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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无所不在的能源危机让国际社会越来越仰仗新能源的发展,核能又以其经济效益高、清洁性能强的优势备受推崇。2011 年福岛核爆炸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惨痛的损失和挥之不去的阴霾,然而短时间之后,各国在巨大经济效应和发展需求的驱使下,又开始复苏核能工业。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核反应堆信息系统(PRIS)的数据显示,截止 2023 年 11 月,全球共有 34 个国家和地区的412 座核电站在运行,58 座核电站在建。这种又爱又怕的矛盾情绪最终都来源于安全感的缺乏。正是基于对以上问题的关注和思考,本书拟从法律学科的角度出发关注核能安全保障问题。

首先,采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对核能安全进行基础理论和现实状态的研究。在法律语境下,分别诠释了核能、安全、核能安全这几个基本概念,区分核安全、核安保、核安防的不同内涵,有效地界定本文所要探讨的民用核能安全的范围。然后通过介绍分析世界以及中国核能安全的现状,对比研究各学科对核能安全保障的作用发挥,可以看出我国一直高度重视核能安全保障工作,但是仍存在核能安全管理机构缺位、核能安全法律性文件缺失等问题,针对核能安全领域法律所开展的系统性和综合性的学术研究还相对滞后,制度性危机亟待解决。

其次,根据社会学和历史研究,鉴于核能利用可持续发展、贯彻国际责任、实现能源安全和能源法治的现实需要,我国核能安全法律体系的建立具有不言而喻的必要性。同时,较为良好的国内立法基础、较为成熟的国际立法经验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引导和协助,都为我国核能安全立法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本文梳理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核能安全的立法历史及成果,对比介绍了核工业国家具有借鉴意义的重要核能安全法律制度。

最后,从立法实践出发,建议我国核能安全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采取由《核安全法》作为本领域基本法,再配套制定一系列的行政法律法规、技术文件,形成“一主多从”的法律制度体系,协同发挥作用。分析界定法律制度的价值定位和基本原则,将对整体立法进程起到全局统领的推动作用,本文将核能安全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尝试归纳为:以安全原则为核心,以可持续发展原则、信息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以及决策问责原则共同辅助支撑,以上基本原则最终延伸为具有特定内涵的制度表现。本文尝试采用分类研究的方法,根据法律制度发挥作用的时机和阶段,大致将核能安全所涉及的具体法律制度分为三类:核能安全监管制度、核能安全预防制度、核能安全应急制度,其下又各自包含几个具体的核心法律制度,例如核能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核能安全行政许可制度、核能安全信息公开制度、核能安全监管制度、核能安全应急制度等。具体行文中结合国情实际,选取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的内容重点、制度特点和立法难点加以一一评述,并尝试对我国 2018 年 1 月 1日起正式施行的《核安全法》进行介绍,兼而简要阐述了个人的一些立法完善建议,以期为形成科学有效的核能安全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学术意见,保障核能工业安全持续发展。

高尔基曾经感慨道:世界上最快而又最慢,最长而又最短,最平凡而又最珍贵,最易被忽视而又最令人后悔的就是时间。自本书完成初稿,跨越疫情三年,直至将要出版之际,得到了众多老师、亲友的鼎力相助,在此真诚地道一声感谢。特别感谢我的导师黄锡生教授。导师治学严谨、博识多通、怀瑾握瑜、为人师表,不仅以法学领域的深厚造诣传道授业,而且常以中国传统文化的独到见解答疑解惑,让本人的学术研究、职业发展受益匪浅。导师更像是慈父挚友,以大智慧、正能量给予我生活的勇气。衷心感谢北航法学院以龙卫球教授、肖建华教授、孙国瑞教授、付翠英教授、张慧玲书记、程文浩书记、陈巍副教授、杨勇老师等为代表的各位老师,给予了我亲切的关怀与无私的教导。感谢多年来陪伴成长的法学同窗们,感谢陪伴身边的母亲和远在天堂的父亲,感谢丈夫和女儿们,谢谢你们的心灵守护。最后,尤其感谢为本文提供研究基础和学术支持的各位国内外学者们,前人挖井,后人饮泉;前人铺路,后人道畅。正是因为有了各位前辈的研究成果,给予了我莫大的学术帮助,才引发了本书的一点思考和拙见。法学殿堂博大精深,作为初入门槛的小学生,本人水平和能力有限,本书的某些观点不免有所偏颇、粗鄙,万请海涵、敬请斧正。同时也期待自己能够有机会、有毅力在不断否定中继续探索,坦然面对学术之苦,感悟学术之乐。


2023 年 1 月 Jdz6buvpOFclPnBHSEFh58qidIv7lPw1DkpX6SWmh0OvjHdsjz+5w8UpZ0LRJz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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