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如何使科学技术的利用与人们基本权利的保护获得平衡,是愈来愈重要的论题。选取“中国核能安全法律制度研究”这一问题一探究竟,缘于笔者近年对世界能源危机、核能等新能源迅猛发展,以及重大核安全事故的关注和思考。
从世界范围来看,能源的安全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利益,甚至关系到全球的存续发展,因此成为各国和国际组织全面关注的重要内容。《2012 世界能源展望》是国际能源署于当年年末发表的一份综合性分析报告,其中文版摘要显示,世界各国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能源危机,虽然提出了众多的新政策和新措施,但依然不能确保全球能源体系进入更为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在新政策情景中,2035 年全球能源需求增长将超过 30%,中国、印度和中东地区将对此需求大幅增长作出较多贡献,占比达到 60%,世界电力需求以近两倍于世界能源需求的速度增长。 当今世界面临着如何持续可靠地供给廉价的能源,如何迅速步入低碳、高效、环保的能源供应新体系等一系列重大能源挑战,以上问题的解决与人类社会的繁荣和未来休戚相关。
中国经济将持续发展,能源需求不断增加,预示着我国不可避免地将面临严峻的能源短缺问题。我国政府深刻认识到该问题的重要性并进行了相关政策研究分析,于 2012 年发布了《中国的能源政策(2012)》白皮书,书中严肃指明我国能源过度依赖国外来源的问题,且表现出较快的逐年上升趋势,尤其体现在石油类产品的对外依存度上,2015 年石油消费对外依存度第一次突破 60% 。2012 年 11 月,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领域的革命,总体控制能源消费量,促进节能降耗,扶持鼓励节能低碳产业、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持续发展,确保实现国家能源安全。为应对能源危机,中国致力于寻找和发展可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2020 年 4 月国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文中第三十二条强调说明,国家鼓励高效清洁开发利用能源资源,支持优先开发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化石能源资源,因地制宜发展分布式能源,推动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支持开发应用替代石油、天然气的新型燃料和工业原料。
核能自 20 世纪中叶正式步入和平利用时代,作为一种新能源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核电利用技术发展日趋成熟。六十余年的实践证明,核能具有浓集、清洁、安全、经济等特点,对解决目前人类面临的能源问题,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有重要作用,是一种环境友好型能源。对于日益减少的化石燃料而言,最能救急的代替物是各种形式的原子能。原子能可以大量满足世界未来能量的需要。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核反应堆信息系统(PRIS)的数据显示,截至 2016 年 12月,全球共有 30 个国家和地区的 450 座核电站在运行,净装机总容量 392012 兆瓦;2 座核电站被永久关闭;60 座核电站在建。2015 年全世界核能发电总计 24413 亿千瓦时,超过世界总发电量的 10%。
然而,核能开发利用的极大风险在历史发展中也不证自明,稍有懈怠即给人类带来毁灭性灾难。1986 年 4 月 26 日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露事故所造成的对人类的损害仍让人心有余悸,隔离区被划定为该核电站方圆 30 公里以内,甚至被世人赋予了“死亡区”的恐怖定位。“2011 年 3 月 11 日”这个日期日渐变成历史,但福岛核事故的影响却没有随着人们的主观淡忘而消失殆尽。福岛核事故发生一周年之际,《朝日新闻》特刊刊登了世界著名核物理学家,被誉为“放射性核束之父”的谷畑勇夫教授对福岛及其周边地区土壤核污染的监测与研究结果,研究数据指出:随着放射性元素的衰变,以 2011 年 3 月 16 日辐射量的监测值为基准,“5 年后减少约 60%,10 年后减少约 70%,20 年后减少约 80%,30 年后减少约 85%”,日本当局表示福岛周围有部分地区恐将永远成“禁区”。
核事故的发生并没有阻断核能利用的步伐,反而促使人类不断探索核能利用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开发利用核能的过程也是人类经历各种风险,不断试错、纠错,提高风险认知度的过程。为了实现核能的可持续发展,核能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专业领域乃至社会民众关注的一个焦点。保障核能安全工作从宏观来看是一项复杂性、系统性都很强的庞大工程,需要综合采用科技、经济、管理、教育、法律等多种方法和手段,其中法律作为一种能够充分调整人与人之间复杂关系的重要的社会性规范,尤其具有特殊功能。自核能民用以来,“科技加法律”是保障核能安全的通行做法,世界各国都先后制定了相关法律。国际社会通过共同努力,也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国际核能安全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随着核工业发展,国家非常重视核能安全工作,在立法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与我国核能利用发展趋势以及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需求仍有相当大的差距,不管宏观立法体系还是微观法律制度都亟待进一步完善。
从人类进步的历史来看,仅有着不足百年发展史的核技术是一门非常年幼的技术;从法律历史看,自公元前 18 世纪汉谟拉比王在古巴比伦颁布第一部法典以来距今已有 4 000 余年,但核技术和法律结合的产物——核能相关法律,则尚处于婴儿时期。核能法是法律学科一个新的分支,学界对该学科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关它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还在形成和完备之中,值得加以研究和发展。尤其是从安全角度出发,深入探讨如何构建核能安全法律制度,之于核能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世界和平的保障、生态环境的切实保护、“两型社会”的建设都很必要,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一是从法律角度界定与“核能安全”相关的概念、内涵,具有理论基础意义。相对于核能民用的迅猛发展,理应配套运作的核能安全事宜则略显滞后,更难谓全面深入的理论探讨,更勿论法律层面的探究,核能安全立法的立足点是否存立则有赖于此。《核安全公约》( Convention on Nuclear Safety )这一规范世界各国核安全管理的第一个法律性文件于 1994 年由国际原子能机构通过生效,同年国际原子能机构核安全司正式成立,“核安全”的概念被正式提出并得以传播,但未引起国内法学界的足够重视。在中国知网以“核能安全”和“核安全”为篇名关键词搜索可见,最早的期刊文章始见于 1980 年 ,归属于科普类新闻角度,而最早的法学类新闻报道则在 1996 年 ,法学视角的研究则于 2000 年以后开始偶见于期刊和报纸之中 ,较为系统的学术研究则是从 2006 年开始,可见于法学期刊和硕士论文 ,其中高水平法学学术成果则屈指可数。总而言之,在我国法学领域中对核能安全或核安全领域进行系统理论研究的成果少之又少。法学理论是法律制度的基石和支撑,成熟有效的制度必然建设于应有的理论基础之上,因此本书拟结合我国现实状态,从法学基础理论层面系统阐述核能安全的内涵、制度必要性和可行性、价值追求和立法原则,具有弥补理论研究稀少的学术价值。
二是构建全面系统、相互协调的核能安全立法体系,具有实践指导意义。核能开发关涉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技术性高、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各国核能法律规制过程中的经验无一不表明,系统的、稳定的、相互间协调一致的优秀立法是确保核能安全利用的基础性保障。而且公开透明、易于操作的法律制度,不但有助于核能企业遵纪守法、自律自省,也有利于广大公众更便捷地了解和掌握法律,在提高自身维权意识的同时,积极参与核能工业安全运营的监督工作,最终以立法保障行业运营和公众行为,实现核能安全发展的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