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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

一、卫生法的制定

(一)卫生法的制定

卫生法的制定,又称卫生立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动。制定和认可是卫生法的创制的两种方式。制定是指国家机关进行的直接卫生立法活动;认可是指国家机关进行的旨在赋予某些卫生习惯、判例、法理及及其他行为规范,以法的效力的活动;修改和废止是指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国家机关适时变更现行卫生法律规范的活动。

(二)卫生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卫生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指卫生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卫生立法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遵循宪法基本原则 又称为合宪原则,表现为立法机关必须按照宪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来进行卫生立法,制定卫生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只有坚持和维护宪法原则,才能使卫生立法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反映人民群众医药卫生方面的愿望和要求,以保障和实现宪法所确定的公民的健康权益。

2.维护法制统一原则 是指包括立法在内的法律内部的和谐统一。法制统一原则要求:①卫生立法应当立足全局,统筹兼顾;②各立法机关应当依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立法,理清各卫生法律、法规之间的效力等级,使之互不矛盾;③各部门法之间应当相互补充和配合,防止重复;④避免不同类别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或者同一类别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⑤卫生立法应当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3.坚持民主立法原则 是指卫生立法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在民主的基础上,实现卫生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民主立法的原则要求:①立法主体要具有广泛性,立法权的根本属于人民,由人民行使;②立法内容要具有人民性,以维护人民利益为宗旨,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③立法活动过程和程序要具有民主性,立法要贯彻群众路线,使人民通过必要途径,参与立法,表达意愿。

4.从实际出发原则 又称立法的适时性原则,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在我国卫生立法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要求:卫生立法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正确认识我国的国情,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和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借鉴、吸收外国及本国历史上卫生立法的有益经验,正确对待和运用卫生法的移植和继承,并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不断完善卫生法律,使我国卫生法符合国情、体现特色。

(三)卫生法的制定程序

卫生法的制定程序,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卫生法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式。《立法法》对法律的制定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也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了原则性规定,卫生法的制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以卫生法律为例,其制定包括以下程序。

1.卫生法律案的提出 享有法律案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卫生法律案。

2.卫生法律案的审议 卫生法律案列入日程以后,有权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委托专家起草卫生法律案。卫生法律案应经过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审议等。

3.卫生法律案的表决、通过 卫生法律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表决,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4.卫生法律的公布 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卫生法律,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卫生法律的公布是卫生立法的最后程序,是卫生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卫生法的实施

卫生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卫生法的实施过程,是将卫生法的规定转化为主体行为的过程,是卫生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卫生法的实施主要包括卫生法的遵守、适用和执行,以及卫生行政执法监督。

(一)卫生法的遵守

1.卫生法的遵守 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卫生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守法是卫生法实施的一种重要形式。

2.卫生法遵守的主体 是指一个国家中应当遵守卫生法律的人和组织。在我国,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守法主体具有广泛性,既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我国全体公民,也包括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3.卫生法遵守的范围 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种类。守法的范围取决于一个国家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卫生规章、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卫生条约等。

4.卫生法遵守的内容 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两个方面,是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的有机统一。

(二)卫生法的适用

1.卫生法的适用 卫生法的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卫生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将卫生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的人或组织中,从而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专门活动。包括卫生行政部门,以及法律授权的组织依法进行的卫生执法活动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违法犯罪案件的司法活动。狭义的卫生法的适用,仅指司法活动。这里仅指狭义的卫生法的适用。

2.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是指卫生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卫生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适用,包括卫生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①卫生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卫生法生效、失效及对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②卫生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卫生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法律的效力及与制定机关管辖的全部领域。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卫生法律、国务院发布的卫生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机关制定的地方性卫生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在其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有效。三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卫生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特定的适用范围的,即在其规定的范围内有效。③卫生法对人的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哪些人有约束力。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一律适用我国卫生法;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以外,原则上适用我国卫生法。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按法律规定。二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除了享有外交特权、豁免权,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都适用我国卫生法;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执行该规定。在卫生民事和商事方面,按我国法或国际私法有关冲突规范办理。

3.卫生法的适用规则 是指卫生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选择适用卫生法律规范。卫生法的适用规则有:①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的位阶是指法的效力等级。效力等级高的是上位法,效力等级低的则为下位法。不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应当选择适用位阶高的卫生法律规范。一般说来,制定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越高,卫生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也越高。②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它只能在同一机关制定的卫生法中适用这一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卫生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不同机关制定的卫生法律规范,适用制定机关等级决定法律效力的一般原则。③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按照相同的程序先后就同一领域的问题制定两个以上的卫生法律规范,即同一机关制定的卫生法,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是卫生法律规范属于同一位阶,特别是由同一机关制定。

(三)卫生法的执行

1.卫生法的执行 又称卫生行政执法,是卫生法实施的基本形式之一。广义上的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从事卫生行政管理,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卫生法律的一切活动。卫生行政执法分为具体卫生行政行为和抽象卫生行政行为两种。具体卫生行政行为是卫生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具体运用卫生法律规范做出的,是直接对特定对象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抽象卫生行政行为是指卫生行政主体针对广泛、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狭义上的卫生行政执法仅指卫生行政主体将卫生法律规范运用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对象,处理具体卫生行政事件所作出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这里仅指狭义上的卫生行政执法。

2.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种类 根据对不同卫生活动管理的主体不同,卫生行政主体主要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医疗保障部门以及其他卫生行政执法部门。

3.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卫生行政执法活动、管理社会公共卫生事务的过程中,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力的行为。它分为:①行政赋权行为:主要有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奖励、卫生行政救助等。②行政限权行为:主要有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强制、卫生行政命令等。③行政确认行为:主要有卫生行政证明、卫生行政鉴定等。④行政裁决行为:如医疗损害赔偿裁决、卫生权属纠纷裁决等。⑤行政救济行为:主要有行政撤销、行政变更、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等。 qtMS1Xv19Qjo1Hcnojh8PbkxysxVZ4YbEc7cy98H1zJsHEUorPqcIQdvKVoo0J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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