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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与器官移植的基本概念

一、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与器官移植

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与器官移植(Deceased Organ Donation and Transplantation)是依据科学原则,采用技术手段,遵循伦理原理,按照法律法规,将自然人死亡后自愿捐献出的、具有生物活性的人体器官移植于终末期患者体内,以拯救其生命或恢复其健康的一种特殊医疗活动。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与器官移植以“拯救生命,恢复健康”为宗旨。

目前,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的器官获取组织开展器官捐献移植工作。工作内容包括:①潜在器官捐献者的识别。②潜在器官捐献者病情的评估。③评估潜在捐献者生前是否有器官捐献意愿,或潜在捐献者未表示生前是否有器官捐献意愿,现有全体直系亲属是否同意器官捐献意愿。④潜在捐献者的器官评估与维护。⑤潜在捐献者的死亡判定,在器官捐献死亡分类中有脑死亡、心死亡及脑心双死亡三种分类。⑥拟捐献器官的预分配,分配必须从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分配。⑦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进行捐献伦理审查。⑧捐献器官的获取见证。⑨家属安抚工作,器官捐献档案归纳整理工作。

二、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

自然人在死亡之后,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和科学的医疗处置,贡献出体内部分或全部器官,用于拯救他人生命或恢复他人健康的纯利他公益性行为,称为“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

三、人体器官获取

人体器官获取是指严格按照现行政策法规,采用现代医学技术之手段,将自然人在死后捐献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特定器官取出、修整、制备、保存、送达,以备终末期患者移植急救之用的特殊医疗活动。

四、死亡捐献定律

死亡捐献定律出自世界卫生组织的会议文件,文件中强调,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死亡在前,捐献在后;②死亡不因捐献而发生;③取器官不是发生死亡的原因或原因之一。

世界卫生组织(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国际器官移植协会(International Transplantation Society, TTS )及国际器官捐献与获取协会(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Organ Donation and Procument,ISODP)共同要求各国从事器官捐献的人员严格遵守这一最根本的职业定律。

五、脑死亡、“植物人”

依据前期探索经验并参照国际分类,将我国现阶段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分为三大类:中国一类,国际标准化脑死亡器官捐献;中国二类,国际标准化心死亡器官捐献;中国三类,中国过渡时期脑心双死亡标准器官捐献。社会上广泛使用的“植物人”称谓,是“持续性植物状态”(Persistent Vegetative State,PVS)的俗称,是指大脑的高级皮层神经区功能的丧失,而脑死亡则是指全脑死亡,包括脑干死亡。无论是从传统意义上的死亡,还是近几年争论比较激烈的脑死亡标准的死亡来看,植物人状态都不属于死亡。因此,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伦理意义上来看,他都还是一个人,属于他的权益特别是生命权是不能随意剥夺的。脑死亡和“植物人”的区别如表 2.1.1 所示。

表 2.1.1 脑死亡和“植物人”的区别

(吴 娟) 2yTpRjG+GAA6rvKalnhZItzXHk0bHLkPA7mio2knrDS/yvCwp49/Wp0cwd2BSX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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