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律的改革与建构历程可谓独特,在西方眼中,日本是一个典型的东亚社会,东亚文化圈的影响体现在日本的语言、艺术、宗教以及个人与家庭、社群与国家等众多关系的基本认识层面,日本人似乎易于接受统治者对个人生活的干预以及管理的权力。 [15] 而在法律制度层面上,日本法律对个人亲属关系的维护,在社会大众层面惯有的息讼文化心理,在司法机制中倾向于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的途径,都体现了东亚社会的典型特征。
与东亚邻国相比,日本又展现出了他者的形象。相较于中国与韩国,日本与西方更为接近,不论是其古代社会中类似于西欧式封建社会的阶层分布,还是近代以来率先西方化、“脱亚入欧”的改革历程,都彰显了日本在东亚的独特性。
在法律改革的路径上,近代以来,随着“脱亚入欧”的愿景、西方地缘政治的移转以及“二战”后美国托管的历程,日本先后参照了包括法国、德国以及美国在内的西方国家。在不同的学习借鉴对象背后,是日本于国家转型与法律建构过程中愿景蓝图的变动。
相较于立法层面,日本司法制度的革新路径保持了相对的稳定与一贯性。但此种稳定性也并非一成不变的凝滞,而是伴随着国家政权的组合与运作,不断地改变着自身的框架制度与权能运作。从明治维新到“二战”后的政权重组,日本的司法制度都随着国家政权形式、宪制框架的修订而转变。本章的研究问题即在于,日本司法制度的变革与国家政权建构之间的关系为何,在何种意义上,司法制度成为了日本建设并完善现代国家职能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