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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院审判哲学的对象和性质

审判是古老而又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法院审判哲学是透过古今中外纷繁复杂的审判现象揭示其本质和规律。要正确认识法院审判哲学,必须先弄清楚其对象和性质,以找准入门之处。

一、法院审判哲学是研究审判本质及其一般规律的学科

哲学是认识整个世界的学问,世界分为若干领域和层次,因研究对象不同划分为若干部门哲学。研究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领域本质及其一般规律的分别是自然哲学、人类社会哲学和思维哲学,研究人类社会领域中法律本质及其一般规律的是法哲学,研究法律领域中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本质及其一般规律的分别是立法哲学、行政哲学和司法哲学。审判是狭义司法,为避免与广义司法相混淆,本书使用“法院审判哲学”而不使用“司法哲学”。因此,法院审判哲学是研究审判本质及其一般规律的哲学部门学科,亦即应用哲学。

(一)研究与审判相关事物的关系

事物是普遍联系的。哲学的功能作用就在于通过揭示事物之间的联系把握本质和一般规律。如果孤立地研究事物自身规律势必陷入形而上学之怪圈,从而迷失方向。法院审判哲学主要研究审判与经济、行政等之间的关系。

第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法院审判哲学作为人类社会哲学之下的法哲学的分支学科,如果只停留在这一原理上就失去了自身功能作用。必须具体、深入地回答经济是如何决定审判的,审判又是怎样反作用于经济的。审判的产生、发展、消亡,审判的本质、价值及其实现方式、发展规律等都是由经济决定的。审判必须采用适合经济基础的方式才能促进经济发展。因此,不研究审判与经济的关系,只从自身寻找本质规律必然陷入唯心主义,就不会有科学的法院审判哲学。

第二,审判之所以从行政母体中分离出来,是因为审判与行政有着完全不同的性质、功能和发展规律。如果不探索、不承认、不遵循审判不同于行政的特殊规律,审判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然而,审判发展要依赖行政。保障监督审判的是司法行政。审判的去行政化,就是要将审判中的司法行政分离出去还给行政。审判与母体藕断丝连,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行政外部关系极其复杂,内部关系相对简单;审判外部关系相对简单,内部关系极为复杂。审判从行政母体中分离与司法行政从审判母体中分离的过程都是复杂、漫长和痛苦的。行政、审判、司法行政三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各自规律特点难以分清。行政与审判、审判与司法行政混淆谓之政审混淆,使得审判关系更加复杂。总之,不研究、不厘清审判与行政、司法行政的区别与联系,就无法揭示审判的本质规律。

(二)研究公开审判规律

客观规律是事物内部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研究外部关系是为了正确揭示内部关系。因此,法院审判哲学研究与经济、行政等关系的目的是正确揭示自身本质规律,内部关系是法院审判哲学的主要研究对象。

第一,独立的事物才有自身特有的本质规律。迄今为止,在审判发展史上只有公开审判是独立形态的方式。政审合一的审判方式带有审判的某些特性,但其依附于行政本质规律不具有审判的本质属性。公开审判并非简单的形式“公开”,而是程序形式与实体内容相统一的“公开”。因此,研究政审合一的审判方式是为了更好地揭示公开审判规律。研究形式上的公开审判方式是为了使其提升为与内容相统一的公开审判方式。

第二,实体与程序统一的审判方式,是指通过在法庭上审判解决实体纠纷。公开审判依赖审判组织行使权力,必须将司法行政职能人员从审判中分离出去,避免政审混淆,使审判组织独立自主地按照审判规律行使审判权,当庭解决纠纷。因此,审判哲学研究庭上庭下的司法行政规律的目的,在于怎样通过公开审判规律揭示审判组织在法庭上行使权力解决纠纷的规律。

第三,审判组织在法庭上的审判活动并非都是审判哲学研究的对象。一是各类案件或者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的法庭调查、辩论、最后陈述、宣判等审判规律。这些特殊规律是诉讼法学等审判法学研究的对象。审判哲学是将审判活动看成整体,研究全部案件的一般规律。二是法庭上体现了两种社会关系。一种是审判组织与当事人等诉讼参加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另一种是审判组织与书记员、法警以及庭下相关人员的内部关系。前者是诉讼法等审判法学研究的对象,后者是审判哲学研究的对象。

(三)研究公开审判保障监督规律

司法行政的职能是保障监督审判,两者是鱼水关系。鱼离不开水;鱼水各有自身规律不能混淆;研究水是为了更好地养鱼。公开审判不同于政审合一的审判方式,必须充分、有效地保障监督。没有司法行政的监督,审判无法进行;没有审判的司法行政则失去存在的意义。审判与司法行政各有规律不能混淆。政审分开不仅使审判组织按照审判规律履行职责;同时,也使司法行政人员按照司法行政规律履行职责。政审混淆违背了两种规律,同时削弱、破坏了两种职能。政审分开的目的在于建立对审判的保障监督。政与审是既分立又有机结合的统一整体。因此,研究保障监督规律才能更深刻地揭示公开审判规律。

总之,审判犹如一棵参天大树,经济是沃土,审判是树根和树干,司法行政是末枝和树叶。审判哲学的研究对象是审判及其司法行政的本质和一般规律。

二、法院审判哲学是关于审判观和方法论的学问

审判哲学不是套用哲学现成的答案去解释审判,而是运用哲学原理对纷繁复杂的审判现象加以观察、分析、加工、提炼,以将其升华为系统化、理论化的审判观和方法论。

所谓审判观,是人们对审判的产生、发展、本质、特征、价值及其内在矛盾规律等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例如,审判的本质和价值是什么,审判与经济的关系是怎样的,审判的内部矛盾关系及其运动规律是怎样的等,都属于审判观的范围。这些是在审判活动中产生的基本问题,必须弄清楚以树立科学的审判观。可见,审判哲学是一门关于审判观的学问。

认识审判规律要有思想方法,解决审判问题要有工作方法。这些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是审判观在人们认识和解决审判问题时的具体运用。因此,审判观同时又是方法论。审判遇到的问题是极为复杂的。审判哲学提供了认识和解决审判问题的普遍方法,系统化的方法就是方法论。审判观与方法论是密切联系的,是同一哲学理论的两种功能。审判的根本观点是审判观,用这样的观点认识、解决问题是方法论。有什么样的审判观就有什么样的方法论。当审判哲学为人们认识审判、解决审判问题提供审判观指导时,也同时提供了方法论指导。例如,公正是审判的本质和价值,只有公开才能实现。于是人们按照这一审判观的科学观点,分析论证如何实现公开审判。

审判哲学又被称为审判观、方法论,但其并不是将某些支离零碎的审判理论观点机械相加,也不是对审判的某一方面系统的理论概括,而是把审判看作一个独立完整的系统,将审判的一系列科学概念、观点、理论、原则,按照内在的逻辑关系整合起来,对审判是什么、审判为什么、审判怎样做作出全面、准确、完整的阐发、回答。只有达到系统化、理论化的状态才能称得上是审判观、方法论。本书揭示了审判的本质,回答了审判是什么;揭示了审判的价值体系,回答了审判为什么;揭示了审判机关内部矛盾运动规律,又回答了审判怎样做。从理论上系统地阐发了审判全部重大问题,构成了完整的审判哲学理论体系。

三、法院审判哲学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支学科

审判观、方法论只是揭示了审判哲学的哲学性质。然而,哲学有多个流派。作为部门哲学还要进一步回答审判哲学社会性质的归属。

在人类社会哲学中,以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为标志,划分为历史唯物主义和历史唯心主义两大流派。主张社会存在第一性、社会意识第二性的是历史唯物主义,主张社会意识第一性、社会存在第二性的是历史唯心主义,没有第三种选择。历史唯物主义是辩证唯物主义在人类社会领域的运用。马克思、恩格斯不仅创立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还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本书所阐发的审判哲学是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的组成部分。因此,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支学科。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要求,审判哲学着力探索了经济是如何决定审判的;具体揭示了从审判的产生到审判的发展都是由经济决定的;商品经济不仅造就了无数市场主体和商品交换,同时还造就了大量诉讼案件;经济不仅决定着审判的本质、价值,还决定着实现价值的审判方式。因此,经济决定审判是审判哲学的基石,没有这一基石,审判哲学理论大厦将会坍塌。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两对基本矛盾是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据此,审判哲学揭示了审判力和审判关系、审判关系和司法行政两对基本矛盾是推动法院发展的根本动力。如果说,历史唯物主义是社会主义改革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那么,作为历史唯物主义的审判哲学就应该是社会主义审判改革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 CJCBygaAEJtHPKluQ9I4tlo0rWBdfskBvpUtDC82TLNNA9MU/SVVCIHd5QpLKa6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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