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范了电子交易行为,对网络环境下合同的订立和合同的履行做了相应的规定。(1)关于“合同的订立”,《民法典》再次确认了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并对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成立地点进行了认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根据《民法典》对电子合同中的交付时间的规定,什么情况下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什么情况下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2)关于“合同的履行”,《民法典》对电子合同中的交付时间进行了认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签名法》规范了电子签名行为,是我国电子商务与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电子签名法》为我国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体系和网络信用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自此,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领域的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是一部调整消费者、平台、入驻经营者利益的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
《电子商务法》解读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废止。《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办法》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则。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它加强了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能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健康有序发展,对整个直播行业市场规范化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1)为规范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新《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自2009年3月3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在2015年进行了修订。
(2)为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3)为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要求第三方支付公司必须在2011年9月1日前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全国性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应为1亿元。该办法的出台意在规范当时发展迅猛的第三方支付行业。
(4)为保障网络安全,《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5)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我国关于数据安全的首部律法,标志着我国在数据安全领域有法可依,为各行业数据安全提供监管依据。
(6)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对于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或矛盾,《电子商务法》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1)电子商务经营者须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个人网店经营者、微商、代购等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电子商务法》的约束。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依法从事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无须进行登记。例如,个人在微信朋友圈内销售农家自产土鸡蛋、自制手工艺品就无须进行登记。
问: 什么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哪些类型?个人网店经营者、直播销售者分别属于哪种类型?
答: 《电子商务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个人网店经营者属于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销售者属于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
(2)商家销售的商品有问题,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商家)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明确由商家承担运输责任和风险。电子商务经营者委托物流企业对实物商品进行投递运输时,实物商品在投递运输过程中的所有权还在商家的控制下,商品在途风险和责任由商家承担。
(4)网络搭售商品不得设置为默认选项。《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例如,消费者在网上预订机票时,部分网站以前经常搭售酒店优惠券、接送机优惠券、航空险等,看似贴心的服务,实则暗中搭售,让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搭售商品,《电子商务法》实施后,这些行为已被禁止。
(5)消费者付款成功后,经营者不得随意毁约。经营者负有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合同的义务,消费者付款成功后,经营者不得以各种理由或借口随意毁约。同时,该规定的设立也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了有力保障。例如,消费者在“双十一”期间下单后,如果经营者以弄错折扣为由拒绝发货,消费者就可以据《电子商务法》追究经营者的违约责任。
(6)评价应真实,“刷好评”、擅自“删差评”会被严惩。为了提升网店的信用,有些经营者以前会采取“刷好评”“删差评”等方式来提升店铺的好评率。《电子商务法》实施后,“刷好评”、擅自“删差评”会被严惩。这将确保消费者评价能发挥良好的作用,促使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诚实经营。
(7)破解押金难退难题,退款方式被明确。消费者在网上预订酒店、骑共享单车等,往往需要先交押金。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押金难以退还的问题逐渐凸显,甚至屡屡出现押金退还程序复杂、条件苛刻、退款不及时等情形,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法》规定,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