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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继承

一、继承的一般规定

继承,是指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职务、头衔、地位等。民法典继承编规定,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民法典对遗产范围采取概括式规定,改变了继承法第3条采取的“列举+概括”规定遗产范围的立法方式。这意味着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如网络财产、虚拟货币、游戏账号、微信号、抖音号、头条号、微博等可能带来财产利益的虚拟账号等都概括其中。这样规定,有效解决了各类新形式的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

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此款新规明确了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将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规定为代位继承人,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使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获得代位继承权,防止遗产成为无人继承的遗产。

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此外,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在继承遗产时也可以不均等。

三、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值得一提的是,遗嘱信托首次写入民法典。这是遗嘱制度的一大突破。遗嘱信托可以解决很多难题,可以利用遗嘱信托实现财产的多样化传承。例如,残障子女、未成年子女或者败家子女,从父母处继承的财产,由于他们没有管理财产的能力,他们所继承的财产很可能遭到侵占或损失。此时父母可以通过遗嘱信托的方式,指定所信任的人或机构担任受托人,随着子女的成年或思想成熟,逐步把财产交给子女管理。

随着时代发展,遗嘱形式愈加多元化。民法典紧跟时代的发展,在原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基础上,增加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为有效的遗嘱形式。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此条规定删除了原继承法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确立了“最后遗嘱”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第1143条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以案释法 “城里人”是否能继承农村宅基地

【案例介绍】

张某与梁某结婚后育有二子,全家人均为农业户口。小儿子1999年考上大学后,户口迁入学校,毕业后在一家事业单位上班并落户在城市。2009年,张某与梁某在自家宅基地建了一栋二层楼房,后二人于2020年因意外身亡。2021年,大儿子携家人搬进该楼房。小儿子认为,案涉房产有其一半份额,遂诉至法院。大儿子则认为,弟弟是城市户口,不能继承父母留下的宅基地房产。法院判决认为,自然人的房屋是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弟弟未放弃其继承权,有权继承案涉房屋。

【案例评析】

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对于支撑房屋的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享有宅基地的所有权而非个人,故宅基地不可以作为个人遗产继承。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所有权属村民所有,是村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otqW5H2Cd9M1RxgxsD8wODcYkDj/6El5RoBBmZOqk9kAW+mfQQhApFDV+EZ5St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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