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书中,我们所要讨论的主题是区域环境治理作为一项因应于环境整体性的新型环境治理模式,所具有的独特内涵与特征、源流与现状,以及作为区域环境治理主要力量的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为实现区域环境治理目标所采取的“纵向”“横向”协同治理措施和权利保障话语下行权的合法性塑造,同时还包括了针对这些治理措施在规范与类型、困境与实践、理论与逻辑、制度与模式等方面所面临之法律问题的分析与讨论。
首先,本书的研究立基于一种法学的视角。文中所要谈论的主题并不是停留于政府主导下区域环境治理的模式、结构、绩效与策略等传统社会科学议题(这些议题对公平、正义或权利等价值和原则疏于关照,只希望知道人们做或不做某件事情将带来何种功用和效果),而是以此为基础探讨政府治理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治理过程中权力配置与规制、地方政府联合行动与中央政府领导权威间的合宪性问题、政府决策过程、政府治理中的公众参与和正当性程序等。其次,本书的研究始终以政府的治理行为为研究轴心,聚焦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和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联合行动的法律控制。无论人们是否愿意,都必须承认这样一个现实,“(在中国)环保靠政府,政府是环境公共物品的主要提供者,以政府为主导是我国环境治理的基本原则” 。这一论断在具有强烈“公共品格”的区域环境治理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再次,本书的研究是描述性的。环境领域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改革与实验的前沿阵地,我们的研究重点将集中于区域环境治理的实践轨迹和具体运行,立基于规范文本和既有实践,力求研究的实证性,以避免“天马行空”“宏大叙事”之行文弊病。最后,本书的研究是解释性的。这种解释性研究是相对于构建性研究而言的。本书将试图把研究的重点建立于现行法的规范性分析基础上,通过解释和发掘既有规范中的制度资源,来探寻治理模式和治理过程的法治化途径,摒弃那种全盘否定既有治理模式和制度传统,并试图构建全新治理模式的激进策略——全盘否定以往的“革命”性构建将会对现行制度体系造成过大冲击,使整个社会负担过重的制度成本,并易于衍生“规制悖反”等次生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