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201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填报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企业所得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