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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身份权的历史发展

一、国外身份权的历史发展

(一)国外身份权的发展时期

世界各国关于身份权的立法,大致经过了古代习惯法时期、古代成文法时期、近代法时期和现代法时期这四个发展时期。

1.古代习惯法时期

在古代习惯法时期,身份权是自然人最重要的权利。社会利用这种权利固定亲属之间的关系,实现一部分人对其所属的亲属实行专制的支配,以维护和巩固古代人群稳固关系的基础。亲属权、亲权、夫权是最基本的身份权。在近代仍保留原始社会后期形态的部落习惯法中,可以发现大量的证据。例如,在北美格陵兰岛的因纽特人那里,父母可以把无力抚养的子女抛弃或杀死,一个内特夕林缪特妇女共生20个孩子,其中被她杀死10个,病死4个,坠海身亡1个。杀婴行为符合当时他们的习惯法,不为当时的群体所反对。 在这些习惯法中,最残酷的就是亲权和夫权,其野蛮程度是现代文明所无法理解的。

2.古代成文法时期

古代成文法时期的身份权非常发达,具有系统、完备的法律制度,其专制性的程度达到了历史的顶峰。

在4 000多年以前的《乌尔那姆法典》中,丈夫对妻有支配权,离婚权只在男方,妻子与人通奸,则被认为是对丈夫的侮辱,应处死。

《苏美尔亲属法》的父权和夫权十分强大:儿子若不承认父母,则被当作奴隶出卖,女儿若不承认父母,则被逐出家庭;妻子若不承认丈夫,则是十恶不赦,应投入河中淹死,而丈夫不承认妻子,则只需赔银,等于休妻。

《汉穆拉比法典》规定,父亲在无力还债、生活贫困时,可以出卖子女为奴,子女犯有罪过,则可以剥夺其继承权。

《摩奴法典》规定:在亲权关系中,儿子属于夫主,受夫主支配;在亲属身份关系中,女子则应该昼夜被自己父亲、夫主或儿子置于从属地位,女子不配独立自主;在夫妻关系中,夫权高于一切,夫主对嫌恶他的妻子,可以没收她的财产,对有不良习惯、不孕、生病等的妻子,都可以进行更换,甚至妻子说话难听也是丈夫更换妻子的原因。

在古代成文法时期的罗马法,形成了当时最完备的身份权制度。

罗马法中最重要的身份权是家父权。这种权利是罗马法的独有概念,是家庭中父亲对子、女、妻等全部家庭成员的绝对的、专制的支配权。家父权包括对家子的生杀之权(罗马法后期此权利被废除)、出卖家子权、损害投役权 、限制自由权、祭祀权、同意婚姻权和支配全家财产权等。

关于夫权,在罗马法早期为夫权婚,又称正式婚,实际上等于买下妻子,而其中的时效婚则是从取得时效而来。夫权婚制下的妻为家子,受家父支配。无夫权婚原为万民法制度,后被市民法认可。无夫权婚中夫妻地位基本平等,夫妻有各守贞操义务,互负同居义务,有互相扶助义务。 罗马法上夫权的这种变化,是非常值得注意的。

3.近代法时期

近代法时期的身份权立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当时通过的法典,专设夫妻相互的权利与义务、亲权、亲属权、监护等章节。

该法典规定在夫妻配偶权时,一方面规定夫妻互负忠实、帮助、救援的义务,妻享有遗嘱权等权利;另一方面规定夫应保护其妻,妻应顺从其夫,妻负与夫同居的义务并应相随至夫认为适宜居住的地点,夫负接纳其妻,并按照其资力与身份供给其妻生活上需要的义务。

关于亲权,该法典则规定子女在成年或亲权解除前均处于父母权力之下,亲权由父单独行使,子女不得离开其父的家庭,父对子女的行为有重大不满时,得通过法院将其拘留1至6个月,如子女释放后故态复萌,还可以再次请求拘留。亲权人对未解除亲权的人的财产享有用益权。

《法国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既有先进合理的内容,又有专制、封建传统的残余,反映了立法新旧交替的矛盾状态。

4.现代法时期

在现代法时期,各国关于身份权的立法发生了质的改变,《德国民法典》开创了这一时期。

《德国民法典》迭经修订,规定了夫妻平等的配偶权,夫妻相互负有共同婚姻生活的义务,均有从业之权,均有平等的财产权,相互负有以其劳动及其财产适当扶养家庭的义务等。

该法典规定的亲属权,承认直系亲属互负扶养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帮助和体谅的义务等。该法典将亲权改称为亲权照顾权,规定父母有照顾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亲权照顾权包括对子女人身的照顾(人身照顾权)和对子女财产的照顾权(财产照顾权)。

该法典规定了监护权,监护人有照顾被监护的人人身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现代法时期以来的亲属法中,各种身份权的性质都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成为民主性的民事权利。

(二)国外身份权发展的基本概括

进入现代以来,国外身份权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在性质上成为截然不同的另一种法律制度。

身份权性质变化的主要表现包括以下方面。

1.家长权的消亡

罗马法中的家父权,是至高无上的身份权。在罗马帝政时代,立法虽然已开始对其作某种限制,但仍十分强大。这种封建、专制的人身统治权力,是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严重障碍,因而近代西方民事立法相继废除家长权。日本制定民法之初,因封建势力所迫,仍保留了家长权,但最终于1947年修改民法时将其废除。

2.专制的夫权为平等的配偶权所代替

在古代立法中,妻受夫权支配,是天经地义的,夫权包含体罚乃至处死妻子的权利。近代立法中,《法国民法典》仍规定夫权,将妻置于夫的支配之下;德国法、英国普通法也均有此规定。近代夫权包括妻应顺从其夫,妻未经夫的许可不得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得诉讼,夫有权决定共同生活的一切事务,夫对妻享有管束权和体罚权。

二战以后,民主运动和女权运动的兴起,促使夫权消亡。各国纷纷修改立法或制定单行法,废除夫权,建立平等的配偶权。配偶权成为夫妻共享的平等之权、民主之权。

3.亲权性质的根本改变

亲权是罗马法以后的身份权概念,由消亡的罗马法家父权演化而成,是父母对子女的支配权。关于这一点,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亲权的规定中可以看得十分清楚。《德国民法典》开始强调亲权包含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但仍保留惩戒权。《法国民法典》经过1970年的修订,将亲权规定为父母对子女负有的照管、监督及教育的权利义务。1979年德国制定《亲权照顾权新调整法》,将亲权改称亲权照顾权,彻底改变了原亲权的专制支配性质,使之成为一种新型的权利义务合为一体的平等、民主的身份权。

4.出现新型的亲属权

《德国民法典》修订了第1601条,规定“直系亲属互负扶养的义务”,在第1602条至第1615条,详细规定了亲属权的具体内容。后世民法均认亲属权为身份权,规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

二、中国古代的身份权及保护

中国古代的身份权立法十分完备,身份权的力量十分强大。这与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专制统治相适应。

(一)中国古代身份权类型

中国古代最重要的身份权,是族权、父权、夫权。《礼记·冠义》记载:“凡人之所以为人者,礼义也。”这种礼义不是指人之所以为人的人格,而是指身份,其目的是“以正君臣、亲父子、和长幼。君臣正,父子亲,长幼和”。《春秋繁露·顺命》记载:“父者,子之天也。天者,父之天也。”“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命于天子,子受命于父,臣受命于君,妻妾受命于夫。”子不奉父命,则有伯讨之罪;臣不奉君命,虽善以叛;妻不奉夫之命,则绝。

1.族权

族权,最早源于奴隶社会后期封建分封诸侯的世族制,后成为家族制中族长的特权。

这种身份权是封建社会家族系统族长对家族成员的支配权。所谓家庭,是以男系血统为中心的亲属集团,由宗祠、支祠和家庭构成。族长是家庭的首领,通常由家族中辈分最高并有权势的男性成员担任,主持全族事务,执掌裁断族人争执的权力。我国封建社会的族权掌握在封建地主手中,维持封建身份关系,压迫农民,用宗规、族规、家规乃至残酷的肉刑和死刑,对其族人,尤其是贫苦农民和妇女实行封建统治。

在家族制的族权统治下,族长及辈分高、地位高、有权势的男性组成的议事团,享有族权,对族人进行专制支配,一般族人负有绝对服从的义务。族权的支配性不仅及于族中事务,还及于族人人身。族人违反族规,族长有权进行惩罚,甚至剥夺其生命。

2.父权

父权,是中国古代重要的身份权,是指父亲在家庭中对子女的人身支配权。

在我国古代社会,父权以“孝”为中心,孝是父权的基础和灵魂。孝的核心,在于对父权的绝对尊重、绝对性的人身支配。违背父权,为不孝。“五刑之属三千,百罪莫大于不孝。” “十恶”罪之七,即为不孝。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不孝包括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等。犯不孝之罪,重则处死,轻则徒、流。父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对子女的人身支配权、财产支配权、婚姻支配权、惩戒权。

在人身支配权上,子女无独立人格,如父母在,不远游。在财产支配权上,父亲掌管子女的一切财产,即使子女成家立业,其财产也必须交由父亲掌管,异财者为不孝。子女无婚姻决定权,而由父亲决定,谓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亲的惩戒权是对子女违反父的意志行为进行人身惩罚的权利,包括肉刑,甚至“父让子亡,子不敢不亡”。

3.夫权

夫权,是封建社会丈夫对妻子的人身支配权。在夫权支配下,妻子是丈夫的附属品,只有服从支配的绝对义务。夫者,妻之天也。事夫如事天,与孝子事父,忠臣事君同。 夫为妻纲,夫权之义在于“顺”。所谓“夫不贤则无以御妇,妇不贤则无以事夫。夫不御妇,则威仪废缺,妇不事夫,则义理堕阙”,正是要求妻“敬顺之道,妇人之大礼也”

夫权包括丈夫对妻的人身支配权、财产支配权、管束权、休妻权。在夫权统治下,妻无人身自由,无财产权利,稍有事夫不周的事由,即遭“七出”被休。

法律对夫权的保护有:认妻殴告夫为不睦,是十恶之八;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死者斩。媵及妾犯者,各加一等;媵及妾詈夫者,杖八十。

中国古代甚至有典妻者,因本夫无力抚养,情愿出典他人为妻,两方由媒议定典价、典期,由出典人署名立约作为典婚书,出典之妻迁往受典人之家,或仍留出典夫家。在典期内生有子女,归典权人,期满仍归原夫完聚,交还典价;有不愿还转原夫者,可向受典人找价,与原夫脱离关系。

(二)中国古代身份权的特点

1.亲属之间的人格不平等

在中国古代社会,人的法律人格极不平等,在亲属法中同样如此。统治者自身,享有各种人格特权;普通人只享有一般的人格,且有不同程度的区别;奴婢、家奴、寺奴等奴隶阶层,则根本没有人格。

2.身份权体系完备且强大

中国古代身份权立法极其完备,并用国家的强制力,对维持这种身份关系予以保障。身份权的基本性质是专制的、封建的人身支配权,权利人的权利至高无上,受支配的义务人毫无权利可言,只有绝对服从的义务。这种专制的人身支配权,是维护封建社会纲常伦理,乃至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法律手段。

3.法律保护方法主要是刑罚方法

对于侵犯身份权的行为,中国古代立法均认其为犯罪行为,没有侵权行为的概念,也不加以区别,因而,制裁手段基本上是刑罚。

三、身份权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身份权发展的基本规律。

人类社会形成以后,就存在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如父母子女、亲属之间、部落族长与成员之间的关系等。但原始社会没有法律,因而没有身份权的概念。

身份权出现之后,其性质是赤裸裸的支配权,即由一部分人支配另一部分人。它的社会基础是身份关系,并且由这些身份关系相互交织,构成古代社会的基本法律秩序,少数奴隶主、封建主、家长、家父具有支配的权力,奴隶、农奴、家属、家子则处于被支配的地位,负有服从支配的义务。这一点,不仅从罗马法关于一些人受自己权力的支配,另一些人受他人权力的支配的规定中体现出来 ,还可以从我国封建礼教关于“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要求中体现出来。身份权这种赤裸裸的支配性,说明其是专制的权利。古代身份权的基本属性是专制性的人身支配权。

在近代,身份权的专制性有了明显改变,如家长权、家父权的消亡、家族族长权的减弱。在这些亲属身份关系上,专制性的性质有了重大的改变,家长与家属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也有了改善。夫权的专制性质有所变化,但没有显著的改变。虽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倡导男女平等,但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民事立法中,维护夫对妻的支配权。法国法在规定妻应顺从其夫,未经夫的许可,妻不得处分自己的财产;在德国法中,夫有权决定共同生活的一切事务,妻的财产由夫管理、用益,未得夫的同意,妻不得处分其陪嫁的财产。在英国普通法中,夫对妻享有管束权,包括对妻的体罚权。由罗马法家父权转化来的亲权,变成父母对子女的支配权,除包括对子女的教育、管束、财产用益权外,还包括拘禁子女、体罚子女的拘留权和惩戒权。尽管近代民法的身份权专制性已弱化,某些纯粹专制的权利已消灭,但其基本性质仍没有变化,仍属于专制性的支配权,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人类文明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身份权的性质随之发生了根本性改变,这就是废除身份权中的专制性因素,使各种身份关系转化成为平等、民主的人身关系。虽然其还属于支配权,但以民主、平等作为支配权的基础和前提。现代民法的身份权终于从旧民法专制性的支配权中脱胎出来,成为进步的、平等的支配权。

可见,身份权经过数千年的发展演变,已经实现了“涅槃”,成为新生的民事权利。 7Tzp/bXO+kmJm7g8ExJI6nUJF964+DYVtFE+Z/AulrUFC+d2LsNff90PXK1a5p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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