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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再认识

目前,学界已习惯性把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的起始进程定位于20世纪初的清末法制改革。这正如《中国近代法制史教程(1901—1949)》所言:“中国法律近代化事业,起于清末最后十年”;“中国法律近代化,始于清末法制改革”。 286 而且,还认为这是一种由中央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改革过程。“清朝末年,清政府在外辱内患的大背景下,‘自上而下’地实行了大规模的法制改革。” 287 其实不然。如果以中国租界法制为出发点,再对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进行考察,就可以对这一近代化进程有个更为客观的认识。中国法制现代进程始于19世纪中叶,而且还是一个“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由点到面”和“由面到点”相结合的进程。当然,中国租界及其法制都是以中国与西方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为基础,以牺牲中国的主权为代价。这点不可否认。

一、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始于19世纪中叶

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始于19世纪中叶而不是始于20世纪初的清末法制改革。 288 这是因为在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领土上就出现了现代法制。这就是中国租界的现代法制,其中最早的中国租界法制诞生于上海英租界。上海英租界的法制是中国领土上最早出现的现代法制。

(一)上海英租界施行的《上海租地章程》是中国第一个近代法规

鸦片战争以后的1842年签订了中英不平等《南京条约》,其规定,中国向英国开放包括上海在内的五个通商城市,即允许“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 289 翌年,又签署了《南京条约》的附件《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这个附件规定,允许英国人可以在这五个通商城市租地,以便居住与通商。“允准英人携眷赴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口居住,不相欺侮,不加拘制。但中华地方官必须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设定于何地方,用何房屋或基地,系准英人租赁。” 290 这为上海英租界的产生提供了法律依据。1845年《上海租地章程》颁行。 291 它被称为是上海英租界的“根本法”“大宪章”,地位非同一般。 292 它对上海英租界的地域作了规定,第二年上海英租界正式亮相。这是中国领土上的第一块租界。《上海租地章程》的颁行为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开辟了一条道路。 293

1.《上海租地章程》本身就是一个现代法规

这个章程使用了现代的法律结构、法律语言、制裁方式等,与当时中国正在使用的传统法律结构、法律语言、制裁方式等都不相同,是一个现代的法规,使人耳目一新。 294 由此也可以认为,《上海租地章程》是中国领土上出现的第一个近代法规,标志着中国法制近代化迈出了第一步,尽管它只是一个近代区域性法规。

2.《上海租地章程》为创建上海英租界的现代法制打下了基础

以这一章程为依据,上海英租界建立起来了。随着上海英租界的发展,租界内设立了自己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构等在内的一整套自治机构,实现了租界内侨民的自治,其法制也随之健全起来。其中,包括创立了现代的法律体系、司法制度等等。 295 这一切均发生在20世纪以前,要早于清末法制改革几十年。

3.《上海租地章程》被中国其他租界所仿效

自上海英租界诞生以后,中国领土上又出现过26个租界及其法制。 296 这些租界在建立时,也都颁行过类似于《上海租地章程》的法规,确定界域,建立自己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在内的管理机构,建立自己的法制,实行自治管理,把租界变成“国中之国”。 297

(二)上海英租界具备了继续推进法制近代化的条件

上海英租界的《上海租地章程》颁行以后,其法制近代化进程的步伐没有停止,在20世纪仍一步步持续向前发展,使近代法制渐渐趋向完善。 298 能够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上海英租界创造了各种有利于推进近代法制的条件。

1.上海英租界地域的拓展

上海英租界的法制是世俗性法制,属地是其基础条件之一。只有在一定的地域里,上海英租界的法制才能够生存、发展。当地域拓展后,社会情况发生了变化,对法制的需求随之增加,上海英租界法制也就变化、发展了。1845年的《上海租地章程》确定了上海英租界的地域时,其现代法制也就诞生了,往后,其地域逐渐拓展,现代法制也跟随发展。上海英租界最初的地域面积为832亩;到1848年时增至2820亩;1863年上海英美租界合并时,面积达到了3650亩;最终这一租界的面积拓展到了33508亩。 299 上海公共租界成了上海城市核心区域之一。地域拓展后,社会情况变得更为多样和复杂,租界对法制的需求也随之增长,新制定的法规便相继出台了。其中,包括1854年的《捕房督察员的职责》和1864年的《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规则》等等。 300 上海英租界的法制随着英租界地域拓展,也渐渐趋向健全,形成了与中国传统法制不同的现代法制。

2.上海英租界建立与发展了自己的法制机构

中国租界是一个自治区域,基本不受中国政府的管辖,租界内法制的运作要依靠自己建立的机构。上海英租界法制运作也是如此,也需有自己的法制机构。事实也是这样。上海英租界建立的法制机构包括了立法、行政执法、司法等机构。在上海英租界早期出现过英国领事直接制定法规以后,就开始建立自己的议政机构,由其行使立法权。这一机构设置于1846年,取名租地人会,其职权范围是决定上海英租界内的重大事宜,包括重要规定的制定。1869年这一租地人演变为纳税人会,职权范围基本没变。 301

上海英租界的行政执法机构先是成立于1846年的道路码头委员会,其职责是依规建设、维修、保养租界内道路,还要征收土地税、码头捐等。1854年又设立了工部局以取代道路码头委员会,职责扩大至租界内的各项行政管理事务,包括行政执法。 302 上海英租界还有自己的司法机构。上海英租界建立之初就设有领事法庭,受理外籍人和华洋混合中有外国人为被告的案件。 303 上海英美租界合并后的1864年成立了由中外审判人员构成的混合法庭,即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专门受理英、美等国侨民为原告、华人为被告的民、刑案件。 304 1869年会审公廨成立,取代了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成为审理租界里发生民、刑案件的审判机构。 305 上海英租界这些法制机构建立以后,更有利于自行运作现代法制,不受中国传统法制机构的支配。

3.上海英租界持续贯彻现代的法制理念

最早进入上海租界的包括英国人在内的一些西方人员,观察到中国当时专制、等级、特权等传统的制度后认为,中国是个“未开化的国家”,“西方概念是对的”。 306 因此,他们强调“自由”,要“使上海逐渐变成一个最现实的共和世界”, 307 “成为一个自有主权的、独立的自由市”。 308 于是,在上海英租界建立之日起,便推行英国现代的模式,即“一切的政治方式和活动方式自无怪都是以英国的式样为模围”。 309 在法制方面,就贯彻现代的法制理念,并把其融入进具体的内容中,表现为强调平等,淡化等级特权等。1854年公布的《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就规定:“界内无论中外之人,未经领事官给牌,不准卖酒、并开公店”,违反这一规定者,“领事官即解案审讯,严行惩办”。 310 即要求中外人士共同遵守,任何人没有特权。以后的法制理念与规定亦是如此。现代法制理念的持续贯彻,也推动了上海英租界现代法制的发展。

以上这三大条件分别从地域、机构和理念上为上海英租界法制继续向前推进奠定了基础,以使这一近代法制在20世纪中叶就在中国领土上生根、萌发。那时,中国除租界以外的其他地方还在施行中国传统法制,上海英租界的法制与其不同,是一种近代法制,崭新的法制,从西方移植进来的法制。

二、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的“自下而上”过程及其特殊性

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有两个相联系的过程,即“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个过程。这里的“自下而上”是指一个在清末法制改革以前,中国领土上已存在的以中国租界为代表的区域性现代法制,在其发展壮大的同时,还影响到清政府,使其也感受到现代法制的先进性,助力其推进全国性法制改革的过程。这个过程持续了50多年。这里的“自上而下”则是指一个清政府在全面范围内进行法制改革,推行法制近代化,颁行近代法制,各地根据清政府的要求和近代法制的规定,施行近代法制,整个中国都开始走上法制近代化道路,直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国现代法制建成的过程。这一过程的时间将近50年。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就是这样一个“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过程,其时间节点是清末法制改革。在清末法制改革之前,主要表现为一种“自下而上”的过程;清末法制改革之后,则主要体现为一种“自上而下”的过程。这两个过程也就是两大阶段,前后衔接,共同构成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全进程。

中国法制近代化中“自下而上”的过程,始于上海英租界建立的现代法制,止于清政府推出“新政”,进行法制改革。中国这一法制近代化进程的基础在于中国租界法制,其既为起始点,又是基本表现。没有这一法制,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就要拉长,也就不存在“自下而上”的过程了。然而,这种中国领土上的现代法制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法制,它的发展过程有其特别的一面,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中国租界法制的产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不平等条约

中国租界法制的产生、发展与不平等条约有关联,甚至以不平等条约为依据。没有这些不平等条约在中国领土上就不会出现租界,也不会有租界法制了。中国所有租界及其法制都是如此。上海英租界与天津、汉口、镇江、广州、厦门等英租界及其法制的产生均与中美《南京条约》及其附件《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等不平等条约有关联,是以这些条约为依据。中国英租界及其法制的产生是如此,法、美、德、俄、意、奥、比、公共租界及其法制的产生也是如此。比如,根据1844年中法《黄埔条约》的规定,中国出现了法租界。它规定:“自今以后凡佛兰西人家眷,可带往中国之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口市埠地方居住、贸易、平安无碍,常川不辍。” 311 于是,中国法租界诞生,其法制也就产生了。可见,中国租界法制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不平条约,以其为依据。

不仅如此,中国租界法制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于不平等条约。这里先以上海租界法制的发展为例。继1845年的《上海租地章程》以后,1854年又颁行了《上海英法美租界地章程》。这一章程的内容成为上海租界法制的新内容,推动了上海租界法制的发展。它规定的新租地程序,建立租界的行政管理机构,设立巡捕,默认华洋杂居,禁止开设公店、界内停放棺材、储存硝磺等易燃物品等内容都成为上海租界法制的新内容。 312 中国其他租界法制的发展也是如此。以天津日租界法制的发展为例。1898年8月的《天津日本租界条款》订立,仅相隔3个月又制定了《天津日本租界续立条款》。这一条款中关于设立日本巡捕房,租界内中国建筑公司新开设的道路规格应与日本马路相同,界内华人婚假、丧祭可照华人风俗办理等的规定均为新内容,并为以往所不具备。 313 中国租界法制在很大程度上以不平等条约为依据,逐渐得到发展。

(二)中国租界法制的发展过程就是中国近代区域法制的发展过程

中国租界只是中国城市中的一个区域,不是一个城市的全部,城市中还有华界存在。中国租界法制只是特定区域内存在的一种近代法制。它不同于当时华界的法制。清末法制改革前,华界的法制还是一种传统法制,在法律结构、法律语言、审判制度、律师制度等方面,都与租界法制有很大差异。 314 这差异是近代法制与中国传统法制的差异,两种性质完全不同法制的差异。同时也说明中国租界法制是中国城市中的一种区域性法制,只对本租界的区域有效,不及租界以外地域。

同时,中国不同租界的法制也不尽相同,同样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也反映出租界法制是一种中国城市中的区域性法制。首先,同一个城市中,不同租界的法制存在着差异。以上海英美租界和法租界关于立法主体资格的差异为例。上海的这两个租界都有自己的立法主体,即纳税人会,但成为纳税人会的成员的资格却不同,而且都有明文规定。在经济资格方面,上海法租界另有需在租界内居住三个月以上的要求;在国籍资格方面,上海法租界有法籍人员需占成员总数一半的要求;另外,上海法租界还规定,入选成员的前一年担任过租界内义勇军工作人员者,可以拥有选举权等。 315 这些内容在上海英美租界都没有规定。上海英美租界与上海法租界虽都在同一座城市,可规定的内容却有差异。这种差异正是区域法制的差异。

还有,同一国租界但在不同城市,其法制也有差异。虽然是同一国家的租界,但由于其在不同城市,情况有别,其法制也不完全一致,有差异。这里以法租界设置的会审公廨为例。会审公廨是设立于中国租界的司法机构,但同是法租界在不同城市,是否设置会审公廨的情况就不同了。上海法租界于1869年设立了会审公廨。 316 可是,天津、广州的法租界都始终没有设置会审公廨。 317 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中国租界法制的区域性非常强。

一个租界法制就是一个区域法制。每个租界法制都在租界自己所管辖的自治区域内发展,自我演进,不受清政府的干涉。这里以行政执法机构的演进为例。上海英租界的巡捕房就有个设立与演进的过程。它是上海英租界的主要行政执法机构,从上海英租界建立之初的更夫转变而来。1854年开始启用巡捕之名,还从香港招聘巡官2人,巡捕8人。1855年巡捕房正式设立,地址在河南路,以后称为中央捕房,西籍巡捕上升为30人。1860年设老闸捕房,有巡官、巡长和巡捕20人。1862年又设虹口捕房,有巡官、巡长和巡捕15人。1863年再设水上捕房,有巡长、巡捕3人。上海英美租界成立后,巡捕房继续演进,至1899年,另设有卡德路捕房、杨树浦捕房、西虹口捕房等,捕房的人员也逐渐增加,巡捕房的机构继续演进。 318 中国租界法制的演进是“自下而上”的演进,一种近代法制的演进,清政府无力干涉。清政府自己的法制还在中国传统法制范畴内运作,与中国租界法制相差甚远,也互不相干。

(三)中国租界法制的特殊性被华人与中国政府所关注和接受

法制是一种公开的强制性行为规范,随着它的施行,影响也会日益扩大。中国租界法制也是如此。华人从租界法制中感受到其特殊性,而这种特殊性中有先进性,甚至借鉴其为己所用,为清末推行法制改革作准备,促进实现“自下而上”的过程。中国租界适用的巡捕制度影响很大,以致有些清政府的官员主张可以在京城拟办以后,再在中国各地施行这一制度。中国租界的巡捕制度是近代的警政制度,为中国传统法制中所没有,也是中国现代不可缺少的一种制度。他们认为,警察有查户口、清道路、防火患、别良莠、诘盗贼等功能,京城现拟设立巡捕,将来自可仿办并采用外国成法,并参酌本地情形,先行试办,以次推行。 319 在以后的清末法制改革中,也确实建立了中国近代的警政制度,实现了从无到有。上海华界就是如此。 320

中国租界施行的律师制度更为人们所关注和重视,也为清政府所接受。在清末的诉讼法改革前,有人目睹了租界会审公廨的现代审判,发现了它的先进性,特别是近代律师的作用。“华洋互审以来,尤多交涉事件。余观英、法二公堂中西互控之案,层见迭出。无论西人控华人,须请泰西律师以为质证,即华人控西人,亦必请泰西律师。”这些外国律师也确能起到辩护、代理作用。“案无大小,胥由人证明其曲直,律师辩其是非,审官研鞫而公断之,故无黑白混淆之弊。” 321 于是,华人在华洋诉讼中也开始聘用外国律师为己辩护。在1866年和1875年上海英美租界的两个华洋互控案中,华人当事人都聘用了外国律师。 322

有的清朝官员甚至主张借鉴中国租界的近代律师制度,自己培养律师。伍廷芳看到“中国进来通商各埠,已准外国律师辩案,甚至公署间亦引诸顾问之列”后,竭力要求清政府自己培养律师。“拟请嗣后凡各省法律学堂,俱培养律师人才,择其节操端严,法学渊深,额定律师若干员,毕业后考验合格,给予文凭。”“总之国家多一公正之律师,即异日多一习练之承审官也。” 323 在没有中国律师之时,有清政府官员还主张聘用外国律师为己服务,其中既包括参与制定法律,也包括了政府诉讼。有官员在制定矿律、路律、商律、刑律前,就主张先访聘著名律师,采用各国办法,再加以制作。 324 另外,在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审判的《苏报》案中,清政府也直接聘用了外国律师作为原告律师,为己辩护,进行诉讼。 325

总之,在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确实存在“自下而上”的过程。清末法制改革前,中国租界法制已是一种近代法制,人们从中感知到这一法制的先进性,清政府也知晓、接受这一法制并影响到以后推行的法制改革。中国租界法制在中国法制近代进程的“自下而上”过程,不可忽略。在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在“自下而上”以后,才有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实由一个“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个过程组成,也是这两个过程的结合。“自下而上”过程为“自上而下”过程作了准备,“自上而下”过程又是“自下而上”过程的发展和结果,两者互为表里。

如果把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划分为两大阶段,“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个过程实际上也就是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的两个大阶段。“自下而上”阶段是一种中国区域法制近代化阶段,体现的是近代法制在中国租界产生、发育并对清政府发生影响的历程。“自上而下”阶段则是中国近代法制在全国普及的阶段,表现的是现代法制在中国各地普遍实施的历程。这两个阶段一前一后,前后对接,共同构成中国近代化的路线图,两者缺一不可。少了“自下而上”阶段,“自上而下”阶段就变成无源之水;少了“自上而下”阶段,“自下而上”阶段就变得无疾而终。它们互辅互成。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不能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阶段,否则,这一进程就被肢解而变得残缺不全了。

三、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有一个“由点到面”的过程

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现代法制还有一个“由点到面”的过程,其后才是“由面到点”的过程。在“由点到面”过程中,又有一个“一点到多点”的过程。“一点到多”中的“点”是指中国法制代化进程中所体现的区域法制。其中的“一点”是指中国领土上最早出现的一个近代区域法制,即上海英租界法制;“多点”是指中国领土上近代区域性法制,即其他租界的法制、清末法制改革前有些城市中华界施行的现代法制等。“由面到点”则是指包括清末政府在内的中国现代政府向全国各地推行现代法制的过程。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由点到面”再“由面到点”的过程就是一个先有上海英租界法制,然后由这种法制扩展到上海其他租界、其他城市的租界和华界,最后清政府决定、推进全国性法制改革,整个国家开始走上法制近代化道路的过程。简而言之,就是从一个近代区域法制扩散到多个近代区域性法制再到全国性近代法制的过程。

上海英租界建立了中国领土上第一个现代区域法制以后,它和它的延伸者上海英美租界、上海公共租界的法制就开始朝多个方向扩散,它们是:上海其他租界、其他城市的租界、上海华界法制等。随着这种扩散,中国近代法制在多个区域内萌发,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从“一点”扩散到了“多点”。

(一)上海英租界法制向上海其他租界扩散

继上海英租界设立以后,上海又于1848年设置了美租界,1849年设置了法租界。 326 这些租界都紧靠在一起,占据了上海市区最繁华的地段。上海英租界法制很容易向上海的其他租界扩散,使其也建立相应法制为己所用。事实也是如此,上海法租界建立巡捕制度就是如此。上海英租界根据1854年的《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的规定,率先建立巡捕制度,设立巡捕房,开了中国领土上首先采用现代警政制度的先河。上海法租界根据自己治安管理的需要,于1856年借鉴了上海英租界的巡捕制度,也“设立了一个‘巡捕房’”,“招聘了三个欧洲人‘日夜轮流在领事馆和法租界’巡逻”;上海法租界的这一巡捕制度与上海英租界的巡捕制度十分相似,连经费的规定都是如此。上海法租界“巡捕房的经费,就按照英租界巡捕房的办法”。 327 上海英租界的巡捕房制度就此而扩散到了上海法租界。

(二)上海英租界法制向中国其他城市的租界扩散

自上海建立了英租界以后,20世纪前还在中国的其他9个城市设立了租界。这些城市租界的法制不同程度地受到上海英租界法制的影响,以致这一法制扩散到这些租界。1862年汉口英租界两次受到上海英租界巡捕制度的影响。一次是汉口英租界要求上海英租界支援5名巡捕和巡捕制服,帮助建立自己的巡捕制度和巡捕房;另一次是要求上海英租界派遣名为惠勒的巡捕去充任“汉口英租界工部局巡捕房的巡长”。 328 上海英租界通过派遣巡捕房的巡长、巡捕和提供制服等方式把自己的法制扩散到了汉口英租界。还有,上海英美租界建立了会审公廨以后,对鼓浪屿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的设立也发生过影响。鼓浪屿公共租界是“查照上海成案设立会审公堂一所”。 329 这使上海英美租界的会审公廨制度扩散到了鼓浪屿公共租界。

(三)上海英租界法制向周边的华界扩散

上海英租界法制作为一种近代法制,第一次在中国领土上出现,特别是在它实施以后,对租界的管理与发展起了很大作用,效果明显,与当时华界的情况相比,有其先进的一面。这为华界的人们所感知并也开始借鉴其规定。1869年底上海出现天花患者,而且有流行的征兆。上海华界的华人习惯使用传统的人痘接种法来加以防治,但这种方法不合乎科学规范,易造成诱发天花的传染源,不利于天花的防治。上海英美租界发现了这一流行征兆后,于1870年就作出规定,推行西方成熟、科学的牛痘接种方法,动员界内居民广泛接种,以便有效控制天花流行。上海道台在与租界官员接触后,了解到接种牛痘的先进性,也作出规定,鼓励华人接种牛痘,不要使用传统的人痘接种法。以后的实践也证明,上海道台这一规定的正确性,有效防治了天花,接种牛痘的人数也越来越多了。 330 上海华界的这一规定受到了上海英美租界接种牛痘法规定的影响,也成为上海英美租界扩散其公共卫生管理规定的一个明证。

经过上海英租界法制的这种扩散,近代法制开始在中国领土上多个区域扎根,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也从“一点”发展到“多点”。这种扩散是一种区域性近代法制的扩散,而且在清末法制改革前就已经存在。然后,清末法制改革开始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出近代法制,“多点”的中国近代区域法制发展到了一个全国近代法制的面。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显现出了一个从“由点到面”中“一点到多点”再到“由面到点”的过程。从这种意义上讲,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的“一点”与“多点”给清末法制改革提供了一个方面的依据,具有积极意义。

“自下而上”和“由点到面”的过程都是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所呈现的阶段性过程,即从鸦片战争后到清末法制改革前存在的过程,而不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全部进程。清末法制改革以后,中国法制近代化进入了一个新过程,即近代法制在全国推行、发展、成熟的过程,直到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为止。不仅如此,“自下而上”和“由点到面”的过程还都是前一个阶段性过程中的两个方面。“自下而上”这个方面体现的是以中国租界法制为代表的区域近代法制纵向对清政府的影响。从“由点到面”的这个方面表现的则是以中国租界的近代法制为出发点,特别是“一点到多点”的扩散,横向对上海其他租界法制、中国其他城市租界法制和上海华界法制的影响,实际上是放大了“自下而上”中“下”的过程,使其更为具体化。这两个方面的结合,正好能较为全面地反映出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在清末法制改革前,现代法制的一个渐进过程,帮助人们认识到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存在的渐进性演变。

关于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的“自上而下”和“由面到点”所进行的清末法制改革与近代法制的全国性颁行已有很多论述,也有许多研究成果,本文也就不再赘述了。

四、与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关联的问题

与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关联还有其他一些问题,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问题。

(一)“自下而上”和“由点到面”的过程对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自下而上”和“由点到面”的过程不仅客观存在,而且还十分重要,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下而上”和“由点到面”的过程是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的量变过程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其中的量变十分重要,没有量变不会有质变。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也是如此。其中的量变过程就是“自下而上”和“由点到面”。虽然,它们在表现形式上不尽相同,但都属于量变范畴。这种量变的法制是一种区域性近代法制,鸦片战争以后才在中国领土上崭露头角。它们的产生与发展是一种量变的递进,直到20世纪初才酿成质变,形成了清末法制改革。没有这种区域性近代法制量变的递进,也不会有以后全国性法制改革的迸发。

2.“自下而上”和“由点到面”的过程为中国清末法制改革提供了现实的借鉴

从上海英租界法制发展到上海其他租界法制、上海以外其他城市租界法制和上海华界法制都植根于城市,是一种以城市管理为主的法制,内容涉及工业、商业、经济、金融、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还有,在租界的法制中,近代区域的立法、行政执法、司法等都样样俱全,租界就是一个独立的近代区域王国。这种在自治条件下运作的近代法制,很能体现出其价值。事实也是如此。这种法制颁行以后,中国的租界迅速发展起来,呈现出一派近代城市的风貌,租界内的人们享受着近代的城市生活。 331 有的租界还带动整个城市的发展,以至于这些城市也跻身于世界近代城市之列,上海、天津和汉口等城市都是这样。上海被称为“东方的纽约”“东方的巴黎”, 332 天津被称为“东方的小巴黎”, 333 汉口被称为“东方芝加哥” 334 ,等等。这些租界法制的近代价值有目共睹,也为清政府所不得不接受,对于律师制度的接受就是如此。

3.“自下而上”和“由点到面”的过程在客观上为中国以后的法制改革作了心理准备

中国租界虽是个外国侨民的自治区域,但通常情况下,华人可以自由进出租界,有的租界还允许华人居住,他们能感受到租界的近代法制及其管理所产生的效果。中国租界及其法制几十年的运行与发展,使不少华人在心理上渐渐认同并感悟到这一与华界传统法制不同的近代法制,也逐渐习惯在这种近代法制下生活、成长。比如,在上海租界近代法制管理下,近代的社会秩序得到维护,近代的生活环境使租界的华人也享受到了近似于当时西方的生活水准。这种管理“基本上体现了法制管理”,“符合绝大多数居住者的利益,因此在总体上得到多数民众的认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社会法制意识的形成,提高了民众行为规范的意识”。其中,大量是华人。 335 上海租界是这样,其他城市也十分相近。当中国以后进行法制改革、在全国推出现代法制时,这些华人对近代法制已不感到陌生,也有了接受的心理准备。这就有利于人们对中国近代法制的认识与理解,也有利于其执行与贯彻。这种心理上的认同感可以转化为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的一种向心力,有助于中国近代法制的落地,改变华人原有的传统行为方式,使中国进入一个实实在在的近代法制时代。由此可见,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的“自下而上”和“由点到面”过程意义重大,非同一般。

(二)上海英租界法制能够成为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起始点的主要原因

在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无论是“自下而上”,还是从“由点到面”,都无法回避上海英租界法制,其是这一进程的起始点。在中国领土上,上海英租界法制是最早诞生的近代法制,一种完全不同于中国其他地区还在施行的中国传统法制的法制。尽管这仅是一种中国区域性的近代法制,但它毕竟实现了零的突破,从无到有,而且还预示着中国法制发展的近代化大方向。从那以后,中国拉开了法制近代化进程的大幕,而且还越来越发展,最终迎来了清末法制改革。那么,为什么上海英租界法制能够成为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的起始点呢?这是多因形成的一个结果。

1.上海英租界最早设立了自己的近代区域法制机构并成功运行

中国租界是中国近代的一种外国侨民自治区域,被认为是“由外国人统治的中国领土”, 336 几乎不受清政府管控。上海英租界又是中国领土上第一个这样的区域,其设立了自己的立法、行政执法、司法等法制机构,运作自己的近代法制。这是中国领土上生存的第一个近代法制区域,史无前例。往后,近代法制才在中国的其他租界和一些华界区域内露面,然后才是清末的全国性法制改革。上海英租界的法制可以算是中国近代法制的开山鼻祖,领跑了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不仅如此,上海英租界法制在建立后,还继续向前推进,没有停滞不前,其领头羊作用十分明显。因此,在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自下而上”和“由点到面”的过程都无法忽视上海英租界法制,其地位应该被正视。

2.上海英租界法制的内容切合中国近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上海英租界由侨居在上海的英国人建立,也主要由其来管理。他们都来自英国,是英国在上海的第一代侨民,熟悉英国的近代社会与近代法制。英国自17世纪进行工业革命、进入现代社会以后,发展很快,到19世纪中叶已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有“日不落”之称,其法制也是成熟的近代法制。这一法制以工业革命和现代科技为基础,内容比较科学,种牛痘的规定等都是如此。这种近代法制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大量内容能够被许多近代国家所复制。当这些英国人来到上海侨居以后,很自然会把自己已经熟悉的英国近代法制带到上海,首先移植在上海的英租界,让它生根开花。上海英租界法制中不可避免地留有英国法制的痕迹。其中,租地规定中的永租制度、诉讼法中的审判与律师制度等等,都是这样。 337 同时,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渐进入近代社会,可法制还没进行改革,适用的还是传统法制,法制落后于社会发展。此时,上海英租界率先推出近代法制,在租界内施行,正好切合上海近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于是其便发育、成长了。

3.上海英租界法制易被华人认同与接受

上海英租界在法制的设计中,还考虑到近代法制的中国化问题,有些地方加上了中国元素,使其更易被华人所认同与接受。华人是中国租界的主体,人数大大超过洋人。有数据显示,上海英美租界1870年时,洋人为1666人,华人为75047人;1880年时,洋人为2197人,华人为107812人;1890年时,洋人为3821人,华人则为168129人。 338 华人所占比率都保持在近98%。华人对上海英租界法制的运行具有决定性作用。上海英租界明白这一点,于是采取了一些中国化措施,巡捕和工部局的命名就是如此。

上海英租界在建立近代警察制度时,有意识地把其命名为“巡捕”。巡捕之名源自中国本土。元朝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上海建县时,设置了县尉与巡检司两个岗位,其官吏的职能是“巡捕”和“巡捕盗贼奸宄”。到了明、清,除了仍设有巡检司外,还另设了县丞和主簿两个职位,其官吏要“分掌粮马巡捕等事宜”。还有,清朝在京师地区设立了“巡捕营”,长官称为“提督九门巡捕五营步军统领”,其职责是:“诘禁奸尻,平易道路、肃清辇榖”。考虑到近代警察制度的中国化,上海英租界于1854年建立自己的警察制度时,没有使用“警察”字样,而是命名以“巡捕”,于是警察机构称为“巡捕房”,其成员则称为“巡捕”了。 339

工部局的命名同样如此。上海英租界在设立自己的行政管理机构时,为了使其名称中国化,借用了中国古代中央政府长期使用的“六部”衙门中的“工部”名称,定名为“工部局”。 340 这些名称的命名都借鉴了中国古代长期使用、中国人耳熟能详的称呼,也都贴上了中国标签,带有中国元素,而内核则是近代的制度。这样,那些近代的制度便易被华人记忆与理解,同时也增加了认同感。上海英租界法制能为华人认同与接受,也就意味着被租界内的绝大多数人认同与接受,其生命力就体现出来了。正因为如此,以后的有些租界也纷纷跟进,借鉴上海英租界的做法,建立类似的制度,采用相似的名称。 341 在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上海英租界法制在“自下而上”和“由点到面”过程中的初创性作用不应被忽视。也正因为有这些原因,上海英租界法制才能成为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山鼻祖与领头羊。

(三)中国租界法制随着租界的管理需求而演进与扩张

中国租界诞生以后,接着就是管理,法制是一种重要管理手段。中国租界的管理需求促进了其法制的演进。

1.租界法制随着租界的管理需求而逐步演进

1853年9月上海小刀会起义军攻入县城,“华官保护租界能力之薄弱,已不可掩”,为了保护上海英租界稳定与安全,上海英租界作出了一些针对这一需求的规定,其中就包括了建立行政管理机构工部局与设立近代警察巡捕,加强对租界内行政与治安管理。 342 这一规定一直得到执行,直至上海公共租界收回。新机构与人员的设置增加了租界的运行成本,财政支出增多。为了弥补财政上的缺口,上海英美租界又出台新的税收规定。1863年上海英美租界规定“向租界内的华人征收房捐百分之二十”。 343 同年,由于上海英租界人口的增加和行政诉讼的需要,上海英租界又颁行了关于建立和运作领事公堂的规定,以满足租界内居民起诉工部局的需求。 344 1869年随着上海英美租界民、刑诉讼案件的增加,也为了更好规范租界内案件的审判,上海英美租界又对会审公廨的建立与施行作出了规定。 345 上海租界的法制是如此,中国其他租界的法制也大致如此。

中国租界的管理虽针对广大的租界居民,但在很大程度上首先考虑的是满足洋人的需求,这在法制上有集中反映。上海英租界对公园的管理就是一个典型。上海英美租界为了满足洋人休闲与娱乐的需求,于1868年首先在外滩开设了一个公园,即外滩公园。 346 这是上海设立的第一所正式的现代公园。 347 可是,当时规定,只允许洋人进出,不准华人入内。以后建造的上海租界其他公园也有相似规定。尽管这个公园是在中国的土地上,而且华人也是上海英美租界的纳税人,但却被排斥在外。“虽然地皮是中国的官地,填地和造园的经费也出自中外居民所纳捐税,然而外滩公园是跟以后所造的几个公园一样,不许华人入内。” 348 不仅如此。在这个公园门口还曾竖立过一块有侮辱华人的牌子,上面写着“华人与狗不得入内”。 349 直到1928年,这种只满足洋人需求的情况才被改变,华人才被允许进入上海租界的公园。 350 其中相隔了整整60年,华人的这种合理需求也被拒绝了60年。

还有,华人占了上海租界人口的绝大多数,也有强烈的参政议政需求,可长期被拒入上海英租界的议政机关租地人会,上海美英租界和上海公共租界的议政机关纳税人会也是如此。华人的参政议政需求长期无法实现。 351 这在中国租界中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情况,很多租界的议政或权力机构中,均排斥华人参与,华人在租界中的议政、决策需求得不到应有满足。比如,天津法租界的权力机构华侨民董事会成员全由侨民构成,无华人份额。 352 又如,汉口法租界的议政机构纳税人会议的参加人员中也无华人,其参加人员的委员条件是法国人或没有放弃治外法权特权的国家管辖的外国人,华人也在拒入之列。 353 可见,中国租界首先要满足的是洋人的需求。

为了能够体现近代的管理水平,中国租界在制定相关规定时,还会关注本国国内的立法,从中借鉴,以满足本租界的需求。这种情况在中国租界不足为奇。这里以上海英租界、英美租界的一些规定为例。1848年英国颁行了第一部改善工业城镇环境的《公共卫生法》,上海英租界以其为蓝本,制定了一些相似的规定,采取了一些维护公共卫生的措施;1853年英国制定了第一部交通法规,上海英美租界于1872年以其为模板,也制定了自己的交通规则等等。 354 上海英租界和英美租界的许多规定都源自英国的最新法律,使其紧跟世界潮流,成为名副其实的近代法制。用这种法制来规制,不仅可以满足租界法制近代化的需求,也可以满足租界建设的需求,使其成为真正的现代城市。

2.中国租界法制的演进过程就是一种近代法制的扩张过程

中国租界法制演进的过程也是其不断扩张的过程。中国租界法制从一个上海英租界的《上海租地章程》开始,逐渐发展,不仅中国其他租界的法制纷纷诞生,而且其触角还不断延伸,深入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这些领域扩张的背后都可以看到法制的影子。 355 可以说法制无处不在。这种扩张具有两重性。一方面,规范了中国租界社会的各个领域。这使租界内的这些领域都有章可循,朝着近代化方向发展,形成一种与华界不同的近代社会秩序,造就了一个近代化城市,上海、天津、汉口等城市都是如此。其中,有的城市还跻身于世界大都市之列,最为典型的是上海。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中国租界的近代法制可以在中国领土上存活,也可以发挥其应有作用,并对华界、清末法制改革产生影响。这是积极的一面。

另一方面,侵害了中国的主权。中国租界法制在不断扩张之中,也同时侵害了中国的主权。这种扩张与侵害中国主权相伴,甚至以侵害中国的主权为代价。先从立法权来看,中国租界攫取了租界内的立法权,侵害了中国主权。这从上海英租界的《上海租地章程》就开始了。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外人首先取得的对租界的立法权,是会同订立的关于开辟租界的法令之权。” 356 第一个这种法令即是《上海租地章程》。往后,中国其他租界制定的这类规定都是如此。随之而来的许多其他规定尾随其后,继续侵害中国的立法权,以致“中国政府却反而丧失了对租界内一切事务的立法权”。 357

中国租界法制的扩张还窃取了租界内的行政、司法权等,进一步侵害了中国的主权。在上海租界,按《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规定而建立起来的工部局和巡捕制度,篡夺了租界内的行政权;按《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的规定而建立的会审公廨又损害了中国在租界内的司法权。其他一些租界也亦步亦趋,“攫夺了租界内更多的司法权”。 358 可见,中国租界法制的扩张也就意味着中国立法、行政、司法等权的被损,即中国主权的被侵。这是消极的一面。中国租界法制发展所导致的扩张,具有积极与消极的两重性。因此,对中国租界法制及其扩张的认识要持两点论,不要一点论。

(四)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的“自下而上”“由点到面”与“自上而下”“由面到点”的主要区别

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的“自下而上”“由点到面”与“自上而下”“由面到点”都是这一进程的组成部分,都在中国领土上建设近代法制,然而它们的区别还是十分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制的起点与存续时间不同

“自下而上”和“由点到面”的起点在一些中国城市中的租界,其只是这些城市中的部分区域,不是城市的全部。其中,最早的是上海的英租界,然后再向其周边区域拓展,出现了上海美、法租界。此后,中国另外的9个城市也设立了租界。自上海英租界法制诞生开始,到1945年中国租界全面、彻底收回,中国租界法制前后存续了百年时间,整整一个世纪。 359 “自上而下”和“由面到点”则不同。其起点是除了中国租界等特殊区域以外的全国范围,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都包括在内,其地域范围大大超过租界,涉及的人口也大大超过租界。自清末法制改革起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前后存在时间仅50年,只有半个世纪,只是中国租界法制存续时间的一半。它们之间很不一样。

2.法制主体与法制发展路径不同

“自下而上”和从“由点到面”的法制主体主要是中国租界内的法制主体,其成员主要是一些外侨,他们决定法制的存在与发展。其中,最为重要的租界内的议政或权力机关,它们决定着包括立法在内的各种法制要务。上海英租界的租地人会和以后的纳税人会等都是如此。中国租界现代法制的发展路径是开创路径,即从无到有,从零开始。在中国租界区域中,没有传统法制的负担,法制从建立起,就是现代法制,没有改革的经历,只是开创。“自上而下”和“由面到点”的法制主体则是中国政府,其中包括清末政府、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等。它们均掌控着国家权力,包括法制权。这一现代法制的发展路径是改革路径,即废立同存。清末以前,中国施行的是传统法制,到了清末,中国开始走法制近代化道路。这是一条废立同存的改革路径,一方面要废除传统法制,另一方面又要建立近代法制,两者需要兼顾与衔接,否则就会留下法制空白,造成社会混乱。它们之间非常不同。

3.法制存在的区域与法律效力不同

“自下而上”和从“由点到面”中法制的存在区域是中国有些城市中的租界区域,中国绝大多数城市中都无这种法制的区域,中国的农村更无这种区域。这也决定了这种区域法制的法律效力只是一种区域法制的效力,不是一种全国有效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制离开所属区域也就无效,不能在全国通行。由于中国存在27个租界及其法制,它们都相对独立,所以那时中国至少存在27个区域法制。“自上而下”和从“由面到点”的法制则是全中国通行的法制,不是区域法制,在全中国都有法律效力,城市、农村都要实施这一法制,违反者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它们之间存在很大的不同。

4.法律体系与法律内容不同

“自下而上”和从“由点到面”的法制中,存在的是区域性法律体系,在整个体系中没有法律、只有区域性法规等组成部分。这种体系只是完整法律体系中的一小部分,不是全部。中国租界区域性规定的内容偏向于城市建设,综合了近代城市中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一些方面,以适应城市的发展,没有像国家法律那样的全面内容。“自上而下”和“由面到点”所建立的是国家近代的法律体系,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各个完整的组成部分,内容涉及宪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等各领域。它们之间也明显不同。

这些不同,归根结底是它们法制性质的不同。“自下而上”“由点到面”的法制都是鸦片战争以后,根据不平等条约,由外侨在中国部分城市的自治区域即租界内,所建立的区域性近代法制。这一法制在区域的范围内,建立早、独立性强。因此,它便起步早,存续时间长;法制主体是外国侨民为主的机构,发展路径是新创路径;法制的存在空间和法律效力都在本区域内;所建立的是一种区域性法律体系,其内容以城市建设为主;等等。“自上而下”和“由面到点”法制则是中国政府自主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的法制近代化过程中所颁行的近代法制。这一法制建立较晚,但是一种国家法制,不受区域限制。所以,这一法制起步晚、存续时间短;法制主体是中国政府及其机构,发展路径是改革路径;法制的存在空间和法律效力都在全国范围;所建立的是一种法律体系,法律内容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等等。可见,不同的法制性质决定了它们之间存在的不同,而这种不同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绝非偶然而为之。

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的起始不在于20世纪初的清末法制改革,也不是只有一种“自上而下”“由面到点”的过程。只要正视中国领土上于19世纪中叶出现的租界法制,就可以发现,随着这一法制的诞生,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就开始了,而且这个进程中还有“自下而上”和“由点到面”的过程。这就把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提前了50余年,前后持续时间长达百余年。这种租界法制是中国现代的一种区域性法制,有多少租界法制就有多少这种区域法制。这一区域法制自建立之时起,便是一种近代法制,在法律体系、法律语言、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各个方面都能体现出它的近代性,而与中国的传统法制明显不同。这种现代法制登陆中国以后,便迅速蔓延,不仅向中国的其他租界传播,还向中国城市中的华界延伸,以至于在清末法制改革前,这些华界已借鉴租界的法制,开始颁行近代法制。中国租界法制的影响力逐渐扩大。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国法制近代化开辟了道路,做了实实在在的尝试,起了试验田的作用。这种近代法制在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的地位不应被低估。对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的再认识就是对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再认识,可以对这种法制近代化有较为全面的理解,较为深刻的认知,较为科学的把握,其意义不可谓不重要。

(原载《社会科学》2019年第6期。原名《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再认识》) D+XWVlNhmEJiKhvuNXag24g1fYNRZv26PCQXfMAmFgMB4l3YywWAbV+3yU0MKEU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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