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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存在”之“道”与“伦理”之“义”:“存在论差异”与实存论契合

海德格尔的“本原伦理学”虽然不是伦理学,而是存在论,但依然可以让我们得以确立一个概念:存在论已经就是“本原伦理学”了。这种“本原伦理学”的意义在于,它阐明了虽然“伦理学”不必是“存在论”,但“存在论”却必然就是某种“伦理学”,即“本原伦理学”。所谓“本原伦理学”,通俗地说,也就是伦理本义所表达的意义:“思想”与“寻求”存在之居所,“建筑”和“守护”存在之家。但严格地说“本原伦理学”不是一般伦理学,因为一般伦理学满足我上述两个条件,它涉及人生在世的美好生活之追求,将“形上之道”下行为人类共存之“公义”,因而作为伦理之“正义”;将伦理之正义(公义)落实为行动原则,“道”才具有伦理意义,“伦理”才有“善恶”之分。

从道与义的这种存在论差异可以看出,单纯存在论上的“道”是不具“善恶”之义的,因为它是自然之规律,是自然存在之真;而道德形而上学,由于已经将抽象的“存在”之“道”与人的品行之“德”“逻辑上”,即观念上结合了起来,因而将人的存在与行为先验地考虑了进去,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开始具有了善恶的伦理之义。但差别依然存在,不得不区分。

这种差别就在于,存在论或者道德形而上学,如果仅仅是从存在论入手,不涉及人的实存方式和人的行动,那它尽管可能是本原伦理学,但严格地说只是“道义逻辑”,探究存在之真,而不是伦理之善。这也是海德格尔自己早就清楚交代了的事。由于缺少伦理之善义,海德格尔式本原伦理学最多只是“本原逻辑”(存在的logos),而非“道义逻辑”。前者专注于“本真能在”的时间性,展开“向死而生”的实存机制,却不是为了展开本真存在的伦理性。仅仅通过存在论思存在之居住、居所,为实存“筑家”“安宅”,从而仅仅是在词源学上寻找到存在与ethos(伦理)的本原性关联,因而此本原性的“道”之“逻辑”,还根本不是人类实存的“义之逻辑”,被列维纳斯斥责为“存在之暴力”是必然的。“义”是伦理性的,这在存在论上,突出的是“存在之应该”“相生”之相宜,区别于“道”之抽象“生生”的“生存之可能”。因而一种完整的“本原伦理学”不在海德格尔这里,而在海德格尔思想的先驱谢林那里。正是谢林,在其《启示哲学》中,系统地揭示了存在源始发生的“道义逻辑”。

存在之源始地发生,是因为“存在”具有本欲(Urwollen),欲在,即欲“是什么”,存在才实存,否则“存在”只能保持为“什么也不是”(Nichts)。存在源自“本欲”,表明“存在之根”即“无根”(Ungrund)。“欲是什么”?要视“存在”“能是”/“能在”(Seinskönnen)而定,敞开了“能是(什么)”的空间,就会发现,“能是”(什么)具有十分广阔的空间,它不可能只向一个时间性维度衍生,但也不能“无限地”“能是”什么,其“边界”既有物种上的边界,也有心性与精神上的边界。“人”“能是什么”,绝不只是君臣、父子、夫妇、兄弟什么的,人能成为许多不同的“人格”,既可是“君子”,也可是“小人”,也可能一会儿是君子,一会儿是小人;既可以成为令人尊敬的德高望重者,也可以成为令人不齿的卑鄙小人。但人的“能是”也有其“限度”,即人既不会成为“神”,又不能成为野兽。至于有些人硬是把自己“装扮”成一尊大神,那也只可能是个人的野心,而不会是一种“存在论”上的“事实”;当然人也可能变成“野兽”,但那只是就其缺失人性修养,无法完成其“第二本性”的进化而言,而不会是一种生物学意义上的事实。所以,“能是”就个体自身的存在论时间向度而言,如同我国易学上的“生生”,但不唯“生生”。如果考虑到物有物性,那么生之有命,“能是”就不会永远“生生不息”,它会“朝向”自身“天命”之性而完成自身,这就是“性命”之“必然”。“能是”在实存上必定会转化为“必在”/“必是”(Seinsmüssen)。但“天命”不可知,人虽然可以“率性之谓道”,但这种“道”只有在人这里,才能达到自觉。通过对“天道”的自觉,人可以“意向性”地将其“必是”什么“先行”地呈现出来,与其内心对自己“欲是”什么和“能是”什么相统合,从而形成自身的“应是”/“应在”(Seinssollen)什么。所以,在“可能是”与“必然是”之间,在“可能性”、时间性的“生生”之中,就嵌入了“应该”“是”之“伦理”维度,即“生生”之“义”的维度。因为“应该是什么”,不仅仅沿着时间性,在自身“性命”之生存之“道”上,更主要地在与“他者”“相生”之“道”上,这就出现了“己道”与“人道”之关系问题。“己道”“应该”如何?必然就不仅只考虑“己之所欲”和“己之所立”,而必须同时考虑人之“所欲”和“所立”,如果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它在“立人”和“达人”的“人道”上,就取得了“己道”“生生”的“正当性”,因而才成为“己欲”和“己达”的“应该”。进而言之,这种“应该”之“道”,就是“相生之道”。于是,个人时间性的生生之道,必将成为人人相生之“义”,才具有了伦理性。从时间性而言,“生生”“先于”“相生”,是在“生生”之可能的“应然”上才出现“生生”之义。但在逻辑意义上,“相生”作为“生生”现实地得以可能的条件,具有逻辑上的在先性。因为不能“相生者”绝无可能“生生”。虽然可说“无树不成林”,但树必在“林”中才能成活;虽然有人才有“人类”,但人只有在人类中“相生”才能成为人。孤立的一个人在世界中,或者成为孤魂野鬼,或者成为野兽动物,就是不能成为一个人。所以,结合谢林“本原存在论”之实存机制和孔夫子的恕道,我们就可以把本原生生的“道义逻辑”和“相生”的伦理之义结合起来,成为“应该”的道义。

在此,我们需要再次强调,存在论的“道义逻辑”依然只是“逻辑”,不是现实的伦理学。现实的伦理学,不抽象地讨论存在之实存,而是现实地讨论人之生存,它是一门规范性的学问,伦理的义,是在人的“相生”中的实存之道义,是具有规范有效性的道义。因而,那些不具有规范性,不具有规范有效性的观念,不是伦理观念,而是价值理念。任何价值理念之具有真实的价值性,必须能够并真诚地愿意它们成为规范有效性的伦理理念。所以,形上之道与伦理之义的差异性,表达的是不同层级的存在方式之合宜性。现实的伦理学以“相生之义”而不以生生之“道”为出发点,才是真正地以实存、以生活为出发点。因为只有在实存中,抽象的存在之道,才能转化为伦理之义。因而,具有伦理意义的存在论只能是“道义实存论”,它能以列维纳斯所强调的伦理之义消除海德格尔“缺爱”“无伦理”的“存在之暴力”,实现当代最有影响力哲学的高峰融合。 BnfgfRtpDIbS42N1/arVn7I2eS3cb4917vwNBwNvWd4chz6nstQIJ/VMHjR6TJ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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