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怎样对身份权进行分类,尽管有不同见解,但是其实质内容没有太大的差别。
有的学者主张,身份权就其地位而言,有基本身份权和派生身份权。基本身份权,为基本身份地位的总结,如配偶、亲子、亲属三种身份,与之相适应的权利,为基本身份权。由基本身份权所派生的各个权利,为派生身份权,例如由为子的权利派生的抚养请求权,由为亲属的权利派生的赡养请求权等。派生身份权以随基本身份权变动为原则,换言之,基本身份权确定,则当然发生派生身份权;基本身份权消灭,则派生身份权消灭。
也有学者将身份权分为基本身份权和支分身份权
,其实质内容与前述分类相同。
身份权的另一种分类,是将身份权分成形成权、支配权、请求权
;或者分为债权性质的身份权、物权性质的身份权和身份形成权。
这种对身份权的分类方法,主要是针对身份权的具体内容划分,无论是配偶权、亲权还是亲属权,无论是具体内容的支分身份权还是派生身份权,都可以分成形成权、支配权和请求权。这正是身份权作为具有相对性绝对权的对内关系权利的分类。
把这两种对身份权的分类结合起来,可以更准确地认识身份权的属性和内容。
综合起来,对身份权的分类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
1.基本身份权和派生身份权
基本身份权是身份权的下属概念,是具体的身份权;派生身份权是基本身份权的下属概念,是身份权的内容。
这种分类,有利于分清身份权的权利层次,是必要的。基本身份权和派生身份权是种与属的关系。
基本身份权,是概括亲属基本身份地位的权利,在我国,有配偶、亲子和亲属三种基本的身份地位,相对应的权利就是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表现的是为夫、为妻的地位和权利义务,为父母、为子女的地位和权利义务,以及近亲属之间的地位和权利义务。
2.形成权、支配权和请求权
这种身份权的分类是对派生身份权的划分,不是对基本身份权的划分。
在诸多的由基本身份权派生或支分出来的各个身份权中,作形成权、请求权、支配权的划分,有利于明确派生身份权的性质,是有必要的。但对基本身份权的认识则无此划分的必要。
派生身份权以随基本身份权变动而变动为原则,即基本身份权确定,则当然发生派生身份权。例如,亲子的权利发生对未成年子女发生财产管理权以及身上监护权。而派生身份权的消灭,则不消灭基本身份权。例如,父母滥用其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其权利的一部分消灭,如消灭监护权,但基本身份权即为父母的权利地位并不因此消灭。
事实上,对基本身份权没有划分的必要,原因是,基本身份权就是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数量不多,性质相同,划分不出不同的类型。
对身份权有意义的分类,是对派生身份权的划分。三种基本身份权包含诸多派生身份权,性质各异,多有不同。对它们进行分类,确定不同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将身份权分为形成权、支配权和请求权,就是对这些派生身份权分类,分成三种不同的性质,以确定法律的适用。
基于这样的原因,对身份权的分类就是梳理基本身份权的内容,确定各个派生身份权的性质。可以说,身份权的分类就是对身份权具体内容的类型化。
在《民法典》规定了身份权后,有学者提出既有学说中所谓的“身份权”实质上处于客体空心化状态,无法满足原权式构造的逻辑前提的见解
,值得认真研究,因为身份权并不是客体空心化的民事权利,而是具有实质内容的民事基本权利。不过,确如学者所言,《民法典》中没有列举身份权的内容,只是强调了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
因此,需要对身份权的内容进行讨论。
身份利益形成权,是指基本身份权中关于依照权利人单方面的意思就能使一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派生身份权。
身份利益形成权分为使亲属身份关系发生变动的身份形成权和使身份权发生变动的身份形成权。
身份利益形成权一经行使,就使亲属的身份关系发生变动。婚姻、收养撤销权,离婚、终止收养关系请求权,婚生子女否认权,非婚生子女认领权,认领请求权,认领撤销权,都属于这种身份形成权。
身份利益形成权一经行使,就使身份权发生变动,例如,亲权全部丧失(或停止)或部分(财产管理权)丧失(或停止)的宣告请求权,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请求权,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撤销请求权。
身份利益支配权,是指基本身份权中对身份利益进行直接排他性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不需要他人的配合,他人也不得为同样的支配行为。有学者认为:身份共同体下的配偶权、监护权等身份权不属于支配权,在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具有鲜明的请求权、相对权、专属权等品格;在对外关系上,这些身份权则具有绝对性,以落实“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基本价值。
既然身份权具有绝对权属性,就应该是支配权,不应该存在没有支配性的绝对权。其实,身份权作为绝对权,支配的是权利人之间的身份利益,而不是对方的人身。
身份利益支配权可分为对他人的身上支配权和对他人的财产支配权。身份利益支配权直接支配的是对方亲属的身份利益,例如,父母对子女的监督教育权、工作允许权、撤销允许或者限制权,夫妻同居权。财产支配权对方亲属的财产,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支配权,夫对妻或者妻对夫的财产行为的代理权。
身份利益请求权,是指基本身份权中权利主体可以要求对方亲属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身份利益请求权与身份利益支配权不同,身份利益请求权的主体不能对人身利益直接进行支配,只能请求对方亲属为一定行为,以满足自己的权利要求。
身份利益请求权诸如未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抚养请求权,父母或者祖父母对子女或者孙子女的赡养请求权,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请求权。
身份利益请求权的行使,都须由权利人提出请求,对方亲属为实现该权利须为一定行为,而权利的实现须依靠对方亲属为一定行为,权利人单靠自己的行为不能实现该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