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具有一定派生性和非直接性的笔录资料,应当受到限制在大多数司法制度下取得了共识。只不过,因为刑事司法传统和制度理念的差异,不同法系下的国家在处理笔录资料的技术性方法上选择了不同的路径。而且,在处理笔录资料这一具体问题时,也并不是只有限制一途,笔录资料承载的信息仍是具备证明价值的,故而在限制的同时,以什么样的方法来规制和运用这些富有证明信息的书面材料,也就显得尤其重要。 AQpgbSjNto1lKER4TZyV8cYZyZ/DWq+gapqmISvlKMeAgeBJjbp0LLsyQncKGXO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