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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总则

一、民法典概述

民法典是经过整理的比较完备、系统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二、民法典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时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三、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制度旨在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规定其必须具备的法律资格。

1.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制度,构成了民法主体制度的基石。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集中体现在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上。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典根据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典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民法典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即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典规定,不满8周岁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的实现由其监护人代理。

2.法人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另一类民事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最主要的特征在于,它是由法律所拟制的人格,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法人应当依法成立,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3.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同时,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物,包括金钱与有价证券;行为,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服务;智力成果,包括商标、专利、商业秘密、发现等;其他财产,即上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如债权、债务、信息;人身利益,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四、民事法律行为

(一)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此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无效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下几种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需要注意的是,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五、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民事义务,就不可能产生民事责任。民事义务包括法律规定的义务和民事主体之间约定的义务。(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但也包括一些非财产责任。(3)民事责任的目的是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益,民事责任的范围一般应当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相一致。(4)民事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不能为其他法律责任所取代,也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方式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民事责任的免除

民事责任的免除即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此外,民法典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六、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19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D7Ui1F7aEVLKRPb2Vxt7JZRmbEKptvb2318Dd6XJa92nlYB/+QOHryyPhP0rEoa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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