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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村民自治概述

一、村民自治的含义

村民自治,是指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全体农村居民,而不是局限于某一阶层或某一行业的成员;自治的区域是村,即与农村居民生活联系十分紧密的社区;自治的内容为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即村务;自治的目的是使广大农村居民在本村范围内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处理好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保证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

二、村民自治的方式

村民自治的方式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选举实行普遍、平等、直接提名候选人、差额竞选、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等原则。

民主决策。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议事规则作出决定。

民主管理。村民委员会对村内的各种事务进行管理,要尊重村民的意见,在管理过程中吸收村民参加决策。

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中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16条中规定,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第30条中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9Ne4xUSJw3P7AWOfovL8ysts83x/ipV3mgDWFuH1tOOT5BvIJ9ArmZ9R02qkYk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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