在产生产地产权纠纷时因无法准确地查明各个被承包草地之间的界限以及承包人,从而导致调查处理面临重重阻碍。其次,对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行使的监管制度仍然有待完善。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监督执法机制,仍由各个部门在各自领域内行使监督权,难免出现重复监督的问题,造成行政成本的巨大浪费,而同时在一些环节可能会成为监督的真空区域,各部门在涉及这些领域时相互推诿扯皮;在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动态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建设方面还有所欠缺,比如海域使用权,我国海域使用权现在主要的出让方式是审批出让,以这种方式出让的比例达到了 90%以上,而对以行政审批出让的海域缺乏相应的法律来进行监督,目前主要依靠行政监督。通过市场进行出让的方式目前占比非常小,有关部门很少出台配套的制度,海域使用权的出让流转还没有进入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的信息透明程度较低,对这种流转的全过程监管难以实施。

(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复杂性

生态系统的复杂性主要有如下表现。

第一,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类型具有广泛性及综合性,能否客观、准确地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进行评价与核算,关系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在市场交易中能否得到完整的补偿,而实现客观化与准确性的第一步就是对有不同作用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进行划分。学者戴利将生态系统所提供的服务功能划为十三种类型,学者康斯坦茨总结了十七种生态系统服务类型。到了 20 世纪 70 年代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细分在各个领域学者的推动下不断深入,国际上针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类型划分各种各样的看法。但在国内外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分类体系。目前使用较多的就是MA所总结出来的分类体系:供给服务、调节服务、支持服务、文化服务。

第二,工业革命之后,人类社会经济水平呈爆炸式增长,这种增长的背后是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强度不断增大,使森林覆盖减少、土地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生态环境问题愈发严重,这就导致生态系统提供服务功能的能力逐渐减弱。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也迫使人们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定量评估愈发重视,管理者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准确把握有赖于对生态服务价值的定量评估,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直观清晰的认识有利于管理者在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时平衡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目前的评价方法多种多样,仍未形成较为统一的评价体系。大致可以将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定量评估方法分为两种:价值量评估法和物质量评估法。价值量评估法是指运用市场交易信号也即价格来衡量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物质量评估法中又分为能值评估法和模型法,能值评估法是指用生态系统运行过程中所消耗的太阳能总量来衡量生态服务价值的方法,模型法是指构建一个综合模型,在这个模型框架内来评估生态服务价值。

第三,城市化发展趋势深刻地影响了生态服务价值,区域的生态服务功能的分布随着本地区持续城市化而不断地发生改变,从学术角度来讲,一个区域中的自然因素如湿地、野生动植物等对该区域的生态系统所产生的影响具有持续性的特点,一般不会发生剧烈的变化。但是城市化因素是一种人为制造的结果其变化较为迅速且差异性较大,所以其对生态服务价值的影响会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改变。一个区域的城市化进行的程度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在我国的体现。首先是我国的中西部地区城市,近年来我国在持续推进“中部崛起”与“西部大开发”战略,在这样的政策刺激之下,中西部地区的城市快速扩张,城市面积的增加会挤占生态系统服务的供给范围,而这些城市的经济水平相较于东部城市较差,无法对受损的生态系统进行充分补偿,所以这种粗放型的城市化会导致生态服务价值的减少。一般情况下,海拔对于生态系统的影响体现为:海拔升高,温度与空气的适宜度都会降低,生态环境也就变得更加恶劣,生态系统所提供的服务功能就会随之减少。但据调查,我国的东南沿海城市由于经济活动的强度巨大,城市随着海拔的提升,其经济活动会逐渐减弱,所以海拔的提升反而会使城市化对生态系统的负影响得到缓解。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城市化的推进水平对生态服务价值究竟是正影响还是负影响需要结合具体的现实情况进一步分析。但是作为城市化要素之一的经济活动,其对生态服务价值的影响不同城市面积的扩张,从总体来看经济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对生态服务价值的影响是正面的,例如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聚集效应推动资源的集约利用以及环保产业的发展都会对当地的生态系统产生正面效应。

(三)市场失效与价格空缺

生态环境问题是人类现代社会发展负外部性的产物,这个问题对人类社会的前进将会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由于生态环境问题是一个公共话题,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政府采取科学有效的政策手段。针对生态环境问题的政策涉及了社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在生态环境领域的政策决策中,选择什么样的政策工具至关重要,一个能与现实情况相嵌套的政策工具可能会成功挽回一个走向失败的政策。市场工具是随着人类经济社会发展而新出现的一种调控手段,因其能够优化资源利用和持续提供正向激励而受到社会各个层面的重视。

市场工具在我国环境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运用尚处在一个初步孕育阶段,市场工具在我国大范围推广面临着重重阻碍,有市场工具自身存在局限性如价格失灵等还有市场工具在实际推行时面临的监管空缺、民众抵制等方面的阻力。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让市场工具在环境治理过程发挥最优效应,首先应从优化市场工具的运行体制和适用性着手,构建能够保证市场工具充分发挥作用的制度,改良环境治理的相关组织结构和激励社会主体积极推动市场工具的实施;其次开展跨国交流与合作以促进市场工具的不断创新。

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市场化的趋势,很大程度上是针对较为滞后以及低效率控制型分配自然资源调整手段的反思以及探索。应对社会对于自然资源多样化的需求,更为灵活以及机动的市场化工具在解决环境资源问题和生态与经济的平衡关系的维持方面更具有实用性与优越性,也迎合了社会对于低成本高效益模式的期盼。第一,生产失灵。不透明的信息、产权关系复杂、过低的自然资源价格等问题将会导致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以及不合理利用,环境退化以及生态系统破坏是市场失灵产生的结果,因此应由市场手段来解决相关问题。市场化工具是应对市场失灵最为高效的手段,能够进一步激发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鼓励市场竞争与革新,促进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市场化发展的和谐共生。第二,引导市场正向激励。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市场化对于自然资源的研究和管理者来讲,可以更好地引导他们提供正向激励,以推动环境治理手段的创新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正向激励的提供不需要政府采取强制性的措施,而是要求决策者在制定政策时将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作为考虑因素之一,市场工具可以同时满足维护自然资源利用者的合理、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求,无须要求资源利用者提供利他性的资源公共物品,在于促进资源利用者遵守相关的权利义务准则,减少权利利益冲突,促进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合理高效地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第三,优化资源配置,解决价格空缺问题。市场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具有传递信息、平衡协调的功能,不同于其他市场的自发形成,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交易市场的形成需要人为地创造出大众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需求,通过政策和法律规则保证这个市场的活力和有序性。市场工具是治理生态环境问题的一个经济手段,应当被纳入“准市场”(即人为制造的市场)的领域。正如科斯的产权定理所阐述的,如果能够清晰地界定自然资源产权,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所有者与自然资源利用者之间进行协商来实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有偿交易所耗费的交易成本就无限趋近于零,市场化工具可以为获取生态保护资金、填补生态保护资金缺口开拓创新的途径,控制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成本与可获得经济效益之间实现动态平衡,补齐价格缺口,通过市场化工具量化经济效益。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市场,是指在生态环境治理中为了同时兼顾公众享受良好生活环境的需求,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私人之间运用市场手段进行合作以实现生态服务功能的交易,使生态服务功能能够在市场中获得经济补偿,以此来实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目前主流的生态系统服务市场有碳汇市场、生态旅游市场、生态补偿市场等。政府和其他市场主体在生态系统服务市场中动态协调才能实现和谐发展,例如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以往都是以政府为主导,由政府包揽全过程。生态系统服务市场的产生与不断壮大需要政府制定合理的法律和制度,如引入市场化工具等多种调控手段,进一步地提高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资金效率,将产生的正向效益扩大化。 lda1dWKX3ZqsQLiKzohvk9mkLYmCv87/DLJsCoyAB/6IsBwUwyXLKOZI/I27h0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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