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简称费率方案)适用于经银保监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本费率方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和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等4个部分组成。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详见表2-2。
表2-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 (单位:元)
(续)
说明:
1)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
2)特种车一:油罐车、气罐车和液罐车;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3)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4)低速载货汽车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例如,江苏省拖拉机基础费率见表2-3。
表2-3 江苏省拖拉机基础费率 (单位: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的结构、费率水平全国统一(除拖拉机和低速载货汽车外)。现将表2-2中需说明事项明确如下。
1.机动车种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分为 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 8种类型。
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3)营业客车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
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重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5)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货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6)特种车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
特种车按其用途共分成4类,不同类型的机动车采用不同收费标准。
特种车一:油罐车、气罐车和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合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7)摩托车是指以燃料或蓄电池为动力的各种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摩托车分成3类:50mL及以下,50~250mL(含)、250mL以上及侧三轮。
正三轮摩托车按照排气量分类执行相应的费率。
8)拖拉机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兼用型拖拉机和运输型拖拉机。
兼用型拖拉机是指以田间作业为主,通过铰接连接牵引挂车可进行运输作业的拖拉机。兼用型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14.7kW以上两种。
运输型拖拉机是指货箱与底盘一体,不通过牵引挂车可进行运输作业的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14.7kW以上两种。
低速载货汽车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
补充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各车型的 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 的原则来解释(表2-2中另有说明的除外)。各车型的座位按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计算,吨位按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计算。
2.基础保险费的计算
(1)一年期基础保险费的计算 投保一年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相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
(2)短期基础保险费的计算
1)机动车投保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按短期费率系数计收保险费。具体为:先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再根据投保期限选择相对应的短期费率系数,两者相乘即为短期基础保险费。
①投保人投保保险期间小于7日短期险的计算公式为
短期费率=基础保险费×7÷365
②投保人投保保险期间大于或等于7日短期险的计算公式为
短期费率=基础保险费× n ÷365
式中 n 为投保人的投保天数。
交强险短期投保的保险期限内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投保下一完整年度交强险时,交强险费率不下浮。
2)摩托车、拖拉机投保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按短期费率系数计收保险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具体为:先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对应的金额确定年基础保险费,再根据投保期限选择对应的短期月费率系数见表2-4,两者相乘即为短期基础保险费。
短期基础保险费=年基础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表2-4 短期月费率系数表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浮动因素和浮动比率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2020年修改版)执行。
三、保险费的计算办法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X )
X 取A、B、C、D、E方案(表2-5~表2-9)其中之一对应的值。
《交强险条例》要求逐步实现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即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要实行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
这样一种“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一方面可以利用费率经济杠杆的调节手段,提高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督促驾驶人安全行驶,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市场机制的辅助手段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效率。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费率与风险程度相匹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采用的是商业化运作模式,即由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将条款费率的制定权交给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督促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
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简称《办法》),2020年进行了第三次修订,自2020年9月19日起使用最新浮动费率。
《办法》有三大突出改变:
第一,费率浮动暂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只保留了6种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因素见表2-5~表2-9。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时,以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已赔付的交强险责任事故赔案为根据。
表2-5 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4个地区实行的费率调整方案A
表2-6 陕西、云南、广西3个地区实行的费率调整方案B
表2-7 甘肃、吉林、山西、黑龙江、新疆5个地区实行的费率调整方案C
表2-8 北京、天津、河北、宁夏4个地区实行的费率调整方案D
表2-9 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20个地区实行的费率调整方案E
第二,扩大了下浮比例。方案A中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达30%;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为40%,上三个及三个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为50%,是所有方案中下浮比例最大的。
第三,缩小了上浮比例。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上浮比例调整为10%。但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费率上浮比例为30%。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不实行浮动。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无论次数多少,费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动。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依据的主要信息来源是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
银保监会和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已着手进行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工作。全国有上海、北京、浙江、大连等7个省市建立了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其他省市的平台建设工作正在积极进展中),通过平台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
关于费率浮动的说明如下:
1)交强险费率浮动标准根据被保险机动车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计算。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
2)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为A1至A6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的高者计算。
3)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动。
4)浮动因素计算区间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
5)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时,应根据上年度交强险已赔付的赔案浮动。上年度发生赔案但还未赔付的,本期交强险费率不浮动,直至赔付后的下一年度交强险费率向上浮动。
6)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方法:
① 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费率不浮动。
②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且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③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或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其他投保短期交强险的情况下,根据交强险短期基准保险费并按照上述标准浮动。
④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后追回的,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
⑤机动车上一期交强险保单满期后未及时续保的,浮动因素计算区间仍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
⑥在全国车险信息平台联网或全国信息交换前,机动车跨省变更投保地时,如投保人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享受交强险费率向下浮动;不能提供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7)交强险保单出单日距离保单起期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8)除投保人明确表示不需要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完成保险费计算后、出具保险单以前,向投保人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经投保人签章确认后,再出具交强险保单、保险标志。投保人有异议的,应告知其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的查询方式。
9)已经建立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通过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除当地保险监管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以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和交强险保单必须通过车险信息平台出具。
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报盘、简易理赔共享查询系统或者手工方式等,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
四、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
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按以下标准计算退还投保人保险费。
1)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尚未开始的,全额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已开始的,退回未到期责任部分保险费:
退还保险费=保险费×(1-已了责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