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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律令社会

673年,天武天皇上台后,继续推进社会经济改革。彻底废除了部民制,山林、池塘等资源收归国有,不再为贵族们独占,并适当减轻了农民的田租和徭役负担。政治方面,继续加强皇权制度,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三级官僚体制。

天武天皇十分尚武,他要求文武官员“务习用兵及乘马”,并在地方上建立军团,负责中央和地方的治安。

在吏治上,天武天皇任人唯亲,推行家族式的皇亲政治。他执政的十四年间,没有任命一个大臣,朝中大事完全依靠自己及皇后、皇子等皇亲来打理。同时,大量起用中小官吏,削弱大贵族的势力。通过这种方式,将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

674年,天武天皇即位的第二年,迁都藤原京(今奈良县原市),仿照唐朝的长安,建设了新的皇宫和皇城。

天武天皇很重视法治建设。681年,在修改《近江令》的基础上,制定了新律令《飞鸟净御原令》。经过几年的不断修改和编制后,于689年正式实施。其时,天武天皇已经去世,在位的是天武天皇的皇后——持统天皇(686—697年在位)。

697年,持统天皇让位于孙子文武天皇,自己与中臣镰足之子藤原不比等等十九人专心编制律令,一年后编制完成,并付诸实施。701年,即文武天皇继位第五年,天皇朝廷决定再度仿效唐朝启用年号。此前,虽然孝德天皇在646年初次建立了年号“大化”,但是没有建立延续使用年号的制度,之后五十多年里,年号的使用也未受到当权者的重视。这一年,正逢对马向天皇朝廷进奉黄金,朝廷决定以此为契机,再度启用年号“大宝”。后来,由于法典完成于“大宝”年间,因此称为《大宝律令》。

702年(大宝二年),持统上皇去世。

718年(养老二年),元正天皇命令藤原不比等修改《大宝律令》。当时年号为“养老”,新的律令于是被称为《养老律令》。该律令涉及的仍然是中央机构设置、班田制、司法建设、身份等级、军事制度等内容。

中央设置了掌管祭祀的神祇官司、管理朝中政务的太政官。当时,祭祀仍然是国家的重要国务,神祇官的品级高于太政官。

班田制方面,除了农民的口分田之外,还按照官僚贵族们的阶位、官职和功劳授予位田、职田和功田,皇室持有直辖领地的官田。位田和职田不能世袭。

国民的身份被分为“良民”和“贱民”。一般的农民属于良民。“贱民”是改新后没有得到解放的奴隶,人数不多。“贱民”分为公有和私有的“奴婢”、私有的“家人”,以及从事手工业的“杂户”等。“奴婢”是明显的奴隶;“家人”也是奴隶,但与奴婢不同,可以有自己的家庭生活。“杂户”是原属朝廷的手工业部民。私有“奴婢”与田宅等财产一样可以买卖。

农民要定期服兵役。服役期间可免服劳役,但是,武器和口粮完全由自己准备。农民的负担不仅没有减轻,反而加重了。

《养老律令》的“律”,相当于现在的刑法;“令”,如同行政法规、民法和诉讼法等。这一时期的日本律令,大体是照搬唐律和唐令编制而成,同时结合日本的实际情况加以充实、变化。比如,官职任命方面,日本没有采取中国的科举制度,而是沿袭了其传统的世袭原则。日本学者认为,这一时期的日本以大唐国为蓝本,建立了“法制完备”的天皇制国家。

奈良处在日本中部的城市群中,环绕四周的是大阪、京都、歌山县和三重县,它是一座比京都还要古老的古都。从京都到奈良,有一种从罗马到雅典的那种跨越历史的感觉。

——李培林《重新崛起的日本》 okAcHcPe4A2wulB5WUwMr/KR95M1QmaTmD5I5sAt4W3TyQculbLmZIFkcoqoasp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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