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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功夫认知

除了上述三种立场,即(1)反理智主义 [12] ,主张命题之知和技能之知是知识中的两个不同种类,(2)理智主义,主张技能之知可以归约为命题之知,(3)极端反理智主义,主张命题之知可以归约为技能之知,应该还可以有第四种,也是更为合理的“相偶主义”立场,即技能之知和命题之知各自既无法归约为另一方,也无法完全分离。首先,技能之知和命题之知是彼此不同的,前者是做事的能力,后者是对命题的了悟,其性质不同。其次,二者却又紧密地交织在一起。所有的命题之知都牵涉技能之知,就连“知道5+7=12”中也包含有运算能力。一个熟记5+7=12但无法进行运算的人,算不上是真正“ 知道 5+7=12”。在中国古代的墨家文献中,有一则关于儒家“知仁”的文字:

今瞽曰:“钜者白也,黔者黑也。”虽明目者无以易之。兼白黑,使瞽取焉,不能知也。故我曰瞽不知黑白者,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故(我曰)天下之君子不知仁者,非以其名也,亦以其取也。(《墨子·贵义》)

确实,这与前面提到的“黑白玛丽”极为相像。黑白玛丽的例子说的是一个人如果从未经验过颜色,哪怕她具有对颜色的所有科学知识,她对颜色还是有所不知。墨子的这个“瞽者”的例子说的是,哪怕一个盲人具备所有关于黑白的命题知识,但他却无法在一堆黑白杂陈的物体中把黑色的物体和白色的物体挑出来,那么他实际上并不知道什么是黑白。也就是说,他关于“黑色是什么”的命题之知,必须包含他“能取”黑色的技能之知在内。20世纪在欧洲兴起的日常语言哲学理论有一个深刻的洞见,就是语言的意义并非其所指称的某种实体。所谓知道一个语词的意义,就是能够在实践中正确地使用它。

另一方面,凡技能之知也包含有命题之知。诚如斯坦利所指出的,即便是一条狗所具备的接飞盘的知识,也包含有它知道飞盘在朝它飞来(尽管我们有一切理由相信这条狗并不知道该物名曰“飞盘”)——无论这种命题之知在这条狗的头脑中是以命题的形式还是“以实践的形式”呈现出来的。技能之知不同于本能的反应。本能的反应严格来说不能称为“知”,因为如果把一个婴儿本能地会吮吸奶头称为“知”,我们也就必须把一个乒乓球“本能地”会弹跳说成是“知”,而这样的说法显然是对“知”的误用。如果说“知”是某种通过学习而得到的有意识的了悟,那么它至少需要包含某些命题之知的成分在内。

技能之知和命题之知就像太极图里的阴阳两极,各有区别但又不可分离,每一方都包含在另一方之中,而且技能之知与命题之知还可以相互转化。显然,知道保险丝熔断可以使人知道如何修复电路,知道谁在犯罪现场可以帮助警方破案。反之,知道如何使用电表可以使人知道哪条电路出了毛病,知道如何用拐杖探路可以使盲人了解路况。命题之知能够使人获得技能之知,技能之知又可以产生命题之知。反理智主义的问题在于把二者过分严格地分离开来,而理智主义和极端反理智主义的问题则在于试图把其中的一方简单地归约为另一方。一个人唯有既具备了命题之知又具备了技能之知时,才得以有知,尽管某些“知”表现出更多的命题之知特征,而某些“知”却又表现出更多的技能之知特征。

鉴于以上考虑,功夫认知似应被理解为包含了命题之知的技能之知,即以技能之知为主要特性的知识。但这样的理解似仍不够全面,因为命题之知与技能之知这种二分的概念框架还存在着一个很大的局限性,那就是它仍把一些重要的知识种类排除在外。例如,它并未把“熟识之知”包括在内。当我们说张三认识李四或者说张三熟识他的家乡小镇时,这种知识就属于“熟识之知”。熟识之知是我们实践智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既不是命题之知,也难以看作技能之知。熟识之知不同于命题之知的是,它不可以用真/伪来评价。它亦不同于技能之知。张三有从一大群人中辨认出李四的能力,这仅仅是他相识或熟悉李四的一种表现,并不等于他之熟识李四就在于他有此能力。假设李四做了整形手术,完全改变了样貌,以致张三无法认出他来,但这并不会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即张三熟识李四。

命题之知与技能之知的二分框架还没法包括鉴赏力(connoisseurship)。作为对艺术的良好而精微的品味能力,它一方面可以既是命题之知也是技能之知,如一位品酒师可以感知一种好酒所具有的微妙口感,同时他也知道 如何 将其同其他酒区别开来,另一方面,它亦既不同于命题之知又不同于技能之知。品酒师对口感的审美品味就既非可以用命题表述的事实,亦非做事的技能。然而鉴赏力又是功夫认知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就这一点而言,使用与“理论之知”相对的“实践之知”这一概念也许效果会好些,因为这一术语要比技能之知更具囊括性,并且它可以更自如地把其他非理论之知容纳进来,诸如熟识之知和鉴赏力。不过,把实践之知同理论之知区别开来,会遮蔽理论之知亦具有的实践导向(practical implications)。

默会之知 ”这一术语强调了实践智慧的一个重要特征,而且它可以恰到好处地把握住“熟识之知”。但由于它与非默会的“显知”(explicit knowledge)之间存在一个鲜明的区分,它略去了那些或多或少可以显性化的技能之知(如操作指南)。

最后,“ 程序之知 ”(procedural knowledge)是用来同“陈述之知”(declarative knowledge)形成对比的概念,但实践智慧中的知识却可以同样包含陈述之知在内。此外,把体现在技能使用中的知识定义为程序之知 [13] ,往往会使人们聚焦于技能的程序性方面,而忽视了技能的体身化(embodiment),即转化为储存在身体中的能力。

若把这些概念及其对应面视作语言手段而非构成宇宙的零部件本身,那么我们将会发现它们各有其特性,能够按照不同的使用目的而有效地发挥功用,同时它们各自亦存在着局限性。为了看到所有这些知识类型之间的联系以及这些语言手段的实践导向,除了现存的对 各种不同 知识的 分类概念 外,我们还需要一个总体的概念,这个概念能够超出真理之知,以包含所有我们能够在广义上称作“知”的内容。

“功夫”似乎就是这样一个理想的概念。它对于主流哲学界而言是足够新颖的,因此它不会携带太多的包袱;同时,它亦允许我们容纳上述概念簇所带来的各种洞见,并允许我们富有创造性和成效性地使用它。用“功夫认知”这一术语作为研究知识的视角,我们进而可以探索的 不是 它与哪一种知识不同,而是可以探索哪些知识在理智主义的倾向下被忽视了。在“功夫认知”这一概念范围内,我们可以确定这样一些知识维度,它们或者是技能之知的成分多于命题之知的成分,或者是默会之知的成分多于陈述之知的成分,等等。 n2m+IJzEZuPUMZH0Sa5L4EmV7eTxo4v66gD5GPx9I/AyxcAtPk8ycSP/adkujC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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