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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和动因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 2018 年 6 月 24 日,正式公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当前我国的环境形势进行了客观总结,并提到我国目前“区域性、布局性、结构性环境风险凸显”以及“有效管控环境风险”等关键词汇。环境风险作为牵涉民生、防控难度较高的一个领域,近年来备受关注。环境风险复杂性与不确定性的本质,使得环境管制往往需要在风险未知的情况下作出相应的环境管制措施,但国家本身囿于科层制行政机关人手或设备的不足而经常无法迅速、弹性、有效率地应对来自管制对象的瞬息万变。环境行政活动的场域,不再局限于原本的国家管控事务,而逐渐拓展到国家与社会两级间新类型的活动场域。环境风险的防范和治理不再只诉诸传统的“命令-控制”的环境管制模式来实现行政目的,而是更倾向于寻求国家与民众(私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来实现公共利益。

随着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环境“多元”或“多中心”共治成为出现频次很高的词汇。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指出,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协同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由此,引发了关于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更加全面的思考和研究。从“管理”到“治理”,虽仅一字之差,但却反映了不同的环境保护的理念。在早期的环境管理中,强调政府是主要的甚至唯一的环境管理者;而环境治理强调政府和各种社会力量的多元共治。从环境管理到环境治理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多中心治理”突破了传统政府“一元”治理的限制,主张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下的互联、互补、互动的社会治理网络。“多元”或“多中心”共治是对环境管理的创新性继承和发展。环境管理、环境治理 与环境管制是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概念集群。在环境法视野下,环境管理、环境治理与环境管制的英文表述分别为environmental management、environmental governance、environmental regulation,通过分析相关文献,我们发现环境管制是社会管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目的在于通过管制与民主的互制与互动达到保持环境和经济发展的相互协调。从 20 世纪90 年代开始,环境管制进入第三代 ,即倡导广泛参与、共同合作和手段多元化以应对政府传统管制手段的局限性,探索建立自愿和多元合作的环保措施、鼓励民众参与并发挥社会支撑和制衡作用的环境管理的时代。在这一时期,欧盟委员会于 2002 年 5 月通过了《简化和改善环境管制行动计划》,鼓励在欧盟层面及各成员国采用协同管制、自我管制、自愿协议、公开协调、财政干预和信息运动等方法达成环境目标。另外,一些国家在立法中也强化了民众参与环境风险管制的制度内容。例如,2000 年法国颁布的《环境法典》和 1999 年加拿大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均设有专章具体表述民众参与的内容。由此,民众参与环境风险管制,可以被看成在以合法性和有效性演变为核心的国家治理逻辑下,其环境管制模式“内部取向”存在一条从“控制”走向“激励”的自我发展的轨迹。因此,如何激发民众参与环境风险管制,实现有效的环境管制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通过分析现有的从法学角度研究环境管制和民众参与的文献资料发现,大多数针对环境管制的法学论著专注于从宏观层面抽象厘定环境管制革新、环境管制型态、环境管制政策的发展趋势,以及从管制与民主互动的角度讨论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而为数不多的从微观制度层面研究民众参与环境风险管制的论著,要么将民众参与作为推进环境要素用途管制的一环,要么仅停留在自主环境管制制度探讨,总体上欠缺对民众参与环境风险管制的法治进路和制度因应的整体回应。民众参与环境风险管制不仅仅在于限制权力,还在于使环境风险管制决策的形成更具有理性和民主正当性。民众参与环境风险管制更具有多元竞争与合作下实现环境协力共治的内涵指向。因此,本书将从民众参与机制完善和公私协力管制制度型态构建这两个基点上研究民众参与环境风险管制法治化的问题。

当然,理论的设计还是为了回应社会现实所需。2015 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要将用途管制扩大到所有自然生态空间;2017 年原国土资源部等 9 个部门研究制定了《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部署在福建、江西、河南、海南、贵州、青海等 6 省先行开展试点。这些文件的发布和施行意味着我国环境管制从土地用途管制这一单一环境要素的管制上升到覆盖全部国土空间的管制。在这一背景下,如何选择恰当的管制策略以更好地实现管制实效,以及建立、健全哪些公私协力合作的管制制度以鼓励、支持、激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协力自然生态空间管制也成为本书关注的重点议题。

基于以上议题的展开,本书的学术意义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其一,通过讨论民众参与环境风险管制在实然法上的类型、功效和适用性,以及民众参与环境风险管制在宪法上的定位及被允许的程度,夯实民众参与环境风险管制的正当性基础。其二,通过研究不同的环境管制行为应通过何种法律原理、原则的指导来选择适当的民众参与方式等,不仅可以丰富该领域的文献,而且能为开展民众参与环境风险管制的型态和适用性的研究提供思路和方法借鉴。其三,基于环境法公私协同治理的理念,探究在法治层面上有无可能发展多元类型的民众参与模式,例如环境风险民众自主管制制度等,从而为处理环境风险事务注入新的管理思维范式。

“徒法不足以自行”,本书也应当契合实践中的制度供给需求,其实践意义主要有以下方面:其一,通过梳理各国民众参与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发展,归纳现行法治或实务上已被采纳的民众参与行政决策类型(包括咨询取得、陈述意见、听证、其他中间类型甚至直接参与决策等)法律制度设计,为探索建立民众参与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提供了蓝本。其二,以现行环境生态敏感区划设的环境风险管制模式及其实践实效作为评判对象,探讨在环境风险管制方法或是民众参与机制上有无精进的空间,为中央所提倡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提供思维路径。其三,通过对各国司法实务中针对民众参与方式的选择基准和救济机制的研读,逐渐筛选出可供操作的具体公式,以期对个案研判和法规修订提供参考,从而促进地方环境治理中民众与政府的良性互动以及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法治化。 9yVG8UfJAoGIsvLqR32bo4FTDCBsQkcz/jsSCJ53U9JRw1MNEBg+mwWf3DcVi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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