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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正义?”
——从桑德尔到儒学

桑德尔教授在复旦的讲座异常火爆,您是怎样看待这样的现象?

桑德尔的人气与现场气氛之活跃也让我很震动,简直可以用英语“ecstasy”来形容。首先,从个人角度讲,桑德尔确实具有学术明星的魅力,语速柔和但有力,雄辩且有礼,其一贯使用的那种高度互动方式也有效地激起了一次又一次高潮。但更关键地,这恐怕是桑氏这些年的学术风格之特色所在——他抛开了学术黑话体的论说模式,而是将学术思想同日常生活完全结合在一起,这使他的学术完全向所有受教育的公众阶层打开。我曾开玩笑地把桑氏形容为“美国的于丹”——区别只在于,他有扎实的学理作为支撑。

桑德尔教授提出的案例毕竟过于极端,在日常生活中的选择会更容易一些。那么用这些极端例子来思考道德问题是否妥当?进一步地,我们赖以判断的正义准则会不会受到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桑德尔讲座中所使用的诸如脱轨火车、救生艇等例子,乍闻之下是会给人感觉十分“极端”,因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几乎不大会碰到。但问题是,极端有什么错?很多漂亮的学术话语乃至习以为常的生活“常识”,只有将其放置在极端的状况下,或者将它自身内在逻辑推至极端,才能骤然遭遇到其内核的恐怖或荒诞。桑氏用火车、救生艇等例子,正是为了将功利主义正义观的内核暴露出来:许多人的“道德常识”会赞同让脱轨火车压死邻道的一个工人而救下五名工人,但会反对扔下一个胖子以阻塞脱轨火车救下五人;既然两者在根本上都遵循的是功利主义逻辑(一个共同体内幸福总量的最大化),那么扔下胖子就同样是正义的。这个逻辑再推下去,处死少数无辜者来换取“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也就会是符合正义的。救生艇例子也同样是考验这个功利主义逻辑——为了三个有家有室的人活下来,是否可以杀死一个无辜者。

尽管我们自己的日常生活中很少遭遇这样的例子,但恰恰是这些“极端”的例子,才使我们对自己平日“前-反思”的行动依据有一个更清楚地审视。实际上例子无所谓“极端”或“温和”。对于国内学者们,我要建议的是:应从“理论中心主义”的视角转换到“事例中心主义”。换言之,理论的主体性,应该让渡给事例的主体性:每一个独特的例子,本身恰恰具有普遍的向度,这就是黑格尔所说的“具体的普遍性”(concrete universality)。甚至康德的道德论说,一般被看作抽象的程序主义,但他恰恰是要道德行动者在其每个特殊的当下情境中,去检视自身行动所依据的准则(是否可被普遍化)。在这个意义上,康德也可以被称为事例中心主义者。

这里就涉及你的后一个问题,我们赖以判断的正义准则会不会受到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在这里我同意罗蒂的看法,并不存在一个具有实定内容的正义原则,可以适用于各种具体情境。也正因此,我们每个人才会负有伦理决断的责任——我们需要为我们具体的行动负责任,而不能让某个道德原则负责任。比如说杀无辜者以维系自己生命(救生艇例子),杀人者可以找出某些道德原则(如功利主义正义观)来为自己行为辩解;然而实际要为该行为负责的,不是抽象原则,而是那些具体的杀人者个人。甚至即使实定的法律对他们不予惩罚,这些杀人的个体也不得不此后live with it——和自己那双沾满鲜血的手一辈子生活下去。

在众多两难的案例中,究竟存不存在正确的道德选择?如果有的话,那是用什么来衡量所谓“正确”呢?

这个问题同你上个问题是紧接在一起的。存不存在正确的道德选择,要按照具体的案例来做讨论,这就是我刚才所说的“事例的主体性”。比方说,在救生艇例子中,我认为是有的:不管是康德主义者、德性论者或我们这边的儒家,都会选择宁死不杀一个无辜者。

但在另一些例子中,比方很多人谈恋爱时会被女友追问——“我和你妈妈同时溺水,你只来得及救一人,你救谁”?在这样的两难情境中,实际上很难说有一个“更正确”的道德选择,而就是取决于具体行动者当下瞬间的伦理决断。而不管选择救谁,这个行动者都不得不live with it,一辈子背负着自己行动之结果。没有别人或抽象的原则,能代替你去背负。

桑德尔教授提到的三个正义思想的来源都是西方的思想,古代中国有没有可以帮助我们思考这一问题的资源呢?

这同样也是个很好的问题。我前面提到了儒学思想,这是我们文化生命体的脊柱。从儒学中,我们可以引出两种正义观,大致可对应桑德尔所说的后两种,即基于底线伦理的康德主义正义观与基于公共德性的共同体主义正义观。

行而宜之谓之“义”。孟子言“义,人路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可见孟子和康德主义正义观在气质上是极其相契的。在救生艇上为苟活己命而杀无辜弱者,仁人君子纵百死而不肯为也!这正是“人之异于禽兽”者的那“几希”,吾道大根大本之处,岂能有所彷徨游疑!而儒家另一路荀子所发展的礼义教化,则更为接近桑德尔本人所主张的公共德性正义观,即“cultivating virtue and the common good”。

简言之,我们的儒家先贤,于后两种正义观皆有丰富思想资源可供倚鉴,然独独严拒桑氏所说的第一种正义观——功利主义正义观。孟子当年辟杨(私利)、墨(公利),视之洪水猛兽,使吾人千百年下亦皆明于义、利之辨。即便今日现实社会中已然“道义放两旁,利字摆中间”(李宗盛《凡人歌》),但在人们的日常道德坐标中,大家(即使是生意人)终耻于自我标榜为营营汲利之徒。

因此,桑德尔需要用那些极端例子来解释功利主义逻辑内核之错乱,吾人却直接在文化生命中获得熏染。孟子所说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大丈夫气质,依旧是吾人文化生命之脊髓。人若无此浩然之气,实不足以立于天地之间。这就是儒家之风骨。即使今天利字当道,但儒家正义观直唤人的初心、赤子之心,人心不丧,斯道不丧也。 loP7Ztn1dcQP9bnn+Jg5uTk0KSN1JnAtDQ2SBl5e7nV9qtfTL8YRRNRklFrRNs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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