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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矿业用地法律制度概述

矿产资源的不可再生带来的日益严峻的资源供需形势和土地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所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迫使人们越发重视对矿业用地法律制度的研究。其中,理论研究是矿业用地制度研究的基础和支撑,对矿业用地法律制度的探索和实践起到了指导作用。

一、矿业用地法律制度的含义

(一)矿业用地法律制度的内涵

土地制度是以土地为媒介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生产关系。土地制度也是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宁曾指出,“马克思认为经济制度是政治上层建筑借以树立起来的基础,所以,他特别注意对经济制度的研究”。 土地制度作为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它需要法律的确认与保护,最终具有反映、规范、确认、保护、强化土地经济关系的作用,成为社会法权制度的重要内容。为此,土地法律制度是调整社会主体在土地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及其运行机制的总和。 随着矿业活动的蓬勃发展,我国制定和实施了调整矿业领域土地关系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逐渐形成了规范矿业用地关系的专项制度。比照土地法律制度的概念,矿业用地法律制度是指调整社会主体在矿业用地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矿业用地法律制度将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规则体系上升到矿业法高度,并以强制性手段来保障矿业用地发挥最大功效和效益。在矿业用地法律制度中,衔接和规制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与土地利用的核心制度有矿业用地的取得制度、复垦制度和退出制度(将在本书第三章中做详细的考察和阐释)。

矿业用地法律制度在其本质和特征上,具有法的一般属性。在本质上,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产条件所决定的,该项法律制度是将统治阶级意志进行提炼并上升到国家层面,进而法律化;而在特征上,它是一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体规定了矿业用地关系中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但是,除此之外,矿业用地法律制度还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一方面,矿业用地法律制度必须要考虑矿业用地自然与社会的双重属性。矿业用地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是土地关系,即社会主体在矿产开发行业中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法律关系。由于矿产资源的赋存具有特定性,这就决定了矿业用地的开发、利用具有唯一性、不可替代性,而且矿业用地开发、利用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矿业用地法律制度既要调整人与土地的关系,又要调整人与社会的关系;该项法律制度的制定既要符合土地的自然规律,又要考虑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另一方面,矿业用地法律制度具有综合性。矿业用地法律制度的内容包括矿业用地的取得制度、复垦制度、环境治理制度和退出制度等,是一项综合性的土地法权体系。较之其他类型的土地利用,矿业用地法律制度涉及面极为广泛,包括错综复杂的民事关系、行政关系、经济关系、刑事关系等,这就要求把矿产资源管理和土地资源管理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土地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等多方面实现统一和协调。

(二)矿业用地法律制度的内容

法学与生态学、地质学、管理学等学科不同,其关注的重点是因矿业用地利用而对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可能产生的影响,而环境资源法的角度则更注重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公平、效率、生态三者之间的协调关系。基于专业限制和研究视角的不同,对于矿业用地法律制度的内容而言,本书更注重对矿业用地的法律关系和矿业用地利用中权利体系的衔接进行考辨。

第一,关于矿业用地法律关系的考辨。矿业用地法律关系是以矿业法、土地法、环境法等相关法规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矿业用地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首先,矿业用地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矿业用地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该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具体的矿业用地法律关系中,常见的主体主要有矿业投资的个人、组织、矿业企业、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其次,矿业用地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矿业用地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矿业用地实务中,矿业企业申请矿业用地的最终目的是获取相应地块下的矿产资源,从而取得丰厚的矿业经济利益。因此,该种矿业经济利益是矿业用地法律关系客体的表现形式。最后,矿业用地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矿业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具体权利和承担的具体义务。在矿业用地实务中,因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所不同。如矿业企业享有对申请用地使用的权利,使用方式仅限于为矿业生产活动服务,但同时也承担对矿业用地复垦和生态修复的义务。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享有相应权限内的土地管理权限,但同时也承担相关土地行政的公共服务等。

第二,关于矿业用地利用中权利体系衔接的考辨。矿业企业在开发利用矿业用地时,涉及的权利主要有矿业权人的矿业权、土地权利人的土地使用权和矿区居民的环境权。由于三项权利的实现在矿业用地上存在着相互影响的关系,实践中土地权利人、矿业权人、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指向并不一致,所以如何处理和协调三项权利的行使是矿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其中,矿业权是指国有矿业企业、集体矿业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在已经登记的特定矿区或工作区域内勘探、开采一定的矿产资源并取得矿产品,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虽然环境权在我国还没有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但有学者主张这种现实情形并不妨碍人们行使对环境利益享有的权利,如蔡守秋认为,环境权是社会成员为维护公众环境利益的法律依据和基础,损害作为公众共用物的环境,就是侵犯公众的环境利益,就是侵犯公众的环境权。 矿业用地处于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交叉管理的“接合部”,唯有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做好三权关系的协调,才能顺利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和矿产资源的有效、合理开发。为此,关于矿业用地中所涉及的三项权利的冲突与协调关系,本书将在第三章做专章阐述,此节不再赘述。

二、矿业用地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

法律既是一种行为规则,也是一种价值导向。对矿业用地法律制度的设置不仅是国家制定用地规则的活动,更是通过矿业立法活动来表达、传递、推行被国家认同和接受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的活动。矿业用地法律制度中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并不是简单地外加而成,其是由矿产开采实践活动的特点所决定的,本质上是矿业用地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者在立法时对利益追求的取舍问题。

(一)理想目标:矿业用地的公平

公平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均衡 ,也是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之一。我国矿业用地中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十分尖锐和复杂,这就要求管理人员在矿业用地的现行法律体系下,利用法律规则以求得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衡平,最终实现用地公平与公正的目标。

首先,公平价值观有利于衡平政府、农民、企业三者之间的利益矛盾。目前,我国矿业用地的开发、利用方式,不能有效兼顾政府、农民、企业三方的共同利益,导致在矿业用地的实践中经常引起各方主体的冲突和矛盾。详言之,矿业企业主要考虑征地成本、土地复垦及后期管护等成本费用;农民更关注的是土地被征收后的赔偿程序和赔偿标准,以及后续的就业保障等民生问题;而政府主要考虑的是土地资源的配置与管理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如何既能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又能保证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由此可见,同一块土地资源承载和担负着政府、农民、企业三方不同的利益诉求,在现有的不成熟的市场机制和市场体系下,矿业用地的配置与利用制度很难在时空上同时满足土地权利相关人的利益总量。而公平价值观的确立有利于衡平和解决政府、农民、企业三者之间的利益矛盾。政府始终秉持公平的理念对土地资源进行配置与管理,要求矿业用地的公平利用不但要达到形式上公平,更要达到实质公平的程度。形式公平要求在土地征收、土地流转、土地管理过程中应有公正的程序,通过公正的程序来保障不同土地权利主体的利益要求;而实质公平则更多的是指在土地征收、土地流转、土地利用过程中对利益分配的结果公平。

其次,公平价值观有利于缓解建设用地指标与耕地占补平衡之间的矛盾。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用途的管制制度,对建设用地是有范围和数量控制的。耕地占补平衡是我国贯彻实施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的重要途径,即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要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随着矿业活动的繁荣发展,矿业生产往往需要占用较大面积和较多数量的土地,如果地方的建设用地指标全部分配给矿业企业用于当地矿产资源的开发,其结果便是所在区域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永远处于极度紧缺的状态。而地方政府为了平衡各行业的用地需求,以及避免其他建设项目的占补平衡指标缺口过大,不得不暂缓分配或者不分配矿业企业所需的建设用地指标。我国各矿区长期存在的建设用地指标配给与耕地占补平衡需要协调的现实,已经成为制约矿区与所在地区快速发展的重要障碍。矿业用地法律制度以公平价值观为指导原则,土地管理者便不能够因为土地资源的行政配置结果而忽视对人们生活水平的不利影响,也不能够因为对特定地区土地资源的特殊分配而损害其他社会成员的生活权利,更不能够因为某些地区的经济条件更好、用地需求更大,而不顾实际情况地分配其更多的建设用地指标。矿业用地配置的公平性更注重附着在矿业用地上的经济福利在各个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分配公平是否实现。

最后,公平价值观有利于化解企业负担与农民就业安置之间的矛盾。我国矿业用地的现实情况是:一方面,矿业企业蕴含着巨大的用地需求,土地征收成本随着矿业企业的成长也越发沉重,不利于矿业企业的长期发展与活力激发;另一方面,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土地所有权的性质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而土地对我国农民来讲,是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他们最后的生活保障。失地农民从此失去了生活的基本保障,暴露出再就业的问题。目前,各地在矿业用地的实际工作中摸索出一系列安置方式,其中以货币安置最为普遍。这种方式是将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发放给征地农民,让其自谋出路。但是,货币安置无法根本解决失地农民长期的生活保障问题。为此,当地政府委托矿业企业就业安置失地农民,但又造成了矿业企业的人力资源普遍臃肿的现象。很多国有性质或国有控股的矿业企业承担着较多的社会责任,已然陷入了就业安置失地农民和加剧企业负担的两难境地。通过在矿业用地制度中确立公平价值观,能够更为清晰地审视失地农民就业安置与矿业企业负担之间的影响关系,也能够更为明确地认识失地农民对就业保障的殷切盼望和需要。政府唯有在矿业用地制度中融入公平理念,充分发挥政府资源配置手段,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和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的制度环境,才能最终化解矿业企业负担与农民就业安置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二)核心价值:矿业用地的效率

法律制度的效率价值在市场经济中的体现,归根到底就是指所有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活动,都以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亦即以法律手段促进资源的最佳配置。 我国地少人多、土地供求矛盾极为突出,粗放型的土地利用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矿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此,确立矿业用地的效率价值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是突破土地资源瓶颈、实现矿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

首先,效率价值观有利于提高土地资源管理的市场化水平。市场化是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已经在实践中被反复证明。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目标是充分发挥市场的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解决政府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管理失灵问题,最终构建起以市场配置建设用地指标为主的机制,形成土地高效利用的良性制度。虽然政府不是土地资源配置目的的中心主体,但又不能彻底解除对土地资源的管制,因为对某些特殊或涉及国家安全的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不能完全放任市场进行土地资源的配置,而需要国家用地政策的支持。政府的作用是为市场的充分竞争创造公平、宽松、高效的制度环境。一方面,土地利用与管理以效率为价值观,改变了工业用地的出让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了土地资源市场。我国国家层面及地方各省(区、市)已经相继出台了建设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并明确了出让价格的最低标准。政府建立完善的土地二级、三级市场,确立统一的土地价格体系,以促进土地资源在市场中的有效流动,提升土地市场的竞争性和配置效率。另一方面,土地利用与管理以效率为价值观,成功地探索出区域土地利用共享机制。跨区域土地合作开发机制允许建设用地指标跨省区调剂使用,在考虑我国矿产资源分布不均的现实情况下,地区间通过土地有偿转让、共建基础设施等多元形式,实现矿业用地跨区域的整体开发。

其次,效率价值观有利于促进优化矿业用地的取得方式。在矿业活动中,无论是矿产资源的开采,还是矿业用地的利用、复垦,矿业企业的管理者认识到效率价值目标是衡量企业生命力的重要指标,将效率价值观确立在矿业开发制度中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矿业用地往往涉及大量的土地面积,在我国“人多地少”的现实国情下,土地现行管理制度很难满足矿业企业的用地需求。因此,构建矿业用地制度,不仅仅是为了实现用地公平,恐怕更为重要的是促进用地效率的最优化。效率价值观作为用地制度最为核心的价值目标之一,为人们实际配置土地资源提供了不可缺少的衡量标准,更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及高效利用。我国矿业用地的现行取得方式主要有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授权经营等五种方式,但我国矿业用地取得方式和使用时间的现有规定早已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矿业用地试点地区通过发挥地役权和土地租赁等土地利用制度的优势,促进矿业用地取得方式不断优化,是效率价值观在矿业用地法律制度中的集中体现。

最后,效率价值观有利于切实落实矿业土地资源的监管。效率是对行为结果的终极评判,而行为结果的理想程度取决于行为主体自身状况、行为的质量或合理性以及社会制度环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矿业开发的快速发展,矿业用地资源呈现日益紧张的局面,矿业领域存在着土地资源浪费、土地闲置、违法用地和重复建设的现象,土地利用监管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关注。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的问题,就必须端正对效率的认识,深刻认识矿业用地效率是一种有效用的投入产出关系。我国矿业用地的监管工作任重而道远,尤其是在我国经济、政治体制转轨的关键阶段,从制度上、法律上来健全土地监管工作,实现土地资源保护和矿业经济发展对用地需求之间的协调,需要运用效率价值观来管控和调整矿业用地行为。具体而言,国家土地督察机关要以效率价值为中心,在简政放权和转变职能中强化土地监督。土地监管部门特别要对投资、经营、资质评定等权力进行下放,以发挥市场和地方政府对土地资源的配置作用,提高土地监督的效率,激发土地监督的活力。

(三)重要任务:矿业用地的可持续发展

矿业用地的可持续发展是实现矿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其中,协调好矿业经济发展、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矿区生态环境改善的关系,是矿业用地法律制度的战略性价值,且对土地管理与矿业繁荣均具有深远的意义。总之,矿业用地的可持续发展是从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及土地资源与其他资源相配合共同支撑矿业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制定出的利于矿业用地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战略和措施。

首先,可持续发展价值观有利于提升矿业用地的利用管理水平。我国长期未重视矿业用地管理的研究,致使矿业用地利用的效率不高、复垦土地大量荒废和闲置,甚至造成矿区周边耕地的破坏,矿区内大面积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和土地污染,生态环境质量不断下降。另外,矿业用地数量与质量数据不准确、矿业用地纠纷频繁,也严重影响着人们对矿业用地合理利用的积极性。矿业用地管理是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矿业企业为了促进矿业用地有序与高效利用而进行的全过程管理活动。土地管理工作是一定社会条件下的自觉的、有目的的活动,需要理论和方法指导其发展。矿业用地的可持续发展利用是将整个土地管理过程中的经济、法律、行政、技术等各种因素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形成一项系统的管理科学。比如,传统经济学重视解决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但可持续发展观除了关心稀缺资源配置的实现问题,还强调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目标。总之,坚持矿业用地的可持续发展价值观,可促进矿业用地法律制度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协同发展,进一步提升矿业用地的利用管理水平。

其次,可持续发展价值观有利于促进矿业经济结构转型战略的实施。矿业经济作为我国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工业经济的重要支撑和新的增长点,而且在促进劳动力就业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一直起着巨大的作用。然而,我国对矿业用地的开发、利用长期处于粗放经营的状态,矿业企业也主要是依赖矿产资源的巨大消耗和环境污染的转嫁来繁荣矿业经济。因此,矿业经济的现有模式不仅使其增长缺乏后劲,而且带来了矿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短缺等不良后果。所以,通过可持续发展观来坚持矿业经济发展的整体性与自然持续性的辩证统一,对于矿业经济结构转型而言,就要求代表矿业生产力发展的增长方式具有可持续性,而且要求反映矿业生产关系的经济体制具有可持续性。由于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因此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善于利用新技术与新工艺,加快清洁开采与资源综合利用的研究与应用,减少矿区废物的排放,提高矿业用地的利用率,降低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走绿色矿业发展的道路。

最后,可持续发展价值观有利于落实矿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我国矿业经济的高速发展表现出独特的活力与光彩,但同时也造成了矿业环境问题,例如,矿产资源在勘探和开采的过程中会剥离土壤和岩石、排放尾矿及“三废”等物质,会因采掘掏空矿体、疏干排水等引发山体开裂、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并随着开采的深入,进一步破坏地下水位、污染矿区周围的大气、地表、水流和土壤环境等。矿业环境问题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危害相关权利人的各项权益和发展。为了应对矿业环境问题,需要引入可持续发展的土地伦理观,开创一条能够永续发展的用地道路。古今中外无数的历史事实证明,坚持土地伦理观念的土地利用是矿业用地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相反,土地伦理观念的缺失或错位必将导致生态灾难。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人类社会必须审慎管理现有的土地资源,提高用地效率,使矿业用地既能满足当代人矿业生产的基本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长期用地发展的根本利益。 zEegY8RZVsv4q62moWBuHhNWb0+7+7K/D192VHM0awSA91Jp8EIUHB1wU8cABMG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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