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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土空间规划制度重构之需

一、国土空间规划制度建设的现状

(一)国土空间规划制度的渊源

1.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是国家所有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其他法律是对《宪法》基本原则和制度的落实。从《宪法》规定看,对国土空间规划没有具体条文规定。仅在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国务院“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这三个条文确定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宪法地位。但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等空间规划则由其他法律法规规制调整,因此《宪法》是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渊源。

2.法律

截至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国土空间规划法,但对国土空间规划下位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等,有相关单行法予以规定。其中《土地管理法》在第三章用十四个条文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修改以及土地用途管制、国土空间治理、土地统计等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全面规定,是目前有关城镇空间规划的最为系统全面的一部专门法律,也是唯一一部以“规划法”命名并颁布实施的国土空间规划法律。另外,为加强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相关资源管理法律规定了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和执行等事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三章明确了林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审批、监督执行林业发展规划,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职责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第三章九个条文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草原发展总体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规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水资源规划等。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等。

3.行政法规

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国务院制定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全国污染源评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这些行政法规基本上是对法律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4.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是空间规划体系和监督的顶层设计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2019年5月23日)对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和监督实施的目标、原则、总体框架、编制程序、监督实施等作出全面规定。

二是在城乡规划体系方面。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三是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审批实施方面。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四是环境保护规划方面。包括《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五是其他与空间规划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

(二)国土空间规划制度主要内容及特点

1.国土空间规划制度的主要内容

(1)城乡规划法调整规制城市及建制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包括城市及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监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

(2)土地管理法调整规制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实施,包括土地年度计划制定执行、土地征收指标的审批等。

(3)国土空间规划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调整规划编制和审批。

2.国土空间规划制度的特点

(1)国土空间规划内容的经济主导性。由于我国的各项工作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这一中心任务展开,改革开放以来,无论是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是各类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其编制都以促进国家和地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为主要目标和核心内容,即规划的编制实施服从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有明显的经济性。

(2)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技术理性特征突出。第一,国土空间规划的跨学科性要求其既要反映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又要反映生态规律。第二,国土空间规划法有关土地资源数据的统计等内容又都具有很强的技术性。

(3)国土空间规划的宏观调控性与微观规制性统一。国土空间规划制度是以追求公共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其对国土空间的布局、生产力的安排、国土资源的空间配置,是对经济与社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追求整体利益;同时,详细规划又会详细设定规划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分配调整空间利益,因此它又发挥对私权的确认保障维护,对个体空间开发行为的规制作用。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制度是宏观调控性和微观规制性的统一。

二、国土空间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文件的位阶低、操作性差

缺乏一部专门的国土空间规划法规。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缺乏明确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制度在各相关领域自成体系,不同空间规划制度间缺乏有机衔接,甚至相互之间矛盾冲突明显,统一、协调、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制度体系尚未形成,制度内部的矛盾难以协调,制度的功能不能有效发挥。 当前对“多规合一”后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具有直接规制功能的法律文件是《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但该文件只是一个部委规章,其他相关规划,如城乡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仍是法定规划,且法律位阶很高,因此依靠《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来调整空间规划编制必然面临“合法性”不足的问题,由此必然导致规制调整功能有限。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需要高位阶、权威性强的法律来调整、规制和保障,但目前没有一部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的基本法律,而其他法律部门色彩浓厚,相互不协调,其可操作性必然大打折扣 ,国土空间规划制度的作用难以发挥。

(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各自为政

首先,各类空间性规划一般采取“政府负责、部门牵头”的编制形式,规划成果一般是由本级人大审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事实上规划编制实施基本上是基于本部门的职能权限来进行的,很少考虑与其他规划协调一致的问题。譬如《土地管理法》调整规制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实施,其规划的范围本应是全国或者地方行政政府管辖的所有行政区域,但在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适用《城乡规划法》,而不适用《土地管理法》。其次,各空间规划都力求全覆盖、内容力图全方位,导致空间重叠、内容重复,或者指向矛盾、功能抵触,甚至同一空间“一女多嫁”。如有的地方出现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配置上“南辕北辙”的状况;还有的地方在开展“两规”图斑对比中发现,1/3左右的用地存在矛盾。最后,由于缺乏统筹约束和对规划的横向监督机制,规划编制过程中即使有部门之间意见征询、沟通协商等环节,但效果不好。一些地方尝试建立各种形式的规划协调委员会,但协调手段和能力有限,缺乏统一的、刚性的制度约束,难以发挥实际效用。总的来看,当前各类空间性规划矛盾冲突的症结,在于缺乏一个“顶层规划”的统筹引领,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的部门主导,因此,空间规划领域亟须一个具有“总纲领、总格局、总管控”作用的全国性协调统一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纲要,并形成一套覆盖整个国土空间的空间规划体系,形成地区发展的“规划龙头”。

(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等程序不规范

首先,各类空间性规划的具体编制,一般都采用系统内的技术标准。除了基础数据、规划期限、目标指标等不统一外,空间划分、地块属性等核心内容往往还存在差异,相互之间较难转化和衔接。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对空间管控分区分别都有内涵相近、但实际有别的多个标准,使得项目选址、开发建设难以有效推进,加剧了地方发展的资源供求矛盾,严重影响了规划实施效力。一些地方虽然开展了规划用地规模、用地属性等环节的对比调整工作,但治标不治本。其次,规划编制审批因缺乏公众参与而使得有效性不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透明度较低,虽然在规划的编制审批等环节,法律法规规定了可通过网络、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公众意见,但这些公众参与环节的透明度不高、代表性不足……民主性欠缺,相关规划政策连续性、整体性差 。再次,缺乏能有效规制规划变更权的程序。规划跟着领导转,一任领导一个规划,地方主要领导为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领导带头违反规划,随意调整规划 ,使规划的严肃性、科学性大打折扣。最后,缺乏对领导违反空间规划,导致严重后果的监督问责程序,造成实际上的有权无责 sm+eu8PmzeRAn6SPlxioVmUUGrrAZD1fLQFf5ocxKZ0EkGifVLwVLJiccHNXR7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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