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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一、国境卫生检疫的概念

国境卫生检疫,是指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由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我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依法对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的活动。

二、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

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包括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这些检疫对象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三、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是指国家在国境口岸设立,代表国家在国境口岸行使检疫主权的卫生执法机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设立国境卫生检疫人员和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代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行使国境卫生检疫职责。

四、国境卫生检疫的管理

(一)入出境检疫管理

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二)对检疫传染患者、疑似检疫传染患者的管理

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结果,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检疫证或者出境检疫证。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

(三)对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管理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四)对尸体、骸骨的管理

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疫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对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患者尸体,必须就近火化,不准移运。

五、传染病监测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患者密切接触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区别情况,发给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各地医疗单位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应当优先诊治。

六、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

国境卫生监督的内容包括:①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②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③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书;④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设立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交给的任务。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对国境口岸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和技术指导,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卫生处理。 Uv4+/dr3101V/3JMq2DrStsv0tYeB6GEg5cBliNizpeJCeXCsbnfzMwdNXEmbP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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