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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村民自治法律知识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积极发展基层民主。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八五”普法规划》指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加强乡村(社区)依法治理。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之一。村民自治不仅是涉及亿万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治活动,而且是关系整个国家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必须坚持自治为基,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和创新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推动村党组织书记通过选举担任村委会主任。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全面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推行村级事务阳光工程。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积极发挥新乡贤作用。推动乡村治理重心下移,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下放到基层。必须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固本之策,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发挥群众主观能动性,实现共建、共管、共治、共享,带动全体村民参与基层治理,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 0/Ysn2aytE8n+zCT5APjUkBwW4EIH9dzgZ0JfkTXf6lAVn6s+jWy4hLcdnlCZg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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