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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传染病的概念

传染病,是指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病原体可以是微生物或寄生虫,包括病毒、立克次体、细菌、真菌、螺旋体、原虫等。

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需要具备三个环节:传染源(能排出病原体的人或动物)、传播途径(病原体传染他人的途径)和易感者(对传染病无免疫力或者免疫力低的人员)。防止传染病传播和流行的关键在于切断上述三个环节形成的传播链。

二、传染病防治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卫生部制定了《种痘暂行办法》《交通检疫暂行办法》《民用航空检疫暂行办法》《传染病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1957年12月2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卫生专门法律《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同年,国务院批准了《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实施规则》。改革开放后,传染病相关立法步伐进一步加快。1978年9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了《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国境卫生检疫法》,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7年12月29日、2009年8月27日、2018年4月27日进行了三次修正。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传染病防治法》,自1989年9月1日施行,并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2013年6月29日进行了两次修正。目前《传染病防治法》进入新一轮修订,其中2020年10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修订草案来看,新法将在吸纳《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生物安全法》等相关新制度、新规定的基础上,对传染病防治管理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预防控制救治体系及其保障等全方位加强相关制度设计。此外,1989年3月6日、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分别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8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进入21世纪,与传染病防治有关的立法进程继续加速。国务院陆续发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行政法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也发布了《消毒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三、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一切单位”包括我国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一切个人”包括我国领域内的一切自然人,包括中国人、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外交人员也没有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豁免权。

四、传染病防治方针与原则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的原则。

1.预防为主 传染病防治要把预防工作放在首位,防患于未然。从预防传染病发生入手,通过采取各种防治措施,使传染病不发生、不流行。预防为主并非轻视医疗,而是要求无病防病,有病治病,立足于防。

2.防治结合 在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前提下,实行预防措施和治疗措施相结合。它既符合阻断传染病流行的环节要求,即管理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又符合由过去单纯的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

3.分类管理 根据传染病不同病种的传播方式、传播速度、流行速度,以及对人类健康危害程度的不同,参照国际统一分类标准所确定的一种科学管理原则。传染病实行分类管理既是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体现,也是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管理原则的体现,符合我国国情,特别是符合我国广大农村的客观情况。

4.依靠科学 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要发扬科学精神,坚持科学决策。普及科学知识,加强科学引导。做好科学预防,实行科学治疗。依靠科学技术,组织科学攻关。

5.依靠群众 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依靠力量是群众,工作对象也是群众,所以传染病防治工作必须以群众自觉参与和积极配合为条件。国家支持和鼓励公民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同时,公民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和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传染病的分类

(一)《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及其分类

根据传染病病种的传播方式、传播速度、流行强度以及对人体健康、对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参照国际统一分类标准,《传染病防治法》将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三类。甲类传染病,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特别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特别严格管理、控制疫情蔓延的传染病;乙类传染病,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严重,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严格管理、降低发病率、减少危害的传染病;丙类传染病是指常见多发,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关注流行趋势、控制暴发和流行的传染病。

截至2023年11月,纳入传染病防治法定管理的传染病病种有41种,其中甲类传染病2种,乙类传染病28种,丙类传染病11种。

1.甲类传染病 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猴痘。

3.丙类传染病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棘球蚴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二)法定传染病种类及分类的动态调整

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延续,致病性菌毒种也会不断变化,也必然会有新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出现。同时,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使人类不断找到应对某种传染病的有效手段。因此,法定传染病的种类及分类也应根据具体情况,经法定程序做相应的动态调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上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需要解除依照上述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008年5月2日,卫生部决定将手足口病列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2009年4月30日,卫生部经国务院批准,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13年10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调整部分法定传染病病种管理工作的通知》,将人感染H7N9禽流感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将甲型H1N1流感从乙类调整为丙类,并纳入现有流行性感冒进行管理。解除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将其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调整为“乙类乙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2023年9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自2023年9月20日起将猴痘纳入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采取乙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六、传染病防治的管理体制

我国传染病防治管理体制的特点为政府领导、多部门分工合作、全社会配合协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二)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四)医疗机构的职责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五)社会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七、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合法权益保护

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是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病原携带者,是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除病原体的人。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IL85a/om04oglUbiG8RQeI9ViEMcM6DPQc1+bzPSB7xsqdAqH2XoBZyULh165n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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