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一)(图三)
我国关于营造之术书极少,宋、清两朝,各刊官书一部,为研究我国建筑技术方面极重要资料。以下本篇所有术语及比较研究之标准,胥以此两书为准绳焉。
《营造法式》,宋李诫著。诫,徽宗朝将作少监也。全书三十四卷,其中关于样式制度者,有“壕寨制度”,说基础、城寨等做法;“石作制度”,说石作之结构与雕饰;“大木作制度”,说木构架方法、柱、梁、枋、额、斗栱、椽、槫等;“小木作制度”,说门、窗、槅扇、藻井,乃至佛龛、道帐之形制;“瓦作制度”,说用瓦及瓦饰之法;“彩画作制度”,说各级各色彩画。此外尚有估工算料等方法。最后更附以壕寨、石作、大木、小木、彩画、雕作等图样焉。
书初刊于崇宁二年(公元1103年),八百余年来;名词改变,样式演变,加之士大夫之蔑视匠术,故其书已几无法解读。民国十八年,中国营造学社成立,十余年来,从事于是书之研究,先自清代术书着手,加以实物之发展与研究,其书始渐可读。
“大木作制度”为全书最重要部分,其中要点可归纳为下列诸项:
(一)材契 材有二义:1.指建筑物所用某标准大小之木材而言,即斗栱上之栱,及所有与栱同广厚之木材是也。材之大小共分八等,视建筑物之大小等第而定其用材之等第。2.一种度量单位:“各以其材之广,分为十五分,以十分为其厚。凡屋宇之高深,名物之短长,曲直举折之势,规矩绳墨之宜,皆以所用材之分,以为制度焉。”两材之间,以斗垫托其空隙,其空隙距离为六分,称为“契”。凡高一材一契(即高二十一分)之材,谓之足材。宋式建筑各部间之比例,皆以其所用材之材“契”分为度量标准。
(二)斗与栱 斗栱由若干斗与栱垒叠而成,总称“铺作”。在柱头上者称“柱头铺作”,在柱与柱之间者称“补间铺作”,在角柱之上者称“转角铺作”。铺作中构材虽有斗、栱、昂三类,而斗又有四种,栱有五种,但在结构上,其最重要者为集中全铺作重量之栌斗,及由栌斗向前后出跳之华栱。华栱之上,或更用向下斜垂之昂,亦为出跳之主要构材,其出跳之数目自一跳至五跳不等。昂尾斜上,压于梁或槫下,利用杠杆原理,以挑起檐部。栌斗中心及每跳跳头或施横栱,谓之计心;或不施横栱,谓之偷心。横栱用一层者为单栱,双层者为重栱。由出跳之多寡,偷心或计心,用华栱或用昂、单栱或重栱,遂有各种不同之配合。
图三 宋《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图样要略
(三)梁 梁因长短及地位之不同,各有不同名称。殿阁如用平暗(即天花板),则平暗以下梁栿,谓之“明栿”,或作月梁或作直梁,平暗以上另有草栿以承屋盖之重,不加刨整。梁断面之大小,按长短而异,但其断面之高与厚,则一律以三与二之比例为准则。
(四)柱 柱之长短及柱径大小虽有规定,但不甚严格,视屋之种类及大小,自径一材一契至三材不等。柱有直柱及梭柱之别:梭柱上段三分之一,卷杀渐收,如希腊罗马柱之entasis。用柱之制,有特可注意者:1.角柱生起,自当心间向角,将柱渐加高,可以加增翘起之感;2.侧脚,立柱时令柱首微侧向内。此两者俱能增加安定之感。
(五)举折 即定屋顶坡度及屋盖曲面线之方法也。求此曲面线,谓之定侧样。其坡度最缓和者,如两椽小屋,为二与一比之坡度,最陡峻者如殿阁,为三与二比之坡度,其余厅堂廊屋等各有差,谓之举高。其曲线则按每槫中线,自上每缝减去举高之十分之一,次缝减二十分之一,等等。愈低而减愈少,然后连缀以成屋顶断面之曲线,谓之“折屋”。
除上列五项外,他如阑额、角梁、槫、椽、侏儒柱等,均各有规定。我国建筑以木材为主要构材,其大木作制度,几可谓建筑结构之全部。观各时期大木作之蜕变,即可得中国建筑结构沿革之泰半矣。
此外小木作制度,如门窗槅扇之制,后世尚沿其制,变迁不甚剧烈,平棋分格,或正方或长方无定。藻井多作小斗栱为饰。至于佛龛、道帐,亦均施小斗栱,在图案上甚为“建筑化”。建筑与家具等物关系之密切,自古即然也。
瓦及瓦饰,对于鸱尾、蹲兽之大小与数目,依殿屋之大小亦有规定。屋瓦有筒瓦、板瓦,为我国数千年传统定法。屋脊用板瓦堆叠,则后世所不见。
彩画作制度,色调以蓝、绿、红三色为主,间以墨、白、黄。凡色之加深或减浅,用叠晕之法。其方法亦自唐至清所通用也。
关于《法式》各部方法细节,如各种斗与栱之大小及斫造法,梁、柱、阑、枋之卷杀,举折之详细方法,柱础、勾栏等华饰之雕镌,彩画作各种华纹及颜色之调配等,书中皆指示极详,颇似现代教科书之体裁。第六章朱、辽、金实物研究及特征分析中,当将各项比较详论之。
(注二)(图四)
清工部《工程做法则例》,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清工部所颁布关于建筑之术书也。全书七十四卷,前二十七卷为二十七种不同之建筑物;大殿、厅堂、箭楼、角楼、仓库、凉亭等每件之结构,依构材之实在尺寸叙述。就著书体裁论,虽以此二十七种实在尺寸,可以类推其余,然较之《营造法式》先说明原则与方式,则不免见拙矣。自卷二十八至卷四十为斗栱之做法;安装法及尺寸。其尺寸自斗口一寸起,每等加五分,至斗口六寸止,共计十一等,较之宋式乃多三等焉。自卷四十一至四十七为门窗槅扇,石作、瓦作、土作等做法。关于设计样式者止于此。以下二十四卷则为各作工料之估计。
图四 清工部《工程做法则例》大式大木作图样要略
此书之长在二十七种建筑物各件尺寸之准确,而此亦即其短处,因其未归纳规定尺寸为原则,俾可大小适应可用也。此外如栱头、昂嘴等细节之卷杀或斫割法,以及彩画制度,为建筑样式所最富于时代特征者,皆末叙述,是其缺憾。幸现存实物甚多。研究匪难,可以实物之研究,补此遗漏。在图样方面,则仅有前二十七卷每种建筑物之横断面图二十七帧,各部详图及彩画图均付阙如。
就此书之前四十七卷,可得若干原则,均对于图案样式有重大关系者。
(一)材之减高 宋代材高(即材广)十五分,厚十分,契六分,故足材高二十一分,清式似已完全失去材契分之观念,而代以斗口。斗口者即宋式之材厚也。斗栱比例亦以斗口之倍数或分数为准。如斗口一寸,则栱高一寸四分,谓之单材栱,所谓正心枋或栱者,高二寸,此十与二十之比,即宋式材厚十分与足材广二十一分之比之变身也。在柱心线上,宋式用多层柱头枋,枋与枋间以斗垫托,其空隙或以灰泥抹塞。至清式则以多层正心枋(足材)相贴叠垒,不复留斗或契之余隙矣。除此基本观念之改变外,铺作中各件间之比例与关系,仍大致保持古制。
(二)柱径柱高之规定 清式柱径规定为六斗口,等于宋式四材,其柱高六十斗口,为径之十倍。于是比例上,柱大而斗栱小,遂形成斗栱纤小之现象,其补间铺作(清称“平身科”)乃增多至七八朵。
(三)以斗栱攒数定修广 清式补间斗栱既增多,于是铺作间相互之距离遂亦规定,为十一斗口,因此柱之分配,柱间之距离,面阔进深之尺度,皆以两朵间距离十一斗口之倍数为准则焉。
(四)角柱不生起 清式角柱与平柱同高,且柱均为直柱,无卷杀,故不若宋式轮廓之秀丽与柔和,但侧脚则仍为定法。
(五)梁断面之加宽 宋式梁枋断面高宽均为三与二之比。至清式则改为五与四或六与五之比,在力学上不若宋式之合理。且其梁之宽,不问实物大小,一律为“以柱径加二寸定厚”,亦为最不合理之做法。梁均为直梁,月梁之制为清官式所无。
(六)举架 宋所谓举折之制,清称举架,两者所得结果虽约略相同,但其基本观念则完全改变。宋式之举折,先定举高,然后自上而下,每槫缝下折少许,而成曲面线。清式则自下起,第一步(即宋所谓“缝”)五举(即第一步举之高等于第一步水平长度之十分之五),第二步六举,第三步六点五举,第四步七点五举乃至九举等。各步举度递增,相缀而成曲线,其屋脊之地位,乃由下逐步递举而得,非若宋式之预定者。其结果清式屋盖较宋式屋盖陡峻,遂成为两时期各有特征之一。
清式殿阁之柱额梁枋等均以生硬之直线直角构成,其屋盖陡峻崇高,而檐下斗栱,则纤小繁缛,故其轮廓结构,均不若宋式之生动豪放及自然,盖各部所定规则,成为固执之尺寸问题,已有若干与先前结构部分之适当比例脱去联系也(图四)。
注一 商务印书馆,民国八年石印本;民国十四年仿宋重刊本。见梁思成《营造法式注释》。
注二 清工部颁行本。见梁思成《清式营造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