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关于国土空间规划制度专门研究并不多见。在此将国土空间规划制度研究成果及相关研究进行考察,并对现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分析。
国外的土地规划理论是围绕城市发展和应对城市问题而展开的,早期有代表性的城市规划理论如下。
① E.霍华德的“田园城市”理论。“田园城市”理论的核心内容为:“城市为农业用地所围绕,城市居民经常得到新鲜农产品供应,农产品有最近市场,但市场不限于当地。田园城市的居民生活于此,工作于此。所有的土地归集体所有,使用土地必须交付租金,城市收入全部来自租金。土地建设的增值归集体所有。城市规模必须加以限制,使每户居民都能极其方便地接近乡村自然空间”。
②勒·柯布西耶的“现代城市”理论。“现代城市”理论的城市规划理论有五个要点:“功能分区明确;市中心建高层,降低密度,空出绿地;底层透空解放地面,视域通透;棋盘式道路,人车分流;建立小城镇式的居住单位。”
③莱特的“广亩城市”理论。
④索利亚·玛塔的“线形城市”理论。
⑤理性综合规划理论(rational comprehensive planning,RCP),安德鲁·法鲁迪的《规划原理》( Planning Theory ,1973)。
⑥渐进式规划理论。
⑦《雅典宪章》( Athens Charter )。
⑧《马丘比丘宪章》( Charter of Machu Picchu )。
在城市空间布局结构方面:美国土地经济学家伯吉斯于1925年提出“同心圆理论”,也称为“同心圆模式(concentric zone model)”,其核心理论是,城市空间结构形式分为五个同心环状地带,核心为中央商务区,其余土地利用从商业中心区由内向外扩张。美国土地经济学家H.霍伊特在1939年提出“扇形理论”,他认为:中央商务区位于中心区,批发轻工业沿交通线从城市中心向外呈楔形延伸;由于中心区、批发轻工业区对居住环境的影响,居住区呈现为由低租金向中租金的过渡,高房租区沿一条或几条城市交通干道从低租金区开始向郊外楔形延伸。R.D.麦肯齐于1933年提出“多核心模式”,该理论认为,大城市不是围绕单一核心发展起来的,而是围绕几个核心形成中央商务区、批发商业和轻工业区、重工业区、住宅区和近郊区以及相对独立的卫星城镇等各种功能中心,并由它们共同组成城市地域。
从国外国土空间规划研究历史看,西方城市规划思想的哲学源头可以归纳为乌托邦主义、极权主义、技术至上主义、理性主义、功利主义、社会主义、实证主义、无政府主义和实用主义。 在上述哲学思想指导下,西方城市规划理论也经历了理性主义规划理论、渐进主义规划理论(倡导性规划理论)、马克思主义规划理论和政体理论、联络式规划理论和后现代主义规划理论的发展阶段,并彰显出:由技术走向人文物质的综合;由理想、理性至上走向实用主义;由“工具理性”“价值理性”到“制度设计”三种趋向 。
国内关于国土空间规划制度集中在城乡规划领域,研究关注重点为城乡规划目标、规划内容、规划程序和规划管理四个方面(表2.1)。
表2.1 国土空间规划研究现状表
[3]毛汉英,方创琳。新时期区域发展规划的基本思路及完善途径[J]. 地理学报,1997,52(1):18-19.
[4]方创琳。论公效兼容型的区域发展规划[J]. 人文地理,1999,14(4):6-9.
[5]方创琳,毛汉英。区域发展规划指标体系建立方法探讨[J]. 地理学报,1999,54(5):410419.
[6]方创琳。我国新世纪区域发展规划的基本发展趋向[J]. 地理科学,2000,20(1):1-6.
[7]张京祥,崔功豪。新时期县域规划的基本理念[J]. 城市规划,2000,24(9):47-50.
续表
[1]方创琳。中国区域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的病理分析及根治途径[J]. 地理科学,2001,21(2):97-102.
[2]张京祥,吴启焰。试论新时期区域规划的编制与实施[J]. 经济地理,2001,21(5):513-517,526.
[3]胡序威。我国区域规划的发展态势与面临问题[J]. 城市规划,2002,26(2):23-26.
[4]崔功豪。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中国特色的区域规划体制[J]. 国外城市规划,2000,15(2):1-7.
[5]陈宣庆。关于我国区域规划问题的探讨[J]. 宏观经济管理,2005(7):17-20.
[6]谢惠芳,向俊波。面向公共政策制定的区域规划:国外区域规划的编制对我们的启示[J]. 经济地理,2005,25(5):604-606,611.
[7]杨保军。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困境及出路[J]. 城市规划,2004,28(10):26-34.
[8]王凯,邹兵,罗小龙,等。城镇密集地区规划[J]. 城市规划,2005,29(11):35-44.
[9]谷人旭,李广斌。区域规划中利益协调初探:以长江三角洲为例[J]. 城市规划,2006,30(8):42-46.
[10]马凯。用新的发展观编制“十一五”规划[N]. 中国经济导报,2003-10-21(B1).
[11]毛汉英。新时期区域规划的理论、方法与实践[J]. 地域研究与开发,2005,24(6):1-6.
[12]李广斌,王勇,谷人旭。我国区域规划编制与实施问题研究进展[J]. 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2006,22(6):48-53.
[13]张京祥,崔功豪。新时期县域规划的基本理念[J]. 城市规划,2000,24(9):47-50.
[14]王欣,吴殿廷。区域规划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初探[J]. 地域研究与开发,2004,23(2):6-8.
[15]王晓东。对区域规划工作的几点思考——由美国新泽西州域规划工作引发的几点感悟[J]. 城市规划,2004,28(4):65-69.
续表
[1]方创琳。论区域与城市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的一体化[J]. 城市规划,2002,26(4):15-17.
[2]严重敏,周克瑜。关于跨行政区区域规划若干问题的思考[J]. 经济地理,1995,15(4):1-6.
[3]张京祥。试论中国城镇群体发展地区区域/城市管治[J]. 城市问题,1999(5):44-47.
[4]张京祥,沈建法,黄钧尧,等。都市密集地区区域管治中行政区划的影响[J]. 城市规划,2002,26(9):40-44.
[5]罗小龙,罗震东。城市管治及其本土化研究中的若干问题思考[J]. 规划师,2002,18(9):15-18.
[6]王凯,邹兵,罗小龙,等。城镇密集地区规划[J]. 城市规划,2005,29(11):35-44.
[7]严重敏,周克瑜。关于跨行政区区域规划若干问题的思考[J]. 经济地理,1995,15(4):1-6.
[8]宁越敏,施倩,查志强。长江三角洲都市连绵区形成机制与跨区域规划研究[J]. 城市规划,1998,22(1):2-9.
[9]方创琳。国外区域发展规划的全新审视及对中国的借鉴[J]. 地理研究,1999,18(1):7-16.
[10]牛慧恩。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论三者关系及其协调发展[J]. 城市规划,2004,28(11):42-46.
[11]方创琳。中国区域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的病理分析及根治途径[J]. 地理科学,2001,21(2):97-102.
[12]谢惠芳,向俊波。面向公共政策制定的区域规划:国外区域规划的编制对我们的启示[J]. 经济地理,2005,25(5):604-606,611.
[13]陈雯。我国区域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的若干问题[J]. 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00,9(2):141-147.
表2.1国土空间规划研究,虽然对其公共政策属性、规划程序“契约制”和“协商性”达成了共识,但对国土空间规划的概念、生态环境、规划过程管理等仍存在争议。
1.规划科学研究现状
国内国土空间规划理论先后经历了区域分工理论—空间结构理论—区域可持续发展理论—区域一体化理论—城市区域管治理论—人本主义规划理论等理论。如董德显、雷国平认为,为了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坚持“层级约束规划理论”,即“土地规划分为四个层级的约束:顶级约束(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第二级约束(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第三级约束(省、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级约束(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吴冠岑、刘友兆认为,需从“认识两个规划地位和关系,改进规划理念与工作思路,统一规划审批,统一技术规范,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做好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协调 。
从内容看,区域分工理论、区域空间结构理论着眼于促进经济增长,探讨如何从空间结构、产业布局、发展战略模式等方面去实现要素的优化整合,实现区域经济最大化增长。区域可持续发展理论和区域一体化理论既追求经济增长,又将经济增长、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纳入规划目标体系中。“管治理论”和“人本主义规划理论”则更多体现了规划的人文关怀,注重了规划理论的价值承诺。
2.法学界对国土空间规划研究情况
法学界对国土空间规划的研究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颁布前,研究主要在行政法领域,重点是探讨行政规划的行为性质、种类、法律效果、规制及国土空间规划立法等。如胡锦光教授认为,对行政规划应实现实体法控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划权力来源和权限范围)和程序法控制(发布制定规划公告—提出初步行政规划并予以公布—举行专家论证会—举行听证会) 。宋雅芳认为,要从“参与主体和参与方式等方面”强化行政规划确定程序的公众参与 。高丽虹认为,对行政规划实行“行政规划确定前和行政规划确定后分阶段司法审查”。王青斌认为,应当从实体法、程序法及加强对规划中私权的保护三个方面加强对行政规划的规制 。在国土空间规划立法方面,严重敏认为,应把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制化作为提高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水平和保证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实效的必由之路。宁越敏指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和管理低效甚至无效的原因是缺乏国土空间规划法律作保证。其他学者,如樊杰、方创琳、陈雯、张京祥、胡序威、王晓东、周毅仁等也呼吁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立法。但牛慧恩认为,“在当前规划之间‘打架’和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在没有理顺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等相互关系的前提下,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法是不足取的” 。
第二阶段:《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颁布至今,研究主要集中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效力、国土空间规划程序公正及权利救济等方面。
(1)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效力。代表性观点有:在制定国土规划的同时,应该配套制定明确和保障规划效力和权威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编制新的国土规划,涵盖国土范围内所有开发、整治活动的综合性中、长期规划,作为国家规划体系最上位的规划 ;规划需要全面到足以约束一个地方的全部国家机关,而不只是人民政府 ,将发展规划纳入法治轨道,推动其成为我国发展战略及规划等重大决策的法律依据 。
(2)健全法律,实现“多规合一”。代表性观点有:规划编制部门不同、规划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协调性与协同性无明确要求,“规划打架”成为普遍现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进一步加强城乡统筹规划,并注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与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衔接 ;应树立“以人为本”的新土地规划理念,探索“消极规划”技术模式,并通过深化土地管理规划体制改革以及其他配套改革,解决现存问题 。
(3)国土空间规划程序正义和权利救济。代表性观点有:行政规划必须遵循统筹兼顾、利益平衡、信赖保护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正当法律程序 ;总体规划的法律规范设计应重视程序正义,制定应当审慎,应当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并比较分析备选方案的利弊,由决策者与各相关行政部门协商,听取利益相关者以及公众、专家意见之后决定 ;总体规划需立足于较广时空范围内多重目标的实现并进行复杂利益平衡 ;我国尚未形成诸如日本、英国等国家那样严密的规划管控体制,但基于规划不合理的行政诉讼正在不断增多 。
国外学者对国土空间规划制度研究更关注空间资源保护利用、空间权益的平衡等微观层面制度设计问题,强调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可操作性。这些研究成果与研究思路,既为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也提供了重要的借鉴资源。
3.土地经济学等相关研究成果
黄贤金、陈志刚、钟太洋等认为,“价值是人类利用土地的基础,由于土地利用中土地的需求与供给、土地市场、地租、地价等影响,在土地利用中存在外部性成本及市场失灵问题及政府失灵问题。”并认为,克服土地市场失灵需要“从产权制度、土地保护、土地规划、土地金融制度、土地税收制度等进行分析研究”,克服政府失灵需“加强和完善土地宏观调控” 。
(1)研究局限于城市空间布局设计,从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角度研究国土空间规划制度存在明显不足。
(2)过分关注经济学研究,对国土空间规划的宏观调控职能、效果研究不深,法学界对城市及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政策关注较少。
(3)强调城市规划的技术理性,偏重物质空间的规划设计,对人文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研究相对单薄。
我国学者对国土空间规划制度研究仍然停留在技术理性和工具理性层面,对我国进入新时代,社会分化带来的利益多元化、利益冲突常态化,以及如何在国土空间规划制度设计中协调各方利益、有效发挥调控功能、合理布局“三生空间”,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和能力,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等问题,未能予以系统深入的研究。具体问题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规划科学、土地经济学等研究过分关注规划的技术性和经济性
学界围绕着土地利用规划展开研究,出版了一批关于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教材、专著,这些研究成果对可持续利用空间资源,规范国土空间开发利用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但研究多从经济学、土地科学、管理学等角度展开,规划研究技术性、工具性突出,实用主义、功利主义性倾向显著,对如何科学协调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如何统筹规划城乡发展和土地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研究关注不够,对国土空间规划中所涉及的利益协调平衡和规划行为本身性质也缺乏应有的关注。从国土空间的整体和全局上系统研究国土空间规划的研究成果也很少,现存成果基本停留在对国外空间规划介绍层面;未能从整个国土空间的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城乡、区域间的可持续发展、空间发展正义等角度展开研究;较少考虑对未来的预设,未能考虑代际(时间维度)和种际间的发展正义,国土空间规划理论未能超越地域局限,较多地关注区域内协调、快速发展。国土空间规划亟待从过分强调特定区域内的公平正义问题,走向关注空间正义(区域、城乡、区内)、代际正义和种际正义;从关注经济增长、实现规划制度效率价值;走向关注区域城乡、区域和谐,实现规划制度之公平、效率和秩序和谐共赢的轨道。
2.国土空间规划法学研究处于起步阶段
(1)国土空间规划法学研究薄弱。法学研究存在明显的跟风现象,局限于解释(或者注释)法学研究,或者政策应对性研究,扎扎实实探讨国土空间规划基本理论的法学研究成果很少,系统深入研究国土空间规划制度的研究成果更是凤毛麟角。国土空间规划跨行政法学、环境资源法学、资源科学、规划科学等学科领域,但无论在行政法学研究领域还是环境资源法学研究领域,国土空间规划制度研究都非常单薄。在行政法学研究领域,虽然已摆脱对行政规划的简单拒斥和漠视,但囿于法学研究领域长期形成的范式和研究方法,对行政规划研究仍停留在性质争论、效力、规划权控制等的初始阶段,行政规划法研究尚未成体系。在环境资源保护法领域,学者围绕着环境权、资源权、生态资源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海洋环境等展开探讨,对国土空间资源配置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研究很少,研究成果多局限于建设用地利用管理、集体土地流转、土壤污染防治等具体问题,从资源生态安全、空间治理和生态角度系统论证国土空间规划少之又少。
(2)国土空间规划制度研究滞后实践。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生产资料等都作为实现经济目标的手段,发展计划多如牛毛,“计划统治一切”。法学研究领域受苏联影响,行政法学研究基本是“管制论”占主导地位,过分强调法的阶级性,法学理论研究基本围绕如何促进经济建设、巩固国家政权等展开,鲜有学者对各种计划的法律性质、特征、效力,特别是发展规划对资源环境承载力、市场主体的私权影响等进行系统研究。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地方政府为“经营城市”,违规违法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几乎不受监督和制约;农村集体土地浪费严重,耕地后备资源越来越少,已逼近18亿亩红线,威胁粮食安全。《土地管理法》经数次修改,虽然进一步明确了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并强化了土地利用规划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功能,但鉴于其规制目标着眼于耕地保护,内容主要集中在农用地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用地计划管控和指标分配上。未能有效发挥土地利用规划功能,国土利用规划刚性不足,地方政府修改、调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成为地方政府土地违规违法行为的“背书”。法学研究未能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中出现的“规划打架”、空间开发保护失序、生态环境恶化、空间不正义等问题做系统深入的研究,国土空间规划制度研究滞后于国土空间规划实践,不能为国土空间规划行为的规范化及国土空间治理法治化、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撑。
(3)对国土空间规划制度价值理念、国土空间规划私权保护等研究略显不足。目前,对国土空间规划制度价值、目标、基本原则、国土空间规划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构成及特点、国土空间规划行为运行机制、法律责任等无学者作系统研究。对国土空间规划的分配正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等未予以应有的关注,国土空间规划制度研究未能对社会公正与市场效率给予同等重视,未能全面认识到“不公正不平等不限于物质范畴和经济范畴” ,其同样也存在于社会和生态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