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哲学是历史唯物主义在审判领域的成功运用。从审判的产生、发展以及与相关事物比较鉴别中揭示了审判的本质、特征和价值;从经济与审判的关系中揭示了经济决定审判本质、价值及其方式;从审判力和审判关系、审判关系和司法行政矛盾运动中揭示了法院内部一系列复杂关系和发展原因,从而形成了科学的审判观、方法论。法院审判哲学对推动审判改革、做好审判工作,都有重要、深远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历史唯物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本质和一般规律,是唯一科学的社会历史观。同时,历史唯物主义是开放性的,需要创立人类社会各个不同领域的部门哲学,从而更加广泛、深入地验证其科学性,使之不断增添新鲜内容而丰富发展。审判哲学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下,探索、揭示了审判本质和一般规律,从而在审判领域中验证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性,为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大厦增砖添瓦。
审判本质深藏在纷繁复杂的现象背后。审判本质又是极其重要的,决定着审判特征、价值和发展规律。仅从审判自身或者精神领域探寻会陷入历史唯心主义,必然引起理论和实践上的混乱。审判哲学遵循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原理,通过深入考察审判与经济的历史联系,不仅揭示了审判的产生、发展都是由经济决定的,而且当事人的价值需要、审判的本质、价值和发展规律也都是由经济决定的。从而找到了决定审判本质的根本原因,使其建立在深厚、坚实的基础上,解决了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
经济不仅决定审判本质,还决定着实现公正的方式。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价值的唯一方式,某一时代的生产方式决定该时代的审判方式。生产方式“生产”审判方式。市场经济创造了无数市场主体和商品交换;同时,产生了大量诉讼案件,正是足够数量的案件使审判力达到公开规模。达到公开规模的“大审判”才有可能建立与大生产流水线相适应的审判流水线,形成完善的公开审判。小生产时代只能是“小审判”,不可能形成完善的公开审判。
历史唯物主义揭示了生产方式内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以及由生产关系构成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在此理论指导下,社会生产关系决定了审判力的公正性质和公开规模,这种审判力状况决定了法官制审判关系;这种审判关系状况决定了司法行政高质量保障监督。司法行政一定要适合审判关系状况,审判关系一定要适合审判力状况。从而具体、深入地回答了作为上层建筑的审判如何适合经济基础,揭示了审判力和审判关系、审判关系和司法行政两对矛盾是审判方式乃至整个审判机关发展的根本动力。
法院基本矛盾运动贯穿审判发展始终。改革是法院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是审判发展的直接动力和永恒的主题。改革又是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因而必须要有完整的理论体系来指导。审判哲学为改革提供科学的审判观、方法论,为改革指明了正确途径。
审判哲学告诉我们,仅明确审判改革是法院基本矛盾运行的结果是不够的,还要具体弄清楚根本原因才能保证改革的正确方向。
第一,改革是经济发展的结果。计划经济中生产关系简单,诉讼案件少,当事人需要效率,“两便”审判方式适合当时经济状况。市场经济推动生产力迅猛发展,使生产关系中的生产、交换、消费、分配领域日趋复杂,规范社会关系的法律大量出台,诉讼案件大量增加,当事人公正需要日趋强烈,显然,“两便”审判方式已不适合市场经济状况。社会形势发展要求改革实行公开审判方式。
第二,改革要适合经济状况。既然审判改革是经济发展使当事人需要变化引发的,那么,改革的基本方向就要根据经济状况确定。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必须实行“一院两制”。在经济发达地区有必要也有条件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无必要也无条件实行公开审判制度,而实行“两便”审判制度。因此,审判改革主要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而不是经济欠发达地区。
审判哲学告诉我们,生产力、生产关系、社会关系、审判力、审判关系、法院司法行政、国家司法行政、国家立法和党的领导九个环节要彼此适合。改革就是变革不适合的方面。党领导法院改革必然根据生产力状况制定政策,要求立法、行政和法院按照审判规律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适合审判关系,解放、发展审判力;适合生产关系,最终解放、发展生产力。这就为正确确定改革目标任务指明了方向。
第一,审判改革目标。公正与公开统一是审判哲学的精髓。当事人公正解纷的价值需要只有公开审判制度能够满足。我国几十年审判发展证明,公开审判决定牵动着全部法院工作,法院取得的成绩主要得益于公开审判制度;法院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公开审判制度不完善。因此,审判改革目标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开审判制度。
第二,审判改革具体任务。“两便”审判是政审合一,不需要也不可能有完善的司法行政。公开审判却依赖司法行政充分、有效的保障监督。法官独立、中立、被动的审判关系才能使审判力要素有机结合、公正解纷。审判关系决定司法行政必须实行规模化组织、分类化人事、人文化物质和统一化体制等保障制度。因此,审判改革目标任务是逐步建立、完善“四化”保障制度以完善公开审判制度。
审判哲学认为,分工是两对基本矛盾运动的中介和助推器,是审判方式形态的重要标志。第二次大分工是司法行政从审判中分立,国家司法行政从法院中分立。分立才能合成新的审判制度。分与合是实现目标任务的主要方法、途径。
第一,公开审判制度是在分与合中产生、发展的。我国审判制度改革起步于政审合一的“两便”审判。公开审判制度伴随简单分工,在法庭上设置书记员、法警职能而建立;伴随较多的机构、职能从审判中分与合而发展;最终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部分质的飞跃,脱离了“两便”审判。如果不政审分开解决政审合一、政审混淆的问题以合成、建立保障监督制度,就没有今天的公开审判。可见,政审分与合是审判改革的主要成功经验。
第二,分与合是审判改革的主要方法、途径。当下完善公开审判及其保障制度的主要障碍仍然是政审混淆。因此,分与合是审判改革有效的方法、途径。分与合是互相依存、促进、制约的。改革是长期、复杂的。在分与合中要注重质与量的变化规律,分清轻重缓急,做到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统筹兼顾,力求整体成功。
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的审判职能任务,不仅要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还必须掌握、遵循审判规律。审判哲学为正确实施公开审判及其保障制度、实现公正解纷提供了科学的审判观、方法论。
做好审判工作首先要明确为了谁、为什么的问题。否则,会迷失方向。审判哲学阐发的客观价值理论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第一,确立了为当事人公正解纷的价值取向。审判价值取向是经济决定的满足当事人公正解纷需要。这一唯物主义客观价值理念与唯心主义主观价值理念划清了界限,澄清了许多模糊认识。为当事人公正解纷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价值追求,是党、国家和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最高要求和期待。
第二,为司法行政工作指明了方向。公正解纷是法官与每位司法行政人员的共同价值追求。司法行政可以高质量保障公开审判、公正解纷。每位司法行政人员高质量履行职能就实现了司法行政的价值。组织规模化、人事分类化、物质人文化、体制统一化是公正解纷为司法行政工作指明的正确方向。
第三,确立了为简易案件当事人高质量解纷价值取向。简易案件在经济发达和欠发达地区都会大量产生,其当事人地位关系与普通案件相同,价值需要却有根本不同,解决难度较小却不容忽视。简易案件当事人高质量解纷需要划清与普通案件的界限,这对于正确解决简易案件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公开审判。公开审判并非简单的在法庭上审理判决结案就能公正解纷。当事人实体纠纷的公正解决是公正实体与公开程序统一的结果,两者统一是法官置身于公正人文环境中,独立、中立、被动地行使权力,使审与判有机结合,按照纠纷形成、解决的规律,在法庭调查、辩论、最后陈述、宣判等阶段依次解决证据、事实、法律和请求事项等全部实体纠纷中实现的。公正与公开相统一的审判是公正解纷的正确方法途径。
第二,“两便”审判。“两便”审判是解决简易案件纠纷的有效方式,不可替代。在新形势下要加以规范、完善。同时,在两类案件交织的法院要建立衔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