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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一)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要约必须有缔结合同的目的;(2)要约内容具体明确和完整;(3)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4)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5)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4)承诺必须在要约存续的期间内作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不变,仅改变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变更的条件有:(1)原来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如标的物数量变化,履行期限变化等;(3)当事人协商一致。

(二)合同的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三、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实施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或者实施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造成对方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是相对人因缔约过失而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采取补救措施。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以案释法 民间借贷纠纷案败诉的启示

【案例介绍】

被告赵某以急需资金为其堂哥买房,而自己存款未到期无法取出为由,于2016年12月31日晚,在参加原告郑某父亲的丧礼时,向原告郑某借款2万元。原告因与被告夫妻相熟,了解被告的家庭情况,便从当时在场之案外人杨某处借款1200元后,凑齐2万元交付被告本人。原告出于借款金额不大,丧礼上宾客众多,当众拟写借据会有伤双方颜面的考虑,未要求被告出具书面的借条,亦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及利息的计算标准,仅是由被告口头承诺短时期内便能偿还。半年后,原告见被告仍无还款意向,便多次找其催收,被告却均以各种理由搪塞。之后,被告又以避而不见的方式躲避债务,因此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其所在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赵某归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方明确资金利息从借款之日一个月后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自愿选择该利息以当地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作为参考。因被告没有出庭,未能调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都无直接证据,但原告提交的间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符合客观事实,证据真实有效,且各证据之间能形成证据锁链,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判决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按照当地农村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从法院受理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案例评析】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也就是说,在我国口头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当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要书面合同的除外。因此,口头订立的合同也受法律的保护,其有效与否与书面合同的判断标准一样,即订立口头合同的主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口头合同内容要合法,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我国社会公序良俗,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就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口头合同。

但现实生活中,大量民间借贷纠纷都是发生于熟人之间,如朋友、同事、兄弟,熟人之间出于面子、人情等因素的考虑,一般很少写借条或其他凭证,而一旦对方违约,出借人很难拿出有效的直接证据来认定借款行为成立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判决时应结合各方提供的间接证据,在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的情况下,对借贷行为予以确认,以维护社会诚信,实现公平正义。

在生活当中,即使是熟人之间,也要留有相关凭证(如借条),以免在发生纠纷时无力举证,导致败诉。口头合同毕竟没有有形的载体可以完整的再现协议,一旦一方矢口否认口头合同的存在,那是很难举证的,所以哪怕关系再好,订立口头合同的开始就要注意证据收集的问题。尽管口头合同较之书面合同简单快捷,但是因为难以举证也更容易出现合同纠纷,所以建议还是要尽量订立书面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OclQ3IP2iZeft7dgrhgXSHcquuPM08rPaToj31qstQBg6930QxvGMO45HML8dH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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