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共10章110条,规定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初期是作为基本医疗卫生保健具体领域的单项立法。随着树立大健康理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提出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以及“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等重大举措和部署,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上都有了相应的变化,即由最初针对疾病的医疗卫生服务延伸到全生命周期的卫生与健康促进服务,从以治病为中心扩充到以健康为中心,增加了健康促进的相关内容。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为卫生健康领域所有法律法规构筑了坚实基础。
主要体现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人民为中心,以公益性为指引,以公民健康权和政府职责为基石,设计了医药卫生与健康体制法律制度框架,具有概括性特点,为具体制度建构和具体法律条文适用提供指引和依据。该法条文很多是对宏观体系、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机制和程序的描述和规范,较少对某项具体问题进行细致规定。例如,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这里对“公益性”没有给出具体的标准和内涵,需要在具体单项法律或法规中细化。再如,该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奖励制度,体现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定期调整。这条规定为医疗卫生人员的人事和待遇制度的改革提供法律指引,为解决相关问题和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综合性主要体现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多样性。有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与个体患者之间形成的医疗卫生服务法律关系,有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机构及人员与社会群体(社区、地区、民族)之间形成的公众健康保障公共卫生法律关系,有政府主管部门或从事研发、生产、流通的企业或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形成的健康产品法律关系。上述法律关系的性质横跨众多传统部门法领域。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立法精神、符合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体现了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理念,坚持把公益性写在医疗卫生事业的旗帜上。规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所有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规定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
从现阶段国情和实际出发,突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必需性和可持续性,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避免脱离实际、超越发展阶段。
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薄弱的现状,坚持以基层为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筑牢网底。
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转变,强化健康教育、全民健身、食品安全、健康管理等健康促进措施,完善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制度。
将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疗联合体建设等措施上升到法律层面,增强制度刚性;加强“三医联动”,形成制度合力。
着眼医疗卫生与健康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立法定位,突出规定关键性、骨干性和支撑性等重要制度,处理好《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既相互衔接,又突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