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教和种姓关系须置于某种总体社会背景下,以便它们被赋予有益的意识形态内核,而不是一种未界定和模糊的整体解释权。种姓、宗教和价值观是由印度庞大的小资产阶级所界定的,并在一定程度上由他们所捍卫,种姓和印度教被殖民政权作为有用的社会学分析所采用,用以支持他们对印度的征服。最终,这种现成的价值体系被完整地传递给了印度独立后的继任统治政权以及我们这个时代的普通社会科学。
18世纪的国家意识形态在大多数情况下与中世纪时的没有太大差别。在由印度教教徒统治的国家中,国家即是君主,其职责(rajadharma)是维护所谓的宇宙法规(varnashramadharma),即种姓的正确秩序以及对毗湿奴和湿婆崇拜场所的保护。印度教统治者继续沿用早期的仪式来赞颂他们的统治权,比如印度南部的玛哈纳瓦米节(mahanavami)和其他地方的十胜节(dasara)。 另一方面,于14世纪建立在印度北部发展起来的苏丹主义(Sultanism)的世袭制形式之上的穆斯林军事化统治,在次大陆上大多数地方蔓延开来。穆斯林统治者在寻找其自身合法性来源方面不如印度教教徒那么费心尽力。他们甚至没有向任何在伊斯兰世界中自称是哈里发 (Caliph)的人寻求任何合法的证明。18世纪印度各国家的意识形态匮乏,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其在欧洲人,包括英属东印度公司在内的不算大的军事威胁面前仍然不堪一击的原因。
然而,意识形态在国家级别之下的层级却蓬勃发展。在当时的穆斯林和印度教社群当中,都进行着十分活跃的改革、综合和意识形态重建的文化运动,这些运动的主要筹办者和焦点人物是牧师和毛拉、集市商人中的学者型指导人、中农以及城市和农村社会中其他高层次和较普通阶层的人士。他们对文化政治的参与反映在印度南部的城市混乱中,这些混乱是由左手、右手种姓 的双重划分,以及分别代表印度南部乡村和城镇居民各自守护神的女神神殿大量涌现而引起的,而在印度北部似乎也是如此。
殖民时期,地方性、社群主义者群体的转型和竞争仍有待研究,特别是18世纪的社群的自我意识,或称“社群主义”,与后来被视为是“社群主义者”(communalist)动员之间的联系。从19世纪早期开始,殖民政权就决心要取代一切有可能危及或哪怕仅仅限制对英属印度的政治忠诚的焦点势力,社群体系里许多拒绝服从东印度公司的机构和个人被摧毁了,其中包括印度南部的大多数“波利加尔” (poligars)和其他地方的许多“顽抗的”族长和罗阇。在19世纪初,像约翰·马尔科姆(John Malcolm)和托马斯·芒罗这样的殖民地的“奠基人”,他们很谨慎地对待印度区域性管理机构根据各种地方当局和等级制度所制定的统治方式,而这些地方当局和等级制度的合法性又源于与占优势地位的有地种姓(landed castes)和寺庙、清真寺、学校以及神学院等重要文化机构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