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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面试中相关岗位情况的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据此,在招聘过程中,尤其在面试时,企业与劳动者有着相互的如实告知义务。而针对企业一方,关于这种告知义务,其应当从告知的内容和未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这两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告知的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在招聘过程中,企业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必须告知的,属于一种法定义务,换句话说,即使劳动者未要求告知,企业也必须主动告知,主要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六项;另一类是劳动者询问,企业才需要告知的,如企业福利待遇、职业培训安排等。对于上述两类内容,企业在告知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留痕及告知的全面性。

➲合规实务要点2:企业应采取妥当方式准确向劳动者告知相关岗位职业危害

典型案例 :玉卫职罚〔2021〕2号

2021年1月6日,玉环市卫生健康局对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场出示的《检验检测报告》中部分生产车间的呼吸性粉尘(矽尘)浓度检测结果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现场出示的劳动合同中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后经详细调查,上述事实属实。

处罚结果

2021年1月22日,玉环市卫生健康局以该公司存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第1款和第15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玉卫职罚〔2021〕2号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该公司警告和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 000.00元)的处罚。

律师分析

《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第15条第(一)项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本案中,该公司之所以遭受处罚,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其违反了这两条的规定,未尽到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和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超过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实践中,受到类似处罚的企业不在少数,对此,针对职业病的防治,企业务必给予足够的重视。

合规建议

实践中,首先,企业一定要对职业病危害岗位有一个准确的认识。《职业病防治法》第2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其次,为了避免就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产生争议,企业一旦判定内部相关职位属于职业病危害岗位,就应当通过书面等形式将其职业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按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二、未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

在招聘过程中,企业如果未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则要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员工享有被迫辞职并索要经济补偿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因此,如果企业隐瞒或者虚假陈述了与工作岗位相关的事实,致使劳动者最终违背真实意思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5项及第46条第1项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享有被迫辞职并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

2.员工有权拒绝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

《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3.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针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71条第3项的规定,如果企业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Ga8nNBT9L6H0j0O/wvGDu4IYd3ra0xxegekHJMOJqk5znAOuJ+jRhfQj1klY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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