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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要求

一、生态文明概念的形成与确立

(一)生态文明概念的产生与初步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

我国对生态文明概念的学术探讨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 。1982年孟庆时首次使用生态文明一词,其认为生态文明使“人类和非人的自然界之间处于和平共生状态之中” 。1983年赵鑫珊从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辩证发展的角度界定生态文明,他认为生态文明是人与自然关系间的“和谐” 。1986年刘思华首次提出应当将“生态文明”纳入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体系中,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同步协调发展” 。1987年叶谦吉首次定义了“生态文明”,其认为生态文明是“人类既获利于自然,又还利于自然,在改造自然的同时又保护自然,人与自然之间保持着和谐统一的关系”

(二)生态文明概念的激烈论争阶段(20世纪90年代)

20世纪90年代,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生态环境科学知识开始被普遍认知与接受,但人们对生态文明概念的内涵及其外延的争论也异常激烈,学界围绕“生态文明形态论”和“生态成果总和论”展开了激烈的论争。

一是生态文明形态论 。1994年申曙光首次阐述“生态文明形态论”,其认为生态文明这种“新的社会文明形态”将会取代工业文明而引导人类社会继续向前发展 。其后,其他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生态文明形态论”展开学术论争,譬如“生态文明是相对于古代文明、工业文明而言的一种新型的文明形态,它是一种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都高度发展,自然生态和人文生态和谐统一的更高层次的文明” ,“生态文明以可持续发展为重要标志,以建立生态文明社会为目标,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不侵害后代人生存发展权的道德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观,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山川秀美,使人们在思想观念、科学教育、文学艺术、人文关怀诸方面都产生新的变化,在生产方式、消费方式、生活方式等各方面构建生态文明的社会形态” ,“生态文明……是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一个具有更高形态的文明” ,“生态文明作为人类文明的一种新形态,是以建立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为内涵,以引导人们走上健康、持续、和谐的发展道路为着眼点,以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他人和谐相处、共生共荣为宗旨的”

二是生态成果总和论 。1997年邱耕田首次提出生态成果总和论,其认为“所谓生态文明,是指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又主动保护客观世界,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的关系,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所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 。此后,不少学者接受了其所定义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充和完善。比如“有利于各大生态系统改善的各种成果之总和” 、“实现可持续发展付出的努力以及收获的成果” 、“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所取得的全部成果” 、“物质成果、精神成果和制度成果的总和” 、“社会对待自然环境的基本态度、理念、认识以及实践的综合” 、“物质、精神、制度方面成果的总和” 。生态成果总和论在学界产生了较强的影响力,成为定义生态文明概念的另一条主线。

(三)生态文明概念的融合定型、内涵深化阶段(21世纪)

进入21世纪后,学者关于生态文明概念的争论围绕“狭义生态文明”和“广义生态文明”展开,呈现从狭义生态文明可为广义生态文明所包含,到狭义生态文明概念和广义生态文明概念融合发展的轨迹。

一是狭义生态文明和广义生态文明概念并存阶段。狭义的生态文明概念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譬如“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而广义的生态文明概念不仅强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和谐,而且高度重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和谐。当然,学者也一致承认二者在内涵和特征之间的同一性,认为所述的生态文明应成为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会制度、行为习惯、思维方式等众多内容的主导因素。

二是生态文明概念融合发展阶段。生态文明概念的融合发展源于国家环保总局原副局长潘岳2006年对生态文明所下的定义,其认为“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 。该定义一改过去狭义、广义生态文明概念的定义角度和方法,把生态文明概念界定为“人、自然和社会三者的和谐发展”,突破了过去对生态文明概念的简单综合,使其真正走向融合。其后,其他学者遵循这一定义方法对生态文明作了不同的定义,但融合成为基本特征。譬如“全面推进生态经济实践中所取得的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身和谐发展的全部成果总和,同时是一种把人与人的发展和自然与生态的发展作为双重终极价值目标、以重塑和实现生态和社会经济之间整体优化、全面协调健康发展、良性循环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经济形态。”“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成果与精神成果的总和,以尊重自然规律和保护自然环境为前提,以维护生态平衡和资源环境的可承受程度为基础,以建立可持续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产业结构为主要内容,实现人与自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协调的文明发展形态”

21世纪以来,人们通过把社会纳入人与自然关系的范畴,并在思维方式上强调人、自然和社会三者的有机统一,扩展了生态文明概念的内涵,使其社会属性得到彰显。文明必然涵盖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会制度和思想精神等我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广义与狭义生态文明仅关注生态文明的一个方面都显得偏颇,因此生态文明的概念走向融合是实现“五个文明”一体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的应有内容,是对生态文明理论探讨的升华,更是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宝贵经验提炼总结的结果。

二、关于生态文明的几个重大理论论争

(1)自然本位还是人本位?人们在生态文明概念的基本认识上一直存在两种立场:自然本位和人本位。自然本位者认为,生态文明是将自然赋予生命,在不扰乱自然状态的前提下,实现人与自然、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和谐。与此相对,人本位者认为,自然为人所用,应在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下,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代表性观点有:“保护自然就是呵护人类自己,改善自然就是发展人类自己。”

(2)生态文明与人类文明之间的关系:“脱胎”还是“延续”?前者的观点,生态文明与工业、农业、原始文明等没有必然联系,是一种全新的文明形态。代表性观点有“生态文明是人类迄今最高的文明形态,它是人类文明在全球化和信息化条件下的转型和升华” 、“生态文明将在工业文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基础上发展与完善,脱胎于工业文明” 。后者认为生态文明是对工业文明、农业文明的延续和发展。原始文明是人类与自然界一种原始、和谐的生态关系;农业文明是人类从被动适应自然转变到主动适应自然的关系;工业文明是人类对“人类中心主义”进行批判和反思,生态文明思想渐行显化。

(3)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之间的关系,究竟是“独立”还是“附属”。独立论(超越论)的代表性观点如“超越工业文明的一种新文明” 、“生态文明不能被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简单替代与涵盖” 、“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方面的成果既不属于物质文明,也不属于精神文明,而应独立称之为生态文明” 等。附属论(修补论)认为生态文明依赖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等,不具有独立性。代表性观点有“生态文明是文明地对待生态环境”、生态文明“是对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等修补、渗透、融合”“生态文明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生态文明只能以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制度文明的建设为‘载体’” 等。

三、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的确立

(一)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的形成过程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生态环境问题呈现出多发、频发状态,“高投入、高污染、高排放、低产出”发展模式已难以为继。不断恶化的生态环境给决策者和全国人民敲响了警钟。坚决摒弃“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修复”的发展老路,全面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文明建设之路,成为决策层的共识。为此,一系列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先后出台。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出台了多项顶层设计文件。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随后又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党的十八大提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设立“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专章,《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设立“坚持绿色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也单设“加快改善生态环境”一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生态文明交流价值观在全社会得到推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二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和地方立法机关按照生态文明顶层设计文件要求,先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进行修订,增加了生态保护的规定;加强了森林、草原、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湿地、石漠化、荒漠化等领域立法。三是一些地方制定颁布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法规,如《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等。

(二)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的基本内涵

生态文明建设理论是一套科学系统的理论体系,学者们对其内涵和外延见智见仁。譬如李雪松、孙博文、吴萍认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思想主要包括文明兴衰生态决定论、生态环境就是生产力论、生态环境民生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论、生态文明建设系统工程论、生态红线论、节约资源论、生态系统休养生息论等 ,这些理论相互联系、互为补充,共同构建成一个有机统一的理论体系。常纪文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概括为“生态文明思想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生态文明思想的历史观、生态文明思想的矛盾观、生态文明思想的系统论、生态文明思想的治理论、生态文明思想的法治观” 等九个方面。笔者认为,学者们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理论体系的认识和把握,虽然各有差异,但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只是观察的角度不同。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 。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出是对我国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的回应,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的建设须臾离不开自然环境,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必然从根本上损害其他文明建设的环境,侵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基。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必须全面领会把握并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切实把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原则、目标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贯彻到各级各类规划和各项工作中,把保护环境这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做好,“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在生态环境保护上一定要算大账、算长远账、算整体账、算综合账,不能因小失大、顾此失彼、寅吃卯粮、急功近利”

2.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论,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2013年4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考察时指出,“纵观世界发展史,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发展固然是硬道理,但绝不可以不考虑生态环境谈发展。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的数量和速度等指标而无视环境资源保护,此种高增长必然带来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剧增,造成资源枯竭、环境恶化,反过来会严重制约社会的持续发展,甚至侵蚀发展根基。因此,人与自然和谐、经济社会与环境生态和谐,就是要“两座山”,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既发挥人的积极性,创造社会生产力;又创造生态生产力,挖掘自然潜能,提升生活品质。

3.绿色发展论

2015年3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博鳌亚洲论坛年会的中外企业家代表座谈时指出:“我们要走绿色发展道路,让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成为主流的生产生活方式。” 因此绿色发展成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的基本内容,正确领会和把握绿色发展需要重点关注如下内容:一是绿色发展既是理念也是举措,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位。必须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二是要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发展和环保协同推进。三是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它们作为一个完整体系统筹推进。四是在推进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和着力解决人与自然的不和谐,甚至矛盾冲突问题,始终秉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一体推进思路。五是要把坚持和推进绿色发展的重大历史任务,置于国际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为全球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作出历史贡献。六是要制定完善绿色发展的制度,创新绿色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强对相关行为的考评、激励和惩处。

4.生态环境民生论

2013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考察时强调:“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清新的空气、干净的饮水、安全的食品、优美的环境等是人民群众对生态文明最朴素的理解和对环境保护最起码的诉求。必须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在大气、水、土壤、固体废弃物、农村环境治理等上下功夫,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好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地等。山清水秀但贫穷落后非我们所愿,生活富裕但环境退化更非我们追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全方位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既要大力促进经济繁荣、政治民主、社会和谐、精神文明,更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生态文明。我们正处在实现小康并向社会主义现代化推进的阶段,普通群众对生态环境问题越发重视,对洁净的水、清新的空气、安全的食品、优美的环境越发渴求。生态环境是最大的公共产品和最普惠的福祉,我们必须始终以人民的期盼为根本目标,把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不断加强水、大气、土壤、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治,抓紧推进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及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

5.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论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证。” 制度建设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没有科学高效的法律制度就无法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诸多行为进行科学指引和规范约束,更无法建立和谐有序的生态文明建设秩序,以及实现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前要切实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的框架制度建构和完善,一是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现、考核办法、奖惩机制。二是建立健全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生态补偿制度、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三是建立科学严密的问责制度,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情况滥作为、不依法依规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不作为”、对生态环保工作消极懈怠和推诿搪塞的“慢作为”、对生态环境问题做表面工作的“假作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要终身追责。四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建立完善的生态文明法制体系。

6.生态红线论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稳步推进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等工作。” 必须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规模、速度和强度,把社会发展的经济活动、生活活动和生态活动,放在国土空间中统筹谋划,严格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之主体功能定位,划定“生态红线”,构建科学合理的城镇、农业、生态发展格局,提高国土空间的生态服务功能,保障国家的生态安全。将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风景名胜区的一级保护区(核心景区)、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地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和二级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重要湿地、极小种群物种分布栖息地、原始林、国家一级公益林、部分国家二级公益林及省级公益林、部分天然林、相对集中连片的草地、河湖自然岸线,以及科学评估结果为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敏感极重要区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7.生态系统休养生息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让透支的资源环境逐步休养生息,扩大森林、湖泊、湿地等绿色生态空间,增强水源涵养能力和环境容量。” 中国当前的生态环境问题具集中性、结构性、复杂性;用单一思维和单一方法都无法解决我国的生态环境问题,必须坚持系统思维、整体思维,采取综合措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生态环境问题。坚持系统整体思维,就要把山水园林湖草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来看待,对这个系统采取系统思维,运用综合手段来治理。当务之急是要让生态系统得以恢复,由失衡走向平衡,进入良性循环;从长远来看,要加强耕地、江河湖泊、湿地、森林等自然生态系统的修复能力和自我循环能力,提高生态服务功能。

四、生态文明建设对国土空间规划制度变革的要求

(一)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之需要

(1)《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提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构建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用途管制为主要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着力解决因无序开发、过度开发、分散开发导致的优质耕地和生态空间占用过多、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构建以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全国统一、相互衔接、分级管理的空间规划体系,着力解决空间性规划重叠冲突、部门职责交叉重复、地方规划朝令夕改等问题。

(2)《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以下简称《方案》)。《方案》针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空间规划体系完善和空间治理能力提升,明确提出:“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统筹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健全基于主体功能区的区域政策,根据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不同定位,加快调整完善财政、产业、投资、人口流动、建设用地、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政策。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简化自上而下的用地指标控制体系,调整按行政区和用地基数分配指标的做法。将开发强度指标分解到各县级行政区,作为约束性指标,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将用途管制扩大到所有自然生态空间,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严禁任意改变用途,防止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红线的破坏。完善覆盖全部国土空间的监测系统,动态监测国土空间变化。”“编制空间规划。整合目前各部门分头编制的各类空间性规划,编制统一的空间规划,实现空间规划全覆盖。研究建立统一规范的空间规划编制机制。”“推进市县‘多规合一’。支持市县推进‘多规合一’,统一编制市县空间规划,逐步形成一个市县一个规划、一张蓝图。”“创新市县空间规划编制方法。探索规范化的市县空间规划编制程序,扩大社会参与,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要求(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国土空间规划治理提出具体要求:“要坚定不移地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健全空间规划体系,科学合理布局和整治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健全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人口、环境等配套政策和各有侧重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推进市县落实主体功能定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多规合一’,形成一个市县一本规划、一张蓝图。区域规划编制、重大项目布局必须符合主体功能定位。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的产业项目实行差别化市场准入政策,明确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准入事项,明确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禁止和限制发展的产业。编制实施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加快推进国土综合整治。构建平衡适宜的城乡建设空间体系,适当增加生活空间、生态用地,保护和扩大绿地、水域、湿地等生态空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要求。《纲要》第十篇第四十二章第三节明确提出:“以市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建立由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差异化绩效考核等构成的空间治理体系。建立国家空间规划体系,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多规合一’。完善国土空间开发许可制度。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接近或达到警戒线的地区实行限制性措施。实施土地、矿产等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程。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保障能力,开展地理国情常态化监测,推进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开发。”

(二)国土空间资源环境生态问题的倒逼

转型期的中国,如何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理念要求,规划利用好国土空间资源这一最大的资源,统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战略课题,不仅关系当代人发展、福祉和国家长治久安,而且关乎子孙后代的发展权利利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实现。但我国国土空间规划面临严峻的生态资源问题,如国土空间规划如何切实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国家战略层面规划编制如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当地资源禀赋确定主体功能分区;各类详细规划,如何结合当地的空间特点,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节约国土资源、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变经济社会发展以资源环境牺牲为代价的粗放发展模式 ,彻底纠正“吃祖宗的饭,断子孙的路” 等问题。这些问题亟待国土空间规划制度的重构和完善,以应对和解决。

1.资源约束不断加剧

一是资源禀赋缺陷明显。虽然我国资源的总量大、种类全,但人均占有量少,质量总体不高,主要资源人均占有量与世界平均水平相差甚远。矿产资源低品位、难选冶矿多;土地资源难利用地多、宜农地少;水土资源空间匹配性差,资源富集区与生态脆弱区多有重叠。

二是资源需求刚性增长。近十年间,我国矿产资源供应量增速同比提高近1倍,高出同期世界平均增速近1倍,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石油、铁矿石、铜、铝、钾盐等大宗矿产资源的国内保障程度不足50%。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资源需求仍将保持强劲势头。

三是资源利用方式较为粗放。我国目前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和能耗仍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人均城镇工矿建设用地面积为149平方米,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为300平方米,远超国家标准上限;矿产资源利用水平总体不高。

四是利用国外资源风险和难度凸显。当前,世界经济正处于深度调整之中,复苏动力不足,地缘政治影响加重,新的产业分工和经济秩序正在加快调整,各国围绕市场、资源、人才、技术、标准等领域的竞争更趋激烈,资源能源安全、粮食安全等全球性问题更加突出,我国从国际上获取能源资源的难度大大增加。

2.生态环境压力加大

一是部分地区环境质量持续下降。2019年,全国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157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仅占全部城市数的46.6%;180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占53.4%;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山东半岛等,复合型大气污染严重。全国地表水监测的1931个水质断面(点位)中,Ⅰ~Ⅲ类水质断面(点位)占74.9%,劣Ⅴ类占3.4%。全国10168个国家级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中,Ⅰ~Ⅲ类水质监测点占14.4%,Ⅳ类占66.9%,Ⅴ类占18.8%。2019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七大流域和浙闽片河流、西北诸河、西南诸河监测的1610个水质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断面占79.1%,Ⅳ类水质断面占14.7%,Ⅴ类水质断面占3.3%,劣Ⅴ类水质断面占3.0%;黄河流域、松花江流域、淮河流域、辽河流域和海河流域为轻度污染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稳定,影响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物是重金属,其中镉为首要污染物。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退化加速,工矿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公报》,全国土壤侵蚀总面积294.9万平方千米,占普查总面积的31.1%。其中,水力侵蚀面积129.3万平方千米,风力侵蚀面积165.6万平方千米。根据《第六次中国荒漠化和沙化状况公报》,全国荒漠化土地面积257.37万平方千米,沙化土地面积168.78万平方千米。根据《中国岩溶地区石漠化状况公报》,截至2021年,全国岩溶地区石漠化土地总面积722.32万公顷。

二是生态系统功能不断退化。部分地区森林破坏、湿地萎缩、河湖干涸、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草原退化问题突出,生物多样性降低,生态灾害频发。全国中度和重度退化草原面积仍占草原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约44%的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呈下降趋势,野生动植物种类受威胁比例达15%~20%。

三是地质灾害点多面广频发。陆域国土地质环境极不安全区、不安全区面积分别占4.6%、10.1%,局部地区地质环境安全风险较高。川滇山地、云贵高原、秦巴山地、陇中南山地等,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高发频发;长江三角洲、华北平原、汾渭盆地、滨海沉积海岸等地区,地面沉降、地裂缝和地面塌陷等缓变性地质灾害不断加重。

四是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陆源和海上污染物排海总量快速增长,近岸海域污染加重,特别是辽东湾、渤海湾、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等海域污染问题十分突出;沙质海岸侵蚀严重,滨海湿地不断减少,海洋生态服务功能退化;赤潮、绿潮等海洋生态灾害频发;重大海洋污染事故时有发生。

3.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亟须优化

一是经济布局与人口、资源分布不协调。改革开放以来,产业和就业人口不断向东部沿海地区集中,市场消费地与资源富集区空间错位,造成能源资源的长距离调运和产品、劳动力大规模跨地区流动,经济运行成本、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风险加大。

二是城镇、农业、生态空间结构性矛盾凸显。随着城乡建设用地不断扩张,农业和生态用地空间受到挤压,城镇、农业、生态空间矛盾加剧;优质耕地分布与城镇化地区高度重叠,耕地保护压力持续增大,空间开发政策面临艰难抉择。

三是部分地区国土开发强度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匹配。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国土开发强度接近或超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中西部一些自然禀赋较好的地区尚有较大潜力。

四是陆海国土开发缺乏统筹。沿海局部地区开发布局与海洋资源环境条件不相适应,围填海规模增长较快、利用粗放,可供开发的海岸线和近岸海域资源日益匮乏,生态环境损害严重。

4.国土开发质量有待提升

一是城镇化质量不高。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城镇化飞速发展,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由1978年的17.9%提高到2018年的60.6%左右,但城镇化粗放扩张,产业支撑不足,许多城市承载能力减弱,水土资源和能源短缺,环境问题堪忧。

二是产业低质同构现象严重。产业发展总体上仍处在过度依赖规模扩张和能源资源大量投入阶段,产业缺乏有效协同,缺乏核心竞争力,产品附加值低,在技术水平、盈利能力和市场影响力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差甚远。

三是基础设施重复建设与不足并存。部分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过于超前,闲置和浪费严重。中西部偏远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卫生、环保等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缺失。

四是城乡区域发展差距仍然突出。城乡居民收入比由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1.86∶1扩大到2018年的2.68∶1,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存在显著差异。截至2019年底,东部、中部、西部及东北地区差距虽然有所缩小,但差距仍然明显,东北地区经济发展减缓趋向明显。

5.国土空间开发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的不匹配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迫切要求加快实施国土空间开发战略,统筹国土空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整治。生态文明理念是国土空间规划的灵魂。传统的空间规划秉承以经济效益为导向的规划模式,注重生产要素的空间集聚与扩散、人口和产业的空间分布。国土空间规划甚少考虑生态环境等外在因素对空间组织的影响,国土空间开发与资源环境承载力不匹配,忽略以生态为基础的整体性规划思想。国土空间规划亟须改变“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局面,顺应生态文明建设大势,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为规划灵魂,在时空上统筹协调人与自然、人与人、经济与社会的平衡。

五、国土空间规划纲要对生态安全提出新要求

为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国土空间规划各方面和全过程,需要坚持生态敏感性(生态)、建设适宜性(生产)、环境宜居性(生活)“三生”协同的原则,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国土空间优化的基础,以综合整治工程为国土空间修复的途径,以生态文明制度为国土空间保护的保障,形成国土生态屏障、重要生态功能区、基础生态用地和生态网络体系为主体的生态安全体系,实现经济—环境—人居和谐的国土空间格局。

(一)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

基于地形、气候、水资源、优质耕地、地质环境、生态功能、环境容量和海岸海洋等资源环境要素,从资源环境对国土开发的限制性“短板”因素入手,综合评价特定区域空间所能承载的国土开发规模和强度。同时,要从限制性区域中寻找国土开发的适宜空间,对城乡建设和产业的空间布局加以引导。

(二)保护国家基础生态用地

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等为主体,将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地、有特殊价值的自然遗迹所在地和文化遗址等划入基础生态用地,严格禁止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

(三)优化重要生态功能区布局

基于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功能区规划,优化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数量和布局,特别是要在作为人口和经济重心的东部地区新增重要生态功能区,提出未来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的总量目标,进一步增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功能。

(四)构建国土生态安全屏障

以东北森林湿地生态屏障、北方防风固沙生态屏障、青藏高原生态屏障、黄土高原—太行山生态屏障、秦巴山地—岷山—横断山生态屏障、三峡库区生态屏障、西南喀斯特地区生态屏障、长江中下游湿地生态屏障、南方森林生态屏障、东部沿海防护林生态屏障等十大屏障为主体,进一步强化生态防护功能,形成国家生态安全格局。

(五)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工程

整合土地整治、河道整治、环境整治等专项工程,在农村地区、城市化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区、海岸带和海岛,重点实施国土综合整治,改善人居生活环境,修复受损生态系统,促进生态保护,优化开发结构和布局,强化国土开发利用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提高国土开发效益和效率。 01UnZiC95GRZBFe1oWqUxMax4pEo9m9jvG5iwxHAp5wiiA4RN3FeOUCtNsHnwa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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