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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简称交强险 )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条例》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7年12月14日,保监会对交强险费率调整方案进行了听证,2008年2月1日起,全国实行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2020年银保监会再次对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及费率进行了调整,于2020年9月19日起施行。

交强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它的保障内容包括 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也就是说交强险是赔给受害的第三方,而不是被保险人或被保险车辆。

对于交强险承保对象,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 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都应当投保交强险。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征

与商业汽车责任保险相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具有的特征为:

1)强制性,国家用法律法规的手段强制被保险人必须参加责任保险。

2)突出“以人为本”,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

3)坚持社会效益原则,即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不以赢利为目的。

4)实行统一条款和基础费率,并且费率与违章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即安全驾驶者将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5)实行分项责任限额、限额内完全赔偿原则,交强险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6)具有公益性。

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意义

交强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第三者责任险”)是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投保比率比较低(2005年约为35%),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时因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赔偿,也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因此,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建立交强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有利于促进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

(一)鲜明的强制性

我国现在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经济生活中倡导契约自由。但是,要防止契约自由本身无法克服的弊端,在特殊领域仍然要实行国家干预,以保护公共利益。交强险最明显的亮点在于: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契约自由的合理限制,原本是由缔约双方依照自愿原则签订合同,现在强制双方都必须签订强制保护第三者的保险合同。

《交强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交强险。交强险的“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同时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保险公司都将受到处罚。

1.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不得上牌、年审、上路

《交强险条例》规定,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不得登记、不得检验;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扣留机动车 ,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者依照规定投保, 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罚款,如图2-1所示。

图2-1 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被交警扣留

特别解读: 不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和普通交通违法罚款完全不一样。普通交通违法罚款一般200元左右,酒后驾车最多罚款2000元。而不投保交强险的罚款是所驾车辆交强险保费的2倍,这是很多驾驶人不了解的一项交通法规。例如,一辆5座家用轿车不投保交强险的罚款是1900元,而一辆40座营业客车不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可能达到9380元。

2.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必须承保

具有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既不能拒绝承保交强险业务,又不能随意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交强险条例》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具备经营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但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交强险条例》同时规定,保险公司违反规定,有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交强险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解除交强险合同行为的,由银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二)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

利用经济杠杆促使驾驶人员守法合规是世界各国强制保险制度的通行做法,即安全驾驶者将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对有交通违法行为和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车辆提高保费,对没有交通违法行为和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车辆降低保费。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与保费挂钩,这比单纯的行政处罚更为有效。

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然很严峻,交强险建立“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这一调节手段有多方面的好处。首先,将费率和事故挂钩后,保费因人而异,遵守交通法规的车主们,不必为违法者增多造成的“大锅饭”涨价而买单。其次,运用费率经济杠杆这一调节手段,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提高行人的出行安全。最后,政府利用市场机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利于其转变职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管理效率。

为了使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与保费挂钩得以落实,要逐步建立交强险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银保监会和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正在进行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工作。

《交强险条例》规定,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人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被保险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严重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责任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三)坚持社会效益原则

我国实施交强险制度,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而不是为保险公司拓展销售渠道、谋取公司利益提供方便。为了使公众利益得到保护,保险公司得以正常经营,《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且交强险业务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银保监会将定期核查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的盈亏情况,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强制保险必须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交强险条例》做出相应规定,银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不盈利”原则是由交强险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立法宗旨所决定的,“不亏损”原则是由保险公司是市场主体的性质所决定的。确切地说,所谓“不盈利不亏损”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厘定交强险费率时只考虑成本因素,不设定预期利润率,即费率构成中不含利润。也就是说,“不盈利不亏损”原则体现在费率制定环节,而不是简单等同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果。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以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来实现微利,也可能由于新环境下赔付成本过高而出现亏损。自《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涉及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环境发生了较大改变。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使交强险的赔付范围扩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高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这两个法律文件的同时实施使保险赔付成本上升。此外,《交强险条例》规定社会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交强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这些因素都将导致交强险费率水平较原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有所提高。

为便于人们了解交强险保费收入和使用情况,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同时确保保费收入能够“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使保费交得明白、用得清楚,使强制保险制度得以有效实施,《交强险条例》规定,银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调整保险费率。对于费率调整幅度较大的,还应当进行听证。交强险的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制约。从一定意义上说,这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交强险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对保险条款的制定、保险费率的厘定等都需要有一个认识、研究、摸索的过程,需要有一个数据收集的过程。在没有任何历史数据支持的情况下,要准确厘定强制保险费率存在一定难度。在此情况下,交强险坚持社会效益原则,更加体现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立法思想。

(四)突出以人为本,保障及时理赔

由于设立交强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及有效的经济补偿,因此为防止保险公司拖延赔付、无理拒赔,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交强险条例》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三项义务。

(1)及时答复义务 如果被保险人或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该及时答复,并告知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2)书面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自收到赔偿要求之日起1日内,向被保险人签发书面文件,说明赔偿标准,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限期理赔义务 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规定相比,交强险的理赔规定更明确、具体、严格,更能切实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使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理赔。

(五)明确保障对象

《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受害人中 不包括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 。作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受害人,是交强险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方。但是,出于防范道德风险、降低成本等考虑,对受害第三者的范围进行了限制。

将被保险人排除在第三者范围之外,既符合交强险的原理和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又有利于防止道德风险。而将本车人员排除在第三者范围之外,其主要理由如下:

1)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投保人的实际承受能力的限制,不能不顾现实盲目扩大范围。

2)基于乘车人与驾驶人建立了一种信任关系,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有一定的预测和认识。

3)对客运车辆出现的群死群伤事故,已通过其他制度实现了保障。2022年3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条规定,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因此,本车人员相应的责任保障已得到实现,无须在交强险制度中重复规定。

(六)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该规定贯彻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确立了交强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果《交强险条例》规定过高的赔偿金额,则可能导致以生命换取金钱的道德风险的扩大,为此,交强险从两个方面做了立法技术限制。

1)《交强险条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交通事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交强险在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以及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七)实行救助基金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交强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对此进行了细化。依照《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交强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了较大的社会职责。如果不设立救助基金,就会严重影响到救助的实施。救助基金可起到两个作用:

1)救助基金的数额直接影响强制保险保险费的高低,如果救助基金的数额无法确定,则将导致强制保险的费率无法确定,影响强制保险的收取。

2)救助基金可以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五、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关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者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后,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存在取决于市场的需求。从目前情况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使交强险的赔付范围扩大、赔偿标准提高,但交强险只能提供一个基本保障,保险赔偿金额较低。因此,出于对家庭和社会负责的角度考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者在投保交强险的同时,可以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作为补充,以有效分散风险。当然,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者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类保险的情况下,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由交强险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第三者责任险赔付。 这为交通事故受害人设置了双重保护,更加有利于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符合交强险的宗旨和目的。

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投保的强制性不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区别于基于保险双方自愿的第三者责任险。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原则不同 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交强险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交强险有责赔,无责也赔,只不过有责比无责赔得多而已。第三者责任险则是“有责赔付”,只在投保人有责任时才赔付,并且是根据责任大小进行赔付,无责免赔。

(3)保障范围不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有效控制风险、减少损失,第三者责任险规定有不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

(4)保险费率不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不盈利不亏损”原则制定保险费率,实行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第三者责任险则无须与其他车险险种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5)赔偿限额不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且责任限额固定,赔偿限额最高为2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10万~1000万元,档次由被保险人自愿选择投保。

(6)运营管理机制不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全国统一条款和基础费率,并且费率与出险次数挂钩。在第三者责任险中,不同保险公司的条款费率存在差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此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费率与交通违章及交通事故挂钩这一“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一辆车如果多次出险,来年的保费很快会涨上去,而常年不出险保费也会逐年降低。 ORkM8w7Wr7UWnBjEqEJnVcwnXtREUiaZP7AgRkOiBy+X8BHMxO0ub2EhfPcYkt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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