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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作为生于城市、长于城市的“80后”,笔者在人生的前二十多年从未对“三农”问题有过思考和关注,当时的狭隘印象中,农村就是“脏、乱、差”的代名词。未曾想到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个广阔的领域里,最先触动自己的竟然是“城乡环境差”这个概念。北大环境研究中心将它定义为城乡之间的经济关系中长期被忽略了的环境因素,并指出“城乡环境差”是城市和农村之间继贫富差距、地位差距、知识差距之外的第四差距,其实质是城乡环境负担和环境利益的不公平分配,农村居民的环境利益被压制、剥夺,承担了不成比例的环境负担。

于是,笔者开始将视野投向农村这块不熟悉的地域和农民这个不熟悉的群体。农村在为城市装满“米袋子”“菜篮子”时,出现了地力衰竭、生态退化、农业资源污染等各种环境污染破坏,首先影响到的就是生于斯、长于斯的农民。作为天生与大自然最亲密的人类群体,农民在长期实践中积累了养护自然资源的有效经验,本应是农村优美生态环境的守护者,却不得已成为环境问题的制造者和受害者。

在对农村环境问题的持续关注中,笔者逐渐认识到,农村环境问题有历史的、社会的、体制的原因,但缺乏行之有效的环保监管模式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而无论对哪一种现行环保监管模式的完善,都是政府或市场主导下的调整、改进,对于农民、农业、农村而言都是外源性的,无法推动农民的环境角色实现从消极到积极的回归。丹尼尔·A.科尔曼在《生态政治——建设一个绿色社会》一书中主张,最贴近环境而生活的人最了解环境,有关的决策权和监护权应当掌握在他们手中。在一个对生态负责的世界秩序中,国家必须重新定位,以扶持那些能使直接基层民主在地区层面发挥作用的组织形式。

早在2008年,湖南省浏阳市葛家乡金塘村的“三新行动”(新农村、新环保、新生活)村民环保自治模式的探索创新就得到当时环境保护部的肯定和推广。这一草根式的环保监管模式从无到有、自下而上并在实践中蓬勃发展,使农村居民体会到前所未有的主人翁意识,迸发出前所未有的环境保护动力和热情,不失为一种内源性的农村环境保护方式。但由于理论研究不足、法律认可缺位,它并非严格意义上独立的环保监管模式。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村现代化既包括‘物’的现代化,也包括‘人’的现代化,还包括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家园。”农村居民在环境保护实践中孵化孕育的自治型环保监管模式,可否借此机遇焕发出新的活力?

系统建构农村环保监管模式,使之在农村广袤土地上扎根,调动农村居民参与环保监管的积极性,提高农村环保监管效率,对切实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目前,学界对环保监管模式及相关问题的研究较少,且从事相关研究的学者主要是环境科学、环境管理学、行政管理学背景。本书从法学角度选择中国农村这一特定区域对环保监管模式展开研究,关注农村居民在实践中自发创造的、以村规民约为主要依据、以村民自治(村民环境自治)为主要手段、自主管理环境事务的环境治理方式,探索为农村自治型环保监管模式构建法学理论基础。

本书共五个章节。从现行环保监管模式于农村之不适应入手,抓住农民环境角色的错位这一容易被忽视的根本原因,通过与现行环保监管模式的比较,明晰农村自治型环保监管模式概念及特征,从社会权力论、软法治理说、社区治理论、利益说角度奠定理论基础。进而在实证分析中确立自治型环保监管模式在农村地区实施的政治、经济、文化基础,同时客观分析其局限性及实施需突破的现实障碍。最后结合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新思路,从自治主体权力(利)保障的视角进行自治型环保监管模式的制度构建,以期推动这一实践中孵化孕育的宝贵经验模式上升到理论层面,进而反哺农村环境保护实践。

对农村环境问题的法律研究始于兴趣,源于情怀,成于专注,贯穿了笔者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学习生涯。《监管与自治: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环保监管模式法治构建》最终能够结集付梓,得益于黄锡生教授的指导与鞭策。他不仅引领我步入学科领域的大门,更在言传身教中让我习得了科学研究的方法和严谨治学的态度。特此致谢!


2023年2月于重庆 Vvh9HkBmhRNmhOemp5XxmNqW8mKF/xD6gpVoyJWsFveolS7WrZrywpl8NQxMsvJ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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