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重大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总括性、原则性、纲领性、方向性。宪法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国家一切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总源头,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为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第一,党的领导原则。宪法第1条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同时,党的领导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
第二,人民主权原则。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宪法第2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一规定突出了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我国政权的本质特征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则是人民当家作主最直接的表现。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在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宪法第33条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了对公民的宪法保护,也体现了对人民当家作主的保护。
第四,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集中全党全国人民集体智慧,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途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民主形式集中起来,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第五,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具体体现为:(1)宪法规定了人民对国家权力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如宪法第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宪法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权,如宪法第41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3)规定了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内部不同的监督形式,如宪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法治原则。法治的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制定和实施宪法本身就是国家实行法治的标志。宪法第5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制定了四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进行了5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