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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宋代武官群在统治阶级中的地位

刘子健

凡是叙述宋代,如众周知,都提及冗兵太多,而军事力量很弱。基本的原因是重文轻武的国策。甚至经过北宋亡国的严重打击,依旧不变。许多著述这样解释之后,就很少再加说明;这些被轻视的武官群究竟是如何的情形?历代的学者研究宋代,可能也受到重文轻武的影响,不大注意这个问题。现代的学人才感觉到这欠陷应该补充。但是有关军事方面的论著,比较其他方面的硏究,还是为数不多。并且,这些论著,就大体而言,也许可以说是限于下列的三类。第一类是关于将领的。例如有名的大将、经略使、安抚使,或类似的统帅,以及他们的职权与政治势力。第二类是关于武力冲突的。例如农民起义,汉族对于猺民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侵占,此外的叛变,有名的战役,攻守城市的方法,以及使用的武器。第三类是兵制。例如边防、马政、禁军、御营司、厢军、牙军、茶商军、效用军、弓箭手、地方的隅官等项的专题。综合以上三类的文献,所注意的重点,并不一定是在军事方面。许多是用的政治史、法制史的观点。无论是日本文的、中国文的、西洋文的著作,大致都是如此。

本文的希望是引起关心学人的注意,以军事史本身作为一个单独的部门,逐渐推进系统化的硏究。其实,宋代军事的史料,并不太少。只是散见各书,需要从各方面去搜集整理。类书如《文献通考》,也不免有重文轻武的偏差,只限于编者认为重要,与政治得失有关的。最有兴趣的例证是《宋会要辑稿》。崇儒的部门内,有关于武学武举的记载。重文轻武的政策,在宋代当时,是希望儒教的影响,也能普及到武官武资各品。这类史料,很值得利用。作者因为时间和体力的限制,还没有能够去努力搜集,很感觉歉愧。本文仅只是尝试性的略论。虽然很简略,也许可能作为概说的参考。

本文采用社会学的观点,主要从两点出发。首先,武官群——包括武官以及有任职资格的武举(武科举人)与武学的学生——仍然是官。不拘他们如何被轻视还是属于统治阶级,只是说他们在统治阶级之中的地位,相对而言,远低于文官和有文资的人。转过来说,他们的身份是可以欺压士兵以及一般平民的。其次,他们在统治阶级之中所受到的歧视——正和一切的歧视相同——一定会产生企图补偿的行为。同时,又会产生违反法规的不良行为,使这种歧视更为加深。

在宋代的官僚政府下,士大夫必须遵守礼法的规定。而武官群就不一定受到同样的道德拘束。淳熙七年(1180)有如下的记载:

芮辉奏:“窃见吏部选法,小使臣遭丧,不解官,给式假百日。欲除缘边职任,及现从军与归正归朝拣汰指使等官,并军功补授杂流出身人,依旧以百日为限。此外,小使臣如荫补子弟,宜守家法。取应宗室武举出身之类,皆自科举中来,自合悉遵三年之制。”上曰:“小使臣多是从军或杂流出身,及沿边职任,所以不以礼法责之。其荫补子弟,取应宗室武举人,岂可不遵三年之制;可依奏。”

以这项记载为例证,可以说明武官群的出身是混合的。有一部分,原本就属于统治阶级,因为没有取得文职文资,不是士大夫,才转入武途。

上引记载没有说明投考武举的是什么出身。其实,有的是考进士落第的。“进士两处投下文字。失解后,旋看兵法,权习弓箭兵马,意务苟进。就试日,多怀匿文字,饰以虚辞,弓兵不甚精习。” 有的是不及格的太学生,“多去从武举”,只是为了科举的资格。“夫科以武名,不得雄健喜功之士,徒启其侥幸名爵之心。” 关于武举,下文再和武学一起讨论。

上引记载也没有提到所谓杂流之中,还有其他的统治阶级分子,因为犯罪,才避入军队。有名的大将余玠,就是一例。“蕲州人。家贫,落魄无行。喜功名,好大言。少为白鹿洞诸生。尝携客入茶肆,殴卖茶翁死。脱身走襄淮。时,赵葵为淮东制置司,玠作长短句上谒。葵壮之,留之幕中。” 后来建功,担任武职,击退蒙古兵,镇守四川,又立大功。他原来是否“家贫”,颇可容疑。至少,他曾有机会在白鹿洞读书,已经有书生的身份。再看他对于卖茶平民的态度,殴人至死,事后脱身,更是迹近以统治阶级的身份自居。

所谓杂流之中,还有若干人,是和统治阶级建立特殊关系的。有的是“豪民”,于“武臣门馆”,以“牒帖”的方式取得武臣属下“牙职”的名义,因此而“凌驾州乡”。 而某些武职,又可以接近皇室外戚,使他们的子弟,成为士大夫。历史上名画家米黻(即米芾,字元章),据说,就是这种背景出身。“其先以武干显。母阎氏,与宣仁后有藩邸之旧,以恩入仕。” 从武官群再转进而为士大夫,下文还要讨论。

总上而言,武官群中原来就是或渗透而成为统治阶级分子的,绝非少数。当然在南宋初期,因忠义投军的平民,有功任职的,也很多。同时,大批招安群盗,都是平民出身。 但这情形是在巨变时的例外,并非常态。不论出身如何,取得武官武资以后,就属于统治阶级了。而他们的背境来历,又多半习惯于不合正当法度的手段,自然很难期待他们遵守礼法,合乎纯粹士大夫的一般水准。

关于武举武学,还需要补充说明。“宋有武举武选。咸平时令两制馆阁详定入官资序故事,而未尝行。仁宗天圣八年(1030),亲试武举十二人。先阅其骑射,而后试之。” 试的是文字,所以王安石批评这制度的不合理。他说:“武举复试墨义,则亦学究之流,无补于事。” 而且考取了武举之后,并不一定担任军职。南宋隆兴元年(1163)有人主张,乾道二年(1166)又有人重申前议,“请以试举登第者,悉处之军中。帝以问洪适。适对曰:‘武举人以文墨进,杂于卒伍,非便也’。帝曰:‘累经任者,可以将佐处之。’” 这节对话,明说武举并不精于武艺,是公认的事实。同时又明白承认,武举的资格是为了任官。需要用高级军职利诱,他们才愿意担当军事的任务。足证武举不过是另一种仕途而已。前文提及落第进士与太学生改考武举,势所必至。

范仲淹等人,在庆历变法时,首次兴办武学。但是几个月以后就废除了。“以议者言,古名将如诸葛亮、羊祜、杜预等,岂专学孙吴故也。”王安石新法的理想之一,是培养军事人员。所以熙宁五年(1072)“枢密院言,古者出师,受成于学。文武弛张,其道一也。乞复置武学。诏于武成王庙置学”。 然而新法时代,武学并不见有多大成效。这理想还是不合社会的现实。能入武学的,先需要有相当的教育程度。纵使不考墨义,也还是限于统治阶级以及和这阶级有关的子弟。而这些人的态度,是选择仕途的优劣。后来绍述,复行新法,“诸州置武学……入流比文额大优”。用这种降低水准的利诱,于是“隶学者众”。 这又何尝是新法的原意,相反的,这是北宋亡国时只重形式的陋政。南宋初,重立武学,不久就“屋舍颓弊”,仍旧是同一原因;统治阶级的分子,不认为武学是优越的仕途,“少有士人就试。所以权将下省人填阙”。

说明了武官群出身的各种情形,再讨论他们因为重文轻武,受到歧视,而寻求补偿。第一,在服装方面,在社会上表现他们的身份,高于平民。北宋中叶张方平这样说:

臣闻太祖训齐诸军,法制甚严。军人不得衣皂,但许衣褐。其制不得过膝,岂有红紫之服;葱韮不得入营门,岂知鱼肉之味;每请月粮时,……不许雇车乘,须令自负。……今则异矣;……一例新紫罗衫,红罗袍肚,自绫袴,丝鞋,青纱帽,拖长绅带。鲜华烂然。其服装少敝,固已耻于众也。一青纱帽,市估千钱。至于衫袴,盖一身之服,不啻万钱。

用丝织品的彩色服装,或其他奢侈的消费品,只能向平民夸耀。第二,进一步的补偿,是模仿士大夫。南宋中叶,不但经济更繁荣,文化水准也不断提高。开禧二年(1206)下诏戒饬武臣“毋得效学文臣好尚,……矫饰清谈虚名无实之人”。 这诏令是在解除道学之禁的后四年。但既无惩罚规定,也无执行方法。武官群以文风自饰,标榜兼通文武,何从禁止?

第三,根本的补偿,是以武官武资为进身之阶。遇有可能,换成文资。北宋时,“许从官三人荐举”,就可以换。南宋初,“令敦武郎以下,听召保官二人,以经义诗赋求试,……锁厅应进士第”。因此许多武士,包括本是太学生,改取武举身份之后的,都“更习程文,褒衣大袖,专效(文科)举子”。在光宗绍熙元年(1190),一度不许武臣试换文资。而宁宗即位不久,又“复武科锁换令”。 统治阶级歧视军职的态度,使属于这背景出身的人,很难因得任武官而满足。“士大夫一入军中,便窃议而鄙笑之,指为浊流”。 而“武举进士,甫得赐第,多弃所学。必欲锁试换文。回视兵书戎器,往往耻谈而羞道之”。 这由武转文的仕途,到了宁宗嘉定十三年(1220),朝廷正式承认,以为合理,“庶几文武兼通”。 甚至面临军事行动,有人还主张特奖武官,“先换文资,以励边功”。

武官一方面是补偿,提高身份,而另一方面,因为不安心供职,就难免从事违反法规的行动。北宋盛时,欧阳修早已感叹,军队欠乏纪律,求赏图利。 南宋初年,更是军纪荡然。“金人既去,而袭逐之师继至。官兵盗贼,劫掠一同。城市乡村,搜索殆遍。……兵将所过纵暴,而唯事诛求。嗷嗷之声,比比皆是。” 并且,在北宋中叶,早有吸收盗贼参加军队的办法。理由是“不收为兵,则恐为盗”。 南宋则以召安为国策,安抚群盗,军纪更不堪问。称为官军,而“追迹盗贼所不至之处,发人之廪,录人之橐,鞭笞百姓,执缚妇女。所过骚然,与盗贼无异”。 武官掌兵,另有“后司”,执行司法权。不但百姓无从诉苦,连士兵也无法诉冤。“后司人吏,或非理锻炼,或轻重任情。贿赂得行,奸弊百出。军中冤抑,无所赴愬。”

退役武官,往往任为巡检、县尉等职。名为捕盗,实际上沿袭军中的作风,形同抢掠。“巡检武人,其间多出军伍,至有不识字划者。” 县尉横行,舞弊得赏,尤其是在沿海各地。据说:

今格当作尉者,希觊酬赏。多拟窠阙于滨海州县。故其到官之初,不务弭盗而愿多盗。锻炼傍及于无辜,牵连凑足于人数。有本非凶恶强盗,而用财买嘱,故入其罪者。有以任内所获之盗,积一名两名,而凑成全伙者。亦有蹒跚跛曳,而称马前三步,躬亲斗敌者,妄冒成赏。

上司也不调查审察,所以还可以升官:

方今改秩之法,惟盗赏为侥幸。牵合附会,上官通融。惟以金钱,赂遗吏胥。蔑不济事。所谓马前捕获,徒虚语尔。

军队没有纪律的另一面,就是赠加军费。从南宋初年起,已经说“竭天下之财,只足以养兵。兵籍日众,财用日窘”。 是真的养了士兵吗?不然。军费的大部分,是将领武官所得。“今日之兵,隶张俊者,则曰张家军。隶岳飞者,则曰岳家军”。 上级是统治分子,支配军费,迹近行使所有权。四川军队用费,有数字比例。“官员之数,比军兵之数,约计六分之一。军兵请给钱,比官员请给,不及十分之一。即是冗滥,在官员,不在军兵。” 这样不平等的分配,绝不限于四川。政府支出浩大的军费,“军士顾未尝得一温饱”。 因为“自将佐等而上之,则有至数十百倍之多”。

武官除了极为优厚的收入之外,还有额外营利。岳飞忠义,反被秦桧所诬,高宗默许而死,这是千古的悲剧。然而他的军队经商收税,并非纯属诬告:

先是,湖北转运判官汪叔詹以书白秦桧。言岳飞顷于郑渚置酒库,日售数百缗。襄阳置通货,场利复不赀。……上谓桧曰,闻飞军中有钱二千万缗。昨遣人问之。飞对所有之数,盖十之九,人言固不妄也。

至于张俊,有名好财。“喜殖产。其罢兵而归也,岁收租米六十万斛。” 南宋商业,大为发展。武官虽受文官歧视,但可以利用职权,以商业的方式谋利。同时,又用所得利润去投资,取得地主和豪富的身份。

南宋商业化,影响到武官的风气,始终未改。淳熙十一年(1184),曾有命令:“诏诸军将佐屯驻去处,自今不许私置田宅、房廊、质库、邸店,及私自兴贩营运。” 从这诏书,可见商业活动种类之多。将领如此,他们下属辅佐的武官亦复有之。而这禁令,显然有两项缺陷,不能收效。一是并未规定如何监察、如何惩罚,仅说不许,形同具文。二则禁令也只限于屯驻所在地,在近地经商,或在原籍投资,同样可以凭借武官的身份和势力,有何差异?南宋亡国以前,贾似道筹划军费,有两大措施。一是众所周知的公田法,以公田收入,直接供给军费,引起大地主纷纷反对。二是比较未受充分注意,专对武将、武官的改革。 他派专员,行“打算法”,彻查军中账目弊端。凡欠缺公款的,概须赔偿。 这事又引起武官群的怨言。其实,在南宋末年,武官群营利,已经积重难返。武官之外,武举都尚且如此。“武举中选……率授以榷酤之事”。 原因是百余年来,武人与商业早已有了密切的关系,又岂是“打算法”一事可以改变的?

宋代重文轻武,直至南宋亡国都没觉悟。帝㬎德祐元年(1275)临安危急,朝臣逃遁。太皇太后诏榜朝堂曰:“我朝三百余年,待士大夫以礼”,而竟“接踵宵遁。平日读圣贤书,自许谓何?”而仍以官爵呼助,“其在朝文武官,并转二资”。 对于在外的武官群,可能有忠义勇士,还是轻视并未号召他们。

歧视武官群,深深地反映宋代士大夫褊狭的作风。按照儒家理想,应该崇文尚武。文武虽有高下,同是统治阶级。而士大夫不顾现实,区分仕途为二,抑制武官群,造成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前文提到的余玠,在淳祐元年(1241),镇守四川时,又重行提出警告。他有文武两途的经验,所以他说:“愿陛下视文武之士为一,勿令有所偏重。偏则必至于激。文武交激,非国之福。” 不仅这警告毫无效用,而且余玠因“专制四蜀,凡有奏疏,词气不谨”(与岳飞的悲剧有相似处),被朝廷猜疑。“及闻召,不自安。一夕暴卒,或谓仰药死。”

基本上,治国的责任的确在主持政权,领导统治阶级的士大夫。事实上,除了文武之间的矛盾之外,士大夫对于武官群的态度还另有一层矛盾。一方面歧视武臣群,时加抨击。另一方面,又无法控制,纵容武臣群若干不正当的行为。所产生的恶果是由武转文,武官欺兵士,武职掠夺平民,移用军财,多方谋利。武官群本身也早感觉到基本上误国的是士大夫。北宋亡国之后,有人归过于武臣败战,引起反驳。这节文字相当精彩,就便引用,以结束这极短的拙文。

诸将皆忿。有令门下作论,以诋文臣者。其略曰:今日误国者皆文臣。自蔡京坏乱纪纲,王黼收复燕云之后,执政、侍从以下,持节则丧节,守城则弃城。建议者执讲和之论,奉使者持割地之说。提兵勤王则溃散,防河拒险则逃遁。自金人深入中原,蹂践京东西、淮南之地,为王臣而弃地弃民,误国败事者,皆文臣也。间有竭节死难,当横溃之冲者,皆武臣也。又其甚者,张邦昌为伪楚,刘豫为伪齐。非文臣,谁敢当之?

(原载《青山博士古稀纪念宋代史论丛》,(东京)省心书房1974年版,
第477—487页。选自[美]刘子健:《两宋史研究汇编》,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7年版,第173—184页) D6EYzxvq9nyjaRc7kdbf4wQjbtpHstdq4ek1Yq5jzf87TiftGQese0dtegoeDTj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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