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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出险的处理

一、互碰自赔

互碰自赔处理机制就是对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由各保险公司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车损失进行赔付。

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如下。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此可见,理论上所有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之间互碰都满足这个条件。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损失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在交通事故中,事故各方车辆损失维修费用、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三项损失的总和分别不超过2000元,即满足此条件。如果事故中有任何一方的损失超过2000元,就不能使用互碰自赔处理办法。事故中若遇到人员伤亡或非事故车辆的损失,便不满足此条件。

3)由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正常的交通事故的认定方法就是交通警察认定,而当事故中损失金额小且双方没有争议时,则不需要交通警察认定,只需要根据当地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自行协商处理。交强险采用的是“无过错”赔偿方式,互碰自赔是在交强险的基础上研发的,也继承了“无过错”赔偿方式,所以赔偿时只分有责和无责,不考虑具体责任比例,只要事故双方都对本起事故有责,即满足此条件。

4)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可以签订互碰自赔协议书,具体见表2-10。

表2-10 某保险公司互碰自赔协议书

二、无责代赔

无责代赔是一种交强险简化处理机制,即两方或多方机动车互碰,对于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全责方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项下代为赔偿。交强险无责代赔的前提是双方均购买了交强险。

交强险无责代赔的处理原则:

1)无责代赔仅适用于对全责方车辆损失部分的赔偿,对于人员伤亡损失不进行代赔。

2)对于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全责方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由全责方承保公司在单独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代赔偿限额内代赔,不占用普通的交强险赔偿限额。

事故涉及多方车辆的,代赔偿限额为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在各有责方之间平均分配。

代赔限额=无责方车辆数×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有责方车辆数

①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代赔偿限额为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甲车和乙车相撞,交警判定甲车全责、乙车无责,甲车车损800元,乙车车损500元。

本次事故乙车的所有损失由甲车赔偿,甲车交强险赔乙车500元,乙车只需要赔偿无责部分,由甲车代赔,代赔金额=1×100÷1=100(元),甲车代赔金额为100元。甲车交强险赔付金额为:500+100=600(元)。

②一方全责,多方无责的,代赔偿限额为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

甲车和乙车、丙车相撞,交警判定甲车全责,乙车、丙车无责,甲车车损1000元,乙车车损600元,丙车车损800元。

本次事故乙车、丙车的所有损失由甲车赔偿,因为乙车和丙车加起来的损失没超过2000元,所以甲车赔乙车600元、丙车800元,乙车、丙车只需要赔偿无责部分,由甲车代赔,代赔金额=2×100÷1=200(元),甲车代赔金额为200元。甲车交强险赔付金额为:600+800+100=1500(元)。

③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代赔偿限额为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除以有责方车辆数。

甲车和乙车、丙车相撞,交警判定甲车主责、乙车次责、丙车无责,甲车车损1000元,乙车车损600元,丙车车损800元。

本次事故甲车、乙车有责,丙车无责。丙车无责赔偿甲、乙两车,由甲、乙两车代赔,代赔金额=1×100÷2=50(元),甲车代赔50元,乙车代赔50元。

甲车交强险需要赔偿乙车车损(600元)减去丙车无责赔偿乙车(50元)后的损失加丙车一半(800÷2)的损失:(600-50)+800÷2=950(元),没超过2000元,所以赔给乙车550元、丙车400元。

乙车交强险需赔偿甲车车损(1000元)减去丙车无责赔偿甲车(50元)后的损失加丙车一半(800÷2)的损失:(1000-50)+800÷2=1350(元),没超过2000元,所以赔给甲车950元、丙车400元。

甲车交强险赔付金额为:550(乙车)+400(丙车)+50(代赔)=1000(元)。

乙车交强险赔付金额为:950(乙车)+400(丙车)+50(代赔)=1400(元)。

丙车无须赔偿,由甲车代赔50元、乙车代赔50元。

④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代赔偿限额为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除以有责方车辆数。

甲、乙、丙、丁四车相撞,交警判定甲车主责,乙车次责,丙、丁车无责,甲车车损1000元,乙车车损600元,丙车车损800元,丁车损失1000无。

丙、丁车无责,两车无责共同赔偿甲、乙两辆有责车,由甲、乙两车代赔,代赔金额=2×100÷2=100(元),甲车代赔100元,乙车代赔100元。

甲车交强险需要赔偿乙车车损(600元)减去丙车、丁车两车无责赔偿乙车(100元)后的损失加丙车一半(800÷2)加丁车一半(1000÷2)的损失:(600-100)+800÷2+1000÷2=1400(元),没超过2000元,所以赔给乙车500元、丙车400元、丁车500元。

乙车交强险需要赔偿甲车车损(600元)减去丙、丁车两车无责赔偿甲车(100元)后的损失加丙车一半(800÷2)加丁车一半(1000÷2)的损失:(1000-100)+800÷2+1000÷2=1800(元),没超过2000元,所以赔给乙车900元、丙车400元、丁车500元。

甲车交强险赔付金额为:500(乙车)+400(丙车)+500(丁车)+100(代赔)=1500(元)。

乙车交强险赔付金额为:900(乙车)+400(丙车)+500(丁车)+100(代赔)=1900(元)。

丙车无须赔偿,由甲车代赔50元、乙车代赔50元,共100元。

丁车无须赔偿,由甲车代赔50元、乙车代赔50元,共100元。

⑤事故涉及多个无责车辆的,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各无责方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损失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全责方车辆损失或本车以外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 在计算各方车辆的核定损失承担金额时,应首先扣除无责代赔的部分,再对剩余部分损失进行分摊计算。

3)无责代赔后,各保险公司之间不进行清算。

三、满限额提前结案处理机制

1.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属于交强险赔偿责任的事故:

1)涉及人员伤亡,医疗费用支出已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估计死亡伤残费用明显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2)被保险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单据。

2.基本原则

对于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损失金额明显超过被保险车辆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结案,待事故处理完毕、损失金额确定后,再对剩余部分在商业险项下赔偿。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和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等。

3.基本流程

1)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2)被保险人提供必要单证。

3)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和相关单证后进行审核,对于根据现有材料能够确定赔款金额明显超过医疗费用限额或死亡伤残限额的案件,应由医疗审核人员签署意见,在5日内先予支付赔款。不再涉及交强险赔付的,对交强险进行结案处理。

四、交通事故责任未确定案件的抢救费用支付

保险公司收到受害人抢救费用支付申请时,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责任尚未明确的,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

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能够确认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补充应垫付的抢救费用。

五、交通事故中死者为无名氏的交强险赔偿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交强险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

无法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的,保险公司可以对已产生的费用如医疗费、丧葬费按照交强险赔偿标准凭票据赔偿,其他项目原则上不应向无赔偿请求权的个人或机构赔偿,可以根据法律文书另行处理。

六、《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七、事故快速处理

为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提高通行效率,方便群众,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天津、深圳等多个城市都已出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但各城市的快速处理办法在适用范围及处理流程上有细微差别,但都是大同小异的。

1.进行快速处理的事故必须具备的条件

1)每方车辆损失在5000元以下(很多城市为了缓解交通压力,对车辆损失已经不再设限)。

2)未造成人员损伤及其他损失,车辆能够自行移动行驶。

3)事故车辆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均有效。

4)事故车辆均投保交强险且在有效期内。

5)在城市主要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高速路除外。

2.不符合“快处快赔”的条件

1)夜间20时至次日7时发生的案件(各城市可能稍有不同)。

2)存在人员伤亡,存在较大财产损失。

3)车辆不能自行移动。

4)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5)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7)事故车辆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未投保交强险的。

8)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毒害、放射性等危害的车辆。

3.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基本流程

对适用“快处快赔”机制的道路交通事故,不需要保险公司和交警到达现场处理,由双方当事人在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后快速撤离事故现场,前往附近的快速理赔中心快速划分事故责任和核实车辆损失,及时解决交通拥堵,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对于符合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需要实施强制撤离或发现事故车辆滞留造成交通堵塞的,由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处理并依法对驾驶人予以处罚。快速处理流程如图2-2所示。

第一步,设置危险警告标识,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后, 第一时间亮起车辆的危险警告灯并在车后设置危险警告标识,如图2-3所示, 防止二次事故发生,保障车内乘客及车辆的安全。

第二步,事故现场拍照取证。

设立好警示标识后, 在移动车辆前, 要对事故现场拍照取证。 对现场进行拍照主要是为了向保险公司提供事故的证据。 拍照时特别注意,要从前后左右、碰撞部位、周边环境参照物、道路分道线拍进去,如图2-4所示,以免车辆移动后,无法根据照片认定责任。

图2-2 快速处理流程

图2-3 设置危险警告标识

图2-4 现场拍照

第三步,确认对方是否违规驾驶。

拍照取证后,要 确认对方车辆是否属于无牌无证车辆,判断对方驾驶人是否喝酒。 如果发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该马上报警,且不能移动车辆;如果没有发现问题,则可以把车辆移至不阻碍交通的地方,如图2-5所示。

图2-5 把事故车辆移到路边

接下来,要详细核对对方证件,包括 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车牌照、保险凭证和年检凭证。如果发现有问题,要马上报警,让交警到现场处理。

第四步,向保险公司报案。

双方各自打电话到投保的保险公司,告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损失情况,等候保险公司处理。

第五步,事故双方驾驶人一起到快速理赔中心处理,如图2-6所示。

到快速理赔中心后出具现场拍摄的照片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根据现场照片出具简易事故责任认定书,如图2-7所示。

图2-6 到快速理赔中心处理事故

图2-7 简易事故责任认定书

快速理赔中心人员的处理流程如下。

(1)接待人员的工作内容

1)指导办理者停进相应停车位,避免快速理赔中心交通不畅。

2)了解事故的详细经过,出具“简易事故责任认定书”。

3)当办理人遇到责任纠纷时,需根据交通责任判断示意图参与调解,遇到调解无果时需要及时通知驻点民警协助处理。由交警根据事故情况结合交通法规给予双方调解。

4)确定责任出具“简易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引导到相应保险公司定损员处,办理车辆定损适宜。

5)定损完毕后,遵循客户意愿确认是否留修,如果留修的给予客户办理“代赔”事宜,免去客户交单理赔烦恼;如果客户要自行选择维修地点的,需要一次性告知客户理赔所需要的单证,方便客户理赔。

6)做好工作记录,将每天登记递交给主管。

(2)驻点定损人员的工作内容

1)接受客户咨询,指导接待人员与客户办理相关流程。

2)核实事故真实性及责任判断情况。

3)根据车辆损失给予定损,定损需要准确、迅速、合理。

4)收集客户理赔资料,包括影像资料、物理单证资料等。

5)一次性告知客户索赔所需要的资料,避免客户反复收集。

6)对于责任有争议或者超5000元损失的案件需要配合客户寻求驻点民警协助处理。

7)每天做好快速理赔台账登记,资料对接。

(3)驻点民警工作内容

1)接受当事者咨询,告知快速理赔新规,解答快赔流程。

2)调解当事者矛盾,根据提供资料给予裁定责任意见。

3)对于损失超5000元的案件,核实事故真实性及责任情况后给予出具事故认定书。

4)对于保险公司定损员或者当事者提出的疑问积极给予协调解决,不能解决时需要及时向交通事故组反馈,进行下一步处理。

5)对每天处理的事故进行统计汇编。

第六步,事故车辆的定损、理赔。

在事故现场完成快速处理流程后,事故当事人便可以到指定的定损中心定损。定损完成后,事故当事人就可以各自归家了。在车辆维修完成后,车主到保险公司理赔即可。这里要注意的是, 单方责任事故需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定损及索赔;双方同等责任事故则可到任意方保险公司定损及索赔。

4.快速处理的理赔规则

(1)理算规则

1)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的,由全责方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如果全责方未购买商业险,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则由车主自行承担。

2)各方承担同等责任的,各方车辆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按照交强险“互碰自赔”原则,各自向交强险承保公司申请在交强险项赔付。

3)各方承担同等责任的,一方车辆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各方保险公司按交强险赔偿限额进行赔付,超过2000元的损失金额,在商业险责任范围按同等责任比例内进行赔付。如果未购买商业险,由车主自行承担。

(2)定损标准

1)车辆在综合修理厂维修,工时费按行业协会制定的统一综合修理厂标准执行,配件价格按配件系统(综合修理厂)价格核价。

2)车辆在4S店维修,工时费按行业协会制定的统一4S店标准执行,配件价格按当地品牌4S店(用户价)价格核价。

3)如果在快赔中心定损的车辆,在4S店维修有价格差异的,由承保公司自行协商处理。原则上4S店工时费按行业统一价格执行,不能随意改动。

5.争议处理

1)对于在快速理赔服务网点处理案件,各保险公司应遵守各省份保险行业协会出台的维修及配件指导价格出具相关定损单证。

2)事故当事人对保险公司定损结论有异议的,可在车辆修理前向财产损失评估机构申请评估,保险公司对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事故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后不履行的,或对交通警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0JJJkr/FT9KIqr7cD/JFh8yZtWQZf8EoQE5TWO7iZKygLDp1iDkPM04MyqHpk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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