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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区域环境治理的概念厘定

“区域环境治理”是由多个概念叠加而成的概念用语,这个较为宏大的议题和其他复杂社会治理议题一样,与具体问题的讨论场域、学科视角以及社会治理的模式和理念密切相关。概言之,“区域环境治理”是区域议题和环境议题在现代政府治理语境下持续性相互作用的产物。“区域环境治理”概念是“区域”概念嵌入现代环境治理议题的产物。从称谓上理解“区域环境治理”,学者大多赋予其跨界环境保护、跨界污染治理等具体化意义。 然而,要全面、准确理解“区域环境治理”的内涵,必须从以下三个层面加以把握:第一,“区域+环境”构成了区域环境治理的两项基本要素。一方面,“区域”概念的意涵决定了本书所要探讨的主题并非传统意义上以行政区域为限定的“辖区调整”,而是针对“区域”这一全新管控单元的整体式调整路径。在这一意义上,区域环境治理概念的提出因应于传统“辖区治理”及其所衍生的政府行权壁垒。另一方面,“环境”概念的生态意涵决定了本书所称之区域是因应于生态环境整体性的“生态区”概念。换言之,在“问题场域”上,本书所使用的“区域”概念指向于环境治理的具体场域,它始终与环境问题的个性化特征紧密关联,并被注入特定的“生态意涵”。第二,“法律问题研究”的学科视角决定了本书的研究并不关注区域本身的自然或人文特征、经济上的区位优势、文化共同体等他项因素,而是关注区域环境治理过程的法律控制。第三,“政府协同治理”的研究视角决定了本书所使用的“区域环境治理”概念并非泛化地指向于一切社会力量的治理行为,而是在政府治理这一维度上所展开的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协同治理策略与模式、规范与制度。总之,在进入本书有关区域环境治理问题的具体论述之前,我们有必要对中心语“区域环境治理”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加以界定,并以此明晰本书的讨论范围与场域、问题与对象等前提性问题。

一、区域概念的多维分析

“区域”(region)概念由来已久,它是一个具有复杂内涵和宽广外延,并涉及多学科、多领域、多层面的综合性概念。 严格来说,“区域”概念本身并不具有十分清晰和固定的内涵,它总是随着讨论场域的变化而呈现一张普罗透斯般的多变面庞。“区域”既可以与具体的空间地理单元相结合构成地理学的研究疆域,也可以与特定的社会议题相结合构成区域经济学的研究范畴,还可以与一定时期内的政治关系、公共管理关系、法律关系等上层建筑相结合构成政治学、管理学、法学的研究场域。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区域”概念具有较强的相对性和弹性,在不同视角和不同语境下有着不同的意涵与定位。

(一)传统地理学中的“区域”概念

“区域”作为学术研究概念是以地理学为开端走入学者视野的。依照《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的界定,区域是指有内聚力的地区。根据一定标准,区域本身具有同质性,并以同样标准与相邻诸地区、诸区域相区别。在地理学的研究场域中,“区域是一个具有具体位置的地区,在某种方式上与其他地区有差别,并限于这个差别所延伸的范围之内” 。传统区域地理理论始终以区域及区域间的差异性特征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并将地理学定义为:“描述和解释作为人类世界的地球各地方之间变异特性的科学” 。英国地理学家迪金森(R.Dickinson)指出,“区域概念是用来研究各种现象在地表特定地区结合成复合体的趋向” 。在中国古代存在着相同的区域性地理思想,《尚书·禹贡》采用“分区(州)记述”的形式将全国划分为 9 个区(九州),对不同区域的人文和自然现象予以详细记载。一般而言,在传统地理学研究中,“区域”的内涵和外延亦如其所指向的特定空间一样,可大可小而又纷繁复杂。从广义上来说,地球表面任何具有某种内在联系(如民族宗教、文化认同、利益联合等)的特定空间区块都可划归入同一“区域”,甚至在科技发达的未来世界,超出地球的整个宇宙或是某一星系、某一恒星群也将依凭彼此间的某种关联组成更为广阔的宇宙区域。

需要注意的是,地理学在关注特定空间区块地理问题的“地方志”式研究的同时,亦十分强调和重视区域间的相互关联。古罗马区域地理思想代表人物斯特拉波(Strabo)曾指出,地理学的全部思考不应限于一个地方的形状和大小之观察,而要关注它们之间的互相联系。由此,地理学视域下的“区域”概念蕴含着系统性和联系的观点,其不仅涵盖因某种内在关联所结成之区域本身的特殊之处,而且探讨不同空间系统与空间联系。

(二)区域经济学中的“区域”概念

区域经济学者认为,“区域”是“能够在国民经济分工体系中承担一定功能的经济区” 。得到区域经济学者广泛认可的《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直属俄罗斯经济区划问题委员会拟订的提纲》将“区域”界定为由自然资源禀赋、文化积累、生产生活传统而结成的“国民经济总链条中的一个环节”。不难看出,相较于传统地理学而言,“区域”在经济学词典中被赋予了“生产要素”那般的经济理性之考量,并由此形成了传统经济学的一个新分支——“区域经济学”。于此,“区域”概念不再是单纯意义上的空间表达,而是以不同区域间的经济关系为研究重心。概括来说,区域经济学依循经济思维和经济效率最大化的理念,以人们普遍认可的经济理性作为价值指引,来分析和判断区域经济发展和不同地区之间的区域性经济关联等社会议题,包括区域经济一体化与专业化、产业集聚、区域经济体中增长极的极化与扩散、外围对中心区域的经济依赖等。在这样一种观点下,经济学视域下的“区域”已经全然超越了地理意义上的客观存在,其侧重于描述和分析区域背景下的经济问题,并提出了经济区位、集聚、增长极、中心区等相关概念,从而由区域本身特性和区域关系的地理学研究,转向区域空间位置所标识的经济差别、区域分工、产业集聚等区域之间经济关系的研究。

(三)现代公共管理学和政治学中的“区域”概念

现代公共管理理论和政治学理论认为,“区域是一种客观的空间地理存在,人类社会的任何生产、生活和管理活动,都必须以一定的区域空间作为载体和依托,政府的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活动亦不例外” 。公共管理学和政治学有关区域的全部研究总是与社会公共管理效能、行政权的行使、央地政治关系等本学科核心议题紧密相连的。在这样一种研究场域下,“区域”概念与“行政区”概念形成了一种对立统一的内在关联。某种意义上来说,公共管理学和政治学视野中的“区域”概念就是相对于行政区概念而提出的。一般认为,“行政区”主要是一个政治学或行政学概念,“是指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它既可以指一个国家,也可指一个国家内部的不同行政区划” 。与此相对,“区域”通常被视为一个超出单一“行政区”的更大空间范围的地理存在。这一更大范围的地理空间存在可以是基于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以及其他因素形成的,并构成对传统行政区划范围的质疑与挑战。

进一步地,这一有关国土空间范围重新划分界定的问题在强调行政权运行的学科研究场域中被严重复杂化了。伴随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日益增强,行政区及其衍生的行政权运行的辖区限制,形成了对区域公共事务管理的刚性约束,即所谓的“辖区治理”现象。 一般认为,“行政区”概念是国家权力的空间或者地域的分割和配置,它构成了行政权力行使的地域边界。 基于这一认识,在“行政区”概念被“区域”概念所代替的具体情形中,国家权力与“区域”范围结成了全新的地域分割与配置。以长三角地区为例,经济利益的纽带将上海市和周边其他行政区划结成了全新的国土空间区域,从而引发了不同地区政府部门管理权限的冲突与协调问题。由此可见,公共管理学和政治学研究中的“区域”概念总是被赋予一种国家权力的背景设置,其本质是国家权力与地域空间的两相结合。于此,区域被视为“一个基于行政区划又超越于行政区划”的公共管理单元。

(四)多维视域下“区域”概念的小结与归纳

从“区域”概念的多维分析视角来看,“区域”脱胎于标识区域自然特征和人文特征的古典地理学,并在区域经济学和公共管理学等近代理论研究中,焕发出全新的生命力。具体来说,传统自然地理视域下的空间地理单元,在进入现代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后,与社会中的经济问题、文化问题、公共管理问题相结合,形成了经济区、文化区、行政区等全新概念。通过向传统区域概念注入经济理性、文化传播和管理效能等现代社会科学考量要素,“区域”一词已由古典地理学中有关空间特征的单纯描述,演变为以不同区域间相互关联为研究重心的社会科学用语。区域分工、区域一体化、区域共治等现代区域性议题,在经济效能、管理策略、央地政治关系、区域文化联系、制度与法律控制等不同学科、不同场域中,广泛地被讨论着。本书认为,“区域”概念具有明显的空洞性与易变性特征。“区域”一词总是泛化地指向于一个空间单元式的模糊影像,并随讨论场域和研究视角的变化而被赋予不同的“精神内核”。可以说,进入现代社会科学视域下的“区域”总是因讨论场域和研究视角的不同而被注入各种具体化的概念意涵。因此,任何有关“区域”概念的学术探讨都必须清楚地界定研究的范围和场域、限定研究的路径和视角。对“区域”概念的界定和把握应尽量避免宏观的、抽象的、空泛化的思维,而应坚持一种具体化的、问题式的研究理路。

承上,有关“区域”概念的厘正不应是绝对抽象化的“理论速写”,而应该是源于问题场域、学科场域以及研究视角的具体化观点:①在一般意义上,本书的“区域”概念因应于传统“辖区治理”及其面临的碎片化治理困局。本书的“区域”概念是相对于“行政区”概念而言的,是超出行政区划范围的多个行政区域基于特定关联或共同利益的需要,所组成的更大范围上的空间地理单元。②作为下文的伏笔和铺垫,在具体的问题场域和学科场域上,本书的“区域环境治理”概念在一般意义上的“区域”概念之外,还包含了“环境保护的问题场域”“法律治理的学科场域”和“政府之治的研究视角”三方面的具体内涵。一种学问的诞生最开始未必是在明确的概念指引下进行的,一般都是在其研究活动的展开过程中,随着所探讨的问题意识、预期目标逐渐明确,方法论日益定型,通过研究成果的积累而达到对问题本质的把握。 借用这一思路,有关“区域环境治理”概念的全面回答必然指向于特定的“问题场域”“学科场域”和“研究视角”。具体来说,第一,在“问题场域”层面,“区域环境治理”概念的界定必然需要回答这一概念的提出所要指向、阐明和因应于何种特定化、具体化的问题场域。第二,在“学科场域”层面,如前所述,有关“区域”概念的探讨既可以表现为经济学上有关经济最优的探讨,也可以是公共管理学上有关管理效能的研究,还可以是政治学上有关央地关系或地缘政治的分析。因此,在明确概念的具体问题域之后,区域环境治理仍然需要回答一个有关“学科场域”的具体问题。第三,在“研究视角”层面,区域环境治理乃是一个极为宏大的社科议题,有关这一议题的阐释与研究包含了多重视角和不同学术方向的努力,本书的研究始终依循政府治理行为这一轴心,而无关于其他主体在不同角度上的多元努力。可以说,上述三个问题的回答构成了“区域”概念的核心范畴,为空洞泛化的“区域”概念注入了具体化的精神内核与意涵指向,并在社会现实议题的具体情境中勾勒出“区域”概念的实践面庞。

总之,一般意义上的“区域”概念之提出是相对于“行政区”概念而言的,是为因应现代公共管理议题的“区域化”和“无界化”而提出的一个超出传统行政区边界的更大范围之空间地理单元。 然而,这一有关“区域”概念的一般描述仅仅为人们传达了一个空间单元式的模糊影像,有关“区域”概念深入地理解,则要放置于具体的问题场域、学科场域和研究视角下加以语境化把握,以避免概念界定的空洞与泛化。下文的论述将以上述三个层面作为行文主线,渐次呈现“区域”概念在环境治理中的清晰轮廓。

二、区域概念的法学意涵

“区域”概念的法学意涵是“区域”嵌入环境治理概念和本书研究的前提性问题,是一个有关“学科场域”问题的一般性回答。伴随区域一体化发展趋势的日渐增强和区域法治理念的日渐勃兴,“区域”作为一个法学概念逐渐走入学者们的研究视野。在法学研究的学科视角下,“区域”概念一般被理解为基于经济、政治、文化、环境保护、社会公共管理或服务等方面的需要,所结成的法律控制单元,并且这一单元总是在超越了民族国家或国家内部之不同行政区划的语境下被加以讨论。从这一角度来说,法学视域下的“区域”概念与公共管理学和政治学研究中的“区域”概念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同一性,也由此引发了当前区域环境治理场域存在着“回避将问题作为法律上涉及权利义务的争议予以对待”的不当倾向。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法学虽然与政治学、公共管理学共享同一研究议题(即区域公共议题),亦需要向这些学科借鉴研究工具和手段(例如,政府间关系的研究视角、制度的实施绩效等),但这些学科的研究却不能够取代法学研究。申言之,在本书的研究中,上述其他学科的研究结论并非不证自明的前提,我们仍然需要从法学尤其是价值法学的视角,就区域议题进行平等、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等价值层面的合法性考量;从治理模式和策略选择的角度,对上述学科的研究观点进行合法性审视与法律话语的重塑。

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指出:“法学是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基于此,法学视域下的“区域”并不关注于区域本身的自然或人文特征、经济上的区位优势、文化共同体等传统因素,而是着眼于各方参与主体在区域环境治理中的相互作用关系,以及整个治理过程的法律控制。在环境治理的特定场域中,这种区域性公共议题的法律控制是将上文所指称的“区域”(与行政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作为通过法律所实现的社会控制的全新调整单元,并由此展开了我们下文所要详细探讨的那些有别于传统行政区调整(即辖区治理)的一系列全新治理手法。可见,法学视域下的“区域”概念不再停留于有关区域自然或人文特征的地理学描述,也不局限于区域联合与分治过程中的经济最优、社会管理效率最大化、文化扩散与影响等其他学科视角,而是在经济全球化、市场无界化、环境治理外部化等全新议题和时代背景下,探讨上述区域性社会议题的法律治理路径。

在“依法治国”的法治中国背景下,按照法治化程度的高低,现代法治国家中公共事务的治理大致可以划分为初级和高级两大发展阶段。第一,公共事务治理的初级阶段(或称“前法制化阶段”)。在一个公共议题(或称公共事务)刚刚显现而旧有制度模式不敷适用的初期阶段,人们更加倾向于要求代表权威的治理主体对此作出及时回应,与此对应的是大量临时性政策、办法的出台。在这一阶段中,人们更多关注于公共问题的解决和治理的效率,而对治理过程中“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所引发的合法性考量放任自流。这种以“问题解决”为单一目标的政策性治理方式和功利性思维,因缺乏必要之法律理想而极易导致治理过程中的强力行使蜕变为凭个人意愿或偏好办事的结果。 第二,公共事务治理的高级阶段(或称“法治化阶段”)。在公共议题已经相对凸显且有关政策性治理措施相继出台后,谋求这些措施本身的合法性论证进而实现“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成为治理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共同诉求。在这一阶段中,人们往往会舍弃治理策略实施初期单一的政策性目标,转而寻求治理策略的法学评判和论证,并对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等法学核心价值之考量,保持着极大热忱。事实上,在某些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发达国家,上述两个发展阶段在同一公共治理议题中可能是同时展开的,而并不存在发生时间上的先后顺序。但上述有关“前法制化阶段”和“法治化阶段”的描述对于处在转型阶段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阶段的我国社会,仍然是较为贴切的。在制度发展的时间和历史维度上,本书的研究并非意欲对区域环境治理的现存问题提出临时性的修补,而是力图通过对既有规范文本和治理实践的梳理和评析,实现区域环境治理的制度化和法治化构建。

此外,一个补充的说明是,所谓“区域”,在法学的学科视角下主要包括了两层含义:一是因跨越民族国家的地理边界所形成的民族国家之间的国际区域法律问题。例如,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使远在 1500 公里外的德国部分地区也受到了核污染影响。 二是因跨越民族国家内部不同行政区地理边界和行政管理边界的国内区域法律问题。例如,较为典型的有,当前广为热议的“京津冀”环境协同治理、太湖流域治理、“珠三角”“长三角”地区协同治理等区域性环境议题。比较而言,两者虽然存在诸多共同之处,但从法学内部的部门法划分角度来说,前者属于国际法研究向度,关注于国家之间及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国际法律关系,后者属于国内法研究向度,关注于一国范围内不同行政区之间的协同治理问题,是对传统辖区治理模式的革新及其引发的地方政府间的横向合作关系、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纵向统筹关系以及其他社会关系之法学审视。需要说明的是,本书的研究限于国内法的研究视角,并不包括不同民族国家之间或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国际法律关系。这一说明既是对文中所使用的区域概念的限定与具体化,也是对本书研究范围的框定。

总之,区域环境治理由区域和环境治理,以及法学研究场域叠加而成,这使其有别于平等、自由、公序良俗、协同治理等蕴含价值判断和抽象逻辑的理论概念。在法学研究视域下,“区域环境治理”概念的生成与发展不是对某种普适性法律原则的抽象或凝练,也并非就某种原初概念的理论化推导,而是植根于区域环境治理问题及其法治化实践。这种概念特征上的实践性面相决定并一再强化着“区域环境治理”概念的问题意识和讨论场域。法学视域下的“区域”不再是经济学和管理学上的效能最优和策略选择,而是一种有关区域性环境议题的公平、正义、权力规制与权利保障等的法学思考,政府治理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追问,以及整个治理过程的法学反思与法学话语之重塑。质言之,我们所使用的“区域环境治理”概念是一种“法律治理”,区域概念的法学意涵在于,将“生态区”——以生态系统的辐照范围和环境要素的传输范围为空间疆界,所形成的超越传统行政区边界并具有整体性生态意义的空间地理单元——作为通过法律所实现的社会控制的全新调整单元,并于此探寻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法律治理之道。

三、区域环境治理概念的意涵

“区域环境治理”概念大致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把握。首先,在规制对象上,区域环境治理指向于一种特殊的区域类型,即“生态区”。它有别于辖区治理中的“行政区”概念和区域经济治理中的“经济区”概念。其次,在治理主体上,囿于本书研究重心和聚焦于“政府间的协同治理”活动的视角,文中所使用的“区域环境治理”概念在主体范围上专指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并不包括诸如“社会自组织”等其他治理力量。详言之,对“区域环境治理”概念可做如下具体解析:

其一,从规制对象上来看,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环境要素的流动性使现代环境问题在超出传统行政区的生态空间范围上日趋凸显,环境事务涵盖下的区域是一种突破传统行政辖区界限的“生态区”。在现代环境议题中,由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环境要素的流动性,无论是环境污染行为、生态破坏行为,还是环境治理行为,它们对生态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均超出了人为划定的行政边界之空间范围。我们经常能够看到这样的事例,上游地区的排污行为会因河水的流动而对下游地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局地的空气污染会对周边地区产生空间上的溢出效应。可见,环境要素的传输范围并不以人为划定的行政区域为边界,而是在跨越行政区域的生态空间范围内自由流动。在此背景下,一些环境法学者率先从空间范围角度提出一种超越传统行政区划范围的“生态区”概念。例如,基于对“长三角”地区的样本考察,学者指出位于长三角区域内的各个行政区是具有清晰边界的封闭政治单元,但从生态环境的角度来看,长三角地区属于一个边界相对模糊的自然开放的生态区域。 在“珠三角”地区的实证研究中,学者指出虽然面临不同行政区的切割,但基于相似的自然条件(地理环境、气温、降水、水温系统等),珠三角地区属于一个较为完整的“自然生态整体” 。也有学者从污染物质交叉流动角度,将海洋及近海水域理解为具有生态意义的“大区域” 。综合上述分析,本书认为,区域环境治理具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其以超出传统行政辖区范围的生态区域为治理单元。在这一意义上,环境治理视域下的“区域”也可称为“生态区”,是指以生态系统的辐照范围和环境要素的传输范围为空间疆界,所形成的超越传统行政区边界并具有整体性生态意义的空间地理单元。

举例来说,目前我国现行法体系中的生态区大致可归纳为下列具体类型。概言之,以环境要素和区域功能划分为切入,“生态区”概念既可表现为基于空气流动性形成的“大气流场”、基于水文条件形成的江河“流域”,还可表现为基于区域生态功能划分形成的“生态功能区”等具有相对独立生态意义的空间地理单元。从环境要素来看,由于不同环境要素在流动和传输能力方面的差异性,我国目前的区域环境治理议题主要集中于水和大气领域。 例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所提到的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在内的“三区十群” ,以及《“十四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中确定的包括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辽河等“重点流域” 。在区域的功能划分上,近年来,伴随国家国土空间开发战略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推进,以特定生态功能和独特生态意义为依据所划定的生态区域,频繁出现于区域环境治理文本和实践中。例如,《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两屏三带”生态安全战略布局所确定的青藏高原生态屏障、东北森林带等宏观区域。 需要说明的是,基于上述界定与分析,广义上的“生态区”概念还应当囊括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自然保护区。但由于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制度已相对成熟,并且形成了一套较为独立的管理体系,因此本书的探讨只对其进行简略描述,而将重点集中于那些尚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更具一般意义的区域性环境治理议题。

辨析“生态区”概念与“经济区”概念的异同也非常重要。首先,从概念含义来看,虽然两者均表现为一种超越行政区范围的空间地理单元,但区域经济治理视域下的“区域”属于一种“经济区”,是指具有共同利益取向和经济关联的多个地区性联合体。 与之相对,区域环境治理视域下的“区域”属于一种“生态区”,是以生态系统的辐照范围和环境要素的传输范围为空间疆界,所形成的具有整体性生态意义的空间地理单元。前者关注地区之间的“经济关联”,后者关注地区之间的“生态关联”。其次,从产生背景来看,“经济区”概念的提出因应于 20 世纪下半叶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生态区”概念的提出因应于生态环境的整体性,是为解决跨域环境污染和跨域环境治理过程中不同地域、不同层级的政府间相互协调的现实难题。再次,从区域范围的划定标准来看,上述因素进一步导致两者在区域范围划定标准层面的不同之处。“经济区”概念以“市场要素”为核心,是基于市场要素及其作用范围之要求来划定经济区的范围。换言之,经济事务中区域划分的基本依据在于市场内在的最优化资源配置和运行要求。“生态区”概念以“生态要素”为核心,是基于生态系统与环境要素的辐照和传输范围,来划定生态区的范围。综观我国现行环境法体系中相关区域管理制度指向的生态功能区、重点流域等环境区域,其划分无关市场因素抑或经济效率的考量,而是以不同行政区之间的生态关联为基本依据。由于经济发展在初期阶段对环境保护的负向作用,加之经济发展与环境要素间的诸多关联,实践中存在着经济区和生态区大致重合的事例,但这并不能否认,两者的划分标准和生成基础,在理论上是迥然各异的。由此,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和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使“区域”概念在环境治理场域的界定只能是以生态系统功能为标准的“生态区”定位。“生态区”概念具有自身相对独立的概念内核。

其二,从治理主体上来看,囿于“政府间协同治理”的研究重心与视角,本书所使用的“区域环境治理”概念在主体范围上专指各级政府部门,并不包括诸如“社会自组织”等其他治理力量。详言之,以“治理”(governance)概念及其蕴含的现代社会控制理念为切入点,治理的主体、模式及有关整个治理过程的合法性分析和制度化确认,一直以来都是维系社会关系与秩序的首要问题。首先,在语义分析层面,“治理”具有“统治”“管理”等多种语义,这些释义存在相同的共性,即将“治理”视为一个具有权威的个人或政治团体在社会交往和互动中寻求有规则的秩序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治理的目标指向于公权力的合理优化与配置,意图通过科学化的权力结构安排以避免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低效或失灵现象,从而实现公共事务的社会控制与协调。治理不是一种面向所有主体的社会性活动,而是一种代表权威的公共权力与社会的互动过程。 其次,在现代社会科学领域,“治理”一词更倾向于被解释为一个规范意义上的概念。依据全球治理委员会的表述:治理是各种权威机构或私人团体管理其公共事务的策略与措施的集合,是借由联合行动协调多元利益的持续性过程。基于这样一种观点,“治理”概念作为传统“管理”概念的现代化革新与表达,包含了不同主体共同参与的“多元共治”之意。可见,广义上的“区域环境治理”概念包括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和公民个体,围绕区域环境事务展开的多元化的治理努力。

然而,有关上述议题的全部讨论必然是极为宏大的,为了避免本书“用力涣散”导致研究与论述上的浅尝辄止,本书的研究重心和发力点聚焦于“政府间协同治理”这一轴心。故而本书所使用的“区域环境治理”概念是一种狭义上的,专指各级政府部门为因应区域环境议题所采取的各种努力。另一方面,尤其重要的是,以“政府间协同治理”为轴心的研究并非完全忽视其他的治理主体,而是将其他主体的相关行为作为与政府交互关系的“背景式探讨”。例如,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被视作对政府治理行为的合法性授权和立法规制;司法机关的裁判行为被视作权利保障下对政府治理行为的监督和制约,非政府组织、普通民众等社会成员的治理活动被纳入公众参与机制中加以探讨等。

综上所述,本书所称的“区域环境治理”乃是对应于固守行政区边界的“辖区治理”,并试图在超出行政区边界的“生态区”范围内,探寻各级政府部门环境治理活动的区域性制度安排。总之,在“政府间协同治理”的研究视角限定下,本书所使用的“区域环境治理”概念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为因应生态环境整体性与人为划定之行政边界间的激烈冲突,在以生态系统辐照范围和环境要素传输范围为标准所划定的生态区内,所采取的各种协同性治理活动。 hhZck79ZWipyRpEy+RUWRHi6IvHVkDQnp62LuPsWVJqjMh7Sz+kGJZXQzR0R66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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