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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视同销售行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视同销售行为的范围

(一)不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管理部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非生产性机构等,不再需要缴纳所得税。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008年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原则

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2016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热点问题解析24】

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时,公允价值的确认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曾规定,将货物用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828号文件规定存在的问题是,对于公允价值增长较大的资产用于视同销售时,仍旧按购入时的价格视同销售,就会蚕食国家税收,而在资产价值下降的情况下,会增加纳税人负担。例如,2010年购买一套商品房,买价为100万元,2018年赠送给他人,如果按当时的买价100万元确认为视同销售收入,而其实际价值已经达到1000万元,而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都是100万元,显然,税收就会流失;而部分资产购买后面临贬值的,如果仍旧按购入价确认为视同销售收入,纳税人就会吃亏。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将视同销售行为改为一律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允价值是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市场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实务操作中,公允价值的判断方式一般有三种:

第一,存在公平的交易市场的,应当按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的收盘价确认为公允价值,如股票、基金、债券等。

第二,不存在公平的交易市场,原则上可以按评估报告记载的评估价值确认为公允价值,如:公司法第27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值作为双方的交易价格。这种情况下,评估价值就可以确认为公允价值。

第三,既没有公平的交易市场,也没有评估价值的,可以按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确认为公允价值。

例1-2-23 】2019年10月份,甲企业购买1000个水杯,用于促销,凡参加展会并留有信息的,一律赠送一个水杯,买价20元/个。2019年10月份合计赠送800个。

1.2019年10月份的买价20元就是当时的公允价值:

纳税调增视同销售收入=800×20=16000(元)。

纳税调减视同销售成本=800×20=16000(元)。

影响到应纳税所得额=0。

2.2020年10月第二次展会,企业又购买900个水杯,连同2019年剩余的200个全部送出,合计赠送1100个。但此时水杯价格降低为10元/个。

如果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处理:

纳税调增视同销售收入=200×20+900×10=13000(元)。

纳税调减视同销售成本=13000(元)。

影响到应纳税所得额=0。

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处理:

纳税调增视同销售收入=(200+900)×10=11000(元)。

纳税调减视同销售成本=13000(元)。

影响到应纳税所得额=-2000(元)。

也就是说,该笔捐赠不仅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其公允价值降低,还能抵减其他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仅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处理仍旧按外购货物的买价提取销项税额。 Tq0DzDaHUW8stT1V7xVJeCsH48d3WpfmEbvmygpSSmOEJ6U+Gk65XOj2orfki1q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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