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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法律助力丝绸之路建设

在中国古代,唐朝的法律高度发展,被认为是“中国封建法制的发达形态”; 114 唐朝的丝绸之路也高度发展,被称为是“丝绸之路的黄金时代。” 115 它们之间有联系,突出表现为唐朝法律助力丝绸之路建设。唐朝的法律主要由唐朝的律、令、格与式等组成。《新唐书·刑法志》说:“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它们都有自己规定的范围,而且各不相同。唐律是一部刑法典,定罪量刑的依据,即“律以定刑立制”。 116 唐令、格、式则与唐律有所不同。“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违反了唐令、格、式,要依唐律来判案。“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 117 虽然,唐朝的法律分为唐律、令、格和式等,但它们都助力于唐朝的丝绸之路建设。唐朝丝绸之路的高度发展,得益于唐朝的法律。目前,对其研究不够充分,有必要展开作些新的论述并为今天的“一带一路”与法治建设提供一些借鉴。

一、唐朝法律规定了与人相关的一些重要事宜

人是丝绸之路的主体。丝绸之路的发端、发展都由人的活动加以实现。人在丝绸之路建设中是最为重要的元素之一。唐朝法律对人相关的一些重要事宜作出规定,实实在在助力丝绸之路建设。

(一)规定了对人身安全的保护

唐朝的人身安全既包括健康权,也包括生命权。唐朝法律竭力保护人身安全,严惩有损于人身安全的行为。其中,唐律不惜动用刑罚,甚至死刑来打击这类行为。它规定,只要有斗殴人的行为,犯罪人就要被“笞四十”。 118 如果造成伤、死人后果,用刑就更重;而且,后果越严重,用刑就越重。唐律规定,因斗殴而打掉被害人一颗牙齿,犯罪人要被“徒一年”;打掉两颗牙齿,要被“徒一年半”; 119 如果斗殴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人就要被处以“绞”刑了。 120 对于保护人的生命权,唐律的力度更大,用刑明显重于斗殴犯罪。唐律规定,只要图谋杀人,犯罪人就要被“徒三年”;把人杀伤了,要被处以“绞”刑;把人杀死了,还要被处以“斩”刑。 121 唐朝法律用刑事手段,甚至用死刑来保护人身安全,助力丝绸之路建设。

(二)规定了外国来唐人员的安置

丝绸之路连接亚、欧洲等国家,人员往来十分频繁,其中包括从国外来唐朝的人员。这些人员中,既有唐朝人从国外回来生活,即“没落外藩得还”;也有外国人来唐朝居住,即“化外人归朝者”。唐朝法律对他们的安置都作了规定,保证他们在唐朝安心生活。唐令规定,对这两类人员的安置由州、镇地方政府负责,并提供衣、食,即“所在州镇给衣食”;同时,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落实他们的安置地方,外国人于“宽乡附贤安置”,从国外回来的唐朝人则“依旧贤”,没有“旧贤”的就“近亲附贤”。 122 总之,包括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人民在内的来唐朝人员,都有生活保障,衣、食、住都有法律作出安排,不会流离失所。

(三)规定了外派人员的物质保障

在丝绸之路的人员交往中,既有外国来唐朝的人员,也有唐朝派到外国去的人员。为了保障唐朝派出人员的生存权,唐朝法律作出规定,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唐式规定,唐朝派往“东至高丽国,南至真腊国,西至波斯、吐蕃,及坚昆都督府,北至契丹、突厥、靺鞨”的人员,都要按规定“给料”。 123 其中,就包括一年四季服装的保障。“春夏遣者给春衣,秋冬去者给冬衣。” 124 唐朝法律的规定可以满足派往国外人员的基本需求,完成派遣任务,确保丝绸之路畅通。

(四)规定了外国人之间犯罪的法律适用

丝绸之路高度发展以后,来唐的外国人很多,既有亚洲人,也有欧洲人。外国人之间在唐朝也会发生纠纷,甚至构成犯罪。出于对这类犯罪适用法律特殊性的考虑,唐朝法律专门作出规定。唐律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原则相结合的方法,对同一国家外国人之间构成的犯罪、不同国家外国人之间构成的犯罪,分别作出规定。其中,同一国家外国人之间构成犯罪的,适用属人主义原则,用其国家的法律来判案,即“各依本俗法”;不同国家外国人之间构成犯罪的,则适用属地主义原则,用唐朝法律来判案,即“以法律论”。 125 有了唐朝法律的这一规定,司法官在审判外国人之间的犯罪时,就可避免适用法律的失误了。

唐朝法律通过一些对人相关重要事宜的规定,着力保护人的各种合法权利,有利于发挥唐朝的中、外人员在丝绸之路中的积极作用,推进丝绸之路建设。

二、唐朝法律规定了与物相关的一些重要事宜

物在丝绸之路的建设中十分重要,处处可见物的存在。贸易的标的是物,运输工具马、船等也是物。唐朝法律对物相关的一些重要事宜作了规定,突出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维护财产安全

在唐朝,强盗与窃盗都是严重损害财产权的行为。其中,强盗是指用暴力、威胁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窃盗则是用秘密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唐朝法律用刑罚严厉惩治这两种行为,以维护丝绸之路中的财产安全。唐律规定,如果是强盗,就是不得财,犯罪人也要被“徒二年”;如果得财价值相当于一尺绢,就要被“徒三年”;得财十匹及伤人的,就要被“绞”。 126 对窃盗的用刑轻于强盗。唐律规定,如果是窃盗,犯罪人不得财,只要被“笞五十”;得财相当于价值一尺绢的,要被“杖六十”;得财五十匹的,则要被判“加役流”。 127 到神龙年间(705—707年)为了严打强盗、窃盗犯罪,还颁行了唐格,加重了对这两种犯罪用刑。它规定,只要“盗计赃满一匹以上”,就要“先决杖一百,仍依法与罪”。 128 唐朝法律通过严厉的刑事手段,维护丝绸之路上的财产安全,保证贸易活动生生不息。

(二)保护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在丝绸之路建设中十分重要。没有交通工具,丝绸之路就会受阻。唐朝法律把其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作了专门规定,进行特别保护。保护对象主要是:陆上的马和海上的船。唐律规定,主人杀死了自己的马,要被判“徒一年”;杀死了他人的马,用刑还要加重,要被“徒一年半”。 129 唐律还规定,乘船和行船都要依法进行,其中,乘船超载者,至少要被“笞五十”; 130 行船“不如法”者,也要被“笞五十”。 131 唐朝用刑法来保护丝绸之路上的交通工具,保证它们不受损害,确保丝绸之路畅通。

(三)确保契约的履行

丝绸之路主要是经贸交流,契约及其履行是其中的核心环节。只有当契约充分履行时,这种经贸交流才能顺畅,经贸发展才会繁荣。为此,唐朝法律作出规定,确保契约的履行。唐律通过打击非法债务人,来确保丝绸之路中的契约履行。唐律规定,债务人违反契约规定而不履行债务的,要按照违约的时间被追究刑事责任,违约时间越长,受刑就越重。其量刑的幅度是:“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上杖六十”;而且,违约的债务人还要继续履约,即“各令备偿”。 132 唐朝的法律是动用刑事制裁方式,来促使债务人履约,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契约的履行。在这样的压力之下,债务人的履行情况应该会比较正确,否则,就会得不偿失。

(四)打击有损于商品质量的行为

丝绸之路也是商品交换之路,商品质量十分重要。唐朝法律打击各种有损商品质量的行为,特别是制造、贩卖伪劣商品的行为。唐律把“不牢”“不真”商品作为伪劣商品,即“不牢谓之行,不真谓之滥”。制造、贩卖伪劣商品的行为被判定为一种犯罪行为,犯罪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帛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得利藏重者,计利,准盗论。贩卖者,亦如之。” 133 唐律法律用刑事手段打击各种制造、贩卖伪劣商品行为,保证商品质量,使丝绸之路上的商品交换正常进行,中、外各方都能从中获利。

唐律法律通过对丝绸之路建设中与物相关的一些重要事宜作出规定,保证商品流通,加强经贸交流,繁荣丝绸之路。

三、唐朝法律在丝绸之路建设中的长处

在唐朝,除了法律以外,还有道德、习惯、宗教等其他的行为规范。然而,与这些行为规范相比较,唐朝法律的长处十分明显。总归起来,它的长处主要是以下这些方面。

(一)具有规范性

唐朝法律具有法律的一般属性,包括它的规范性。这一规范性为其他行为规范所不具备。唐朝法律是国家意志的直接体现,要经过国家的立法程序制定,还要得到皇帝的认可,十分规范。唐朝立法的启动与拟定机构是中书省,拟定后的法律还要经过门下省审核,如果不合适、不规范,还要被“封驳”,退回中书省去修正;确定无误后,才能送皇帝审定;最后由尚书省执行。 134 经过这一立法程序制定的唐朝法律就比较规范。从唐律法律的结构来看,假定、处理和制裁等三大要素俱全,无一遗漏。这样的法律就比较容易被学习、掌握、遵守、适用,比较容易在唐朝的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在丝绸之路建设中,尤其如此。

(二)具有强制性

唐朝法律还具有强制性属性。这种强制性为其他行为规范所不具备,它的强制力特别强,其中包括了刑罚。唐朝的刑罚主要是五种,即笞、杖、徒、流、死刑。笞刑是用小竹板捶打犯罪人的腿和臀;杖刑是用大竹板捶打犯罪人的腿、臀和背;徒刑是强迫犯罪人在本地做劳役;流刑是把犯罪人流放到远处并强迫做劳役;死刑分为绞、斩刑两种,都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 135 这些强制措施均为其他行为规范所不具备,特别严厉。唐朝法律的这种强制性使人们易产生敬畏感,有利于其实施,而不被随意违反。唐朝法律在丝绸之路建设中,便可充分发挥其这一长处,保证丝绸之路有序运行。

(三)具有广泛适用性

唐朝法律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这种适用性也为其他行为规范所不具备。唐朝法律的这一适用性充分表现在:只要是在唐朝的领土上,任何人员在任何时间,遇到任何事情,只要涉法,都要适用唐朝法律,依其为准绳。遵守者因此而受到法律保护,违反者则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无人例外。具体来说,在丝绸之路中,中、外人员都一样,只要违法,无人可以逃脱唐朝法律的制裁;在任何时间,只要发生违法行为,违法者都会难逃法网;发生任何事情,只要其中有违法者,也都会受到惩治。这种广泛适用性使唐朝丝绸之路人员对自己的行为有了预期,避免违法行为产生,免受法律的制裁。大家都在守法状态下,丝绸之路也就会平安无事了。

唐朝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与广泛适用性,十分有利于发挥其在丝绸之路建设中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确保丝绸之路的发展与繁荣。

四、对唐朝法律助力丝绸之路建设的思考

在唐朝法律助力丝绸之路建设中,还可有一些问题值得思考。

(一)唐朝法律的实施在丝绸之路建设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唐朝法律实施以后,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也极大地助力于丝绸之路建设。首先,唐朝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经济、社会等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在唐朝前期,先后出现过“贞观之治”与“开元盛世”。那时,社会比较安定,百姓生活富足,治安情况良好,呈现的是一派大治、盛世景象。贞观期间(627—649年),已是“徭役不兴,年谷丰稔,百姓安乐”。同时,“商旅野次,无复盗贼,囹圄常空,马牛布野,外户不闭”。 136 到了开元时期(713—741年),更是“刑政赏罚,断于宸极,四十余年,可谓太平矣”。 137 唐朝是丝绸之路的始发地与终点站,在丝绸之路建设中至关重要。唐朝社会的良好状况为丝绸之路建设奠定了很好的社会基础。

有唐朝法律的保驾护航,唐朝的丝绸之路有了大发展,出现了以往所没有的繁荣景象,故被称为是“丝绸之路的黄金时代”。那时的陆上丝绸之路十分繁荣,正如张籍在《凉州词》所说的“无数铃声遥过碛,应驮白练到安西”。同时,唐朝还另开辟了海上丝绸之路,广州、福州、泉州、扬州等都是较为著名的港口,连接着西亚的巴格达、巴士拉、苏哈尔,南亚的狮子国,东亚的诃陵、室利佛逝等地方。 138 海上丝绸之路的规模也很大。比如,在广州,一年进出口的船舶就达数千艘之多; 139 在扬州,也是“商贾如织”。 140 唐朝丝绸之路的发展离不开唐朝法律的助力,正是这种助力的一个结果。

唐朝法律不仅维护丝绸之路人员的合法权益,还惩治丝绸之路人员中的犯罪者。从个案来看,也是如此。据《旧唐书·北狄传》记载,黑水靺鞨国的武艺因与门艺有过节,派人刺杀已到了唐朝的门艺,但刺杀失败。“(武艺)密遣使至东都,假刺客刺门艺于天津桥南,门艺格之,不死。”侦破此案后,惩治了这些犯罪者。“诏河南府捕获其贼,尽杀之。”唐朝法律切实维护了丝绸之路的秩序,使其状况良好。

(二)唐朝法律助力丝绸之路的做法对后世产生了积极影响

唐朝法律助力丝绸之路的做法对唐朝以后的封建朝代产生了积极影响。唐朝法律的内容被这些朝代大量沿用。唐朝法律的代表性法典是唐律,其对后世立法产生了很大影响。唐律的内容被宋朝的宋刑统大量袭用,它实际是唐律的翻版。明朝的大明律与清朝的大清律例虽然在法典的体例上与唐律有较大区别,但唐律的内容仍被大量使用,占了一半以上。 141 唐朝法律助力丝绸建设的内容不同程度地得到了传承。

有了法律的支持,唐朝以后的丝绸之路也在延续,没有中断。宋朝丝绸之路的重心南移,海上丝绸之路十分兴盛,与包括亚洲国家在内的50个国家保持着经贸往来。 142 明朝传承了宋朝的海上丝绸之路,海上丝绸之路也十分活跃,郑和下西洋达到了一个新高潮。他率领的明朝船队28年间7次下西洋,而且规模都很大,每次出洋的船只多达200余艘,历经西太平洋、阿拉伯海、波斯湾与红海等地,前后访问了30多个国家,与沿海国家都保持了经贸往来,带去大量丝绸、瓷器、茶叶、金、银、铁器、农具等商品。 143 郑和下西洋,开拓海上丝绸之路,被历史所称赞。《明史·郑和传》载:“自(郑)和后,凡将命海表者,莫不盛称(郑)和以夸外番。”到了清朝,随着西方的崛起,海上丝绸之路上的西方船只逐渐增多,而且载货量也很大。1745年从广州黄埔港返国的瑞典“哥德堡号”,共载中国商品700吨,价值达2.5亿瑞典银币。 144 唐后的丝绸之路是唐朝丝绸之路的延续,不同程度地受到唐朝法律助力丝绸之路建设做法的影响。

(三)唐朝法律助力丝绸之路建设中存在的局限

从整体上来看,唐朝法律确实助力了丝绸之路建设,而且效果也十分明显。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在唐朝法律助力丝绸之路建设中,还存在一些局限。这种局限又突出表现在对外国人行为的限制方面。唐朝的丝绸之路高度发展以后,来唐朝外国人的数量不少。他们来自于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职业。仅在唐朝的首都长安,就有波斯的商人,粟特的巧匠,罗马的教士,阿拉伯的水手,印度的佛教徒,日本的遣唐使,伊斯兰的教徒,等等。 145 真可谓是外国人济济。

外国人到了唐朝以后,行为就受到一定限制,而且都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比如,如果他们在唐朝短期居留的,不可以娶唐朝妇女为妻、妾;如果他们在唐朝长期居留的,回国时,不可带走自己的汉人妻、妾。这在唐律与唐格中都有明文规定。唐律规定,短期居留的外国人与唐朝妇女“共为婚姻者,流二千里。未入、未成者,各减三等”。 146 唐格则进一步规定,如果在唐朝长期居住的外国人娶了汉人妻、妾,回国时也不能带回去,否则,要按违敕受到处罚。“诸蕃人所娶得汉妇女为妻妾,并不得将还蕃内。”违反者要“以违敕科之”。 147 还有,入朝的外国人在路上的行为也要受到限制,不能与其他人混行,也不能与其他人说话;唐朝的地方官员如无公务,不能与外国人相见。唐式对此有明文规定。“诸蕃客入朝,于在路不得与客交杂,亦不得令客与人言语。州、县官人若无事,亦不得与客相见。” 148 有了这些限制以后,外国人在唐朝的活动空间就受到压缩,对丝绸之路建设没有积极意义。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局限。

(四)唐朝的丝绸之路扩大了唐朝法律的国际影响

唐朝的丝绸之路建设得益于唐朝法律的助力,同时也回馈唐朝的法律,扩大其国际影响,特别是在东亚国家,最终在唐朝形成了中华法系,代表作是唐律。

那时,中华法系的母国是唐朝,成员国是朝鲜、日本、越南等东亚国家。这些东亚国家通过丝绸之路,大量引进唐朝的法律,特别是唐律,最终变成了中华法系的成员国。日本的《大宝律令》是其古代的一部重要法律,日本学者自己都认为是“堪称日本封建立法的典范”。 149 可这部《大宝律令》却是中国唐律的翻版。“《大宝律令》的依据是《永徽律令》。” 150 事实也是如此。它的篇目、刑名、罪行与法定刑等都与《永徽律》一致或雷同。 151 日本因为移植了唐律而使自己的法律水平得到了很大提升。这正如日本学者大竹秀男在《日本法制史》一书所说的,日本法律继承了唐律并一下子跃上像唐律那样的高水平。 152 同时,日本也顺理成章地成了中华法系成员国。

《高丽律》是那时朝鲜的一部重要法典,可它也是仿照唐律而制定,大量采用唐律的内容。正如《高丽史·刑法志》所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事实也是如此。《高丽律》的体例与内容与唐律十分相似,只是规模小于唐律而已。 153 越南在李太祖、陈太宗与黎太祖时期制定的法律同样以唐朝法律为楷模。如同《历朝宪章类志·刑法志》所载:“遵用唐宋旧制,但其宽简之间,时而斟酌。”正因为这样,所以该时期被认为是“摹仿‘唐宋律’时代。” 154 可见,唐朝法律对东亚这些国家立法影响之大。它们也毫无例外地成了中华法系的成员国。有了母国与成员国,中华法系因此而形成,并列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唐朝法律能对东亚这些国家产生如此大的影响,其载体则是丝绸之路。它不仅承载着商人,还承载着遣唐使等各种职业的人员。以唐朝到朝鲜、日本的往返为例。当时,人们通过陆路到朝鲜,然后再利用日本海的季风,即冬春季节的东北风和夏秋季节的西南风,航行至日本。日本到唐朝也利用季风,从九州出发,经过对马、一岐到朝鲜半岛,再到唐朝。 155 唐朝、朝鲜、日本各种职业的人员因此而密切交往。唐朝的丝绸之路回馈了唐朝法律,扩大了它的国际影响,助其移植到一些东亚国家,最终形成了中华法系。真可谓是双赢。

五、对今天倡议“一带一路”与法治建设的启示

唐朝的法律与丝绸之路距离今天都已有千余年时间,可唐朝法律助力丝绸之路建设至今仍有借鉴意义,从中也可得到一些启示。现代的丝绸之路是“一带一路”,但又不是原来丝绸之路的重复,而具有新的时代特征与内容,是现代版的丝绸之路。2013年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是指,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这是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一项重要举措。此倡议提出以来,已取得很好的效果。至2017年,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已超过500亿美元,贸易总额也已超过了万亿美元,全球有140多个国家和80多个国际组织支持、参与这一建设。 156 另外,中国于2018年3月30日成功发射了两颗北斗卫星,将于年底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服务。 157 有些外国学者也认同“‘一带一路’的创想,是为了造福天下这一共同事业而提出的,是一个‘深度合作的黄金机遇’。” 158 当前,中国正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与走出来并重,遵照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

今天的“一带一路”建设,离不开法治建设。法治是“一带一路”的支撑、保障与引领。没有法治,“一带一路”将陷入困境。唐朝法律助力丝绸之路建设的做法可为今日启示,即丝绸之路建设不能没有法律。这其实也是一种借鉴。当前,有关“一带一路”的法治建设任务还很重。比如,相关的法律查明服务中心、仲裁机构要尽快建立,民商、经济法律要尽快完善,民法典等法律尽快出台,等等。不久前,有利好消息传来。已有155家境外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设立了办事处,上海已成为中国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集中地;上海东方域外法律查明服务中心已在上海揭名;“一带一路”国际仲裁中心也将在上海落成。 159 这些都会助力于“一带一路”法治建设。可以预期,到2035年中国基本实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时,“一带一路”及其法治建设都可取得成功。期待这一天的到来。

在中国古代,唐朝的法律与丝绸之路都高度发展,而且它们之间还有密切关联。唐朝的法律助力了唐朝丝绸之路的高度发展,丝绸之路又反证了唐朝法律发展的高度。从中反射出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唐朝的丝绸之路既有陆上丝绸之路,又有海上丝绸之路,情况比较复杂。唐朝的立法者能够把握住其中的一些关节点,对与人、事相关系的一些重要事宜,作出规定,通过制定法律来为其保驾护航,确保其繁荣发展。这种发展是一种有序的发展、富有成效的发展,所以唐朝也就顺理成章地被认为是“丝绸之路的黄金时代”了。今天,中国提倡的“一带一路”与古代的丝绸之路血脉相连。“一带一路”是这一丝绸之路在现代的延续,但又不是简单的翻版,而具有新时代的特征与内容,是一种现代版的丝绸之路。即便如此,唐朝法律在丝绸之路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至今仍有借鉴意义。今天要大力发展“一带一路”,同样要重视法治建设,用法治来助力“一带一路”建设。“一带一路”要向前发展,法治也要向前推进。可以认为,中国法治成熟之日,也就是“一带一路”建成之时。

(原载《法学杂志》2019年第12期) sS1KEkqCItRsDHf9KcuKiq0PNmBaBHmVgKX2YP5dHl41SCZo4EeZLdJAlnWqvN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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