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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三
电商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情境导入3
李丽虚假“刷单”,收到淘宝平台的罚单

李丽的“创意十字绣”在网上卖得还不错,她赚了些钱,有些同学制作的“创意十字绣”也会在她的小店里出售。大家为了提高小店的级别,于是进行了虚假“刷单”,不久李丽便收到了淘宝平台发送的虚假发货处罚通知。

问题: (1)淘宝平台不是国家权力机关,是否有权处罚李丽?(2)李丽更害怕收到税务机构的罚单,她是否需要履行纳税义务?

任务一 知晓电商经营者的基本法定义务

电商经营者的基本法定义务是为了与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特别法定义务区分而言的,是指所有类型的电商经营者都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

一、依法纳税的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11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本条需要注意三个问题。

(1)电商经营者依照其所从事的行业或者企业的特殊性质依法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例如,《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电商经营者为企业的,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若为自然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则适用《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3)市场主体登记的豁免并不一定意味着税收的豁免。税收以利润作为标准,依法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市场主体应该及时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二、保障交易安全性和合法性的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13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性和不确定性,更需要强调其安全性和合法性。电商经营者应该恪守保障交易合法性的义务,不得销售药物、毒品、枪支等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交易的商品。

同步案例
义乌检察机关在《电子商务法》实施后启动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9年1月2日,《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之后,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获取有人利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网络平台违法销售药品的相关线索,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检察官根据线索迅速展开调查,发现被调查对象正是利用网络服务销售商品的,属于《电子商务法》界定的电商经营者。

根据调查得知,此人利用微信违法销售自制药品,声称该药品系采用中草药秘方,主治银屑病、神经性皮炎等十余种疑难杂症,3天见效、8天痊愈,还承诺无效退款。药品销售信息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方式传播并且药品以高价销售。

检察机关认为,作为电商经营者,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自制药品、通过网络违法发布药品信息及销售药品,其行为利用了网络的便捷、快速、覆盖面广等特性,违反了《电子商务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直接威胁到社会公众的用药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法律规定,义乌检察机关将其立案为侵害药品安全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发送检察建议,督促对相应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下一步,行政主管部门一旦鉴定当事人所售药品为假药、劣药,还可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

三、提供发票的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14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是经营者在履行合同义务后向消费者出具的证明合同履行的书面凭证。该类单据除了纸质发票与电子发票以外,表现形式还有收据、小票、门票等。在经济活动中,发票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发挥着证据作用并作为税务管理、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凭证。

四、向主管部门提供信息的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25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电子商务活动往往会伴随着大量的信息交流。若国家有关部门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相应的数据信息,那不论该数据信息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还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应当提供。

任务二 知晓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特别法定义务

电商平台经营者为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了一个巨大的虚拟网络市场。这个市场不仅具有一般商场所具有的商品和服务,还集合了众多第三方中间服务商,例如电子支付、快递物流等。电商平台集中反映了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经营规则和法律诉求,因此,需要对电商平台经营者进行特别规制。

一、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形式审查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27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该条将形式审查义务明确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身的义务,强调的是平台履行信息审核、进行信息登记的行为。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履行,根据《电子商务法》第80条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同步案例
青阳县某外卖送餐服务有限公司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审查义务案

(人民资讯网2022-01-24)2021年7月28日和8月9日,池州市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先后对青阳县某外卖送餐服务有限公司位于青山新城南区莲花路的办事点进行夏季餐饮配送平台专项检查。经查,当事人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审查义务,平台内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中有1户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未上传、3户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2021年10月11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审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31条第1款,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 043.4元,罚款5万元。

二、协助监管的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28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电子商务法》第10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电子商务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三、对违法经营的处置和报告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交易场所的提供者,有义务维护其内部交易环境的安全和稳定。《电子商务法》第29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12条、第13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本条款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本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平台内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即:①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但并未取得;②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③平台内经营者销售或提供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务。

(2)《电子商务法》第36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并应当及时公示。公示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造成消费者利益的损失。

(3)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目的在于帮助有关主管部门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同步案例
某网络图书馆App放任侵权行为发生不适用“避风港原则”

2021年9月,因热心网友上传大量电子书到某网络图书馆App,该网络图书馆App的运营者陷入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那么,网友上传电子书的行为违法吗?该网络图书馆App的运营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什么是“避风港原则”?

网友将涉案小说上传到该网络图书馆App,使网络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小说,该行为侵害了权利人对涉案小说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于开放网友上传功能的某网络图书馆App的运营者来说,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到与其提供服务的性质相对应的注意义务,方能依据“避风港原则”免责。一般情况下,该网络图书馆App应要求上传者提供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在网友上传作品时以醒目方式提示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要求其提交创作证明或授权证明;在前端显示上传者的名称、上传时间等信息;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针对侵权通知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合理措施;对于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禁止上传、注销用户账号等合理措施。此案件中,该网络图书馆App的一名用户就上传了1.8万余本电子书,运营者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被法院判赔100万元。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时,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予以免责,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制定平台经营规则的要求

《电子商务法》第32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本条款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平台交易规则的内容。为了保障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平台需制定包含用户注册、交易规范、信息公示、个人信息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消费者保护、广告发布审核、交易安全保障、数据备份、争端解决、违法信息举报处理等内容在内的一系列制度。

同步案例
电商平台“假一罚十规则”的效力认定

2017年,李某某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平台)服务合同纠纷案开庭。原告作为商家入驻拼多多平台时签订的平台协议中约定“假一罚十规则”,平台委托案外人购买原告商品后,鉴定该商品为假冒商品,据此认定原告销售假货,并依据平台协议冻结了原告的账户资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交易规则有效。

法院认定“假一罚十规则”有效,有利于引导各地人民法院改善对于平台协议与交易规则的态度,鼓励平台进行自我规制和自我管理。但同时,为保护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也需对平台自治进行审慎必要的监管。

(2)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法律性质。在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单方面制定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在订立合同时,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也并没有能力和条件与平台进行协商,因此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属于格式合同。

知识拓展
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①具有本法第1编第6章第3节和本法第506条规定的无效情形;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要进行公示。《电子商务法》第33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电子商务法》第34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五、区分自营业务与他营业务的要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可因提供不同种类的经营活动,而拥有双重身份:第一重是平台经营者身份,第二重是平台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身份。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法》第37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情境导入3分析

问题(1): “刷单”涉嫌不正当竞争、发布虚假广告等多种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甚至会受到刑罚处罚。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因此,淘宝平台有权处罚平台内的“刷单”行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问题(2): 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也就是说,是否需要纳税取决于李丽在网上出售“创意十字绣”所获取的利润或销售额是否达到了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 ST1zgdRPjjTkLz4qGOtNR/ZoO/bjTV7aGvuYnqcAHrlxXwlBkN5qOIl55XvlP/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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